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企业注册后如何进行注销?市场监管局有哪些流程?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来”与“往”,一直是经济领域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链调整和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部分外资企业因战略收缩、业务重组或经营不善等原因,选择退出中国市场。然而,“注册容易注销难”却是许多外资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涉及跨部门审批、多环节合规、复杂税务清算,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注销无门”或“遗留风险”的泥潭。作为在加喜财税深耕12年的注册与注销领域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注销流程不熟悉导致额外成本增加,甚至因违规操作影响企业信用。本文将以外资企业注销全流程为主线,拆解市场监管局的审批逻辑,结合实战案例与行业经验,为企业提供一份“可落地、避风险”的注销指南。

外资企业注册后如何进行注销?市场监管局有哪些流程?

清算组备案先行

外资企业注销的“第一关”,必然是成立清算组并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企业决定解散时,需在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这一环节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合规陷阱”——清算组的组成、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审批机关的管辖权限,任何一环出错都可能导致备案被退回,甚至影响后续注销进度。

清算组的组成是备案审核的核心要点。外资企业的清算组需由股东、董事或清算义务人组成,其中“外资股东”的参与尤为关键。若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组中必须包含外方股东委派代表,且需提供外方股东出具的《清算组委派函》(需经公证及认证)。我曾遇到一家日资制造企业,因未理解“外方股东必须参与清算组”的规定,仅由中方股东自行组建清算组,导致市场监管部门以“清算组不符合法定人数”为由不予备案。最终企业不得不重新召开股东会,外方股东远程签署委派文件并办理公证,耗时近两周才完成备案——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外资企业的“合规基因”,从清算组成立时就已埋下。

备案材料的“颗粒度”直接影响审批效率。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通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备案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会关于解散企业的决议》(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外方股东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文件)、《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含外方股东公证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涉及前置审批行业(如金融、医疗、教育等),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例如,某外资医疗机构在注销时,因未同步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导致备案流程延长一周。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材料时,提前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或“一网通办”平台核对清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预审材料,避免“返工”。

清算组备案的法律意义远不止“走流程”,它是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法定起点,也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关键节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清算组备案后需在60日内至少公告3次(首次公告需在备案后3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以上报纸发布,若未按规定公告,企业可能面临债权人直接起诉的风险。我曾协助一家外资贸易企业处理注销事宜,因清算组备案后未及时公告,导致一家供应商在公告期结束后才申报债权,最终企业不得不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清偿顺序,不仅增加了时间成本,还额外支付了诉讼费用。这提醒我们:清算组备案不是“终点”,而是企业“主动清算”的起点——唯有规范公告、主动沟通,才能避免“被动清偿”的隐患。

税务注销攻坚

税务注销是外资企业注销流程中“最硬的骨头”,涉及多税种清算、税务核查、跨境税务处理等多个环节,也是企业最容易产生“遗留风险”的环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外资企业需在清算组备案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取得《清税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监管注销程序。税务注销的复杂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注销周期的长短——短则1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更久,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存在“未结事项”或“税务风险点”。

多税种清算:外资企业的税务注销绝非“一纸申请”那么简单,需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所有涉及税种进行全面清算。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所得”计算是核心难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于企业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中属于股东的部分。外资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资产可能涉及跨境转移(如外方股东收回设备、知识产权等),此时需特别注意“资产转让定价”的合规性。我曾处理过一家德资独资企业的注销案例,其外方股东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收回了一批生产设备,税务机关认为该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企业调整清算所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近200万元。最终企业通过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设备因折旧和技术过导致可变现价值确实较低,才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这个案例说明:外资企业在清算阶段,必须对跨境资产转让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必要时引入专业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转让定价分析,避免“税企争议”。

税务核查: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注销核查,通常分为“资料审核”和“实地检查”两个阶段。资料审核主要核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记录、发票使用情况、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等;实地检查则针对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核查。外资企业因涉及跨境业务,其“发票管理”和“成本凭证”往往是核查重点。例如,某外资物流企业在注销时,因部分境外采购支出未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核减了其进项税额,导致企业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0余万元。此外,若企业存在“税收优惠”未到期的情况(如“两免三减半”优惠),还需在税务注销时进行“优惠资格清算”,补缴已减免的税款。我曾见过一家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因注销时未意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在清算阶段进行追溯调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近300万元——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税务注销不是“被动等待”,而是“主动自查”的过程——唯有提前梳理税务风险点,才能“过关斩将”。

非居民企业税收处理: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若为非居民企业(如境外公司、个人),其从中国取得的清算所得(如股息、资产转让收益)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税率10%,协定税率可能更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需在向非居民股东支付清算所得时,依法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连带责任”。我曾协助一家外资咨询企业处理注销事宜,其外方股东为香港公司,清算所得为1000万港元,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100万港元预提所得税。但因企业对“中港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如“股息所得”可按5%征税)不熟悉,最初按10%代扣,后经专业机构提示才调整申报,避免了多缴税款的损失。此外,若非居民股东选择“放弃优惠”或“适用更高税率”,企业需取得外方股东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书面声明,否则税务机关可能按法定税率征收。因此,外资企业在税务注销阶段,务必与非居民股东充分沟通税务处理方案,确保“代扣代缴”合规,避免“跨境税务风险”。

市场监管注销核心

市场监管注销是外资企业退出市场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清算程序合法性的最终确认。在完成清算组备案、税务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后,企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完成市场主体资格的终止。市场监管注销的“核心逻辑”是“清算程序合规性审查”——市场监管部门需核查企业是否完成债务清偿、债权公告、员工安置等法定程序,确保“退出有序、风险可控”。这一环节的审批时长通常为15-30个工作日,若存在“材料瑕疵”或“未结事项”,可能延长至60个工作日以上。

注销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注销的材料要求,核心是“证明清算程序完成”。基本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清税证明》(原件)、《股东会关于解散企业的决议》(外资企业需提供外方股东公证文件)、《清算报告》(需由清算组出具,并载明清算过程、债务清偿情况、剩余财产分配等)、《公告报纸样张”(需证明已按规定公告3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涉及“分支机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若企业有“对外投资”,还需提交被投资企业的注销证明或股权变更证明。我曾遇到一家外资零售企业,其在全国有20家分公司,因未提前分批次办理分公司注销,导致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提供所有分公司的注销证明,最终企业耗时2个月才完成材料准备,影响了整体注销进度。因此,建议企业在申请市场监管注销前,先完成“分支机构清算”和“对外投资清理”,避免“材料卡壳”。

清算报告审核:清算报告是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的“重中之重”,其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清算的全过程。清算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素:企业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清算原因(如股东决议、章程规定、经营期满等)、清算组组成及备案情况、债权公告情况(公告时间、媒体、申报债权数量及金额)、债务清偿情况(清偿顺序、金额、未清偿原因)、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分配方案、股东分得金额)、清算所得税务处理情况(已缴税款、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外资企业的清算报告还需特别注意“外方股东权益分配”的合规性——若剩余财产向境外分配,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证》或《境外汇款备案表》,并遵守“跨境支付”的外汇管理规定。我曾协助一家外资制造企业撰写清算报告,因未详细说明“未清偿债务”的具体原因(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被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补充债权人未申报的证明材料,导致审核延迟一周。这提醒我们:清算报告不是“模板化文件”,而是“清算过程的法定记录”——唯有做到“数据详实、理由充分”,才能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严格把关”。

注销公告与债权人保护: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外资企业注销申请时,会重点核查“债权人保护”是否到位。根据《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企业需在清算组备案后60日内公告3次,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企业可在清偿已知债务后,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但“未申报债权”不代表“债权消灭”,企业需在清算报告中注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如“保留追偿权”),避免后续债权人追偿导致企业股东承担责任。我曾见过一家外资食品企业,在注销后6个月,被一位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的供应商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虽然企业已按法定程序完成清算,但因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未申报债权的保留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损失惨重。因此,外资企业在注销时,务必重视“债权人公告”和“未申报债权处理”,做到“程序合规、风险隔离”。

海关外汇联动

外资企业若涉及进出口业务或跨境收支,海关与外汇注销是“不可跳过”的关键环节。海关注销主要解决“进出口货物通关”和“减免税设备”的核销问题;外汇注销则处理“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登记”的终止。这两个部门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存在“数据共享”机制,若未完成海关外汇注销,企业可能被列入“海关失信名单”或“外汇违规名单”,影响企业信用及股东后续在华投资。作为从业者,我常将海关外汇注销比作外资企业“跨境退出”的“安检口”——唯有“清白通关”,才能“全身而退”。

海关注销:外资企业的海关注销需向“企业注册地”的海关提交申请,核心是“核销进出口货物”和“处理减免税设备”。根据《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需在海关注销前完成以下事项: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交回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证件;核销尚未办结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处理“减免税设备”(如生产设备、仪器等)。若企业有“减免税设备”,需根据设备用途办理不同手续:若设备留用,需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若设备转让,需经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若设备运出境外,需向海关申请“退运”或“放弃”。我曾处理过一家外资电子企业的注销案例,其进口的一台“减免税检测设备”已使用5年,账面价值300万元。因企业未提前了解“设备解除监管”流程,导致海关注销时被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150万元。最终企业通过“设备转让给关联公司”的方式,在海关评估后按“折旧后价值”补缴税款,才避免了更大损失。这提醒我们:外资企业若有“减免税设备”,务必在海关注销前3个月启动“设备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委托海关事务中介机构协助,避免“税负过重”。

外汇注销:外资企业的外汇注销需向“注册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核心是“终止跨境收支”和“注销外汇登记账户”。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需在外汇注销前完成以下事项: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结清所有跨境收支款项(如外方股东出资、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款等);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证》(若有对外投资);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备案注销”(若有人民币跨境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或“已提取未使用的资本金”,需向外汇管理部门说明资金用途,并遵守“利润汇出”的外汇管理规定(如需提交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我曾协助一家外资贸易企业办理外汇注销,其外汇账户中有50万美元“已提取未使用的资本金”,因企业计划将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但未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导致外汇注销时被要求将资金原路退回外方股东,增加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因此,外资企业在外汇注销前,务必梳理“外汇账户余额”和“跨境资金流动计划”,提前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避免“资金卡壳”。

海关与外汇数据共享:近年来,随着“单一窗口”系统的推广,海关与外汇部门实现了“数据实时共享”。外资企业在办理海关注销时,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步核查其“跨境收支记录”;在外汇注销时,海关也会核查其“进出口货物核销情况”。若企业存在“海关未结事项”(如未核销报关单)或“外汇违规记录”(如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海关外汇注销将无法通过。我曾遇到一家外资化工企业,因“未按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被海关处以10万元罚款,但未及时缴纳罚款,导致外汇注销时被外汇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直至企业缴清罚款后才恢复。这提醒我们:外资企业需重视“海关与外汇的联动监管”,在注销前通过“单一窗口”系统自查“数据一致性”,确保“海关无欠税、无违规,外汇无欠款、无未申报”,才能实现“海关外汇同步注销”。

债务债权清盘

债务债权清盘是外资企业注销的“良心工程”,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后体现。根据《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清算组需在公告期内登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普通债务→剩余财产分配股东。外资企业的债务债权清盘之所以复杂,不仅因为“债务类型多样”(如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租赁合同违约金等),还因为“跨境债务处理”(如外方股东借款、跨境担保等)涉及多国法律和外汇管制。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引发“债权人诉讼”,还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登记与核实:清算组需在债权人公告期内,设立“债权登记处”(可为企业住所地或指定地点),接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材料。债权人需提交《债权申报表》、债权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债权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清算组需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实质审查核对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在清算范围内(如“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附条件债权”视为无条件债权)。我曾处理过一家外资家具企业的注销案例,一位供应商申报“预付货款”100万元,但企业未收到货物。清算组通过核查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物流记录,发现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货,遂将该笔债权列为“待定债权”,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交货证明”。最终供应商未能提供证明,该笔债权被认定为“无效债权”,避免了企业资金损失。因此,外资企业在债权登记时,务必“逐笔核实”,避免“虚假债权”或“重复申报”导致企业资金流失。

债务清偿顺序:外资企业的债务清偿必须严格遵守“法定顺序”,不得“清偿普通债务优先于职工工资和税款”。我曾见过一家外资物流企业,因“优先清偿银行贷款”(与银行有债务重组协议),导致“职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未足额清偿,被职工集体起诉并列入“拖欠工资失信名单”,最终股东被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说明:债务清偿顺序是“法律红线”,企业不得“任意调整”。此外,若企业“资不抵债”,需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非“自行注销”——根据《企业破产法》,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清算组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否则股东可能承担“恶意注销”的责任。我曾协助一家外资制造企业进行“资不抵债”的注销清算,企业资产2000万元,债务3000万元(含职工工资500万元、税款300万元、银行贷款1200万元、供应商货款1000万元)。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按“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务”的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税款全额清偿,普通债务按比例清偿40%,股东无需承担额外责任——这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避免了股东“无限责任”的风险。

跨境债务处理: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若向企业提供了“股东借款”,且该借款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需在债务清偿时按“普通债务”处理;若借款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则需按“股东出资责任”处理,在“剩余财产分配”前清偿。此外,若企业存在“跨境担保”(如外方股东为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需在注销前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否则外方股东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我曾处理过一家外资咨询企业的注销案例,其外方股东为企业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企业注销时未与银行协商解除担保,导致银行在企业注销后要求外方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最终外方股东不得不偿还500万元贷款及利息,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外资企业在注销前,务必梳理“跨境债务”和“跨境担保”,提前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档案公章收尾

档案公章收尾是外资企业注销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企业“彻底退出”的标志。在完成市场监管注销后,企业需办理“档案移交”和“公章缴销”,确保“历史资料有据可查、法律凭证不再留存”。这一环节虽然看似“简单”,但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信用记录异常”或“历史责任无法追溯”。作为从业者,我常说:“外资企业注销不是‘一销了之’,而是‘善始善终’——唯有档案完整、公章缴销,才能真正做到‘无后顾之忧’。”

档案移交:外资企业的注销档案包括“企业设立档案”(如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等)、“变更档案”(如股东决议、注册资本变更证明等)、“清算注销档案”(如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清税证明、清算报告、公告报纸样张等)。这些档案需在企业注销后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档案馆移交。移交时需填写《企业档案移交清单》,由档案馆核对后出具《档案接收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的“外资审批文件”(如商务部门或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需同时移交“外资审批机关”档案室;若企业涉及“行业审批”(如医疗、教育等),还需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室。我曾遇到一家外资医疗机构,因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证明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导致企业信用记录中“注销状态”显示异常,影响了外方股东后续在华投资。最终企业不得不重新联系档案馆,补充移交材料,才解决了信用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索取“档案移交清单”,确保“文件齐全、分类清晰”,避免“遗漏”。

公章缴销:外资企业的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需在企业注销后向“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缴销。缴销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缴销申请表》等材料。刻章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公章登记系统”中标注“缴销”,并出具《公章缴销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有“分支机构公章”,也需同步缴销;若企业公章已丢失或损坏,需在报纸上公告“公章作废”,并公告期满后办理缴销。我曾处理过一家外资贸易企业的注销案例,其“发票章”在搬迁过程中丢失,企业未及时公告,导致不法分子利用丢失的发票章虚开发票,企业被税务机关“协查”,最终通过“报案”和“公告作废”才证明与虚开发票无关,但注销时间延迟了近一个月。这提醒我们:外资企业务必重视“公章缴销”,对“丢失或损坏的公章”及时公告,避免“法律风险”。

后续注意事项:外资企业注销后,仍需注意“信用记录维护”和“历史责任追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的“注销信息”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若企业存在“未结债务”“税务违规”等情形,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影响企业信用。此外,若企业注销前有“未决诉讼”或“未履行合同”,需在注销后由清算组或股东以“清算主体”身份继续处理;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我曾见过一家外资软件企业,注销后因“未履行软件维护合同”,被客户起诉,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损失近200万元。因此,外资企业注销后,务必保留“清算组档案”至少10年,以备“历史责任追溯”;同时定期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确保“无异常状态”。

总结与前瞻

外资企业注销是一个“多部门联动、全流程合规”的系统工程,涉及清算组备案、税务注销、市场监管注销、海关外汇注销、债务债权清盘、档案公章收尾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注销失败”或“遗留风险”。通过本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核心结论:外资企业注销需“前置规划”——在决定注销时,提前梳理税务、海关、外汇等风险点,制定“注销时间表”;需“专业协助”——对于复杂的跨境税务、债务清偿等问题,可委托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参与,避免“踩坑”;需“合规优先”——严格遵守《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平稳退出、无风险注销”。

展望未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数字政府”的建设,外资企业注销流程将进一步“简化”和“智能化”。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已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实现“清算组备案、税务注销、市场监管注销”的“线上串联办理”;海关与外汇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无需重复提交材料。这些改革将大大缩短外资企业注销周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我们也需看到,外资企业的“跨境特性”决定了其注销的复杂性不会完全消失——如何平衡“监管效率”与“风险防控”,如何优化“跨境税务”和“外汇管理”政策,仍需政府部门、企业和专业机构共同努力。作为从业者,我期待未来能有更多“外资注销服务指南”和“案例汇编”,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增强“合规意识”,将“规范注销”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外资企业注销服务经验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外资企业注销不是“简单的行政手续”,而是“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后一环”。我们始终坚持“风险前置、流程优化、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通过“预审材料、全程代办、部门协调”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注销难、注销慢、注销险”的问题。例如,我们曾为一家外资零售企业提供“一站式注销服务”,从清算组备案到档案移交全程代办,仅用45天完成注销,为企业节省了3个月的时间和50万元的额外成本。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外资企业注销领域,结合“数字化工具”和“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合规的注销解决方案,助力外资企业“进得来、退得出”,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