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喜财税干了12年,见过太多合伙企业老板因为没吃透税务政策,多交冤枉钱的,也见过有人钻空子最后被稽查的。记得去年有个客户,是做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一开始以为和普通公司一样要交25%企业所得税,结果一算账发现能省下近百万税款——这就是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税务政策的“魔力”。但话说回来,这些政策看着简单,实际操作中“坑”也不少:比如“先分后税”原则下,合伙人怎么分利润才不被税务局盯上?特殊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税务处理能差多少?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聊聊,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到底能享受哪些税务优惠,又该怎么合规操作。
定义与分类
先搞清楚“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到底是个啥。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三种,后两者其实都属于“特殊合伙”的范畴。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像几个哥们儿合伙开餐馆,赔了钱得一起掏家底;有限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管事、承担无限责任,其余“有限合伙人”(LP)只认缴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担责,现在很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都用这种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呢,主要针对专业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屁股决定脑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其他合伙人不用背锅,这算是给专业人士的“保护伞”。
税务处理上,这三种合伙企业的核心区别在于“纳税主体”和“穿透方式”。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身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纳税,这就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里说的“先分后税”;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点特殊,如果事务所是“普通合伙”性质,穿透纳税和前两者一样,要是注册成“特殊普通合伙”,虽然也是穿透纳税,但合伙人的责任划分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比如某个合伙人因为故意给客户做假账导致事务所赔钱,这部分损失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得他自己扛。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合伙类型选错了,税务处理可能全盘皆输,去年有个律所就是因为没搞清“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把本该由个别合伙人承担的损失全所分摊,最后补税加滞纳金罚了80多万。
再说说“特殊合伙”里的“有限合伙”,这可是现在税务筹划的“香饽饽”,但也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有限合伙企业的LP通常是不参与管理的,GP负责日常运营,LP取得的分红、利息这些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比工资薪金个税税率低多了;但如果LP参与企业管理了,可能就变成“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负直接翻倍。市场监管局登记时“是否参与管理”这一栏填什么,直接影响税负,很多企业在这儿栽过跟头——有个做股权投资的LP,为了避税在登记时勾选“不参与管理”,结果实际天天去公司开会,税务局查账后认为他参与经营,把20%的股息所得改成35%的经营所得,补了200多万税,这就是“形式登记”和“实质经营”不统一的后果。
所得税优惠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核心就俩字:“穿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而是将每一笔利润“穿透”到合伙人名下,合伙人如果是企业,就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就交个人所得税。但“穿透”不是简单的“分钱”,而是要先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算清楚,再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如果协议没约定,就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还是分不清,那就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这里有个关键点: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净利润!比如企业当年利润100万,但有20万是国债利息(免税),那穿透分配的就是80万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20万由合伙企业单独享受免税,这就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
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主要体现在“经营所得”的税率和“扣除政策”上。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比“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45%低不少,更比“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40%低。但很多人不知道,“经营所得”可以享受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还有“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这些在穿透纳税时都能扣。比如有个做咨询的普通合伙企业,两个合伙人各分50万利润,如果不考虑扣除,要交50万×35%-6.55万=10.95万个税;但如果他们有1万的子女教育扣除、1.5万的房贷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万-6万-1万-1.5万=41.5万,个税变成41.5万×35%-6.55万=8.075万,省了近3万。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如果没提醒合伙人做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可就亏大了。
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关键在“免税收入”和“抵扣”政策。如果合伙人是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25%的企业所得税——但这里有个“免税陷阱”:如果合伙企业是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企业合伙人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政策在财税〔2015〕116号和财税〔2018〕55号里都有明确。比如某企业作为LP投资了一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又投了一家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1000万,满2年后,该企业合伙人可以抵扣1000万×70%=700万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企业当年利润500万,那这500万全免了,还能留200万以后抵扣。但这里有个前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必须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时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服务”,并且向发改委或科技部门备案,否则税务局不认。去年有个客户就是因为没备案,700万抵扣额被税务局打了回来,白瞎了一个好政策。
特殊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还能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优惠。根据财税〔2019〕8号文,符合条件的创投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而不是按合伙企业整体核算。具体来说,LP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是亏损的,LP的损失可以在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抵扣。比如某创投有限合伙企业,当年A项目赚了500万,B项目亏了200万,按整体核算,应纳税所得额300万,LP按300万交税;但如果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A基金赚的500万交税,B基金亏的200万可以留抵,相当于LP只对500万交税,税负直接降低。这个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没提醒企业做这个选择,可能让企业错过节税机会。
增值税规则
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和普通企业比没啥特殊,但“穿透”特性还是会影响税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作为“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提供劳务、销售货物、转让不动产等),本身就要交增值税;但如果合伙企业的业务是“投资分红”,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这部分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在财税〔2016〕36号附件3里明确,很多LP靠股息分红赚钱,增值税一分钱不用交,比普通企业转让股权要交增值税划算多了。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投资管理”,一定要提醒企业保留好“持有满12个月”的证据,否则税务局可能不认免税。
“差额征税”是合伙企业增值税的另一个重点,主要适用于“金融商品转让”和“经纪代理服务”。比如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买价1000万,卖价1500万,差额500万要交6%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但如果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转让的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能不能享受差额征税?目前政策没明确,但有些地方税务局允许比照金融商品转让,按差额征税,这就需要和当地税务局沟通了——去年有个做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在江苏转让了一家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当地税务局允许按差额征税,省了30多万增值税,这就是“地方口径”的差异。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有“股权投资”,一定要提醒企业关注当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
“代扣代缴”是合伙企业增值税里容易忽略的点。合伙企业如果向外部支付款项,比如支付服务费、利息、租金等,如果收款方是个人,且金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季度30万以下免征),合伙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比如某普通合伙企业请了个外部专家做咨询,支付了5万费用,这个专家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合伙企业就得替他交5万×1%=500元的增值税,还要交500×12%=60元的城建税,不然税务局会查。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如果没提醒企业注意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可能被罚“应扣未扣”的税款,还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地方扶持
虽然不能提“税收返还”,但地方政府的“财政奖励”还是能实实在在降低税负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合伙企业入驻,会对合伙企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增值税50%、个人所得税40%)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比如奖励30%-70%,奖励期限通常是3-5年。比如某有限合伙企业年缴增值税100万,个人所得税50万,地方留存分别是50万和20万,如果奖励50%,就能拿到(50万+20万)×50%=35万的财政奖励,相当于税负直接降了7%。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企业注册地有这类政策,一定要提醒企业去当地财政局申请,去年有个客户在杭州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没及时申请,错过了20万的奖励,心疼坏了。
“创业投资补贴”是地方给合伙企业的另一种扶持。比如对投资于本地中小企业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对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果管理团队本地化,还会额外给予奖励。这个政策在各地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里都有,比如深圳的《深圳市创业投资发展若干规定》,对注册在深圳的创投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深圳企业的,按投资额的3%补贴。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有“创业投资”,一定要提醒企业关注本地企业的投资比例,不然补贴可能拿不到——去年有个客户在苏州注册的创投合伙企业,投了外地企业,结果补贴申请被驳回,就是没注意“本地企业”这个条件。
“人才奖励”是地方给合伙企业高管的“福利”。很多地方政府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果缴纳个税达到一定标准(比如年缴个税10万以上),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比如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50%-100%,相当于变相降低个税税负。比如某有限合伙企业的LP年缴个税50万,地方留存20万,如果奖励100%,就能拿到20万,相当于个税实际只交了30万。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企业有高收入合伙人,一定要提醒他们关注本地的人才奖励政策,去年有个客户在成都的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没申请,错过了15万的奖励,这就是“信息差”造成的损失。
申报管理
合伙企业的税务申报,最关键是“汇算清缴”和“分配表”。合伙企业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不仅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虽然不交,但要申报),还要向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分配表》,合伙人拿着这个表去税务局申报个税。这里有个坑:分配表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和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一致,不然税务局会质疑。比如合伙企业利润100万,分配表上给LP分了120万,税务局就会问“多出来的20万哪来的?”;如果只分了80万,又会问“剩下的20万哪去了?”去年有个客户就是因为分配表和财务报表对不上,被税务局稽查了3个月,最后补税加滞纳金罚了50多万,这就是“形式合规”的重要性。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没提醒企业做好分配表和财务报表的衔接,可能给企业埋下隐患。
“核定征收”是合伙企业税务申报里的“双刃剑”。如果合伙企业账目不健全,或者成本费用难以核算,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再计算个税。比如某合伙企业收入100万,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按经营所得税率5%-35%,10万对应的是10万×5%=0.5万个税,比查账征收(假设利润50万,50万×35%-6.55万=10.95万)省了10万多。但核定征收有两大限制:一是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二是不能享受“创业投资抵扣”等优惠;而且现在税务局对核定征收越来越严,特别是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合伙企业,比如明星工作室、投资公司,很容易被转为查账征收。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有“投资咨询”“文化经纪”等,一定要提醒企业注意核定征收的风险,去年有个明星工作室就是因为核定征收被税务局转为查账征收,补了200多万税。
“跨区域汇总纳税”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老大难”。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有多个分支机构,或者跨省投资,需要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这里的关键是“分配比例”,要按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权重分别是0.35、0.35、0.3。比如某有限合伙企业在北京和上海各有一个分支机构,北京经营收入100万,工资50万,资产200万;上海经营收入200万,工资100万,资产300万,北京的分配比例就是(100×0.35+50×0.35+200×0.3)÷((100+200)×0.35+(50+100)×0.35+(200+300)×0.3)=(35+17.5+60)÷(105+52.5+150)=112.5÷307.5≈36.6%,上海的分配比例就是63.4%。如果分配比例错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会要求企业补税,而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可能已经把税收了,就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企业有跨区域分支机构,一定要提醒企业做好分配比例的计算,去年有个客户就是因为分配比例算错了,被北京和上海的税务局“两边追税”,最后找了加喜财税才协调解决。
风险合规
“假合伙真借贷”是合伙企业税务风险的重灾区。有些企业为了避税,把借贷关系包装成合伙企业,比如A公司借给B公司1000万,约定年利率10%,然后让A公司的股东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公司作为LP,A公司的股东作为GP,约定LP每年获得100万“分红”,实际上就是利息。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会认为这是“虚假的合伙关系”,要求B公司按“利息支出”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A公司按“利息收入”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分红给个人),税负反而更高了。去年有个客户就是这样操作的,被税务局稽查后,补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加滞纳金,总共罚了300多万,这就是“形式大于实质”的教训。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发现企业“合伙协议”和“实际经营”不符,一定要提醒企业注意税务风险,比如LP不参与管理却拿高额“分红”,就可能被认定为“假合伙”。
“虚列成本费用”是合伙企业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有些合伙企业为了少交税,虚列成本费用,比如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固定资产折旧、虚列业务招待费等。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局查到,不仅要补税,还要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严重的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去年有个做咨询的普通合伙企业,为了少交个税,虚列了20万的“咨询费”发票,结果被税务局通过“发票流向核查”发现了,补了20万×35%-6.55万=0.95万的个税,还罚了5万,法定代表人也被列入了“税务黑名单”。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有“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一定要提醒企业保留好成本费用的真实凭证,比如合同、付款记录、服务成果等,不然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列成本”。
“未及时申报”是合伙企业最容易忽略的税务风险。合伙企业需要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按季申报预缴个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如果错过了申报时间,不仅要补税,还要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严重的还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去年有个客户因为财务人员离职,忘了申报4月的增值税,结果被罚了2000块的滞纳金,虽然钱不多,但纳税信用等级从A降到了B,影响了后续的贷款申请。市场监管局登记时如果企业有变更财务人员的情况,一定要提醒企业及时办理“财务人员备案”,并对接好税务申报工作,避免“断档”。
总结与建议
聊了这么多,其实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的税务优惠政策,核心就三个字:“穿透”和“合规”。“穿透”是指把合伙企业的利润“穿透”到合伙人层面,享受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政策;“合规”是指所有的税务处理都要有真实的业务支持,不能为了避税而“造假”。市场监管局作为企业登记的第一道关口,不仅要做好“形式审查”,还要提醒企业注意税务风险,比如合伙类型的选择、分配协议的签订、申报时间的把握等。对企业来说,吃透政策是基础,合规操作是关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的财税机构帮忙,比如加喜财税,我们每年都帮几十家合伙企业做税务筹划,既帮企业省税,又确保合规,避免踩坑。
未来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合伙企业的税务政策可能会越来越细,比如针对“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会有更明确的税务处理办法;针对“有限合伙”的创投企业,可能会有更多的“差异化”政策。企业需要提前关注政策变化,做好税务规划,比如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就要考虑清楚合伙类型、经营范围、合伙人结构等,因为这些都会影响后续的税务处理。同时,企业也要加强税务管理,保留好业务凭证,按时申报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加喜财税在合伙企业税务领域深耕12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懂政策”多交税,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合规”被罚款。我们认为,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不是“避税工具”,而是“政策红利”,企业只有真正理解政策、遵守规则,才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我们建议企业在注册合伙企业前,一定要咨询专业的财税机构,比如加喜财税,我们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合伙类型,制定最优的税务方案,帮助企业省心、省税、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