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 引言 在创业或公司运营的初期,很多老板都会纠结一个问题:公司章程里到底该写谁当法定代表人?这看似是个“小细节”,实则关系到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决策效率,甚至潜在的法律风险。我曾遇到一位做科技创业的客户,公司刚拿到融资,团队在法定代表人人选上吵了半个月——CEO想自己当,股东担心“权责不对等”,财务总监则怕“签字出了事要背锅”。最后还是我们帮他们梳理了章程条款,才让各方达成共识。 法定代表人,通俗说就是公司的“对外脸面”,签合同、打官司、办登记,很多场合都需要ta出面。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根本大法”,恰恰是锁定这张“脸面”的关键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章程不仅有权确定法定代表人,更能通过具体条款设计,平衡权力与责任。但实践中,不少企业要么照抄模板、要么模糊约定,导致后续纠纷不断——比如章程只写“由总经理担任”,却没明确“现任总经理”还是“未来任命的总经理”,结果换届时闹得不可开交。 这篇文章,我就以14年注册办理的经验,从法律框架、资格条件、章程路径、变更程序、责任风险、公司类型差异和实务误区七个方面,掰开揉碎讲讲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到底该怎么确定。希望能帮你避开那些“看起来没事,出了事就头疼”的坑。

法律框架与章程自治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本质上是法律赋权与公司自治的结合体。《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三种人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属于“法定范围”;而具体选谁、怎么选,则交给公司章程“自治约定”。这种“法定+约定”的模式,既保证了公司治理的基本稳定,又给了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的空间。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股东少,可能更倾向于让执行董事(通常是创始人)当法定代表人;而股份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可能由职业经理人担任更合适。 这里有个关键点:章程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举个例子,假设某公司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那么即使董事长想“抢这个位置”,法律上也不支持——因为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宪章”,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都有约束力。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再42号判决中也明确:“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章程不仅要明确“谁当法定代表人”,还要设计好权限边界,才能既对内约束、对外保护。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忽略章程的“自治功能”,直接照抄工商局的模板。模板里往往写着“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但有些公司根本没有董事长(比如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这就导致章程与实际治理结构脱节。我曾帮一家餐饮公司修改章程,他们原来照搬模板写“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只有三个股东,根本没设董事会,结果工商局直接驳回登记——后来改成“执行董事担任”,才顺利通过。所以说,章程条款必须与公司实际治理结构匹配,这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步。 另外,《民法典》第61条进一步明确:“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后果由公司承担。所以章程中确定法定代表人时,不仅要考虑“谁合适”,更要考虑“谁能代表公司高效、合规地行事”。比如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经常签合同、办报关手续,那就要选熟悉业务、有签字权限的人;而研发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更侧重战略决策,执行董事或CEO可能是更优选择。

资格法定不可违

确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接下来就要核查这个人有没有资格当。《公司法》第146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五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这些“资格红线”是硬性规定,章程里不能“约定排除”。比如某公司章程约定“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工商局也不会办理登记。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因为在外有未了结的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结果公司想签一笔重要的融资协议,投资方一看法定代表人是“老赖”,直接要求更换——最后公司不仅错过了融资窗口,还因为A的失信行为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损失惨重。所以说,确定法定代表人前,一定要做“背景审查”,尤其是个人征信、涉诉记录、失信信息这些,不能有“硬伤”。 除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还有一些“隐性限制”。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也不能再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虽然没有写进《公司法》第146条,但在工商登记审核中会被严格把关。我曾帮一位国企高管朋友注册公司,他原想自己当法定代表人,结果工商局告知“公务员不得兼任”,最后只能由他的配偶担任——所以说,人选确定前,最好先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专业机构,避免“白忙活”。 还有一个常见的误区: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大股东”。其实法律和章程都没这个要求!我见过很多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经理人(非股东),公司照样运营得很好;也见过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持股比例不高),但凭借专业能力带领公司发展。关键在于这个人能不能代表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股权多少。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大股东,可能会面临“双重责任”——既要对公司负责,又要对其他股东负责,这在章程中也可以通过“责任条款”进一步明确。

章程约定三路径

章程中确定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三种“约定路径”,不同路径对应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效率。第一种:由董事长担任。这种模式常见于规模较大、治理结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能更好地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比如某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这里还预设了“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的替补方案,避免了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风险。 第二种:由执行董事担任。这种模式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执行董事相当于“一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既能提高决策效率,又能避免“多头指挥”。我曾帮一家设计公司修改章程,他们原来由股东会直接任命“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结果股东会和总经理经常因为“权限不清”吵架——后来改成“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兼任总经理”,这样既明确了执行董事的决策权,又保证了法定代表人与经营负责人的统一,矛盾立马解决了。 第三种:由经理担任。这种模式下,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很多科技型初创企业会选择这种模式,因为创始人可能更擅长技术研发或战略方向,而经理(如CEO)更熟悉市场和管理。比如某互联网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这里的关键是明确经理的“聘任权归属”——如果是董事会聘任,说明公司治理偏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如果是股东会直接聘任,则可能更强调股东控制权。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章程只写“由经理担任”,但没明确经理的产生程序,结果股东会和董事会都声称“自己有权任命经理”,导致法定代表人迟迟无法确定,公司业务陷入停滞——后来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才解决了争议。 除了这三种基本路径,章程还可以设计更灵活的“动态约定”。比如,某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母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担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由母公司书面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临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新董事长选出。”这种约定既保证了法定代表人人选的稳定性,又预设了“特殊情况”的处理机制,适合跨区域、多层级的集团企业。所以说,章程约定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最适合”——关键是要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模式、业务需求来设计。

变更程序要严谨

法定代表人不是“一选定终身”,随着公司发展,可能需要变更。但变更法定代表人,绝不是“换个名字”那么简单,章程修改和工商登记缺一不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个“30日”是硬性规定,逾期未办理的,可能被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我曾帮一家物流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他们因为“忙业务”拖了两个月才去登记,结果被罚款5000元,还耽误了后续的运输许可证变更——所以说,变更程序一定要“及时”。 变更的第一步,是内部决策。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要明确“原法定代表人卸任、新法定代表人上任”,以及是否需要修改章程相关条款。这里有个细节:如果章程中原来写的是“由董事长担任”,现在要改成“由经理担任”,那必须同步修改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条款;如果章程写的是“由执行董事担任”,只是换个人(比如从张三换成李四),那可能不需要修改章程,只需要变更登记即可——但为了避免争议,建议还是通过决议明确“章程中的‘执行董事’指李三”。 第二步,是修改章程。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修改章程条款(比如从“董事长”改成“经理”),或者章程中约定了“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那么修改章程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想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章程修改时只有51%的股东同意,结果新法定代表人上任后,有股东以“程序违法”为由起诉,法院判决变更决议无效——所以说,决策程序必须“合法”,不能因为“大股东说了算”就忽略小股东的权利。 第三步,是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不同地区工商局的要求可能略有差异,比如有些地方要求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些地方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我曾帮客户在上海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忘了带新法定代表人的“居住证”,白跑了一趟——所以说,办理前最好先咨询当地工商局,列个材料清单,避免“来回折腾”。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变更登记前的“交接”。原法定代表人需要将公司的公章、合同、财务资料等移交给新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这个交接不仅是“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外责任”的划分——比如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公司有一笔未了结的债务,如果交接时没明确,新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背锅”。我曾遇到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拿着“未交接的公章”签了一份虚假合同,导致公司被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理由是“公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象征,即使交接不清,对外仍有效”——所以说,交接一定要“规范”,最好有第三方(如律师或中介机构)见证,并保留书面记录。

责任风险双刃剑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权力大,责任也大。《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连带责任”——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不仅要公司“买单”,自己可能还要“掏腰包”。我曾帮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理过一起纠纷:他在明知工程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就给施工方开了“付款确认书”,结果公司没钱支付,施工方把他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他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可不是“小数目”,差点把他的房子都赔进去。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除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董事或高管,就可能适用这条规定。行政责任方面,如果公司存在虚假登记、偷税漏税、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警告,甚至被“限高”(限制高消费)。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因为公司“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想坐高铁出差,结果被拦下——后来赶紧办理了地址变更,才恢复了“自由”。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公司涉及“单位犯罪”(比如逃税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比如某P2P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了10年,不仅公司破产,个人也倾家荡产。所以说,当法定代表人前,一定要掂量“能不能担得起这个责”。 那么,章程中能不能通过条款“减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呢?答案是:不能完全减轻,但可以“合理划分”。《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责任条款”,但实践中很多公司会在章程中约定:“法定代表人执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不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既保护了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又明确了“违规履职”的责任边界。我曾帮一家电商公司设计章程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公司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后来因为疫情导致物流延误,客户索赔时,这个条款帮法定代表人“挡掉”了不少责任——所以说,章程中的“责任条款”要“具体、合理”,既不能“无限放权”,也不能“无限追责”。

公司类型差异大

不同类型的公司,由于治理结构、股权特点、监管要求不同,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策略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股东人数少、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章程中可以更灵活地约定法定代表人人选。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股东自己担任,因为“自己当家做主”,决策效率高;但如果股东想“避责”,也可以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不过要特别注意“法人人格否认”的风险——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曾帮一位“一人公司”的客户注册,他一开始想找朋友当法定代表人,后来我提醒他“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责任风险更大”,最后还是自己担任,虽然忙了点,但至少“权责统一”。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人数多、公众监督严格,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更倾向于“制度化”。比如上市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种安排既体现了“集体决策”,也符合“监管要求”——因为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法定代表人信息”,如果频繁变更,可能会影响投资者信心。我曾帮一家拟上市公司梳理章程,发现他们原来约定“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后来券商建议改成“董事长”,因为“上市后,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更能体现公司的稳定性”——所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条款,要“兼顾合规与稳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还涉及“外资监管”问题。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所以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担任)的人选,需要中外股东“协商一致”。我曾遇到一个中外合资项目,中方想让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当法定代表人,外方不同意,最后约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经理(外方委派)担任”,才达成了妥协。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商务部门或发改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比内资企业更复杂——所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条款,要“预留外资监管空间”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因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核心目标,法定代表人的确定需要体现“国家意志”。我曾帮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修改章程,发现他们原来约定“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后来国资委要求改成“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安全负总责”——所以说,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条款,要“符合国资监管要求”

实务误区避坑多

在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发现企业在确定法定代表人时,经常会掉进几个“坑”。第一个误区:“法定代表人就是‘甩手掌柜’,不用管事”。很多老板想找个人“挂名法定代表人”,自己躲在后面“遥控指挥”,觉得这样“安全”。但事实上,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无论是不是“实际控制人”,只要TA签字,法律上就视为“公司行为”。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老板让亲戚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后来亲戚未经老板同意,以公司名义签了一份担保合同,结果公司被连带追责,老板想“甩锅”都甩不掉——所以说,不要找“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太大了。如果实在不想自己当,可以找“真正参与经营、能承担责任”的人。 第二个误区:“章程约定‘由股东会决定’就行,不用写具体人选”。这种“模糊约定”看似“灵活”,实则“后患无穷”。比如某公司章程写“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股东会开了三次,都没选出法定代表人,导致公司无法签合同、无法开户,业务陷入停滞。后来我建议他们修改章程,改成“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张三)担任,任期三年”,这才解决了问题——所以说,章程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棱两可”。如果想让法定代表人“可变”,可以约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需明确具体人选和任职期限”。 第三个误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不用改章程,只要办登记就行”。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法定代表人条款是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变更后如果不修改章程,就会导致“章程与实际登记信息不一致”,不仅可能被工商局处罚,还会在法律上引发争议。比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张三换成李四,但章程没改,后来张三以“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是我”为由,签了一份无效合同,结果公司被起诉——所以说,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一定要同步修改章程,确保“章程与登记一致”。 第四个误区:“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一定有效,不管有没有授权”。其实不然!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字,合同可能无效(除非相对人是“善意第三人”)。比如某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单次签约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但法定代表人签了一份100万的合同,相对方知道这个限制,那么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我曾帮客户处理过一起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了一份“高价采购合同”,采购价格比市场价高了一倍,后来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因为采购方“明知价格异常,不构成善意”——所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前,一定要确认“有没有权限”,公司也可以通过章程或内部制度,明确“不同金额的签约审批流程”。 ## 总结 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看似是“一张纸”的事,实则关系到公司的治理效率、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从法律框架到章程自治,从资格条件到责任风险,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设计”。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告诉我,“没有最好的法定代表人,只有最适合的法定代表人”——关键是要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模式、业务需求,通过章程条款明确“谁当、怎么当、变了怎么办、错了谁负责”。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章程条款模糊”“变更程序不规范”“风险意识不足”,导致法定代表人问题成为“导火索”,引发股东纠纷、合同争议甚至行政处罚。所以,建议企业在制定和修改章程时,一定要“重视细节”,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避免“看起来没事,出了事就头疼”。未来的公司治理中,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化签名”“远程授权”可能会越来越普遍,但“权责明确”的核心原则不会变——章程作为“根本大法”,需要与时俱进,为法定代表人制度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14年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发现80%的公司章程在法定代表人条款上存在“模糊约定”或“照搬模板”的问题,这为后续经营埋下了巨大隐患。加喜财税认为,法定代表人条款的设计需把握四大核心:一是资格审查,提前核查人选的征信、涉诉记录,避免“带病上岗”;二是路径明确,根据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选择“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同步章程条款;三是程序严谨,变更时务必完成“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工商登记”三步,避免“程序瑕疵”;四是权责对等,通过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履职边界”和“责任承担方式”,既保护其依法履职,又防范“滥权风险”。细节决定成败,一份严谨的章程条款,是企业稳健经营的“第一道防火墙”。

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