**首先,要明确“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公司法》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分红,但“弥补亏损”是否包括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提取公积金”是否强制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允许提取任意公积金?章程里必须写清楚。比如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利润=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累计未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10%提取,累计达注册资本50%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提取比例)”,这样小股东就能拿着审计报告,逐项核对“可分配利润”是否存在,避免大股东用“账面亏损”当借口。我之前帮一家餐饮公司改章程时,就特别加入“可分配利润需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条款,解决了大股东说“亏了”却不开账本的矛盾。
**其次,要约定“强制分红”的触发条件**。很多小股东以为“公司盈利就必须分红”,但《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没说“必须分红”。章程里可以约定“连续两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超过注册资本30%的,必须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方案”,或者“当年净利润超过上一年度20%的,分红比例不低于净利润的15%”。比如某制造企业章程规定:“若公司连续两年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润超过注册资本50%,当年分红比例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30%;若未达到该条件,但股东会同意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10%”。这样既给公司留足发展资金,又防止大股东“铁公鸡一毛不拔”。
**最后,要区分“年度分红”与“临时分红”**。年度分红是按会计年度来的,但有些公司可能年中就有大额利润(比如项目回款),此时小股东也希望临时分红。章程可以约定:“临时分红需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临时分红后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年度分红计划”。比如某互联网公司章程规定:“当单季度净利润超过年度净利润预测的30%时,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临时分红,临时分红比例不超过该季度净利润的20%”,这样既灵活保障小股东利益,又避免“分光吃光”影响公司发展。
## 分红比例:打破“同股同权”的惯性思维 传统观念里,“同股同权”是分红比例的“金科玉律”,但现实中,股东出资比例、资源贡献、风险承担往往不同,一刀切的“按出资比例分红”可能对小股东不公平。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完全可以突破惯性思维,约定差异化分红比例,让分红权真正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优先股股东的“固定分红”约定**。如果公司引入了优先股,章程必须明确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率”和“优先分配权”。比如某投资机构入股时约定:“优先股股东每年按8%的股息率优先分红,公司当年盈利不足时,累计股息可结转下一年度支付;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这种约定对优先股股东(通常是财务投资者)是保障,也能让普通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明确优先股的“优先边界”,避免分红时产生争议。我在帮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股权设计时,就通过章程明确优先股的固定分红和“参与权”——即优先股股东获得固定股息后,若普通股分红比例超过8%,还可按出资比例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既保障了优先股利益,又激励了普通股东。
**按“实缴出资”与“认缴出资”区分分红比例**。很多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股东认了100万但只实缴了20万,若完全按“认缴出资比例”分红,对实缴股东显然不公平。章程可以约定:“分红比例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计算,未实缴部分不参与分红”。比如某贸易公司章程规定:“股东A认缴100万、实缴50万,股东B认缴50万、实缴50万,则分红比例按A:B=50万:50万=1:1计算,而非2:1”。这样能倒逼股东按时实缴出资,也保护了实缴小股东的利益。
**按“贡献度”设定差异化分红**。对于技术型、资源型小股东,章程可以约定“除出资比例外,可额外增加分红比例”。比如某广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C以创意设计入股,占股10%,但每年可额外享受净利润5%的‘贡献分红’,剩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或者“股东D引入重要客户,当年该客户带来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总利润20%时,D可额外享受该部分利润10%的分红”。这种约定需要明确“贡献度”的认定标准(如客户合同、技术专利价值评估等),避免模糊地带,但确实能让小股东的价值得到体现。我见过一家文创公司,章程里写明“核心设计团队股东可按年度设计项目净利润的8%额外分红”,结果团队积极性大增,公司利润三年翻了五倍。
**“阶梯式分红比例”的灵活设计**。当公司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如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资金需求不同,分红比例也应动态调整。章程可以约定:“初创期(成立前3年),分红比例不超过可分配利润的10%;成长期(第4-6年),分红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40%;成熟期(第7年起),分红比例不低于50%”。比如某教育科技公司章程就按“发展阶段”设定了阶梯式分红,既保证了初创期资金用于研发,又在成长期让小股东看到回报,成熟期则加大分红力度,稳定股东信心。
## 分红程序:让小股东“看得见、摸得着”的流程 分红权不仅是“分钱的权利”,更是“参与分钱的权利”。很多小股东吃亏就吃在“程序不透明”——大股东悄悄定了分红方案,开个股东会就通过了,小股东连参会通知都没收到。章程必须通过规范分红程序,让小股东从“提议”到“表决”再到“监督”,全程参与,避免“被代表”。**分红提议权的“门槛设定”**。股东会决议是分红的前提,而提议权是决议的“入口”。章程可以明确哪些股东有权提议分红、提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比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或者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方案”;或者“连续两年未分红的股东,可联合提议召开股东会说明未分红原因并审议分红方案”。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小股东持股12%,连续三年不分红,章程里却只规定“董事会提议分红”,而董事会全是大股东的人选,小股东根本提不了议。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加入“持股10%以上股东可直接提议分红审议”,第二年小股东就成功推动股东会分红了。
**股东会表决的“差异化规则”**。按《公司法》,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但对涉及小股东利益的分红,是否可以“特别多数决”?章程可以约定:“分红方案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中小股东(持股低于20%)表决权合计不低于1/3”。或者“若分红方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如连续三年不分红且未说明合理用途),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比如某建材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方案必须经代表3/4以上表决权通过,且中小股东同意比例不低于60%”,这样既尊重大股东的控制权,又给了小股东一票“否决权”的实质保障。
**分红决议的“执行时限”与“违约责任”**。就算股东会通过了分红方案,大股东也可能拖延执行,比如“今年先分30%,剩下的明年再说”,结果“明年”遥遥无期。章程必须明确分红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后,公司应在30日内完成利润分配;逾期未分配的,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股东支付违约金”。我见过一家食品公司章程里写了“分红决议通过后60日内支付”,结果大股东拖了半年,小股东拿着章程起诉,法院判了违约金,这才把钱要回来。所以,一定要把“分钱时间”写死,别留模糊空间。
**分红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小股东分不分红,前提是“知道公司赚了多少钱”。章程可以约定:“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草案)送达全体股东”;“临时分红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股东会,并附上相关财务数据”。比如某电商公司章程规定:“审计报告必须包含‘可分配利润计算明细表’,小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查阅公司账簿”,这样小股东就能拿着审计报告,跟大股东“算账”,避免“说亏就亏,说赚就分”的双标。
## 异议救济:给小股东“退出”或“抗争”的武器 小股东最怕的,不是不分红,而是“想分却被阻止”。当大股东通过决议不分红,或者分红方案明显不公时,小股东不能只能“干瞪眼”。章程必须设计异议股东救济机制,让小股东有“路”可走——要么“用脚投票”,退出公司;要么“用手抗争”,争取合理分红。**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三种可以回购的情形:“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但章程可以进一步细化回购条件、价格和程序。比如章程规定:“若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可分配利润超过注册资本30%,但股东会决议不分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我之前帮一位客户处理过这样的纠纷:他持股8%,公司连续四年盈利不分红,章程里写了“三年不分红可回购”,我们直接发函要求回购,公司一开始想按“原始出资”买,我们拿出章程里的“净资产值”条款,最后按评估价溢价30%回购,小股东全身而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不分红,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成本等方式“转移利润”,损害小股东分红权时,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章程可以明确:“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或章程,损害公司分红权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比如某房地产公司大股东让关联方高价采购建材,导致公司“亏损”,小股东发现后,章程里有“股东代表诉讼”条款,直接起诉大股东和关联方,追回了损失并启动了分红。需要注意的是,代表诉讼需要“前置程序”——先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他们不起诉才能自己动手,章程里要把这个流程写清楚,避免小股东“乱告状”。
**“分红权之诉”的直接起诉权**。如果章程明确约定了分红条件、比例,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小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若章程条款清晰,法院可能支持。章程可以约定:“若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分红及利息”。比如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年度分红需在次年6月30日前支付”,结果拖到年底,小股东拿着章程起诉,法院判公司限期支付并加付逾期利息。所以,在章程里写“分红权可直接诉诸司法”,给小股东一颗“定心丸”。
## 章程与协议:避免“约定冲突”的陷阱 很多公司会同时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两者都可能涉及分红约定。若条款不一致,到底以哪个为准?实践中,大股东常常用“股东协议优先”来架空小股东的分红权,小股东却不知道章程才是“公司最高自治规则”。章程必须明确自身与股东协议的效力关系,避免“约定冲突”导致维权无门。**章程的“最高效力”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约定”,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股东协议不能与章程冲突。章程可以加入:“本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股东协议与本章程冲突的,相关条款对股东无约束力”。比如某投资机构与股东签了“每年分红不低于20%”的协议,但章程里写“分红比例由股东会决议”,后来公司利润下滑,投资机构要求按协议分红,法院最终认定“章程优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所以,小股东一定要盯紧章程,别让股东协议“盖过”章程。
**“章程优先”的例外情形**。虽然章程效力优先,但全体股东可以书面约定“特定条款以股东协议为准”。这种例外必须“明示”,不能默示。章程可以规定:“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协议》中与分红相关的特殊约定,视为本章程的补充条款,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比如某家族企业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签了协议“小股东(持股15%)因提供独家客户资源,可额外享受5%分红”,这种“明示例外”是有效的,相当于把股东协议的特殊约定“吸收”进了章程。但要注意,这种例外必须全体同意,否则部分股东的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章程。
**“冲突条款”的“推定无效”规则**。若章程和股东协议对分红约定冲突,且没有“明示例外”,如何处理?章程可以约定:“若股东协议与章程分红条款冲突,且无法确定股东真实意思的,推定对股东不利的条款无效”。比如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分红”,股东协议规定“大股东占股60%但分红70%”,小股东起诉时,法院会推定“对大股东不利的70%条款无效”,按章程的出资比例分红。这种“推定规则”能防止大股东用模糊协议侵占小股东利益,章程里写上,相当于给小股东加了一层“保护网”。
## 特殊情形:兜住“不能分”与“必须分”的底线 分红不是“绝对的”,公司可能面临亏损、减资、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形,此时分红权如何行使?章程必须提前设计“兜底条款”,明确哪些情形“不能分”,哪些情形“必须分”,避免特殊时期出现“乱分红”或“该分不分”的混乱。**亏损状态下的“分红禁止”**。公司亏损时,若强行分红,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章程可以明确:“公司当年亏损或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若公司可分配利润为负,股东不得要求分红”。比如某餐饮公司疫情期间亏损,小股东想“分老底”渡过难关,章程里写了“亏损不得分红”,我们直接按章程驳回,避免了公司资金链断裂。这里要注意,“亏损”不仅指“当年亏损”,还包括“累计未弥补亏损”,章程里要把“累计亏损”写进去,防止大股东用“当年盈利掩盖累计亏损”来分红。
**减资、合并分立时的“分红限制”**。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时,资产可能被处置,此时若允许分红,可能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章程可以约定:“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决议前,必须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剩余利润方可用于分红”;“减资时的分红比例不得高于减资前可分配利润的50%”。比如某制造企业计划减资缩股,章程规定“减资前需审计可分配利润,分红不超过30%,剩余70%用于偿还债务”,这样既保障了小股东分红的“最后一块蛋糕”,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避免了“减资即逃债”的风险。
**“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公司法》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但章程可以细化分配顺序和比例。比如章程规定:“清算剩余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1. 优先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2. 普通股股东中,实缴出资部分先按出资比例分配,认缴未实缴部分不参与分配;3. 若仍有剩余,按全体股东约定比例分配”。这种细化能避免清算时“大股东拿大头,小股东拿零头”的情况,我见过一家贸易公司清算时,因为章程写了“实缴出资优先分配”,小股东虽然认缴少,但实缴足,最终拿回了80%的出资,比按“认缴比例”多拿了一半。
## 总结:章程是分红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小股东分红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靠章程“一笔一画”写出来的。从分红条件的“红线”设定,到比例的“灵活设计”,再到程序的“透明保障”和救济的“武器配备”,章程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小股东对抗大股东滥权的“盾牌”。14年注册办理经验告诉我,90%的分红纠纷,都能追溯到章程约定不明确——要么该写的没写(比如分红条件),要么写了等于没写(比如“按出资比例”但没区分实缴认缴),要么前后冲突(比如章程和协议打架)。 对小股东而言,章程不是“签个字”的形式文件,而是“护身符”。在制定章程时,一定要盯着分红条款逐字逐句抠:能不能明确盈利标准?能不能差异化分红?程序是否透明?有没有救济途径?对大股东而言,章程也不是“束缚手脚的枷锁”,而是“定分止争的规则”——清晰的分红约定,反而能减少争议,让公司更稳定发展。 未来,随着公司治理精细化,分红权的章程设计会更复杂——比如与ESG挂钩的“绿色分红”(公司环保达标才分红)、与业绩挂钩的“浮动分红”(净利润增长分红比例递增),但核心逻辑不变:**用章程把“模糊的权利”变成“清晰的规则”**。毕竟,只有写在章程里的分红权,才是“真金白银”的权利。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始终认为:小股东分红权的核心是“确定性”。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根本大法”,必须通过“可量化的条件、差异化的比例、透明的程序、刚性的救济”四重设计,将分红权从“弹性条款”变为“刚性约束”。我们曾服务过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章程明确“连续三年盈利且可分配利润超50%必须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中小股东异议可回购股权”,不仅解决了五年不分红的僵局,更吸引了三位技术骨干增资扩股,公司估值翻了两倍。可见,规范的章程条款不仅是小股东的“保护伞”,更是公司凝聚力的“粘合剂”。加喜财税始终致力于通过章程的精细化设计,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让每一份投入都能获得应有的回报,实现公司治理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