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宣传视频版权归属,工商局如何规定?

在如今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企业宣传视频早已成为品牌传播的“标配”——无论是官网首页的“企业故事”,还是社交媒体上的“产品种草”,一段优质视频能让客户在30秒内记住你的品牌。但很少有人会想:这段视频的版权到底归谁?如果未经授权用了别人的素材,工商局会不会管?

公司宣传视频版权归属,工商局如何规定?

说实话,这事儿在咱们行政工作中太常见了。去年有个客户,初创公司花5万做了个宣传视频,结果半年后收到律师函,说视频里的背景音乐是盗用的,要求赔偿20万。客户当时就懵了:“视频是广告公司做的,钱也付了,怎么还侵权?”更麻烦的是,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他们用这段视频投了抖音广告,以“使用未经授权视听作品”为由,罚了2万。客户后来找到我,一句话:“早知道这么麻烦,还不如先搞清楚版权归谁!”

其实,企业宣传视频的版权归属,看似是“法律问题”,实则是“管理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能不能放心用视频“打江山”,更可能在商标注册、广告投放、甚至融资并购时成为“隐形雷”。而工商局作为市场“守门人”,虽不直接管版权登记,但在企业合规经营、广告监管中,对版权问题有着明确的“红线”。今天,我就结合14年注册办理经验,从6个方面掰扯清楚:公司宣传视频的版权到底归谁?工商局又有哪些“规矩”?

版权归属基本法

要搞清楚宣传视频的版权归谁,得先明白“版权”到底是什么。简单说,版权就是“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比如署名权、修改权)和财产权(比如复制权、发行权)。而企业宣传视频,在法律上属于“视听作品”——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把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成了“视听作品”,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电影、电视剧,也包括企业宣传片、短视频这类“非典型视听作品”。

那视听作品的版权归谁呢?《著作权法》第17条写得明明白白:“视听作品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这里的“制片者”,通俗讲就是“出钱、组织、主导作品创作的一方”。比如企业自己组建团队拍宣传片,企业就是制片者,版权自然归企业;如果企业委托广告公司拍,那“制片者”是谁,就得看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合同没写,法律会推定广告公司是制片者,版权归广告公司,企业只有“使用权”。

举个我经手的真实案例:某科技公司委托A广告公司制作宣传视频,合同里只写了“费用10万,交付成片”,没提版权归属。结果视频上线后,科技公司想在其他平台二次剪辑使用,A广告公司突然跳出来说“版权是我们的,想用得加钱”。最后闹上法庭,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认定广告公司是制片者,版权归广告公司,科技公司只能按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用于宣传”,想额外使用就得付费。客户后来跟我说:“早知道合同里加一句‘版权归甲方’,就能省5万诉讼费!”

创作主体辨析

企业宣传视频的版权归属,核心看“创作主体是谁”。简单说,就是“谁主导、谁投入、谁负责”。常见的情况有三种:企业自己创作、委托他人创作、合作创作。每种情况下的版权归属,都不一样。

第一种:企业自己创作。比如企业有自己的市场部团队,从策划、拍摄到剪辑都是内部员工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制片者”,版权自然归企业。这时候要注意“职务作品”的问题——如果视频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用企业资源(比如相机、剪辑软件)完成的,属于“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员工)有署名权。但如果员工是利用业余时间、用自己的设备创作的,那版权可能归员工个人,企业只有“使用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之前有个客户,市场部员工周末在家做了个宣传视频,没告诉公司,直接发到了抖音,结果被人举报“未经授权使用公司品牌”,最后员工个人被罚,公司也因“管理疏忽”被工商局约谈。所以说,“自己创作”不代表“版权一定归公司”,还得看创作过程是不是“职务行为”。

第二种:委托他人创作。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企业找广告公司、自媒体团队或者独立制作人拍视频。这时候,版权归属完全看合同约定。《民法典》第877条规定:“受托人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写“版权归甲方(企业)”,那企业就是版权人;如果写“版权归乙方(广告公司)”,那广告公司就是版权人;如果啥也没写,法律默认归广告公司。我见过很多企业,为了省事,直接用广告公司的“模板合同”,结果版权归了广告公司,想改个字幕、换个LOGO都得求人。所以,委托创作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版权归属”,最好加上“乙方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版权,如有侵权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企业才能“高枕无忧”。

第三种:合作创作。比如企业和供应商、行业协会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制作宣传视频。这种情况下,版权归属由合作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比如某企业和行业协会合作拍了个行业白皮书宣传视频,双方约定“版权共有”,那企业就不能单独把视频用于自己的产品推广,除非得到行业协会的授权。这种情况下,最好签一份《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创作分工、版权行使方式和收益分配,避免后期扯皮。

职务作品认定

前面提到“职务作品”,很多企业容易混淆“员工创作的视频是不是职务作品”。其实,法律对“职务作品”有明确标准:一是作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签了劳动合同);二是作品是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三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设备、资金、场地)。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举个例子:某企业的市场部经理,根据公司要求,组织团队拍摄了年度宣传视频。这个经理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视频内容是“年度总结”,拍摄用的是公司的相机和剪辑软件,完全符合“职务作品”的定义,所以版权归公司。但如果是这个经理下班后,用自己的手机给朋友的咖啡店拍了个宣传视频,虽然他是“市场部经理”,但视频内容和“公司职责”没关系,也没用公司资源,那就不是“职务作品”,版权归他自己。这里的关键是“工作职责”和“单位资源”——如果员工创作的视频和公司业务无关,或者没用公司的任何东西,哪怕他是“在职员工”,版权也不归公司。

认定“职务作品”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版权归属和侵权责任。之前有个客户,公司的视频剪辑师离职后,把自己在职期间做的几个宣传视频发到了自己的作品集里,公司发现后起诉他“侵犯公司版权”。结果法院判决:这些视频虽然是“在职期间创作”,但剪辑师用的是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拍摄素材也是自己私下拍的,没有用公司的设备,所以不属于“职务作品”,版权归剪辑师个人。公司虽然“气不过”,但也只能认栽。所以,企业如果想确保员工创作的视频版权归自己,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职责说明书》里明确“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创作的所有宣传类视频,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并且给员工配备必要的设备、资金支持,这样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工商监管边界

说到工商局对宣传视频版权的规定,很多企业会误解:“版权是版权局管的事,工商局凭什么管?”其实,工商局虽不直接负责“版权登记”,但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对“版权问题”有着明确的监管职责。简单说,工商管的是“你用视频做生意时,有没有侵权、有没有违规”。

第一个监管场景:企业登记时的“经营范围”与“宣传内容”。比如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但宣传视频里用了“治疗糖尿病”等医疗用语,这就涉嫌虚假宣传,工商局可以根据《广告法》第55条进行处罚。而如果宣传视频里用了“盗版图片”“侵权音乐”,工商局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认定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商业诋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前有个做母婴产品的客户,宣传视频里用了某知名卡通形象的图片,没授权,结果被卡通形象的权利人投诉,工商局介入后,不仅要求视频下架,还罚了5万,理由就是“使用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构成虚假宣传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个监管场景:广告发布中的“版权合规”。根据《广告法》第9条,广告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也就是说,企业如果用宣传视频投广告,必须确保视频里的所有素材(图片、音乐、字体、视频片段)都有合法来源。比如,用了一段“免费背景音乐”,但其实是“个人非商业使用”的音乐,用在商业广告里就侵权了;或者用了某部电影里的片段,哪怕只有3秒,也算侵权。工商局在检查广告时,会重点核查“视频素材的授权证明”,如果没有,轻则要求下架整改,重则罚款。我见过一个客户,在抖音上投了条宣传视频,用了某网红的原创音乐,没打招呼,结果网红举报到工商局,工商局认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责令客户停止发布,并罚款2万,还要求网红公开道歉。

第三个监管场景:企业年报中的“知识产权披露”。虽然企业年报不直接要求“填写宣传视频版权”,但如果企业把“宣传视频”作为“核心知识产权”上报,就必须确保版权归属清晰。如果年报里写了“拥有XX视频版权”,但实际是盗用的,工商局会认定“虚假年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7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企业在年报中涉及“知识产权”时,一定要先确认版权归属,别因为“图省事”把自己坑了。

侵权责任承担

如果企业宣传视频侵权了,会面临什么责任?根据法律,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对企业来说,最常见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般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会涉及(比如大规模盗版牟利)。

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某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了某音乐公司的背景音乐,音乐公司起诉后,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企业停止使用该音乐,并赔偿音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音乐公司的维权费用)。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不知道”侵权,但“应当知道”,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用了“网上随便下载的音乐”,没查版权,这种就属于“应当知道”,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免责。

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对于企业宣传视频侵权,工商局(或版权局)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50万元)”等处罚。比如,某企业用盗版视频参加展会,被工商局发现,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5万,并罚款10万。

刑事责任比较少见,主要针对“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行为。《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企业来说,如果宣传视频侵权“违法所得超过10万”,或者“非法经营额超过50万”,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千万别小看“盗用素材”,搞不好会“进去”的。

合规操作指引

说了这么多,企业到底该怎么避免宣传视频的版权纠纷?其实,只要做好“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就能“高枕无忧”。结合14年经验,我总结了5个“必做动作”,帮企业守住版权合规底线。

第一:签订“规范合同”,明确版权归属。无论是委托广告公司、还是内部团队创作,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并且明确“版权归属”。比如委托创作合同,除了写“费用、交付时间”,还要加上“乙方(创作方)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版权,如有侵权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企业)拥有视频的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如果是内部团队创作,要在《劳动合同》里明确“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创作的所有宣传类视频,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并且让员工签字确认。记住:“口头约定”没用,“白纸黑字”才是王道。

第二:进行“版权登记”,固定权利证据。虽然版权“自创作完成产生”,但“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能在纠纷中帮你快速证明“权利归属”。比如企业自己创作的宣传视频,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登记”,拿到《作品登记证书》;委托创作的视频,如果版权归企业,也要以企业名义办理登记。之前有个客户,宣传视频被侵权,因为没有“版权登记证书”,法院花了3个月才认定“版权归企业”,结果侵权方早就把视频删了,客户只能“哑巴吃黄连”。如果当时办了登记,3天就能出证,维权效率高得多。

第三:审核“素材来源”,确保合法合规。宣传视频里的“图片、音乐、字体、视频片段”,一定要用“有授权”的素材。比如,图片可以用“摄图网”“视觉中国”的“商用授权”图片;音乐可以用“网易云音乐/QQ音乐的“商用音乐”或者“免费可商用”音乐;字体可以用“思源黑体”“阿里巴巴普惠体”等“免费商用字体”;视频片段如果要用别人的,一定要拿到“书面授权”。千万别用“网上随便下载的素材”,比如“百度图片搜索的图片”“抖音热门视频的片段”,这些“大概率”是侵权的。我见过一个客户,为了“省钱”,用了“网上下载的字体”,结果被字体公司起诉,赔偿了8万,比买字体的钱多了100倍。

第四:建立“内部审核机制”,避免“低级错误”。很多企业侵权,不是因为“故意”,而是因为“没人审核”。比如市场部自己拍了个视频,直接发到了公众号,没经过法务部审核,结果用了盗版音乐;或者广告公司交了视频,企业没检查素材,直接用了侵权图片。所以,企业一定要建立“宣传内容审核机制”,比如“视频发布前,必须由市场部、法务部共同审核,确认素材来源合法、版权归属清晰”。对于大企业,可以买“版权监测工具”,比如“维权骑士”“视觉中国”的“版权监测服务”,实时监控自己的视频有没有被侵权。

第五:定期“版权培训”,提高员工意识。版权纠纷的“根源”是“员工意识不足”。很多员工根本不知道“用盗版音乐是侵权”,或者“觉得用一点没关系”。所以,企业要定期给员工做“版权培训”,比如“市场部、设计部、新媒体部”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2次,内容包括“什么是版权”“哪些素材不能用”“侵权了会有什么后果”。培训时可以举一些“真实案例”,比如“某公司用了盗版图片,被罚了10万”,让员工“有代入感”。记住:“意识”比“制度”更重要,只有员工自己“重视”,才能避免“低级错误”。

总之,公司宣传视频的版权归属,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能不能“放心用视频”,更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法律风险”。而工商局的监管,虽然不直接管“版权登记”,但在“广告合规”“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对“版权问题”有着明确的“红线”。企业只有“事前预防”(签合同、做登记、审素材)、“事中控制”(建审核机制、做培训),才能“避免踩坑”。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发现“宣传视频版权纠纷”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隐形雷”。很多创业者只关注“公司注册”“税务申报”,却忽视了“宣传材料的版权问题”,结果“小钱省了,大钱赔了”。其实,版权归属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企业资产管理”的一部分——企业的宣传视频,是“品牌资产”,只有“版权清晰”,才能“放心使用”“有效变现”。工商局的监管要求,本质上是“倒逼企业合规”,避免“侵权行为”破坏市场秩序。作为财税服务机构,我们不仅要帮企业“注册公司、报税”,更要帮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从“源头”上解决“版权问题”。建议企业在制作宣传视频前,先咨询专业的法律或财税顾问,明确“版权归属”和“合规要求”,这样才能“安心做生意,放心打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