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爆发式增长,虚拟形象代言已成为品牌营销的新潮流。从虚拟偶像、数字人到AI主播,这些“非人类”代言人凭借超高颜值、永不塌房等优势,迅速占领了广告市场。据艾瑞咨询数据,2023年中国虚拟形象代言市场规模突破200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500亿元。然而,热闹背后,税务筹划的“隐形战场”早已拉开序幕——虚拟形象代言的收入性质如何界定?成本费用如何合规扣除?税率结构如何适配?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导致企业多缴税款,甚至引发税务风险。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深耕12年、从事会计财税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不少企业因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问题“栽跟头”,也帮不少客户通过合理筹划“降本增效”。今天,我就结合实战经验,聊聊虚拟形象代言税务筹划的“门道”,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启发。
收入性质界定
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明确收入的性质。税法上,个人或企业的收入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政策也天差地别。虚拟形象代言的收入,可能涉及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多种类型,界定错误直接导致税负畸高或合规风险。比如,某虚拟主播与平台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平台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税负最高可达40%;但如果调整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可降至5%-35%,且能扣除相关成本。这中间的差距,可能就是企业利润的“命脉”。
如何准确界定收入性质?核心看业务实质而非合同名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活动取得的所得,比如一次性广告代言;经营所得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特征;特许权使用费是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比如,某虚拟IP形象授权品牌方用于广告,若只是“一次性形象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若品牌方长期雇佣该IP进行持续推广,并参与内容策划,则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去年我给杭州某虚拟偶像团队做咨询时,他们最初按“劳务报酬”缴税,税负高达35%,后来我们重新梳理业务模式——团队有独立的内容策划、形象维护团队,与平台是长期合作而非一次性服务,最终调整为“经营所得”,税负直接降到20%以下,一年省下近百万税款。
界定收入性质时,还要警惕“伪劳务报酬”陷阱。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将虚拟形象代言的收入统一开成“劳务报酬发票”,但实际业务中,若虚拟形象的运营、内容创作由企业内部团队完成,而非外部个人独立提供,这种“挂靠”劳务报酬的模式极易被税务局稽查。我曾遇到某美妆品牌,为了让虚拟主播的“代言费”看起来像“劳务报酬”,找了几个网红个人代开发票,结果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这些网红同时为多个品牌提供“劳务”,却没有对应的运营成本和纳税记录,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补税还被处罚。所以,收入性质界定必须“业务真实、证据链完整”,不能为了节税“走捷径”。
成本费用优化
收入性质明确后,成本费用的扣除是税务筹划的“重头戏”。虚拟形象代言的成本,往往包括形象设计费、技术维护费、运营团队工资、推广费、设备折旧等,这些成本能否全额扣除、如何扣除,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虚拟IP形象的设计费,若计入“无形资产”,可按年摊销;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则能一次性扣除,节税效果完全不同。关键在于,要分清哪些成本是“合理、相关、真实”的,哪些是“虚高、无关、虚构”的——前者是筹划的“弹药”,后者是风险的“地雷”。
虚拟形象代言的成本中,技术维护费和研发费的筹划空间最大。比如,虚拟形象的3D建模、动作捕捉、AI算法开发等,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可享受100%的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达175%)。去年我给深圳某数字人科技公司做筹划时,他们每年投入近千万用于虚拟形象的技术升级,但之前都计入“管理费用”,未申请加计扣除。我们帮他们梳理研发项目,将技术维护费拆分为“研发阶段”和“维护阶段”,其中研发阶段费用加计扣除后,一年多抵扣税款近200万,相当于“白捡”了一笔现金流。不过要注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留存研发计划、费用明细、成果报告等资料,不能“想当然”地瞎报。
推广费和广告费的扣除也有讲究。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虚拟形象代言的推广费,比如直播带货的坑位费、短视频投放费,若能合理归入“广告费”,就能享受15%的扣除限额。但有些企业为了“最大化扣除”,把员工工资、办公费也塞进推广费,这就属于“虚列成本”,一旦被查,不仅要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我曾给某服装品牌做审计,发现他们将虚拟主播的“服装采购费”计入推广费,但实际上服装是主播日常穿着,与推广无关,最终税务局要求调整回“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仅14%,导致企业多缴了20多万税款。所以,成本扣除必须“名实相符”,别为了省税“丢了西瓜捡芝麻”。
还有容易被忽视的“混合成本”处理。虚拟形象代言的成本中,常常既有技术服务费,又有形象授权费,还有推广服务费,这些混合成本需要“拆分”才能最大化扣除。比如,某品牌支付给虚拟IP运营公司的100万费用,合同写的是“综合服务费”,但实际包含30万形象授权费、50万技术服务费、20万推广费。如果直接按“综合服务费”扣除,可能只能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但如果拆分成“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推广费”,其中技术服务费可能全额扣除,推广费按15%扣除,整体税负会降低。不过拆分成本时,必须有对应的合同、发票、业务记录作为支撑,不能“凭空拆分”。
税率结构适配
收入性质和成本费用确定后,税率结构的适配是税务筹划的“临门一脚”。不同的收入类型、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适用的税率差异巨大。比如,个人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为40%,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可能免税。选择合适的税率结构,能让企业的税负“立竿见影”。但要注意,税率筹划不是“越低越好”,而是“越合理越好”——脱离业务实质的“低税率”筹划,往往隐藏着合规风险。
“个人 vs 个体户”的选择是虚拟形象代言筹划的核心。虚拟形象的运营方可能是个人(如网红、虚拟主播),也可能是企业(如MCN机构、数字人公司)。如果是个人,收入性质可能是劳务报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税率较高;如果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适用经营所得税率,且能扣除成本。比如,某虚拟主播年收入100万,若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100万×(1-20%)×40%-7000=31.3万;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假设成本费用40万,应纳税所得额60万,按经营所得税率计算:60万×35%-6.55=14.45万,节税近17万。不过,注册个体户需要满足“有固定经营场所、持续经营”等条件,不能为了节税“空壳注册”。去年我给某虚拟主播团队做筹划时,他们一开始想找几个个人代开发票,后来发现业务规模大、成本多,最终建议他们注册个体工商户,不仅税负降低,还能规范财务核算,一举两得。
“一般纳税人 vs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也至关重要。虚拟形象代言可能涉及增值税,税率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和业务类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3年减按1%),且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现代服务)或13(文化创意服务),但可以抵扣进项税。比如,某数字人公司为品牌提供虚拟形象代言服务,年收入200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0万×1%=2万;若为一般纳税人,假设进项税10万,增值税=200万×6%-10万=2万,税负相同。但如果公司同时提供技术服务(进项税可抵扣),则一般纳税人更有优势。我曾给某科技公司做筹划,他们既有虚拟形象代言收入,又有技术开发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时增值税较高,后来转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后,一年省下增值税近15万。所以,增值税筹划要结合“业务类型、进项税情况、客户需求”综合判断,不能盲目追求“小规模”。
还有“分拆业务”降低税率的技巧。虚拟形象代言的业务常常是“混合业务”,比如既有代言服务,又有IP授权,还有技术服务。如果将混合业务拆分成不同税率的业务,就能整体降低税负。比如,某品牌支付给虚拟IP运营公司的150万费用,包含100万代言服务(税率6%)、50万IP授权(税率6%)。但如果拆分成80万代言服务(6%)、70万技术服务(6%),虽然税率相同,但技术服务可以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税负会降低。如果IP授权涉及跨境业务,还能利用税收协定享受优惠税率(如中韩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可降至10%)。不过分拆业务时,要确保“业务真实、合同独立、核算清晰”,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人为拆分”。
跨区域协同处理
虚拟形象代言常常涉及跨区域业务——比如总部在A地,代言活动在B地,IP授权方在C地,客户在D地。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征管力度可能存在差异,如何协同处理跨区域税务问题,是虚拟形象代言筹划的“难点”也是“亮点”。处理不好,可能导致重复征税、税款预缴混乱;处理得当,就能实现“全国一盘棋”的税负优化。
“常设机构”判定是跨境业务的关键。如果虚拟形象代言涉及跨境服务(如境外IP授权境内品牌使用),需要判断境内企业是否构成境外企业的“常设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地等。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境内企业需要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境外企业只需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10%,税收协定可能更低)。比如,某日本虚拟IP授权中国品牌使用,合同约定由日本公司提供形象设计和技术支持,但实际运营由境内团队负责。我们帮客户分析后,发现境内团队没有决策权,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只需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比25%的企业所得税低15个百分点,一年省下税款近300万。不过,常设机构的判定需要“实质重于形式”,不能仅看合同条款,还要看实际运营情况。
“汇总纳税 vs 分预缴”的选择也是跨区域筹划的重点。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是否选择“汇总纳税”,直接影响各地区的税款预缴。比如,某数字人公司在上海、北京、杭州都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如果选择汇总纳税,可以将各分支机构的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分支机构盈利较多,汇总纳税可能导致总部所在地的税款预缴压力增大。我曾给某数字人公司做筹划,他们最初按“分预缴”方式纳税,上海分公司盈利100万,北京分公司亏损50万,杭州分公司盈利30万,各地分别预缴税款;后来改为“汇总纳税”,用北京分公司的亏损抵扣上海和杭州的盈利,应纳税所得额降至80万,总部所在地少预缴税款近20万。不过,汇总纳税需要满足“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等条件,且要向税务局备案,不能“随意汇总”。
“区域税收政策差异”的利用要合规。虽然国家严禁“税收返还、园区退税”,但不同地区的财政扶持政策(如财政奖励、人才补贴)还是可以合理利用的。比如,某虚拟形象公司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注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在自贸区注册,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等政策。不过,利用区域政策时,要确保“业务实质在注册地”,不能“空壳注册”转移利润。我曾遇到某企业为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将注册地搬到西部,但实际运营、客户都在东部,最后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假迁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所以,区域政策的利用必须“真实经营、业务匹配”,不能“为了优惠而优惠”。
知识产权税务管理
虚拟形象的核心是知识产权——IP形象、名称、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是虚拟形象代言筹划中“含金量”最高的部分。比如,虚拟IP形象的作价入股、授权使用、转让,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如何合理规划知识产权的税务处理,能让企业的“无形资产”变成“节税利器”。
“IP作价入股”的税务处理要“分步走”。虚拟IP形象作价入股,是很多数字人公司的常见操作,比如创始人将虚拟IP形象作价100万入股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个人)。如果直接作价入股,企业需要就100万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但如果采用“先转让后增资”的方式,比如先以较低价格(如评估价的50%)转让给公司,再以货币资金增资,就能降低所得额。不过,这种方式需要确保“转让价格公允”,否则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转让定价”。去年我给某数字人公司做筹划,创始人将虚拟IP作价200万入股,我们建议先以120万转让给公司(评估价150万,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80%),再以120万增资,这样创始人个人所得税从40万降到24万,节税16万。同时,公司取得IP后,可按120万作为无形资产成本,每年摊销,减少企业所得税。
“IP授权使用”的定价策略要“合理”。虚拟IP形象的授权使用费,是虚拟形象代言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授权费的定价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客户的成本。定价过高,客户可能不接受;定价过低,企业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转让定价”调整。如何确定“合理”的授权费?需要参考“市场可比价格、成本加成法、收益分成法”等方法。比如,某虚拟IP授权品牌方用于广告,市场上类似IP的授权费为50万-100万,该IP的品牌影响力中等,我们建议定价70万,既符合市场行情,又能保证企业利润。同时,授权合同中要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用途”,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部分转让”或“全权转让”(后者可能涉及增值税税率差异)。我曾给某虚拟IP公司做审计,发现他们给关联公司的授权费远低于市场价,最终被税务局认定为“转让定价”,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近200万。所以,IP授权定价要“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定价”。
“IP研发费用的资本化 vs 费用化”选择也影响税负。虚拟IP的研发费用,比如形象设计、技术开发,是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费用化(当期扣除),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费用化可以当期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资本化则通过摊销逐年扣除。如果企业处于盈利期,费用化更有利;如果企业处于亏损期,资本化可以“递延”税款。比如,某数字人公司2023年盈利100万,研发费用50万。如果费用化,应纳税所得额=100万-50万=50万,企业所得税=12.5万;如果资本化,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5万,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5万=95万,企业所得税=23.75万,反而多缴了11.25万。但如果公司2023年亏损50万,研发费用50万费用化后,亏损额变为100万,可以抵扣以后年度利润,比资本化更有利。所以,IP研发费用的处理,要结合企业的“盈利状况、未来收益预期”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
合同条款设计
合同是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虚拟形象代言的合同条款设计,直接影响收入的性质、成本的扣除、税率的适用。一份好的合同,能让税务筹划“落地生根”;一份差的合同,可能让之前的筹划“功亏一篑”。比如,合同中写“形象代言费”还是“技术服务费”,直接关系到收入性质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合同中写“一次性授权”还是“长期合作”,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所以,合同条款设计是虚拟形象代言税务筹划中“最接地气”的一环,需要财税人员和业务人员“协同作战”。
“收入性质”的合同表述要“明确”。合同中的收入性质表述,必须与业务实质一致,避免“名实不符”。比如,虚拟形象代言的业务,如果实际是“技术服务”(如提供虚拟形象的直播、内容策划),合同应写“技术服务费”,而不是“形象代言费”;如果实际是“IP授权”(如提供虚拟形象的商标使用权),合同应写“特许权使用费”,而不是“综合服务费”。去年我给某虚拟主播团队做咨询时,他们合同写的是“形象代言费”,但实际业务是“直播技术服务”,我们帮他们把合同改为“直播技术服务费”,并明确服务内容(如内容策划、直播执行、互动设计),这样收入性质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税负从35%降到20%。同时,合同中要“排除”其他无关表述,比如“形象代言费”中不能包含“IP授权费”,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混合收入”,增加税务处理的复杂性。
“成本承担”的条款要“清晰”。虚拟形象代言的成本,比如形象设计费、推广费,由谁承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扣除。合同中要明确“成本承担方式”,比如“品牌方承担所有推广费”“运营方承担形象设计费,品牌方承担直播设备费”。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企业承担成本”,但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导致成本无法扣除。我曾给某服装品牌做审计,发现他们支付给虚拟主播的“综合服务费”中,包含主播的服装费,但合同中未明确服装费由谁承担,税务局认为服装费是主播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允许扣除,导致企业多缴税款10万。所以,合同中要“逐条明确”成本的承担方、金额、用途,并要求对方提供合规发票(如服装费要提供“服装销售发票”,而不是“综合服务发票”)。
“支付方式”的条款要“合理”。虚拟形象代言的支付方式,比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效果支付”,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负。比如,一次性支付100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天”,当期税负较高;分期支付(如每月支付10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收到款项当天”,税负分散;按效果支付(如按销售额提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成金额确定当天”,税负更灵活。去年我给某虚拟IP公司做筹划,他们与品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100万授权费”,我们建议改为“按销售额提成,提成比例为5%”,这样品牌方当年销售额为200万,提成费为10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额确定当天”,公司当期税负较低,而且提成费与销售额挂钩,风险共担。同时,合同中要明确“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金额计算方式”,避免“模糊支付”引发税务争议。
合规风险防控
税务筹划的“底线”是合规,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尤其要警惕“踩红线”。比如,虚开发票、虚列成本、隐瞒收入、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行为,不仅会导致补税、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常说一句话:“筹划是‘锦上添花’,合规是‘雪中送炭’——没有合规,再好的筹划都是‘空中楼阁’。”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入性质界定错误”“成本费用虚列”“发票管理不规范”等方面,需要企业“重点防控”。
“虚开发票”是“高压线”,绝对不能碰。虚拟形象代言中,有些企业为了“多抵扣成本”,找第三方虚开发票,比如找网红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找科技公司虚开“技术服务费发票”。这种行为看似“省了税”,实则“埋了雷”。去年我给某美妆品牌做审计,发现他们虚开了200万的“推广费发票”,结果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开票方没有实际业务,最终企业不仅补缴税款50万,还被处罚100万,法定代表人也被列入“税务失信名单”。所以,发票管理必须“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确保“业务真实、发票合规”。虚拟形象代言的业务,要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服务记录、成果证明”等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有票无业务”的风险。
“成本费用虚列”是“常见坑”,要“谨慎填”。虚拟形象代言的成本中,有些企业为了“最大化扣除”,虚列成本,比如将员工工资计入“推广费”,将个人消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种行为虽然不如虚开发票“恶劣”,但一旦被查,也会导致补税、滞纳金。我曾给某数字人公司做税务稽查应对,他们虚列了50万的“技术服务费”,理由是“为了多抵扣研发费用”,但税务局发现,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没有对应的研发人员和技术成果,最终要求调整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并缴纳滞纳金2.5万。所以,成本费用扣除必须“合理、相关、真实”,不能“为了抵扣而抵扣”。虚拟形象代言的成本,要“分清性质”,比如“研发费用”要留存研发计划、费用明细、成果报告,“推广费”要留存推广方案、投放记录、效果数据,“业务招待费”要留存招待对象、时间、地点、用途的记录。
“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是“新风险”,要“正确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虚拟形象代言的企业,很多属于科技型、创新型,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有些企业为了“享受优惠”,伪造资料、虚报数据,导致“优惠政策变成“风险政策”。比如,某虚拟IP公司为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非研发费用(如市场推广费)计入研发费用,结果被税务局稽查,不仅取消了加计扣除,还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所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必须“符合条件、资料齐全、核算清晰”。虚拟形象代言的企业,要“准确识别”自己适用的优惠政策,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等条件,“西部大开发企业”要满足“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属于鼓励类产业”等条件,不能“想当然”地享受优惠。
总结与前瞻
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是一门“技术活”,更是一门“艺术活”。它要求财税人员不仅要懂税法、懂会计,还要懂业务、懂行业。从收入性质界定到成本费用优化,从税率结构适配到跨区域协同处理,从知识产权税务管理到合同条款设计,再到合规风险防控,每个环节都需要“精细化管理”。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不仅能降低税负,还能规范财务核算、提升管理水平,为虚拟形象代言业务的“长期主义”发展奠定基础。
未来,随着元宇宙、AI等技术的发展,虚拟形象代言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如虚拟人演唱会、数字藏品销售等),税务筹划的难度也将更大。比如,虚拟资产的税务处理、跨境数字服务的税收管辖权、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都需要税法与时俱进。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要保持“终身学习”的心态,紧跟行业趋势,为客户提供“前瞻性、个性化”的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企业也要树立“合规优先”的理念,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踩红线”,而是要通过“长期、合规”的筹划,实现“税负优化”与“风险防控”的双赢。
在加喜财税,我们始终认为,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不是“避税”,而是“节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省该省的钱,赚该赚的利润”。我们拥有近20年的财税经验,熟悉虚拟形象代言行业的业务模式和税务痛点,能为客户提供从“收入性质界定”到“合规风险防控”的全流程税务筹划服务。比如,我们曾为某虚拟偶像团队提供“收入性质调整+成本费用优化+税率结构适配”的一站式筹划方案,帮助他们一年节省税款近300万,同时规范了财务核算,提升了品牌形象。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虚拟经济领域,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助力虚拟形象代言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就像一场“与税法的共舞”,既要“踩准节奏”,又要“守住底线”。希望本文能为各位读者带来启发,让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之舟”在合规的“航道”上,行稳致远。
加喜财税对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始终坚持“合规为本、筹划为用”的理念。我们认为,虚拟形象代言的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节税技巧”,而是“业务+财税”的系统工程。通过深入理解虚拟形象的业务模式(如IP运营、技术服务、品牌授权等),结合税法政策(如收入性质界定、成本扣除、税率适配等),为客户设计“个性化、可落地”的筹划方案。同时,我们注重“风险防控”,帮助客户建立完善的税务内控制度,避免“筹划变避税”的风险。未来,随着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为客户提供“前瞻性、专业化”的财税服务,助力虚拟形象代言行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