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始人如何用股权控制公司决策?

创业就像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创始人不仅要跑得快,更要跑得稳。但现实中,不少创始人辛辛苦苦把公司做起来,却因为股权结构没设计好,最终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就像“养大了孩子,却不是自己亲生的”。比如某知名连锁餐饮品牌,创始人早期为了快速扩张引入投资人,结果投资人通过增持股权,在董事会上强行更换了创始人担任的CEO,导致公司战略偏离核心业务,最终市场份额大幅缩水。这样的案例在创业圈屡见不鲜,而根源往往在于创始人对“股权控制”的认知不足。股权控制不是简单的“谁占股多谁说了算”,而是一套结合法律、商业和人性设计的系统工程。本文将从股权比例、投票权、章程定制、一致行动人、AB股架构、动态调整机制六大方面,结合14年行业经验和真实案例,拆解创始人如何通过科学设计牢牢掌握公司决策权,让企业在发展中始终保持战略定力。

创始人如何用股权控制公司决策?

股权比例基础

股权比例是控制权的“数字基础”,但很多创始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持股超过50%就能控制公司。实际上,不同层级的控制权对应的股权比例要求完全不同,需要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精准设计。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这意味着股权比例只是“默认规则”,而非“绝对规则”。从实践来看,创始人的股权控制通常分为三个层级:绝对控制(67%以上)、相对控制(51%以上)、重大事项否决权(34%以上)。67%对应的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生死事项”的表决权,51%对应的是普通决议的通过权,34%则是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三个数字就像控制权的“安全线”,创始人必须清楚自己当前处于哪个层级,以及未来需要保持在哪个层级。

但现实中,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往往会被持续稀释。比如某科技公司在A轮融资时,创始人持股70%,投资人占20%,团队期权池10%;B轮融资后,创始人被稀释至50%,投资人占30%,期权池20%;C轮融资后,创始人进一步稀释至35%,此时虽然仍是第一大股东,但已失去绝对控制权。更危险的是,如果后续投资人联合起来,持股比例超过创始人,创始人就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我见过一个典型案例:某教育机构创始人早期持股60%,为了引入“战略资源”,先后出让股权给三家投资机构,最终自己只剩35%,而三家机构合计持股50%。当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分歧时,创始人无法统一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停滞,错失了行业扩张的最佳时机。所以,创始人必须提前规划股权稀释节奏,避免“一次性出让过多股权”,而是通过“分期稀释”和“预留期权池”保持控制力。

除了创始人的直接持股,还需要考虑“一致行动人”的间接持股。比如某电商公司创始人持股40%,联合创始人持股20%,两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实际控制权达到60%,相当于相对控制。如果创始人持股30%,核心团队持股30%,再加上一致行动协议,也能达到60%的控制权。所以,股权比例的计算不能只看“自己有多少”,还要看“能联合多少”。另外,对于初创公司,早期员工期权池的预留也很关键。通常建议预留10%-2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这部分股权虽然不直接由创始人持有,但通过授予核心员工,能增强团队凝聚力,间接巩固创始人的控制权。比如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初期预留15%期权池,自己持股55%,投资人30%,通过期权池绑定核心团队,在后续融资中始终保持对董事会的控制。

投票权设计

如果说股权比例是“控制权的硬件”,那么投票权就是“控制权的软件”。很多创始人不知道,股权比例和投票权可以不完全对等——通过“同股不同权”设计,创始人可以用较少的股权掌握更多的投票权。最典型的就是AB股架构,将股票分为不同投票权,比如A股1股10票,B股1股1票,创始人持有A股,投资人持有B股,即使创始人持股比例下降,也能通过高投票权保持控制。这种架构在科技公司中非常常见,比如百度李彦宏通过AB股架构,虽然上市后持股比例不足20%,但仍能掌控公司决策;京东刘强东也是如此,持股约15%,但通过B股拥有80%以上的投票权。AB股架构的核心逻辑是:创始人的“战略价值”远高于财务投资人,需要长期稳定控制权来执行长期战略,而不是被短期利益绑架。

除了AB股,投票权委托也是常见的控制权设计方式。当创始人股权比例不足时,可以通过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让其他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比如某智能制造公司创始人持股35%,投资人持股40%,团队持股25%,创始人与团队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获得团队25%的投票权,合计达到60%,从而控制股东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灵活”,不需要改变股权比例,只需通过协议就能集中投票权。但缺点也很明显:如果团队中途撤销委托,或者协议到期未续签,控制权可能会出现波动。所以,投票权委托通常需要绑定“服务期限”或“业绩对赌”,比如团队承诺在公司服务满3年,期间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若提前离职则委托失效,这样能降低风险。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投票权设计是“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对于创始人来说,通过累积投票制,可以用较少的股权选举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比如某公司股东会选举3名董事,创始人持股20%,投资人A持股30%,投资人B持股50%。如果采用直接投票制,投资人B可以包揽3个董事席位;但采用累积投票制,创始人可以将20%×3=60票全部投给1名候选人,投资人A可以将30%×3=90票投给另1名候选人,投资人B可以将50%×3=150票分散投给3名候选人,这样创始人仍能确保1名董事入选,从而在董事会中保留一席之地。累积投票制是创始人“以小博大”的重要工具,尤其适合股权分散的公司。

章程定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其效力高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是创始人控制权的“隐形武器”。很多创始人在注册公司时,直接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模板章程,完全没意识到“章程可以定制”——模板章程只满足基本需求,而定制章程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各种“特殊条款”,让创始人牢牢掌握控制权。比如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决议需经创始人同意才能生效”,或者“董事长的任免需经创始人提名”,甚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需创始人书面同意”。这些条款就像“安全阀”,能在关键时刻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

章程定制中最常用的条款是“反稀释条款”和“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条款是指,如果公司后续以较低价格融资,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不会被过度稀释。比如某公司创始人持股60%,投资人A持股40%,约定“若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本轮,创始人有权以本轮价格同比例增资”。这样即使后续融资价格下降,创始人也能通过增持股权保持控制权。优先认购权则是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创始人有优先认购的权利,避免投资人通过增资“稀释”创始人股权。比如某公司计划增资1000万,创始人持股50%,投资人B持股30%,团队持股20%,若约定创始人有优先认购权,创始人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份,防止投资人B通过增资成为第一大股东。

章程中还可以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防止创始人股权被随意转让。比如约定“创始人离职后,其股权由公司以原始价格回购”,或者“外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既能防止创始人离职后股权流入竞争对手手中,又能避免外部股东随意进入公司,影响决策稳定。我见过一个典型案例:某医疗科技公司章程中约定“创始人离职后,股权由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后来创始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持有的15%股权被公司回购,重新注入期权池,既保证了创始人股权的稳定,又避免了股权纠纷。另外,章程还可以约定“一票否决权”,即对某些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创始人拥有一票否决权。比如某互联网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单笔超过1000万的支出,需创始人书面同意”,这样创始人就能通过财务控制,避免公司做出激进决策。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创始人控制权的“放大器”,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将分散的投票权集中起来,形成“合力”。简单来说,一致行动就是“大家投票都听我的”,创始人作为“代表人”,其他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或在股东会上与创始人保持一致投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不改变股权比例”,只需通过协议就能集中控制权,尤其适合股权分散的初创公司。比如某电商公司创始人持股30%,联合创始人持股25%,核心团队持股20%,外部投资人持股25%,如果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团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权就能达到75%,实现绝对控制。

一致行动协议的核心条款是“行动范围”和“期限”。行动范围需要明确约定哪些事项需要一致行动,比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任免、重大决策等;期限则需要约定协议的有效期,比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有效”,或“直至创始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为止”。期限设置很重要,如果期限过长,可能会限制创始人后续的股权调整;如果期限过短,又可能无法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我见过一个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创始人与早期投资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为3年,3年后协议到期,投资人不再支持创始人,导致公司在关键决策上出现分歧,错失了扩张机会。所以,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需要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灵活设置,通常建议与“业绩对赌”或“服务期限”绑定,比如“若公司3年内营收达到1亿,协议自动续期2年”,这样既能保证控制权,又能激励团队共同发展。

一致行动协议还可以结合“股权质押”或“收益权转让”,增强约束力。比如创始人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创始人,若违反一致行动协议,创始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或者将股权的收益权(如分红权)转让给创始人,若违反协议,收益权归创始人所有。这样既能降低其他股东“违约”的风险,又能增强创始人对协议的控制力。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致行动协议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创始人可以随意处置公司财产”,否则协议无效。另外,一致行动协议需要书面签署,并在工商部门备案,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AB股架构

AB股架构是创始人控制权的“终极武器”,通过将股票分为不同投票权,让创始人用较少的股权掌握绝对控制权。这种架构在海外市场非常成熟,比如纳斯达克允许上市公司发行AB股,港交所也在2018年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上市。AB股的核心是“超级投票权股”,通常由创始人持有,每股拥有10票、20票甚至更高的投票权;而普通股由投资人持有,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这样即使创始人持股比例下降,也能通过高投票权保持控制。比如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持股15%,但持有AB股中的A股(每股10票),投资人持有B股(每股1票),创始人的投票权达到15×10=150票,投资人的投票权为85×1=85票,创始人仍能掌控公司决策。

AB股架构的适用场景通常是“需要长期战略定力的公司”,比如科技、生物医药等研发周期长的行业。这类公司需要创始人长期坚持战略方向,不受短期投资人的压力影响。比如京东在上市前采用了AB股架构,刘强东虽然持股仅15.8%,但通过B股拥有83.7%的投票权,从而能坚持“物流重资产”的战略,虽然短期内投入巨大,但长期建立了竞争壁垒。相反,如果创始人没有AB股架构,可能会因为投资人的短期压力而放弃长期战略,比如某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因为投资人要求“尽快盈利”,放弃了核心研发项目,最终导致技术落后被竞争对手超越。

AB股架构虽然强大,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AB股架构在A股市场受到严格限制,目前只有少数试点企业(如小米集团)可以采用,大多数A股上市公司无法使用。其次,AB股架构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创始人的超级投票权可能会忽视小股东的诉求,导致“一言堂”。比如某采用AB股架构的公司,创始人通过高投票权通过了“关联交易”,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引发了监管关注。所以,创始人在采用AB股架构时,需要平衡控制权和小股东利益,比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或定期向小股东披露决策依据,避免滥用控制权。另外,AB股架构通常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并在上市时向监管机构备案,确保合法合规。

动态调整机制

股权控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动态调整”。比如初创期,创始人需要绝对控制权来执行战略;成长期,需要引入投资人稀释股权,但通过AB股或一致行动协议保持控制;成熟期,可能需要考虑上市或并购,此时控制权的设计需要符合监管要求。所以,创始人必须建立“股权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司发展需求,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比如某互联网公司从初创到上市,经历了多次股权调整:初期创始人持股70%,团队20%,投资人10%;A轮融资后创始人被稀释至50%,投资人30%,团队20%;B轮融资后创始人被稀释至40%,投资人40%,团队20%;上市前通过AB股架构,创始人持股20%,但拥有60%的投票权。这种动态调整既保证了融资需求,又保持了创始人的控制权。

动态调整机制中最重要的是“股权池预留”和“分期成熟”。股权池预留是指公司成立时,预留10%-2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用于激励核心员工。这样既能吸引人才,又能避免创始人因员工离职而被动稀释股权。分期成熟是指创始人和员工的股权不是一次性授予,而是分期成熟,比如4年成熟,每年25%,若中途离职,未成熟部分由公司回购。这样既能绑定员工长期服务,又能防止员工离职后仍持有大量股权,影响控制权。比如某科技公司创始人初期预留15%期权池,自己持股55%,投资人30%,股权池15%;期权池分期成熟,员工服务满1年获得25%,满2年获得50%,以此类推;若员工中途离职,未成熟部分由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这样既保证了团队的稳定性,又避免了股权分散。

动态调整机制还需要考虑“股权回购”和“退出机制”。当创始人失去控制权,或公司出现重大变故时,需要通过股权回购来稳定股权结构。比如某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人时,约定“若投资人试图控制公司,创始人有权以溢价回购投资人的股权”;或者“若创始人离职,公司有权以原始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机制则是指当公司清算或破产时,股权的分配顺序,比如“创始人优先获得投资本金,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分配”。这些机制能降低股权纠纷的风险,保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仍能稳定运行。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餐饮公司在引入投资人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后来投资人试图更换创始人,创始人通过回购条款以1.5倍价格回购了投资人的股权,重新掌握了公司控制权,避免了公司分裂。

总结与建议

创始人股权控制的核心,不是“控制欲”的体现,而是“责任”的担当——只有牢牢掌握控制权,才能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的执行,保护团队、投资人和用户的利益。本文从股权比例、投票权、章程定制、一致行动人、AB股架构、动态调整机制六大方面,拆解了创始人保持控制权的实用策略。这些策略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灵活组合使用。比如初创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比例+章程定制”保持控制,成长期可以通过“AB股架构+一致行动人”保持控制,成熟期可以通过“动态调整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平衡控制权与合规性。

对于创始人来说,股权控制的设计需要“提前规划”,而不是“事后补救”。很多创始人都是在出现股权纠纷后,才想起要设计控制权,但此时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所以,创始人应该在公司成立之初,就邀请专业的财税或法律顾问,制定科学的股权结构方案。同时,股权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动态调整”,根据公司发展需求,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最后,创始人需要记住:控制权的终极目标是“公司长期发展”,而不是“个人权力”,只有平衡好控制权与团队利益、投资人利益,才能实现基业长青。

未来,随着公司治理越来越规范,股权控制的设计将更加注重“合规”与“透明”。比如A股市场可能会逐步放开AB股架构,港股市场可能会加强对同股不同权企业的监管,创始人需要关注这些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股权策略。同时,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的兴起,要求创始人不仅要考虑控制权,还要考虑小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这将是未来股权设计的重要趋势。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股权设计与公司治理14年,见证了太多因股权失控导致的创业悲剧。我们认为,创始人股权控制的核心不是“牢牢抓在手”,而是“科学设计+动态调整”。通过章程定制、AB股架构、一致行动人等工具,在保障创始人大方向控制权的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团队和投资人成为“合伙人”而非“对手盘”。我们常说,好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定战略,团队打胜仗,资本助成长”,这才是基业长青的关键。创始人需要记住:股权控制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只有通过科学的股权设计,才能让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