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促销活动买一赠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买一赠一”作为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既能快速拉动销量、提升市场份额,又能增强客户黏性,堪称营销界的“流量密码”。但话说回来,这“赠”字背后藏着不少税务“坑”——稍有不慎,企业就可能多缴税、甚至面临税务风险。我从事财税工作快20年了,加喜财税的12年里,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不当,要么多缴了几十万的冤枉税,要么被税务局约谈调整。比如去年有个食品客户,搞“买牛奶送面包”活动,财务直接按“无偿赠送”处理,结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双被查补,光滞纳金就交了8万多。所以说,“买一赠一”不是简单的“买A送B”,税务筹划必须前置,既要让促销“打得响”,又要让税负“降得下”。

公司促销活动买一赠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那么,“买一赠一”到底该怎么筹划呢?其实核心就一句话:**把“无偿赠送”变成“有偿捆绑”**。从税法角度看,企业将商品无偿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同类商品售价计算销项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赠品成本和视同销售收入还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增加税负。但如果能把促销设计成“捆绑销售”,即客户按“买A+B”的总价支付款项,企业按公允价值比例分别确认A和B的收入,就能避免视同销售,大幅降低税负。接下来,我就从实操中的6个关键方面,详细拆解“买一赠一”的税务筹划逻辑,希望能给各位企业朋友一些启发。

促销模式选择

“买一赠一”的税务筹划,第一步得从促销模式本身入手。很多企业一提到“买一赠一”,就默认是“客户买一件商品,免费送另一件”,但这种模式在税法上容易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踩中“视同销售”的雷区。其实,我们可以换个思路,把“赠”变成“折”,比如采用“捆绑销售”“组合优惠”“满减促销”等模式,让税务处理更优。比如同样是“买手机送耳机”,如果改成“手机+耳机”套餐价,客户按套餐价付款,企业按手机和耳机的公允价值比例确认收入,就能避免视同销售。这里的关键是**明确交易性质**——只要客户对“赠品”支付了对价(哪怕是通过总价体现),就不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能按正常销售处理,税负直接降下来。

不同的促销模式,适用场景和税负差异可不小。比如“捆绑销售”适合关联性强的商品(如洗发水+护发素),组合定价时,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搭配,还能实现整体税负优化;“满减促销”则适合客单价较高的场景,客户达到一定金额后享受减免,相当于按折扣后的金额开票,增值税直接按实际收款计算,税基更小。但要注意,满减促销必须**明确满减规则**,比如“满200减30”,不能模糊地说“买200送30”,否则税务局可能认定为“无偿赠送”。我之前帮一个化妆品客户做筹划,他们原本是“买300元护肤品送100元面膜”,改成“满300元减100元”后,增值税直接按200元开票,一年省了15万的销项税,客户还觉得“减100元”比“送100元”更实在,促销效果反而更好。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模式叫“加量不加价”,比如原本卖500ml的牛奶,现在卖500ml送200ml,相当于700ml卖原价。这种模式下,企业按原价确认收入,多赠送的部分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增值税不涉及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只需将多赠送的成本计入当期费用,税负比直接“送一瓶”低很多。不过,这种模式需要**控制赠品比例**,如果赠品价值过高,税务局可能质疑其商业合理性,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比如有个饮料客户,搞“买1L送1L”,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变相无偿赠送”,补缴了增值税,后来改成“买1L升装送500ml小瓶”,赠品价值控制在50%以内,才顺利通过审核。

发票开具技巧

发票是税务处理的“铁证”,“买一赠一”的发票怎么开,直接关系到税负高低和税务风险。很多企业图省事,要么不开赠品的发票,要么在发票上备注“赠品”,这两种做法都踩坑了。不开赠品发票,属于“隐匿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能被查补;备注“赠品”则直接坐实了“无偿赠送”,触发视同销售。正确的做法是**按“捆绑销售”开票**,比如“手机+耳机”套餐价3000元,手机公允价值2500元,耳机500元,发票上就开具“手机 2500元,耳机 500元”,合计3000元,这样企业按各自金额确认收入,增值税按实际收款计算,完全规避视同销售风险。

如果确实无法避免“无偿赠送”(比如客户积分兑换),发票开具也有讲究。这种情况下,赠品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按同类商品售价计算销项税,企业所得税按售价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赠品成本。但发票怎么开呢?直接开“赠品”肯定不行,税务局会要求按正常商品品名开具,比如“积分兑换礼品”,金额按同类商品售价。这里有个**小技巧**:如果赠品是企业自产的,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按同类商品售价确认;如果是外购的,视同销售的收入按同类商品售价,成本按购进价,增值税销项税按售价计算,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前提是取得了合规发票)。我见过一个客户,积分兑换的赠品是外购的,他们没开票,结果税务局查账时,要求按市场价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还罚了款,就是因为没掌握这个开票技巧。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促销活动涉及折扣折让时,发票开具必须符合“三流一致”和“票面折扣”要求。比如企业搞“满1000减100”,客户实际支付900元,发票上必须开具“金额1000元,折扣100元,实收900元”,不能直接开900元。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增值税就会多缴。有个服装客户就吃过这个亏,他们搞“第二件半价”,两件衣服总价1000元,实收750元,发票开了两张:一张衣服1000元,另一件衣服写“折扣250元”,结果税务局认定折扣额不符合“票面折扣”要求,不能抵减销售额,补缴了增值税13万元。后来我们让他们改成“衣服A 500元,衣服B 500元,折扣250元,实收750元”,同一张发票体现,才顺利通过审核。

成本核算优化

“买一赠一”的成本核算,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进而影响税负。很多企业把赠品成本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虽然能税前扣除,但可能忽略了一个关键点:**赠品的成本分摊方式**。如果赠品是企业自产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视同销售的成本是生产成本,不是销售成本;如果是外购的,成本是购进价,不是零售价。正确的做法是,对赠品成本进行“专项核算”,明确区分“销售商品成本”和“赠品成本”,避免混淆。比如一个家电企业,卖电视送U盘,电视的生产成本是2000元,U盘的购进价是100元,那么“销售商品成本”只核算电视的2000元,U盘的100元单独计入“促销费用-赠品成本”,这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赠品成本能全额扣除,不会因为成本核算错误导致纳税调增。

成本分摊的另一个关键是**公允价值的确定**。如果采用“捆绑销售”模式,需要按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和成本。比如“手机+耳机”套餐价3000元,手机公允价值2500元,耳机500元,那么手机收入应分摊2500元(3000×2500/3000),耳机收入500元;手机成本假设是1800元,耳机成本300元,那么手机成本分摊1800元,耳机成本300元。如果公允价值确定不合理,比如故意高估赠品价值、低估主商品价值,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要求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整收入,增加税负。我之前帮一个数码客户做筹划,他们把手机(公允价值4000元)和耳机(公允价值1000元)的套餐价定为4500元,故意高估耳机价值,结果税务局核定耳机公允价值为800元,要求补缴增值税差额,后来我们按市场公允价值调整套餐价为4800元(手机4000元+耳机800元),才避免了风险。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视的是**赠品的库存管理**。赠品作为企业的资产,必须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台账,记录赠品的采购数量、入库数量、发出数量、结存数量,确保账实相符。如果赠品库存管理混乱,比如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或者发出时没有领用手续,税务局可能会质疑赠品成本的真实性,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有个食品客户,搞“买牛奶送面包”,面包是外购的,他们没做专门的库存台账,年底盘点时面包账实不符,税务局查账时认为赠品成本无法核实,不允许扣除,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0多万。后来我们帮他们建立了“赠品出入库登记簿”,每笔赠品领用都有促销活动记录和客户签字,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是“买一赠一”税务筹划的重头戏,核心是**避免视同销售**和**优化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如果把“无偿赠送”转化为“有偿捆绑”,就能规避视同销售。比如“买A赠B”,如果客户支付了A和B的总价款,企业按A和B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增值税就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不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关键是**“有偿”的证据**,比如销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必须能证明客户对B支付了对价。我见过一个建材客户,搞“买涂料送滚筒”,他们没签合同,发票也没体现滚筒金额,结果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补缴了增值税,后来我们让他们和客户签订“涂料+滚筒”销售合同,发票分别开具,才避免了视同销售。

如果确实无法避免“无偿赠送”(比如客户积分兑换),增值税筹划的重点是**控制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视同销售的销项税按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企业有多个销售价格(批发价、零售价、促销价),尽量选择最低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比如一个服装企业,积分兑换T恤,同类T恤的批发价50元、零售价100元、促销价80元,那么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应按平均销售价格(50+100+80)/3=76.67元,而不是按零售价100元,这样就能少缴增值税。但要注意,这个平均价格必须是**公开的、有据可查的**,比如销售台账、价格表等,不能随意编造。有个客户为了降低计税依据,自己编造了一个“批发价”,结果税务局查账时发现没有销售记录,被按零售价补税,还罚了款。

“买一赠一”还可能涉及**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如果赠品是外购的,且进项税已经抵扣,但后来用途改变用于“无偿赠送”,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比如企业购进一批礼品,本来用于员工福利,进项税抵扣了,后来改成“买手机送礼品”,这时候礼品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需要转出。但如果礼品是“捆绑销售”的一部分,客户支付了对价,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这里的关键是**区分赠品的用途**,如果是“有偿捆绑”,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如果是“无偿赠送”,进项税必须转出。我之前帮一个家电客户做筹划,他们把原本用于员工福利的充电宝,改成“买手机送充电宝”,结果忘记转出进项税,被税务局查处,补缴了增值税5万多,后来我们调整了账务处理,才解决了问题。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买一赠一”的核心是**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扣除**。如果是“捆绑销售”模式,企业按公允价值比例确认主商品和赠品的收入,同时结转各自成本,企业所得税按正常销售处理,没有额外税负。但如果是“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赠品成本,这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比如企业无偿赠送一批商品,市场价10万元,成本6万元,那么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10万元收入,扣除6万元成本,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按25%的税率,要多缴1万元企业所得税。所以,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捆绑销售”明显优于“无偿赠送”。

“买一赠一”的促销费用,比如赠品成本、促销活动宣传费等,需要符合**“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才能税前扣除。赠品成本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比如外购赠品的发票、生产赠品的领料单等;促销宣传费需要取得合规发票,比如广告费、宣传单制作费等。如果赠品成本无法取得合规凭证,或者宣传费超出了合理范围,税务局可能会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一个食品企业,搞“买牛奶送面包”,面包是从个体户那里买的,对方没开发票,企业自己用收据入账,结果税务局查账时认为赠品成本不合规,不允许扣除,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5万多。后来我们让他们要求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解决了问题。

还有一个关键点是**“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因为“无偿赠送”被税务局要求视同销售,但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会计上只确认了主商品的收入,没有确认赠品的视同销售收入,那么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赠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同时将赠品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调减,最终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要注意,视同销售收入的调增和视同销售成本的调减必须**金额匹配**,不能只调增收入不调减成本,或者反之。我见过一个客户,被税务局要求视同销售调增收入20万元,但忘记调减赠品成本12万元,结果多缴了2万元企业所得税,后来我们帮他们做了纳税调整,才挽回了损失。

合同条款设计

合同是税务处理的“源头”,“买一赠一”的合同条款怎么写,直接决定了税务处理的性质。很多企业的促销合同里写着“买A商品赠B商品”,这种表述就坐实了“无偿赠送”,税务上只能按视同销售处理。正确的做法是**把“赠”改成“售”**,比如在合同中写“客户购买A商品+B商品组合套餐,总价XX元,其中A商品XX元,B商品XX元”,这样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客户对B商品支付了对价,属于捆绑销售,不是无偿赠送。这里的关键是**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不能出现“赠”“免费”“无偿”等字眼,而是要明确套餐内各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以及“客户支付总价款,企业交付套餐商品”的交易实质。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也至关重要。如果套餐总价定得过高,或者主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不合理,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要求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整收入。比如一个化妆品企业,卖面霜(公允价值500元)送口红(公允价值200元),套餐价定为500元,相当于面霜免费送口红,这种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局可能会核定面霜价格为400元,口红价格为100元,补缴增值税差额。所以,套餐总价必须按主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合理确定,一般两者比例不超过1:0.5(即赠品价值不超过主商品价值的50%),这样更符合商业合理性,不容易被税务局质疑。

合同中还可以加入**“退换货条款”**,进一步降低税务风险。比如约定“客户购买套餐后,如需退换,只能整体退换,不能单独退换赠品”,这样既能保障企业的促销效果,又能避免客户单独退换赠品导致企业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我之前帮一个家电客户做筹划,他们的促销合同里没写退换货条款,客户买了“手机+耳机”套餐后,把耳机退了,只保留了手机,企业只收了手机的钱,但增值税是按套餐价开的票,导致销项税多缴了。后来我们在合同里加了“套餐商品整体销售,不单独退换”的条款,客户下单前必须签字确认,就避免了这种风险。

总结与前瞻

总的来说,“买一赠一”的税务筹划,核心是**“业务实质重于形式”**,通过合理选择促销模式、规范发票开具、优化成本核算、精准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设计严谨的合同条款,把“无偿赠送”转化为“有偿捆绑”,既能降低税负,又能规避税务风险。其实税务筹划不是“钻空子”,而是“找规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让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合规、更高效。我从事财税工作20年,最大的感悟就是:税务筹划要“前置”,不能等税务局查了才想办法;要“结合业务”,不能脱离实际谈税法;要“动态调整”,税法政策在变,企业业务在变,筹划方案也要跟着变。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和大数据监管的加强,“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会越来越规范。企业要想在促销活动中“降本增效”,必须建立**“业财税一体化”**的管理思维,把营销、财务、税务结合起来,从合同签订、成本核算、发票开具到账务处理,每个环节都要合规。比如现在很多企业开始用ERP系统管理促销活动,系统自动计算套餐价格、分摊收入成本、生成合规发票,大大降低了人为错误的风险。我相信,只要企业坚持“合规优先、筹划有道”,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实现促销目标,又守住税务底线。

加喜财税在处理“买一赠一”税务筹划时,始终强调“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我们会先深入了解企业的促销模式、商品特性、客户群体,再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量身定制筹划方案。比如去年帮一个母婴客户做“买奶粉送奶瓶”的筹划,他们原本是“无偿赠送”,税负高且风险大,我们改成“奶粉+奶瓶”套餐,按公允价值比例开票,同时帮他们设计了详细的合同条款和成本核算流程,一年下来增值税省了20多万,企业所得税也少缴了10多万,客户还夸我们“既懂税法,又懂业务”。其实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不是帮企业少缴多少税,而是让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把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实现真正的“降本增效”。

“买一赠一”的税务筹划,看似是小事,实则是企业财税管理的大事。希望这篇文章能给大家一些启发,记住:合规是底线,筹划是智慧,只有把税务风险控制在前面,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加喜财税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的财税解决方案,无论是促销活动筹划,还是日常财税管理,我们都能陪伴企业成长,让财税问题不再是企业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