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税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创业路上,税务筹划往往是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最容易“踩坑”的环节。不少创始人满腔热血地注册公司,却在资产评估、非货币出资、研发投入等环节因为不了解税务政策,多缴了冤枉税,甚至影响了公司初期的资金流动性。作为在加喜财税摸爬滚打了12年、帮14年创业者办注册的老财税人,我见过太多因为“不懂政策”而吃亏的案例——有的老板用专利出资时,不知道可以递延纳税,提前缴纳了上百万的企业所得税;有的制造业公司研发投入巨大,却因为没建好“研发费用辅助账”,白白错过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其实,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创新,对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台了不少税务优惠政策,关键在于怎么用对、用足。今天,我就以实战经验为各位创业者拆解: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底能享受到哪些实实在在的税务优惠?这些政策怎么落地?又有哪些“坑”需要避开?
资产评估增值免税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常遇到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房产、专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这时候,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要不要缴税?这是很多老板最关心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明确了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说,就是资产增值部分可以“递延纳税”,不用在出资当年就一次性缴纳一大笔税款,极大缓解了公司初期的资金压力。
举个例子,我们去年服务过一家科技型创业公司,创始人张总打算用自己名下一套评估价值800万的房产(原值300万)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政策,增值部分500万(800万-300万)可以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每年确认100万的应税所得额。假设公司当年适用15%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每年只需缴纳15万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一次性缴纳75万(500万×15%)。这“递延”的60万税款,正好让公司拿去采购设备和招聘人才,比直接借钱缴税划算多了。不过这里有个关键点:必须是“居民企业”发起人,而且非货币性资产必须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果是增资或购买股权,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了。
实操中,很多老板会忽略“备案”这个环节。其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准备三份核心材料: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备案表》。我见过有客户因为没及时备案,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得不偿失。另外,如果发起人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目前个人所得税政策暂无明确递延规定,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点和企业的政策差异很大,创业时得提前规划好股权结构,避免个人股东承担过高税负。
非货币出资递延
除了资产评估增值的递延纳税,发起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还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先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单位或个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发起人用房产、专利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只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这个政策太关键了,因为如果正常转让这些资产,增值税税率可能高达5%(小规模纳税人)或6%(一般纳税人),几百万的交易额,增值税就能省下几十万。
再说说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这里的“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整体改建”,且投资主体未发生变更,那么用原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就可以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我们服务过一家老国企改制案例,他们通过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原价值1.2亿的厂房和土地注入新公司,直接省下了近4000万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较高,税率约30%-60%),这笔钱足够公司撑过3年的培育期。
不过,非货币出资的税务优惠有严格的“边界”。比如增值税优惠,如果接受投资方承诺“保底收益”,比如约定“无论公司盈利与否,每年固定分红10%”,那就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名股实债”,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如果改制过程中引入了新的投资者,导致投资主体变更,也不能享受暂不征税的政策。所以,在架构设计时,一定要确保“共担风险”的真实性,避免被税务机关“穿透”征税。建议发起人在做非货币出资前,先和财税顾问一起梳理资产权属、投资主体、收益分配方式,确保业务实质与政策要求完全匹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投入,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单说就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加倍扣除,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政策力度持续加码: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高达100%(2023年政策延续),也就是说,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投入100万研发费,税前可以扣除200万,相当于少缴30万(按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这对研发投入大的公司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不是“拍脑袋”就能列的,必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具体包括:人工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研发活动使用的软件、专利权等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这里有个“红线”: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不得加计扣除。很多客户因为没算好这个比例,导致部分费用被调增,多缴了税。
实操中,最关键的是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我们见过不少科技公司,研发费用和日常生产费用混在一起,连研发人员都分不清,最后被税务机关一查,加计扣除金额全部调增。正确的做法是: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留存研发计划书、研发决议、研发人员名单、费用原始凭证等资料。去年我们帮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导,他们有5个在研项目,我们帮他们按项目分别建账,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最终加计扣除金额达1200万,直接节省企业所得税180万。现在很多地方税务局还推出了“研发政策享受即享”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备案后,系统自动校验数据,大大提高了申报效率。建议科技型公司从设立初期就规范研发费用管理,别等税务检查时才“临时抱佛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按照传统的折旧方法(直线法),这些资产的价值需要在使用年限内平均分摊,税前扣除速度较慢。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允许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让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前期更快地税前扣除,相当于“递延纳税”的反向操作——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企业更划算。
当前政策下,加速折旧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缩短折旧年限,最低可缩短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二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三是一次性税前扣除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同样需要备案和留存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企业应将购进资产的情况、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依据、备案资料等留存备查,而不是事前审批。我们服务过一家新能源公司,他们采购了一批价值800万的检测设备,我们建议他们分两次采购:每次采购400万,这样两次都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结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800万,节省企业所得税120万。不过要注意,一次性扣除政策主要适用于“新购进”的资产,如果是已使用过的资产,就不能享受了。另外,如果企业处于亏损期,加速折旧虽然不能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但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同样有节税效果。建议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行业特点提前规划固定资产采购节奏,最大化利用加速折旧政策。 如果发起人中包含创业投资企业(VC/PE),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引入了创投机构,那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政策值得一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政策相当于给创投企业“减负”,让他们更愿意投资初创企业,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也更容易吸引股权融资。 举个例子,某创投公司投资了1000万设立一家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属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后,创投公司可以用这1000万投资额的70%(即700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创投公司当年利润2000万,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只剩1300万(2000万-700万),按25%税率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175万(700万×25%)。这里的关键条件是“投资满2年”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资产不超过2亿元、年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8%、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30%;初创科技型企业则要求“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这些标准看似简单,但实际认定中容易踩坑,比如“科技人员占比”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很多企业因为人员档案不全被认定失败。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想吸引创投企业投资,最好在设立初期就规划好“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我们见过有公司因为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在创投投资满2年后才去申报高新,结果错过了抵扣期限,创投企业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建议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研发投入计划,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提前布局知识产权(专利、软著等),为后续吸引创投、享受抵扣政策打好基础。另外,创投企业享受抵扣政策后,若在3年内转让所持股权,需要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这点在股权转让时也要注意。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说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王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科发火〔2016〕32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当于直接降低了10个百分点的税负。对于利润规模较大的公司,这10%的差距就是“真金白银”。比如一家年利润2000万的科技公司,如果是高新企业,只需缴纳300万(2000万×15%)所得税;如果不是,则需要缴纳500万,多缴的200万足够公司招聘10个核心研发人员了。 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八大条件: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期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企业认定的“含金量”高,但“门槛”也不低。我们见过不少公司卡在“研发费用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这两个指标上。比如一家公司年销售收入8000万,研发费用投入了280万,占比3.5%,不满足“5000万-2亿收入企业研发费占比不低于4%”的要求,最终认定失败。所以,建议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就要根据行业特点规划研发投入比例,确保每年都能达到标准。另外,“知识产权”是核心指标,最好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著,且专利必须与主营业务相关。我们服务过一家环保科技公司,他们初期只有2个实用新型专利,我们建议他们加大研发投入,又申请了3个发明专利,最终成功认定高新,税率从25%降到15%,第一年就省了400万所得税。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要提前准备重新认定,千万别等过期了才想起来,那时候临时抱佛脚就来不及了。 很多人以为“残保金”只是小税种,其实对员工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残保金的筹划也能省下一笔钱。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征收的,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发展的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省比例不同,比如北京1.7%、上海1.6%),未达比例的需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在职职工人数500人,当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2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元。那么残保金年缴纳额=(500×1.5%-2)×10万=(7.5-2)×10万=55万。这笔钱对初创公司来说不是小数。但如果公司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降低缴纳额,就能直接节省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的,按比例减缴。后来政策延续至今,具体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含)以上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注:部分省份已调整为“达标不缴”,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此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免征残保金。 残保金筹划的核心是“多招残疾人”或“利用优惠政策”。我们服务过一家电商公司,有员工80人,当地残保金比例为1.5%,他们原本没安排残疾人就业,年缴纳残保金=(80×1.5%-0)×8万=9.6万。后来我们建议他们联系当地残联,招聘了3名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75%),不仅达标,还超过了1.5%的比例,直接免缴了9.6万残保金。另外,对于小微企业,如果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直接免征残保金,这也是设立初期可以考虑的“节税点”。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且在岗月份满一年才能计入“实际安排人数”,临时工或兼职人员不算。建议发起人在招聘时,根据公司规模和残保金政策,适当调整员工结构,既履行社会责任,又降低用工成本。 从资产评估增值递延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到高新企业减税,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优惠政策覆盖了“出资设立、日常经营、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全链条。这些政策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关键在于提前规划、用对方法。作为财税人,我见过太多因为“不懂政策”而错失优惠的案例,也见过因为“用对政策”而让公司“起死回生”的故事。比如某生物制药公司,设立时用专利出资享受了递延纳税,后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企业认定又省下近千万税款,成功熬过了研发投入期,如今已在科创板上市。可以说,税务筹划是创业的“必修课”,不是“选修课”。 未来,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金税四期)的推进,税务政策的精准度和透明度会越来越高,但同时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也会更严。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能再“走一步看一步”,而要提前搭建税务架构、规范财务核算、留存完整资料。比如研发费用辅助账,现在很多地方已经要求“电子化归集”,未来可能直接与税务局系统对接;非货币出资的“真实性”核查也会更严格,虚构业务、虚增增值额的行为会被及时发现。所以,创业者不仅要“懂政策”,更要“守规矩”,在合规的前提下享受优惠,这才是长久之计。 最后想说的是,税务筹划不是“钻空子”,而是“用足政策”。国家出台这些优惠,目的就是鼓励创业创新,只要企业的业务实质真实、符合政策条件,就理应享受。建议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前,找专业的财税团队做“全流程税务规划”,从股权设计、出资方式到研发投入、人员招聘,每个环节都埋下“节税点”。别小看这些优惠,它们可能就是你公司从“活下去”到“活得好”的关键助力。 作为深耕财税服务14年的从业者,加喜财税始终认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优惠政策,是创业者的“政策红利”,但更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加速发展;用不好,可能因小失大,引发税务风险。我们见过太多客户因前期税务规划不到位,导致后期补税、罚款,甚至影响上市进程。因此,加喜财税强调“全生命周期税务服务”:从公司设立前的股权架构设计、出资方式选择,到运营中的研发费用归集、高新企业认定,再到融资、上市阶段的税务合规,全程陪伴企业规避风险、用足优惠。我们相信,专业的税务筹划不是“节税技巧”,而是基于对政策的深刻理解和对企业业务的精准把握,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优化,为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创投企业抵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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