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编写有哪些要求?

在创业的浪潮里,不少老板忙着找办公场地、谈业务、跑融资,却常常忽略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关键环节——公司章程的编写。作为加喜财税干了12年注册、14年“老工商”,我见过太多因章程条款不规范栽跟头的案例:有股东因“股权退出约定模糊”对簿公堂的,有因“经营范围表述不当”被罚重款的,还有因“法定代表人权限不清”导致公司决策瘫痪的。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章程可不是随便抄模板就能应付的,它既是公司运行的“根本大法”,也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审核注册材料时的“第一道关卡”。今天,我就以14年一线经验,掰开揉碎了讲讲市监局对章程编写到底有哪些“硬要求”,帮大家避开那些看不见的“坑”。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编写有哪些要求?

主体资格:名字、地址、人,一个都不能错

章程的开篇,就是公司的“身份信息”,这部分内容容不得半点含糊,市监局审核时比“找茬”还仔细。首先是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完全一致,哪怕多一个字、少一个标点都不行。去年有个客户,想注册“XX市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核准的是“XX市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结果章程里漏了“(有限合伙)”,被退回三次才改过来。我常跟老板们说:“名字就像人的身份证,错一个字,‘人’就不是‘人’了,后续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全得卡壳。”

其次是公司住所,这里可不是写个“XX大厦”就完事,必须是实际经营地址,且能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市监局现在会通过“地址核验系统”抽查,要是发现挂靠地址、虚假地址,轻则驳回登记,重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得有个做电商的老板,为了省钱用“虚拟地址”注册,章程里写了“XX路123号”,结果市监局实地核查时发现该地址是快递驿站,直接要求整改,耽误了整整一个月开业时间。所以啊,地址一定要“实打实”,哪怕贵点,也比来回折腾强。

最后是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信息,章程里必须明确列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且这些人员得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组织。特别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的人员,市监局系统会自动比对,一旦有问题,直接“秒拒”。之前有个客户,想让失信的朋友当法定代表人,我劝了他半天,最后换了人,不然这注册费就白交了。

内容合规:不碰法律红线,不设“霸王条款”

章程内容是市监局的审核重点,核心原则就八个字: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说白了,就是不能跟《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着干,也不能搞“股东一言堂”,欺负小股东。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股权约定“想当然”。比如有章程写“股东可随时抽回出资”,这直接违反《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抽回出资等于“掏空公司”,市监局肯定不通过。正确的做法是明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减资得按法定程序来。

还有经营范围表述不规范,这也是老生常谈但总有人踩坑。市监局对经营范围的审核越来越严,必须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表述,不能自创词汇。比如“互联网+”类企业,不能写“互联网搞营销”,得写“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餐饮企业不能只写“餐饮服务”,得加上“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我见过有个客户写“经营一切业务”,结果被市监局打回:“你这是要开宇宙公司吗?”最后乖乖按规范改了20多条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权限模糊也是重灾区。有些章程写“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一切职权”,这等于把公司“卖”给一个人,市监局会要求细化权限,比如“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金额不得超过XX万元”“重大投资需股东会决议”。去年有个科技公司,章程里没约定法定代表人权限,结果法定代表人偷偷签了300万的无效合同,公司损失惨重,最后还得修改章程补充条款。所以说,权限边界必须划清楚,既不能“无限大”,也不能“啥也不能干”。

条款完整:必备项一个不少,可选项看需求

章程就像“组装家具”,市监局给的“说明书”里列出的必备条款**,一个都不能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少了任何一条,都会被退回。记得有个初创企业,漏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们吵了三天三夜都没结果,最后还是我帮他们补上了“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重大事项需2/3以上通过”才通过审核。

除了必备条款,还有些“可选但重要”的条款**,建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补充。比如“股权继承条款”,如果股东担心意外离世导致股权纠纷,可以在章程里约定“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但需其他股东同意”;“僵局解决机制”,针对股东会决策僵局,可以约定“当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一票决定权”或引入第三方调解。我见过一个家族企业,没写股权继承条款,股东去世后,其子女与现有股东为股权比例闹上法庭,公司停业半年,损失上千万。所以说,这些“可选条款”不是“可写可不写”,而是“写了能救命”。

还有“个性化条款”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结合企业特点“量身定制”。比如科技型公司可以写“技术入股作价方式”,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利润分配不按出资比例,按贡献大小”。但要注意,个性化条款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股东不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底线。去年有个文化创意公司,想在章程里写“创意成果归创始人个人所有”,我赶紧拦住了:“公司运营产生的创意,属于公司资产,这么写等于把公司资产‘私有化’,市监局肯定不批。”最后改成了“创意成果归公司所有,创始人享有署名权”,才顺利通过。

程序合法:签字、盖章、决议,一步都不能少

章程制定不是老板“拍脑袋”决定的,必须走法定程序**,否则就是“废纸一张”。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我见过一个客户,让会计代签所有股东名字,结果其中一个股东反悔,以“未签字”为由主张章程无效,公司注册泡汤,还赔了对方违约金。所以说,签字必须是“本人手写”或“本人授权”,代签必须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更复杂: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创立大会通过后生效。这里的关键是“创立大会决议”,必须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去年有个拟上市公司,发起人只有3人,但其中1人反对章程条款,结果创立大会决议因“未过半数”被市监局驳回,最后只能重新协商条款,推迟了3个月上市。所以啊,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哪怕条款再完美,程序不到位,照样白搭。

章程修改也得按程序来。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后的章程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见过一个老板,章程修改后没去市监局备案,后来公司对外签合同,对方以“章程未公示”为由拒绝承认合同效力,损失了200万。所以记住:“章程改了,就得去备案,不然改了也白改。”

特殊行业:额外要求“加码”,合规才是“通行证”

除了通用要求,特殊行业**的章程还有“额外加码”的规定,市监局审核时会同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比如餐饮行业**,章程里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比如“设立食品安全负责人”“建立食材采购台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去年有个火锅店老板,章程里没写这些,被市监局联合市场监管局检查时,以“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由,责令整改并罚款5万元,最后还得补充章程条款才能恢复营业。

金融行业**的要求更严。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章程里必须写“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我有个客户做小额贷款,想在章程里约定“股东可优先获得贷款”,我直接告诉他:“这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监局绝对不批,还可能被吊销牌照。”最后只能删掉这条,差点丢了合作机会。

外资企业**的章程还要符合《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比如“外资比例不低于25%”“组织形式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记得有个香港客户想在大陆合资办厂,章程里写了“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外方以现金出资”,但没写“土地使用权需评估作价”,被市监局要求补充“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所以说,特殊行业的章程,不仅要懂《公司法》,还得懂“行规”,不然很容易“踩红线”。

变更备案:动态更新,避免“章程滞后”

公司成立不是终点,章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等发生变化时,章程必须同步修改并办理变更备案**,否则会被市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见过一个老板,公司搬家后没改章程里的住所,结果市监局寄送的“年检通知”被退回,因“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后来想贷款时银行一查记录,直接拒贷,整改花了半个月,还交了2000元罚款。

章程变更的流程**和初始注册类似:先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修改章程条款,然后向市监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这里的关键是“决议内容”和“修改后的章程”必须一致,比如股东会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由张三变更为李四”,章程里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也得同步修改,不能只改决议不改章程。我见过一个客户,提交材料时漏了修改章程里的法定代表人地址,被退回了两次,浪费了一周时间。

还有章程变更的“及时性”**问题。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超过30天,市监局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去年有个科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后3个月才去改章程,结果被罚了2万元。所以说,“章程要跟着公司变,变晚了就要挨罚”,这句话我每年都要跟几十个客户说。

总结:章程是“活文件”,专业编写才能“少走弯路”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章程不是“摆设”,而是公司治理的“指南针”**。市监局对章程的要求,看似“繁琐”,实则是在帮企业“建章立制”,避免后续纠纷。从主体资格到内容合规,从条款完整到程序合法,再到特殊行业要求和变更备案,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创业者的“合规意识”。作为加喜财税的“老工商”,我见过太多因章程不规范导致的“企业悲剧”,也帮无数企业通过专业章程编写规避了风险。记住:与其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一份合规、完善的章程,能让企业在创业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未来,随着数字化监管的推进,市监局对章程的审核可能会更严格,比如引入“章程智能核验系统”,自动比对条款合法性;要求章程上传“电子档案”,实现全程可追溯。这对创业者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更早重视章程的专业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服务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章程是企业合规的“第一道防线”。许多创业者认为章程“只是注册材料”,却不知其条款设计直接影响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税务合规等核心问题。我们始终强调“章程定制化”,避免模板化风险,结合企业行业特性、股东结构、发展规划,在合法框架内优化条款,既满足市监局审核要求,也为企业长远发展“铺路”。比如为科技型企业设计“技术入股条款”,为家族企业制定“股权传承机制”,让章程真正成为“活的经营指南”,而非“死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