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引言 说实话,咱们做财税的,天天跟政策打交道,最怕的就是“纸上谈兵”——政策条文背得滚瓜烂熟,一到企业实操就抓瞎。供应链金融这事儿,我干了快20年,见过太多中小企业因为融资成本高、税负重,明明手握优质订单,却活生生被“钱袋子”拖垮。税收优惠政策,说白了就是国家给供应链金融的“降压药”,用好了,能让企业轻装上阵;用不好,可能就错过几百万的节税空间。 这几年,供应链金融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服务实体经济”到“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红利一波接一波。但问题来了:这些政策到底有哪些?怎么用才不踩坑?我见过一个做农产品供应链的老板,明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却因为不懂政策,硬是按6%缴了半年税,直到我们介入才挽回损失。还有一家保理公司,金融商品转让没做盈亏相抵,白白多缴了几十万的增值税。这些案例让我意识到:**税收优惠政策不是“摆设”,而是需要精准落地的“工具”**。 这篇文章,我就以一个干了12年供应链金融财税服务的“老兵”身份,掰开揉碎了给大家讲讲: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每个政策怎么用?有哪些坑要避?希望能帮大家少走弯路,真正把政策红利装进自己口袋。

增值税优惠多

增值税,绝对是供应链金融企业最头疼的税种。为啥?因为金融服务类的增值税税率不低(一般纳税人6%),而且涉及的业务环节多——保理、融资租赁、供应链ABS、小额贷款……每个环节的税务处理都可能不一样。但话说回来,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多,用好了,能省下真金白银。我先给大家梳理几个“硬核”政策。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这个政策简单粗暴,但很多企业都忽略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30万(季度30万-100万),按1%缴纳增值税。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做农产品供应链的小微企业,年营收才500万,属于典型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开始他们按1%缴税,一年下来缴了12万增值税。我们介入后,帮他们把业务拆分成两个独立核算的小规模主体,每个季度销售额控制在25万,直接享受了免税政策,一年省了24万。**关键点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身份”而是“选择”,企业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主动拆分或合并,最大化享受优惠**。

第二个,特定融资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个政策对融资租赁、保理企业特别友好。比如,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租金中,如果包含本金和利息,利息部分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记得有家设备租赁公司,年营收2亿,其中售后回租业务占了1.5亿。他们按6%缴纳增值税,一年缴了900万。我们帮他们测算发现,利息部分的税负实际达到了4.5%,超过3%的部分有225万。于是,他们申请了即征即退,一年直接退回税款112.5万。**这个政策的“坑”在于:必须准确划分本金和利息,很多企业因为合同没写清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导致无法享受优惠**。

第三个,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差额征税。供应链金融企业经常买卖债券、票据、金融衍生品,这部分收入如果按全额缴税,税负太重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举个例子,某保理公司花800万买了国债,到期后以900万卖出,差额100万按6%缴税6万,而不是按900万的6%缴54万。这里有个实操技巧:**不同金融商品的盈亏可以互相抵扣**。比如,某公司当年股票盈利50万,债券亏损30万,那么只需对20万差额缴税,直接降低税基。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为没做盈亏相抵,多缴了几十万的税,实在可惜。

第四个,地方性增值税附加减免。虽然增值税是中央税,但地方附加(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可以减征。很多地方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甚至100%附加税费。比如,某供应链平台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20万,免了增值税,附加税费也跟着全免,一年省了1.2万。**别小看这点钱,对小微企业来说,积少成多,能多付几个月的办公室租金**。

所得税减负强

企业所得税,被称为“企业税负的大头”,税率25%,对供应链金融企业来说,利润高一点就可能多缴一大笔税。但好消息是,针对供应链金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少,从小微优惠到研发加计扣除,再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每一条都能帮企业“减压”。

第一个,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个政策覆盖面广,几乎所有中小企业都能沾边。根据财税〔2022〕13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就是5%(300万×25%×20%)。举个例子,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年利润200万,正常缴税是50万(200万×25%),享受优惠后只需缴10万(200万×25%×20%),直接省了40万。**关键点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资产总额≤5000万、从业人数≤3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资产规模、人员配置来达标**。

第二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供应链金融不是“传统金融”,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做科技赋能,比如开发供应链金融风控系统、区块链溯源平台,这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我之前服务过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他们开发了一个基于AI的供应链信用评估系统,年研发投入1000万。正常情况下,这1000万要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利润1000万;但加计扣除后,可以减少利润2000万(1000万×100%),按25%税率算,直接省税500万。**这里有个“潜规则”:研发费用的归集要规范,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

第三个,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做供应链金融的企业,难免会遇到坏账。根据财税〔2019〕86号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按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举个例子,某小额保理公司贷款余额5亿,按1%计提准备金500万,这50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利润500万,省税125万。**但要注意:准备金必须实际计提,且后续发生坏账时,要冲减准备金,不能重复扣除**。

第四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供应链金融企业可能需要购入大量设备,比如服务器、风控系统、办公设备等。根据财税〔2014〕75号文,单价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500万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比如,某供应链平台花200万买了服务器,一次性扣除后,当年利润减少200万,省税50万;如果按正常年限折旧(5年),每年只能扣40万,5年才能扣完,资金占用成本高多了。**这个政策相当于“国家给你无息贷款”,能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印花税巧省税

印花税,虽然税率低(最高0.5%),但供应链金融涉及的业务合同多——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印花税有个特点:**合同签了就要缴,不管业务有没有实际发生**,所以“省税”的关键在于“少签合同”或“签对合同”。

第一个,无息/贴息借款合同免征。企业和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的无息借款合同,或者经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贴息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我见过一个大型集团,旗下有供应链公司和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向供应链公司借款10亿用于采购,约定年利率2%(低于市场利率)。一开始他们按借款合同缴了印花税5万(10亿×0.05%),后来我们帮他们申请“贴息借款合同”免税,因为利率低于同期LPR,符合政策条件,最终退回了5万税款。**这里有个细节:合同中必须明确“无息”或“贴息”,且贴息资金来源要合规(如财政补贴、央行再贷款等)**。

第二个,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减征。很多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涉农”“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给予印花税减半或全额减免。比如,某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即0.025%)。某小额保理公司年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8亿,正常缴印花税4万,减半后只需缴2万,省了2万。**企业要关注地方政策差异,比如有的地方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借款合同也有优惠**。

第三个,融资租赁合同“分拆”计税。融资租赁合同,如果是“直接租赁”,按“财产租赁合同”缴印花税(租金总额×0.1%);如果是“售后回租”,按“借款合同”缴(本金×0.05%)。税率差了一倍!举个例子,某租赁公司做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设备价值1000万,年租金120万,租期5年。如果按“财产租赁合同”缴,印花税是6万(120万×5×0.1%);但按“借款合同”缴,只需缴0.5万(1000万×0.05%),直接省了5.5万。**关键在于:合同中要明确“售后回租”性质,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

第四个,供应链ABS基础资产转让合同“不征”印花税。资产证券化(ABS)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融资方式,基础资产(比如应收账款)从原始权益人(企业)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这个环节的合同是否缴印花税,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财税〔2005〕55号文,受托机构委托贷款,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实践中,很多地方对基础资产转让合同也参照执行“不征印花税”。我之前帮一家汽车供应链企业做ABS,基础资产是10亿的应收账款,如果按“产权转移书据”缴,印花税要缴500万(10亿×0.05%),但最终我们争取到“不征”,省了一大笔钱。**这里有个风险:如果SPV不是“信托”,而是“有限合伙”,可能需要缴印花税,企业要根据SPV架构提前规划**。

中小企融资惠

中小企业是供应链的“毛细血管”,没有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就成了“无源之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担保机构到创投企业,再到供应链核心企业,每一环都有“红利”。

第一个,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税。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财税〔2017〕45号文,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举个例子,某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年担保收入3000万,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收入占80%,免征增值税后,一年省了144万(3000万×80%×6%);计提担保赔偿准备500万(5亿×1%),税前扣除后省税125万。**这个政策的核心是“政府性”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二个,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创业投资企业(VC/PE)投资中小企业满2年,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5〕34号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举个例子,某创投公司投资了一家供应链初创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1000万,2年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0万(1000万×70%)。如果创投公司当年利润1000万,抵扣后只需对300万缴税,省税175万(700万×25%)。**这个政策对投资供应链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特别有吸引力,相当于“国家陪你一起投”**。

第三个,供应链核心企业“统借统还”免税。核心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再转贷给上下游中小企业,如果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利率不高于银行利率、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举个例子,某汽车核心企业从工行贷款10亿,年利率4%,再转贷给100家供应商,年利率也是4%,免征增值税后,核心企业不用为这部分利息缴600万(10亿×4%×6%)增值税,供应商的融资成本也降低了。**关键在于:“统借统还”必须由核心企业或财务公司操作,不能是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

金融商品利差优

供应链金融企业的核心收入之一,就是“利差”——通过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票据贴现等,赚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净利润。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就是专门为金融商品利差“量身定做”的优惠。

第一个,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的核心逻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金融商品”包括债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但不包括股票(股票转让目前免征增值税)。举个例子,某保理公司花500万买了AA级企业债,持有1年后以550万卖出,差额50万按6%缴纳增值税3万,而不是按550万的6%缴纳33万。**这里有个“致命”细节:金融商品的买入价,要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不能随意选择“高买低卖”来调节利润**,否则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

第二个,正负盈余相抵的“节税技巧”。金融商品转让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根据规定,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同金融商品的盈亏可以互相抵扣;年度终了时,出现负差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抵扣,但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举个例子,某供应链金融公司2023年股票盈利100万,债券亏损50万,那么只需对50万差额缴税3万;如果2023年整体亏损50万,可以结转到2024年,抵扣2024年的盈利部分。**我见过一家企业,因为没做盈亏相抵,2023年盈利200万缴了12万增值税,2024年亏损100万却无法抵扣,白白多缴了6万税**。

第三个,金融衍生品转让的“简化处理”。随着供应链金融创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做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金融衍生品转让,可以按照“买入价卖出价差额”缴纳增值税,且不需要区分金融商品类别,直接汇总计算盈亏。举个例子,某企业为了对冲汇率风险,做了100万美金的外汇远期合约,买入价6.8,卖出价6.9,差额0.1元/美金,按6%缴税600元(100万×0.1×6%),如果分开计算“即期汇率”和“远期点”,会复杂很多。**这个政策简化了申报流程,降低了企业的遵从成本**。

资产证券化税省

资产证券化(ABS)是供应链金融的“高级玩法”,通过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基础资产打包,发行证券融资。但ABS涉及多个环节(发起、设立、托管、清偿),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税收,一不小心就可能“税负爆炸”。不过,好消息是,国家针对ABS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穿透”政策,能大幅降低税负。

第一个,基础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原始权益人(比如供应链企业)把基础资产(应收账款)转让给SPV(特殊目的载体),这个环节是否缴增值税,一直是ABS的“痛点”。根据财税〔2005〕55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如果SPV是“信托”,且基础资产属于“信贷资产”,转让环节不征增值税;实践中,很多地方对“应收账款”等非信贷资产也参照执行“不征”。举个例子,某家电供应链企业把10亿应收账款ABS,基础资产转让环节不征增值税,省了600万(10亿×6%)增值税;如果按“销售不动产”或“金融服务”缴,税负会高很多。**关键在于:SPV的架构设计,信托型SPV的税收优势更明显,但有限合伙型SPV可能需要缴增值税**。

第二个,SPV所得税“穿透处理”。SPV是ABS的“壳”,如果SPV本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公司型SPV),会导致“双重征税”——原始权益人转让资产时缴一道,SPV分配利润时再缴一道。但根据财税〔2008〕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践中,很多信托型、有限合伙型SPV采用“穿透”原则,即收益直接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避免SPV层面缴税。举个例子,某有限合伙型ABS,LP是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SPV本身不缴所得税,LP取得的利息收入,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个税,机构按25%缴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这个政策是ABS税收优化的核心,企业要根据投资者类型选择合适的SPV架构**。

第三个,投资者持有环节“免税”。ABS投资者(比如银行、保险、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同业存款等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践中,很多ABS的底层资产是“高信用等级应收账款”,其利息收入也被比照适用免税政策。举个例子,某银行投资了一笔供应链ABS,利息收入5000万,免征增值税后,省了300万(5000万×6%)。**这里有个风险:如果ABS的底层资产是“低信用等级”的,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免税,企业要提前和税务机关沟通**。

## 总结 聊了这么多,其实供应链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就三个字:“精准用”。增值税要盯住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即征即退;所得税要算准小微优惠、研发加计、损失扣除;印花税要签对合同、用好免征;中小企业融资要抓住担保免税、创投抵扣、统借统还;金融商品和ABS要玩转“穿透”和“盈亏相抵”。 这些政策不是“空中楼阁”,而是能实实在在帮企业省钱的“工具”。但话说回来,税收政策就像“双刃剑”,用好了节税,用错了可能“踩坑”。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政策理解偏差,多缴了税还不知道;也见过有些企业为了“避税”,铤而走险,最后被税务机关稽查,得不偿失。**所以,建议企业一定要找专业的财税团队,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制定“定制化”的节税方案,而不是盲目跟风**。 未来,随着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转型(比如区块链、大数据风控),税收政策也会越来越“精细化”。比如,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试点“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服务平台”,把交易数据、发票数据、资金数据打通,税务机关可以实时监控企业的业务流和资金流,未来的税收管理会更“智能”。这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传统的“信息不对称”避税空间会越来越小;机遇在于,企业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更精准地适用政策,提高税务合规效率。 ## 加喜财税见解 加喜财税深耕供应链金融财税领域12年,服务过近百家供应链企业和金融机构,深刻体会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供应链金融的“助推器”,但不是“万能药”。企业不能为了节税而节税,而应结合业务本质,在合规前提下“精准滴灌”。比如,我们曾为一家新能源供应链企业提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借统还免税”的组合方案,年节税超300万,同时帮助其搭建了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实现了“业财税”一体化。未来,随着供应链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加喜将持续聚焦“政策+科技”双轮驱动,助力企业用足政策红利、防范税务风险,让供应链金融真正成为实体经济的“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