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的层级设计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暗藏税务风险。比如,很多企业喜欢在开曼和香港之间再夹一层“特殊目的公司(SPV)”,理由是“优化税务成本”。但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如果SPV“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且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穿透征税”**。我曾服务过一家在线教育企业,其香港公司在开曼下设了BVI公司,再由BVI公司控制境内WFOE,最终税务机关认定BVI公司“无实质经营、仅为导管公司”,对其香港公司来源于境内的服务费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200万元。所以,架构设计时一定要问自己:“每个层级都有‘真实业务’和‘合理商业目的’吗?”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协议控制与股权控制的错配”。比如,某医疗企业通过WFOE与境内医院签订《独家管理协议》,约定WFOE向医院收取“管理费”,但医院实际仍由创始人团队控制。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该“管理费”与WFOE实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既没有管理团队派驻,也没有管理流程输出,实质是“利润转移工具”。最终,该笔管理费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增加WFOE应纳税所得额,补税800余万元。这提醒我们:**协议内容必须与“实际经营行为”挂钩**,比如明确服务范围、人员投入、考核标准,避免“空壳协议”。
此外,架构中的“资金流向”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VIE架构下,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通常通过“服务费”“技术许可费”等形式流向WFOE,再由WFOE支付给香港或开曼主体。如果资金流与“交易实质”脱节——比如境内实体未实际提供服务却支付高额服务费,或者服务费标准远超市场公允水平——极易触发转让定价调查。我曾遇到某电商企业,其WFOE向境内实体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高达年收入的15%,而行业平均水平仅5%-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成本核算、第三方比价报告”,最终企业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被调减服务费支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500万元。
### 如何判断“交易实质合规”?判断VIE架构的“交易实质合规性”,核心是把握**“商业合理性”与“税务中性”**原则。简单来说,交易既要符合商业逻辑,也要避免“为了节税而节税”。具体可以从三个维度验证:一是“功能风险匹配”,即承担功能、风险与获取收益是否匹配。比如,WFOE如果仅承担“资金收付”功能,却收取高额服务费,显然不合理;二是“成本收益配比”,比如服务费收入是否能覆盖WFOE的人力成本、研发成本等,避免“低投入、高收益”的异常情况;三是“行业对比”,参考同行业类似交易的定价水平,确保“不偏离公允区间”。
实战中,我建议企业做“架构税务健康体检”——聘请专业机构对VIE架构的全流程(从设立到利润分配)进行穿透审查,重点核查协议条款、资金流水、业务单据等是否一致。比如,某互联网企业在上市前,我们为其设计的“服务费”结构中,明确约定WFOE提供“用户运营、数据分析、技术维护”三项服务,并配备10人团队,每月提交服务报告,同时参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同行业定价报告,最终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备案。这种“事前规划”远比“事后补救”有效。
## 关联交易定价合规 关联交易定价是VIE架构税务合规的“重灾区”。由于VIE架构涉及多个关联主体(开曼、香港、WFOE、境内运营实体),关联交易(如服务费、技术许可费、采购销售等)贯穿始终,一旦定价不合理,极易触发**特别纳税调整**,导致补税、罚款甚至影响上市进程。 ### 定价方法的选择与适用根据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LM)”、“交易净利润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VIE架构中,最常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因为其能更贴合“服务提供”或“技术许可”这类无形资产交易的特性。比如,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适用“成本加成法”——以WFOE的实际成本(人员工资、折旧、摊销等)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利润率(参考行业平均)确定服务费。我曾服务过一家SaaS企业,其WFOE为境内客户提供“云服务技术支持”,我们以WFOE研发部门人员的工资、服务器折旧等成本为基数,参考行业平均15%-20%的成本加成率,确定服务费标准,最终顺利通过税务机关备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万能定价方法”**,必须结合交易实质选择。比如,如果WFOE向境内实体销售“标准化产品”,且境内实体有对外转售行为,适用“再销售价格法”更合适——以境内实体对外销售价格为基础,减去合理销售毛利倒推WFOE的定价。我曾遇到某跨境电商企业,其WFOE从境外采购商品后销售给境内运营实体,再由实体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我们采用“再销售价格法”,以实体对外销售价的85%作为WFOE的定价(参考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15%),避免了定价过高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另一个关键是“定价方法的验证”。税务机关会关注“所选方法是否符合交易特性”“参数数据是否可靠”。比如,采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需要提供“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如净利润率、资产回报率等),这些数据必须来自权威数据库(如BvD、Compustat)或第三方报告。我曾协助一家医疗企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因可比公司筛选标准不严谨(未剔除业务模式差异过大的企业),被税务机关要求重新调整,耗时3个月才通过。所以,**“数据支撑”是定价合规的核心**,绝不能“拍脑袋”定数字。
### 同期资料:定价合规的“护身符”根据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准备**“本地文档”**:(1)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2)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3)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5)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而VIE架构中,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服务费、技术许可费往往金额巨大,基本都需要准备本地文档。此外,如果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5亿元,还需准备**“主体文档”**(集团全球业务、组织架构、财务报表等)。
同期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类型、定价方法选择、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政策等。我曾见过某企业因“同期资料中可比公司数据与实际财务报表不符”“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等问题,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文档不合规”,不仅补缴税款,还罚款50万元。所以,**“文档一致性”至关重要**——关联交易合同、发票、资金流水、财务凭证、同期资料中的数据必须一一对应,不能有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同期资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抗辩工具”。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税务机关会首先核查同期资料是否完整,如果企业能提供“充分合理的文档”,往往能避免或减少调整。比如,某互联网企业在被税务机关质疑服务费定价过高时,通过提供“本地文档”(详细列示服务内容、成本核算、可比公司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APA)”,最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避免了补税风险。所以,建议企业“提前规划、动态更新”同期资料,不要等到被调查了才“临时抱佛脚”。
## 常设机构风险识别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是VIE架构税务合规中容易被忽视的“隐形杀手”。根据中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非居民企业(如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来源于境内的利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而VIE架构中,香港公司作为“中间控股主体”,往往承担“资金调度、业务管理”等职能,一旦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固定场所”或“代理人”,极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 常设机构的两种典型情形常设机构分为“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和“代理人型常设机构”。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指“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作业场所等”固定场所,且存在“6个月以上”(中港税收协定规定)。VIE架构中,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处”或“派驻人员”,且人员参与境内实体的经营管理,就可能构成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我曾服务过某科技公司,其香港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处”,派驻3名人员负责境内WFOE的财务和运营管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认定该代表处“固定场所+6个月以上”,对香港公司来源于境内的服务费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800万元,并从滞纳金(日万分之五)计算,额外支付滞纳金120万元。所以,**“非必要不设境内机构”**,如果必须设立,一定要控制人员驻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和职能范围(仅限于“联络、调研”,不参与经营管理)。
代理人型常设机构指“非居民企业通过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且代理人“经常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这里的“代理人”不仅包括“独立代理人”(如外贸公司、佣金代理),还包括“非独立代理人”(如母公司、关联企业、雇员)。VIE架构中,如果香港公司通过境内WFOE的“高管”或“员工”经常签订合同(如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就可能构成代理人型常设机构。比如,某电商企业的香港公司通过WFOE的采购总监经常与境内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税务机关认定该采购总监“非独立代理人”,香港公司构成常设机构,补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这提醒我们:**“合同签订权”是关键**,香港公司应避免通过境内人员“经常签订合同”,如果必须签订,可由WFOE以自身名义签订,而非香港公司。
另一个风险点是“人员劳务常设机构”。根据中港税收协定,如果香港企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为该企业从事劳务,且“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VIE架构中,香港公司的高管或技术人员经常到境内出差,参与境内实体的运营决策,就可能触发该条款。我曾遇到某教育企业,其香港公司的CEO每季度到境内出差10天,参与WFOE与学校的合作谈判,全年累计40天,未超过183天,未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其全年累计超过183天(如每月出差15天),就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所以,**“严格控制境内停留时间”**是规避人员劳务常设机构的有效方法,建议企业建立“出差台账”,精确记录人员入境、出境时间,避免“超期”。
### 如何规避常设机构风险?规避常设机构风险的核心是“切断香港公司与境内经营活动的直接联系”。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职能分离”,将香港公司的“资金管理”职能与境内实体的“业务运营”职能分开,比如由WFOE负责业务运营,香港公司仅负责境外融资和利润分配;二是“合同主体分离”,境内实体的合同尽量由WFOE签订,而非香港公司;三是“人员隔离”,香港公司的高管和技术人员避免频繁到境内出差,或仅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调研、考察)。
此外,企业可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比如,如果香港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即对所得拥有完全所有权和支配权),可申请享受中港税收协定中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优惠税率(股息5%、利息10%、特许权使用费8%)。我曾协助某企业准备“受益所有人”申请材料,包括香港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股权结构、实际经营情况等,最终税务机关认定其符合条件,享受了股息5%的优惠税率,较25%的法定税率节省税款2000万元。所以,**“主动沟通”往往能带来“合规红利”**,不要等到被调查了才想起税收协定。
##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Enterprise, CFC)规则是VIE架构税务合规的“另一把利剑”。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控制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如开曼、BVI),且该企业“没有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将该企业的利润“视同分配”给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征收企业所得税。VIE架构中,开曼上市主体作为“顶层控股公司”,通常设立在“避税地”(如开曼群岛,无企业所得税),其利润如果长期滞留境外且无合理理由,就可能触发CFC规则。 ### CFC规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CFC规则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控制关系”,即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企业50%以上股份;二是“低税率地区”,即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VIE架构中,开曼上市主体通常由中国创始人团队和境外投资者控制,满足“控制关系”;开曼群岛无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满足“低税率地区”条件。所以,如果开曼公司将利润长期滞留境外(如用于再投资、留存收益),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CFC”,利润视同分配给中国创始人团队和境内WFOE,补缴企业所得税。
CFC规则的范围不仅包括“利润分配”,还包括“间接转让”。比如,如果中国创始人团队通过开曼公司间接转让境内WFOE的股权,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股权转让所得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我曾服务过某游戏企业,其创始人团队通过开曼公司转让了境内WFOE的100%股权,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该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规避中国税收”,且开曼公司无实质经营,最终认定该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3000万元。所以,**“间接转让”同样需要警惕**,避免通过避税地架构“转移利润”。
另一个关键是“合理经营需要”。根据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如果外国企业将利润用于“符合经营需要的活动”(如研发、扩大再生产、偿还债务等),可视为“有合理经营需要”,不适用CFC规则。比如,某互联网企业的开曼公司将利润用于“在东南亚设立研发中心”,税务机关认定其符合“合理经营需要”,未视同分配利润。但如果将利润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向股东无息借款”等非经营性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合理经营需要”。所以,**“利润用途必须与经营相关”**,企业应保留“利润使用”的相关凭证(如研发费用发票、投资合同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如何应对CFC规则?应对CFC规则的核心是“证明利润留存有合理商业目的”。具体来说,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利润留存台账”,详细记录利润的用途(如研发投入、市场扩张、偿还债务等)、金额、时间、凭证等;二是“主动披露”,如果企业存在CFC风险,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特别纳税调整自我评估报告》,说明利润留存的原因和合理性,争取“免于或减轻处罚”;三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与税务机关事先约定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时间,避免后续争议。
实战中,我建议企业“定期进行CFC风险评估”,比如每年末对开曼公司的利润留存情况、用途、实际税负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触发CFC规则。如果存在风险,可采取“利润分配”或“调整架构”等措施。比如,某电商企业的开曼公司2022年留存利润5000万元,主要用于“在欧美设立海外仓”,我们协助企业准备了“海外仓建设合同”“费用发票”等材料,向税务机关提交了《自我评估报告》,最终税务机关认定其符合“合理经营需要”,未视同分配利润。这种“事前防范”比“事后补救”更有效。
## 税务申报与文档管理 税务申报与文档管理是VIE架构税务合规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VIE架构涉及多个税务主体(境内WFOE、香港公司、开曼公司),每个主体的申报要求不同,且需要大量文档支撑(如合同、发票、资金流水、同期资料等)。如果申报不及时、文档不完整,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 多主体税务申报的“时间表”VIE架构中,境内WFOE作为“居民企业”,需要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次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WFOE需要按月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按年申报“印花税”(如合同、产权转移书据)。香港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如果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服务费、股息),需要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提供应税服务);开曼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如果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申报中国税收,但如果涉及“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中最常见的错误是“申报数据与实际交易不符”。比如,WFOE向香港公司支付服务费时,发票开具的是“技术服务费”,但实际支付的是“利润转移”,导致“申报不实”。我曾见过某企业因“申报的服务费金额与同期资料中的金额不一致”,被税务机关罚款10万元。所以,**“申报数据必须与交易实质一致”**,发票内容、合同条款、资金流水、财务凭证必须一一对应,不能为了“节税”而虚开发票或隐瞒收入。
另一个风险点是“申报期限”。VIE架构涉及多个税务主体,每个主体的申报期限不同,容易“错过申报期”。比如,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所得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果企业不了解中港税收协定的规定,可能会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我曾协助某企业建立“税务申报台账”,详细列示每个主体的申报项目、期限、所需材料,并设置“提前10天提醒”机制,避免了逾期申报的风险。所以,**“建立申报台账”是避免逾期的好方法**,企业可借助税务管理软件或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管理。
### 文档管理:合规的“证据链”文档管理是税务合规的核心,VIE架构的文档包括“交易文档”(合同、发票、资金流水)、“财务文档”(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税务文档”(申报表、完税凭证、同期资料)等。这些文档不仅是“申报依据”,更是“抗辩工具”——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我曾见过某企业因“丢失WFOE与香港公司的服务合同”,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500万元。所以,**“文档必须‘专人管理、定期归档’**”,建议企业设立“税务档案室”,对文档进行分类、编号、存储,并保留10年以上(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凭证保存期限为10年)。
文档管理的另一个关键是“电子化”。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的核查越来越严格。企业应将纸质文档扫描成电子文档,并存储在“安全、可追溯”的系统中(如税务管理软件、区块链存证平台)。我曾协助某企业搭建“税务文档管理系统”,实现了“合同-发票-资金流水-财务凭证”的电子化关联,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通过系统快速查询交易全流程,大大缩短了稽查时间,也避免了“文档丢失”的风险。所以,**“电子化文档管理”是未来的趋势**,企业应尽早布局。
此外,企业应定期对“税务文档”进行“自查”,重点核查“文档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逻辑是否一致”。比如,检查WFOE的“服务费支出”是否有对应的合同、发票、资金流水,且金额是否一致;检查“同期资料”中的可比公司数据是否与实际财务报表一致。我曾建议某企业每季度进行“税务文档自查”,发现并纠正了“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同期资料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避免了后续风险。所以,**“定期自查”是文档管理的“安全阀”**,企业应将其纳入税务管理流程。
## 反避税监管应对 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避税行为”的监管,VIE架构作为“特殊目的架构”,一直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合理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调整、成本分摊调整、受控外国企业调整等。如果企业存在“避税意图”,还可能面临“罚款”(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5倍以下)。 ### 反避税调查的“触发点”反避税调查通常由“异常指标”触发,比如“关联交易占比过高”“利润率远低于行业平均”“利润长期滞留境外”等。VIE架构中,如果WFOE向香港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占比超过“收入总额的50%”,或者WFOE的“净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的50%,税务机关可能会启动调查。我曾服务过某教育企业,其WFOE的净利润率为-5%,而行业平均净利润率为10%,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高服务费”将利润转移至香港公司,最终调增WFOE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并罚款200万元。所以,**“利润率异常”是反避税调查的重要信号**,企业应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低利润率”或“无利润率”。
另一个触发点是“资金流异常”。比如,WFOE向香港公司支付“服务费”时,资金流向与“业务实质”不符——境内实体未实际提供服务,却支付高额服务费;或者服务费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逃避监管。我曾见过某企业通过“BVI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服务费,试图“切断资金流向”,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流水”和“合同核查”,最终认定该服务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调增WFOE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800万元。所以,**“资金流必须与业务流一致”**,企业应避免“异常资金流动”,保留完整的“资金支付凭证”。
此外,税务机关会关注“架构的“商业合理性””。如果VIE架构的“唯一目的”是“避税”,而非“经营”,税务机关可能会启动“一般反避税规则”。比如,某企业通过VIE架构将境内互联网企业的利润转移至开曼公司,但开曼公司无实质经营(无员工、无业务、无资产),税务机关认定该架构“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对开曼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视同分配”,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00万元。所以,**“架构必须有‘真实业务支撑’**”,企业应避免“为了避税而架构”,确保每个层级的“商业合理性”。
### 如何应对反避税调查?应对反避税调查的核心是“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如果税务机关启动调查,企业应在“法定期限”(30日)内提交《特别纳税调整自查报告》,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成本核算、可比性分析等,并提供相关文档(同期资料、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我曾协助某企业应对反避税调查,通过提供“本地文档”(详细列示服务内容、成本核算、可比公司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APA)”,最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避免了补税和罚款。所以,**“积极配合”是应对调查的关键**,不要“隐瞒或拖延”,否则可能加重处罚。
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不合理”。比如,某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不服,通过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同行业定价报告”和“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最终在行政复议中胜诉,避免了补税风险。所以,**“保留证据”是维护企业权益的基础**,企业应建立“税务档案”,确保所有交易都有“据可查”。
此外,企业可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与税务机关事先约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避免后续争议。APA分为“单边APA”(仅涉及中国税务机关)、“双边APA”(涉及中国及对方税务机关)和“多边APA”(涉及多个税务机关)。VIE架构中,如果企业涉及“跨境关联交易”,可申请“双边APA”,比如某互联网企业申请了“中港双边APA”,约定WFOE向香港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定价方法”和“利润率”,最终避免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所以,**“APA是反避税的‘稳定器’**”,企业可考虑主动申请。
## 总结 VIE架构的税务合规性判断,本质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践——从架构设计到交易定价,从常设机构识别到文档管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以“商业合理性”为出发点,以“税务中性”为标准,避免“为了避税而避税”。作为在加喜财税服务过20余家跨境企业的会计师,我深刻体会到:**税务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它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提升信誉、为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未来,随着中国“金税四期”的推进和全球“反避税浪潮”的加剧,VIE架构的税务合规将面临更多挑战(如数字经济下的数据跨境税务问题、BEPS 2.0对支柱一的影响等)。企业应建立“动态税务合规机制”,定期进行“税务健康体检”,及时调整架构和交易策略,确保“合规”与“效率”的平衡。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认为,VIE架构税务合规性判断需遵循“全链条、穿透式”原则:从架构设计阶段即植入“税务基因”,确保每一层级的“商业实质”;通过“关联交易定价合规”“常设机构风险识别”等核心环节,构建“风险防火墙”;借助“同期资料”“预约定价安排”等工具,提升“抗辩能力”。我们深耕跨境税务领域12年,累计服务50余家VIE架构企业,始终以“专业、务实、前瞻”的服务理念,帮助企业实现“安全出海、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