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区迁移企业,市场监管局审批需要哪些公司章程?

引言:跨区迁移的“通行证”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企业为了拓展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或享受产业政策红利,跨区迁移已成为常态。但不少企业负责人发现,跨区迁移并非“一搬了之”,其中市场监管局的审批环节往往是“拦路虎”——而公司章程,正是这道关卡上的核心材料。说实话,咱们做企业注册这行14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章程问题卡在迁移半路上:有的章程条款与迁入地政策冲突,有的股东决议不规范被退回,甚至有的企业连“章程修正案”和“新章程”都分不清,白跑好几趟。今天,我就以加喜财税12年从业经验,从7个关键方面拆解:跨区迁移企业,市场监管局到底需要哪些公司章程?这些材料背后有哪些“门道”?希望能帮企业少走弯路。

跨区迁移企业,市场监管局审批需要哪些公司章程?

可能有人问:“章程不就是公司内部的‘家规’吗?迁个移怎么还这么复杂?”其实不然。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大法”,更是市场监管部门判断企业合规性的重要依据。跨区迁移本质上是企业主体资格的“跨区域转移”,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通过章程审查,确保企业在迁入地“身份合法”“治理规范”“权责清晰”。尤其是近年来“一网通办”“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后,虽然审批流程简化了,但对章程的合规性要求反而更高了——毕竟,只有把“地基”打牢,企业在新区域才能站稳脚跟。

接下来,我会结合真实案例和行政实践,从章程修订、股东决议、备案清单、条款衔接、特殊条款、合规审查、法律效力7个方面,详细拆解市场监管局审批的核心要求。这些内容不是“纸上谈兵”,而是14年来帮200多家企业完成跨区迁移的“实战经验总结”,既有法规依据,也有“避坑指南”。不管您是企业负责人、财务还是法务,看完都能明白:跨区迁移的“通行证”,到底该怎么准备。

章程修订要点

跨区迁移最直接的变更就是“住所”,而公司章程中“住所条款”是必须修订的核心内容。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住所”。这意味着,企业一旦跨区迁移,原章程中的“住所地址”必须同步更新,否则就会出现“执照地址在A区,章程地址在B区”的“两张皮”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时,直接判定“登记事项与章程不符”,审批必然卡壳。

但“住所修订”远不止改个地址这么简单。我们曾遇到一家科技公司,从深圳宝安迁到南山,章程只改了街道门牌号,却没同步更新“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正:“联系方式是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变更地址后必须更新,否则无法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后来我们帮他们重新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把“邮政编码”从“518000”改为“518057”,“联系电话”也更新为新的办公座机,才通过审核。这说明,章程修订必须“全面、彻底”,不能只改“显性信息”,忽略“隐性要素”。

除了住所,经营范围的修订也可能触发章程调整。如果企业迁移后新增或取消了前置审批项目(如食品经营、医疗器械等),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就需要同步修改。比如一家餐饮企业从迁到自贸区后,新增了“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原章程经营范围只有“餐饮服务”,就必须补充新项目。这里要注意:经营范围变更需先取得迁入地的《前置审批许可证》,再凭许可证修订章程——不能“先改章程,后办许可”,否则会陷入“无证经营”的合规风险。

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可能涉及章程修订。比如企业迁移时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从1000万增加到2000万,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条款”必须修改;如果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章程中“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或“法定代表人姓名”也需要更新。我们曾帮一家制造企业办理迁移,法定代表人因病更换,但章程里还是原法人的名字,被市场监管局要求“法定代表人是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变更后必须同步修订”。这些细节看似琐碎,却是章程合规的“生命线”——少改一个字,都可能让审批流程“卡壳”。

最后,章程修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个“表决权比例”不能打折扣,哪怕所有股东都同意,也得走书面决议流程——我们见过有企业老板觉得“都是自己人,口头说一下就行”,结果股东会决议没签字盖章,市场监管局直接以“程序不合法”为由退回材料。记住:章程修订不是“老板一言堂”,而是“法定程序”,一步都不能少。

股东决议规范

章程修订不是“拍脑袋”决定的,必须以“股东决议”为前置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章程时,第一件事就是看“股东决议是否规范”——因为决议是股东意志的“书面体现”,只有决议合法,章程修订才有效。根据《公司法》,不同类型的公司,决议程序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则需“书面决定”。这里最容易踩的坑是“混淆决议类型”和“遗漏签字主体”。

去年我们接了个急单:一家贸易公司要从天河迁到黄埔,股东会决议上只有两个大股东签字,小股东没签。小股东占股15%,按章程规定,修改住所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齐小股东签字,否则决议无效”。原来企业老板觉得“小股东不管事,不签也没关系”,却忽略了章程的“约定优先”原则:如果章程规定“修改住所需全体股东同意”,就必须遵守,哪怕《公司法》规定“一般事项过半数表决权即可”。后来我们连夜联系小股东,做了线上视频会议,补了签字,才没耽误迁移时间。这说明:股东决议的“合法性”不仅要看《公司法》,更要看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章程就是“小宪法”,比一般法优先。

决议的“内容明确性”同样关键。有些企业的股东决议写得模棱两可,比如“同意公司章程变更”,却不写“变更哪些条款”“变更后的内容是什么”。市场监管局审查时直接打回:“决议内容不具体,无法判断章程修订的合法性。”正确的做法是,决议中必须明确列出修订条款及修订内容,比如“同意将公司住所从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变更为黄埔区XX路XX号”“同意将经营范围中的‘食品销售’变更为‘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我们帮一家零售企业做迁移时,特意在决议里用表格形式列出了“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理由”,审查老师一看就明白,直接通过了——清晰、具体,永远是行政审批的“加分项”。

还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决议的“日期”和“会议记录”。股东决议必须有“召开日期”,且日期必须在章程修订之前;如果涉及临时会议,还需注明“会议通知时间”(如提前15日通知)。我们曾遇到一家企业,决议日期写在了章程修正案之后,市场监管局质疑“先有章程,后有决议,逻辑颠倒”,要求重新提交。另外,会议记录虽然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但企业最好留存——万一后续发生股东纠纷,会议记录是证明“决议程序合法”的关键证据。记住:股东决议不是“走过场”,而是“法律文件”,每个细节都要经得起推敲。

最后,提醒一句:股东决议的“签字主体”必须与公司股东名册一致。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签字并按手印;如果是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是合伙企业,需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我们见过有企业提交决议时,法人股东只盖了公章,没法定代表人签字,被要求补正——“法定代表人签字是法人股东决议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这些细节看似“死板”,却是市场监管部门判断决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千万别图省事。

备案材料清单

明确了章程修订和股东决议后,接下来就是“备案材料清单”——这是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硬通货”,缺一不可。不同地区市场监管局的材料要求可能略有差异,但核心材料基本一致: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修正案、股东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迁移函等。这里最容易犯的错是“材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反复补正”,耽误迁移时间。

先说“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这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标准表格”,需从迁入地市场监管局官网下载,填写时要注意“与章程内容一致”。比如申请书中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字段,必须与章程修正案、股东决议完全对应。我们曾帮一家建筑企业迁移,申请书里的“注册资本”写成了“1000万”,但章程修正案是“2000万”,审查老师直接标注“与章程不符”,要求修改。所以,填写申请书时一定要“对照着章程来”,一字都不能错。

“章程修正案”是备案材料中的“重头戏”,它的格式有严格要求:必须写明“根据XX年XX月XX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然后逐条列出修改前后的条款。比如修改住所条款,要写“原条款: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修订后:公司住所为白云区XX路XX号”。修正案需由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并加盖公司公章。这里有个技巧:如果修改条款较多,可以附“新旧章程对照表”,让审查老师一目了然——我们帮一家制造企业做迁移时,用了彩色标注(红色修改、蓝色保留),审查老师当天就通过了,夸我们“专业、细心”。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看似简单,但要注意“复印件必须清晰”,且需加盖公司公章。如果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需先登报作废,再补办营业执照,才能办理迁移——这就更耽误时间了。另外,跨区迁移还需提供“迁出地市场监管局的档案迁移函”,这是证明企业“合法迁出”的关键文件。我们曾遇到一家企业,没等迁出地出函就先提交了材料,被迁入地市场监管局退回:“必须先完成迁出手续,取得档案迁移函,才能受理迁移申请。”所以,迁移流程要“先迁出,后迁入”,顺序不能乱。

最后,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可能还需要补充“特殊材料”。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迁移,需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如食品、药品),需提交“迁入地的许可证变更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迁移,需提交“股东书面决定”。这些“附加材料”往往容易被忽略,但却是审批的“关键门槛”。我们建议企业在提交材料前,先打电话给迁入地市场监管局“咨询清单”,确认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宁可“多问一句”,也别“漏交一份”。

条款衔接逻辑

公司章程不是“孤立条款”的堆砌,而是“逻辑严密”的整体。跨区迁移时,除了修改“住所”等直接相关条款,还需确保其他条款与修订内容“衔接顺畅”——否则就会出现“条款冲突”的尴尬局面。比如,住所变更后,“通知送达地址”条款是否需要同步更新?经营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权限条款”是否需要调整?这些“隐性衔接”,往往比“显性修改”更重要。

最典型的“条款冲突”是“通知送达地址”与“住所”不一致。很多企业章程里会单独约定“通知送达地址”,比如“公司通知以邮寄至XX地址为准”。如果迁移后只改了“住所条款”,没改“通知送达地址”,就会出现“实际经营地与送达地址不符”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时,会认为“送达地址无法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要求补正。我们曾帮一家电商企业迁移,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章程里的“通知送达地址”还是旧地址,后来我们帮他们同步更新,并在修正案里注明“送达地址与住所一致”,才通过了审查。记住:章程条款是“环环相扣”的,改了一个,就要检查相关的“链条”是否断裂。

经营范围变更后,与“法定代表人权限条款”的衔接也很关键。如果企业新增了“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的业务”(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权限条款”就需要补充相应内容。比如原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100万元以下的合同”,新增“对外担保”业务后,就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担保”。我们见过一家贸易公司,迁移后新增了“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但章程里没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权限,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法定代表人权限条款,否则无法判断治理结构是否合规”。所以,经营范围变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边界”也要跟着变。

还有“股东出资条款”与“住所变更”的衔接。如果企业迁移后,股东出资方式或出资期限发生变化(比如从货币出资变为实物出资),章程中的“出资条款”就需要同步修改。比如原章程规定“股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货币出资”,迁移后股东约定“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于2024年6月30日前交付”,就需要在章程修正案里明确“出资方式变更为实物出资,出资期限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这里要注意:出资条款变更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办理“出资额变更登记”——否则就会面临“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最后,提醒企业注意“章程与其他工商文件的衔接”。比如章程中的“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一致(如认缴制下需明确出资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一致。我们曾帮一家餐饮企业迁移,章程里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但营业执照上多了“预包装食品销售”,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章程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否则无法通过备案”。所以,在提交材料前,一定要“三对照”:章程与股东决议对照,章程与申请书对照,章程与营业执照对照——确保“零冲突”,才能“零补正”。

特殊条款处理

除了常规条款,很多企业的章程里还有“特殊条款”,比如“一票决权条款”“股权回购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这些条款在跨区迁移时,是否需要调整?怎么调整?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特殊条款处理得好,迁移顺利;处理不好,不仅审批卡壳,还可能引发股东纠纷。作为做了14年注册的“老法师”,我的经验是:特殊条款要“看类型、看政策、看约定”,区别对待。

最常见的是“一票决权条款”。很多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了保护创始人控制权,会在章程里约定“创始人股东享有一票决权”。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票决权”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不违反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不过,如果企业迁移到对“一票决权”监管更严格的地区(如某些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补充说明“该条款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我们曾帮一家互联网企业从深圳迁到前海,前海市场监管局就要求他们提供“全体股东关于一票决权条款的同意函”,确认“该条款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有“一票决权”条款的企业,迁移前最好先咨询迁入地市场监管局,确认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股权回购条款”也容易踩坑。有些章程约定,“股东离职时,公司有权以原始价回购其股权”。这种条款在迁移时,如果迁入地有“股权回购限制”的政策(如要求回购价格需公允评估),就可能需要调整。我们见过一家教育企业迁移时,章程里的“股权回购价格”是“原始出资额”,但迁入地市场监管局要求“按照净资产评估价确定回购价格”,否则“损害股东利益”。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了章程,约定“股权回购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才通过了审批。所以,涉及“股权回购”的特殊条款,一定要关注迁入地的“政策红线”,避免“因小失大”。

“竞业禁止条款”的处理则要“平衡企业利益与员工权利”。有些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但《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有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2年,且需支付合理补偿。如果企业章程里的“竞业禁止期限”超过2年,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迁移时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修改,否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我们曾帮一家制造企业迁移,章程里的“竞业禁止期限”是5年,没有补偿,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为“2年,且公司按月支付离职前工资的30%作为补偿”,才符合法律要求。记住:特殊条款不能“任性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否则,不仅审批过不了,还可能引发劳动仲裁。

最后,“特殊表决权条款”(如AB股)的处理要格外谨慎。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AB股(同股不同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设置AB股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企业迁移到对AB股监管较严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取消AB股条款,或提供符合政策的证明”。我们没遇到过企业迁移时保留AB股的情况,但根据经验,非上市公司最好避免设置这类条款——不仅迁移麻烦,后续融资也可能受限。总之,特殊条款是“双刃剑”,用得好是“护城河”,用不好是“绊脚石”,迁移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合规审查要点

材料齐全、条款衔接后,就到了市场监管局的“合规审查”环节。这是审批的“最后一关”,也是最严格的一关——市场监管部门不仅要看“材料齐不齐”,还要看“合不合法”。作为企业,怎么才能让章程“一次性通过”审查?结合14年经验,我总结了3个“合规审查要点”:形式合规、内容合法、风险可控。

“形式合规”是“入场券”。市场监管部门对章程的形式有严格要求:比如章程修正案必须“手写或打印”(不能涂改),股东决议必须“签字盖章齐全”,申请书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这些看似“形式主义”的要求,却是审查老师判断“企业是否重视合规”的第一印象。我们曾见过有企业用铅笔填写申请书,被直接退回;“章程修正案”里有涂改痕迹,要求加盖“骑缝章”;股东决议的股东签字“笔迹不一致”,要求提供“笔迹鉴定证明”——这些都是低级错误,但完全可以通过“仔细检查”避免。我建议企业提交材料前,先让法务或注册顾问“形式审查一遍”,别因为这些“小细节”栽跟头。

“内容合法”是“硬道理”。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能有“违法条款”。常见的“违法条款”包括: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违反《公司法》(如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但未规定经理的产生程序”)、经营范围违反“前置审批规定”(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写“食品销售”)、注册资本不符合“行业最低要求”(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需200万以上,但章程写50万)。我们曾帮一家物流企业迁移,章程里的“经营范围”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但没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市场监管局要求“先办许可证,再提交章程”——这就是典型的“内容不合法”。所以,企业在修订章程时,一定要“对照法规逐条检查”,别让“违法条款”成为审批的“拦路虎”。

“风险可控”是“加分项”。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审查“合法性”,还会关注“风险性”——比如章程条款是否会导致“公司治理僵局”,是否损害“小股东利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如果章程规定“修改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企业有多个小股东,就可能陷入“一票否决”的僵局;如果章程规定“大股东可以单方面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就可能损害小股东的知情权。我们曾帮一家投资企业迁移,章程里有“大股东可单方面决定对外投资”,被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小股东知情权条款,否则可能引发治理风险”。所以,章程条款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避免“极端条款”,才能让审查老师“放心”。

最后,提醒企业注意“审查意见的反馈”。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补正意见”,一定要“及时、准确”地修改。我们见过有企业收到补正意见后,拖延了10天才提交材料,被认定为“超期不补正”,直接驳回申请;还有的企业修改时“避重就轻”,比如审查意见要求“修改经营范围”,他们只改了“后缀”,没改“核心内容”,再次被退回。记住:审查意见是“整改指南”,不是“可选项”——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才能让审批“顺利通关”。

法律效力确认

章程通过市场监管局的审批后,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当然不是。这时候,企业还需要确认章程的“法律效力”——什么时候生效?能不能对抗第三人?迁移后需要做什么公示?这些“后续动作”如果没做好,章程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甚至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章程的“生效时间”是“备案完成之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办理备案后,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企业提交章程修正案后,市场监管局在“营业执照上备注‘章程备案’”,或者出具“备案通知书”,章程才正式生效。在这之前,即使股东都同意修订,章程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曾遇到一家企业,迁移后急着签合同,用的是“未备案的章程”,结果合同对方以“章程未生效”为由,拒绝承认合同的效力,最后只能重新签合同——这就是“提前使用未生效章程”的教训。所以,企业一定要等“备案完成”后,再用新章程开展业务。

章程的“对抗第三人效力”是“有限制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章程中的“股东姓名、出资额”等登记事项,必须变更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但章程中的“治理条款”(如表决权、分红权),即使未登记,也能在股东之间生效。比如,章程约定“股东分红按实缴出资比例”,即使没登记,股东之间也要遵守;但如果章程约定“股东姓名为张某”,而实际登记为李某,李某就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企业迁移后,一定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别让“未登记条款”给自己“埋雷”。

迁移后的“章程公示”是“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章程、股东出资信息等事项”。也就是说,企业完成迁移后,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新章程,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曾帮一家企业迁移,他们忘了公示章程,结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到补公示后才移出——这就是“不公示章程”的后果。公示时要注意:公示的章程必须是“备案后的最新版本”,内容要与市场监管局的备案材料一致;如果章程有变更,要及时“变更公示”。别小看这个公示,它不仅是“法定义务”,还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名片”。

最后,提醒企业注意“章程的保管”。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原件最好“存放在公司注册地”,复印件由股东留存。如果章程丢失,需先在报纸上登报作废,再到市场监管局申请补发“章程备案证明”。我们见过有企业因为章程丢失,无法办理银行开户、税务变更,耽误了业务开展——所以,章程原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别让它成为“遗失的宝贝”。记住:章程不仅是“审批材料”,更是企业的“法律基石”,保护好它,就是保护好企业的“未来”。

总结:章程合规,迁移无忧

跨区迁移企业,市场监管局审批的核心是“公司章程”——从章程修订、股东决议,到备案清单、条款衔接,再到特殊条款处理、合规审查、法律效力确认,每个环节都环环相扣,缺一不可。14年注册办理经验告诉我:企业迁移的“快慢”,往往取决于章程的“规范程度”;审批的“成败”,往往藏在细节的“严谨与否”里。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文件,而是企业跨区发展的“通行证”和“护身符”——只有把章程做“实”、做“准”、做“合规”,才能让迁移“顺顺利利”,让企业在新区域“站稳脚跟”。

未来,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一网通办”的深入推进,跨区迁移的审批流程会越来越简化,但对章程的“合规性要求”只会越来越高。企业不能只想着“怎么快点迁移”,更要想着“怎么让章程更合规”——毕竟,简化的是流程,不简化的是法律底线。建议企业在迁移前,先找专业机构“预审章程”,排查风险;迁移中,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局要求准备材料,别“想当然”;迁移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公示,别“留尾巴”。记住:合规不是“负担”,而是“保障”——只有合规,企业才能走得更远、更稳。

作为加喜财税的“老注册”,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章程问题”栽跟头,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章程合规”顺利迁移。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企业负责人、财务、法务们理清思路:跨区迁移需要哪些章程?怎么准备这些章程?记住,细节决定成败,合规成就未来——愿您的企业迁移之路,一路畅通,无往不利!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14年注册办理经验深知,跨区迁移企业市场监管局审批的核心在于“章程合规”与“逻辑自洽”。企业需确保章程修订符合《公司法》及迁入地法规,股东决议程序规范、内容明确,备案材料完整且与章程一致。我们独创“章程预审机制”,通过新旧条款对照、政策风险排查、条款衔接梳理,提前解决“地址不符”“权限冲突”等常见问题,已助力200+企业实现“零补正”迁移。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迁移全流程合规服务”,让章程不再是“绊脚石”,而是企业跨区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