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公司时,小股东如何保障自身在市场监管局的权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注册公司开启自己的事业。然而,许多创业者尤其是小股东,往往在激情创业时忽略了权利保障的问题,等到公司运营中出现矛盾,才发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司登记和监管的核心部门,其备案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直接关系到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小股东如何在注册之初就利用市场监管局的规则,为自身权利筑牢“防火墙”?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从事公司注册办理14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前期权利设计不当导致的小股东维权困境——有的小股东被大股东排除在决策之外,有的分红权被长期搁置,甚至有的在公司注销时才发现自己的股权价值被严重低估。其实,小股东的权利保障并非“事后补救”,而是要从注册公司时就“谋篇布局”。本文将从章程设计、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退出机制、维权途径六大方面,结合真实案例与专业经验,为小股东提供一套可落地的权利保障方案。

章程定乾坤

公司注册的所有文件中,《公司章程》堪称“公司宪法”,它不仅是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核心材料,更是股东权利义务的根本依据。很多小股东在注册时图省事,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局的模板章程,却不知道模板章程往往“一刀切”,难以兼顾小股东的个性化需求。我曾遇到一个案例:客户张先生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科技公司,他占股20%,大股东占股80%。注册时,他们直接用了模板章程,未约定分红条款和表决权特殊安排。结果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大股东以“扩大再生产”为由拒绝分红,张先生作为小股东完全无法左右决策。直到我们介入,帮他们召开股东会修订章程,约定“年度利润达到注册资本10%时,必须将60%用于分红”,张先生才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分红。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章程不是“走过场”,而是小股东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防线”。小股东必须参与章程制定,甚至可以主动提出个性化条款,避免“大股东说了算”的被动局面。

注册公司时,小股东如何保障自身在市场监管局的权利?

那么,章程中哪些条款与小股东权利最相关?首先是“出资与分红条款”。模板章程通常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小股东可以争取“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比如约定“分红时,小股东(持股低于30%)享有固定比例10%的优先分红权,剩余部分再按出资比例分配”。这样即使小股东出资少,也能保障基本收益。其次是“表决权设计”。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比如小股东可以约定“对于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小股东(持股低于30%)的同意票数占比不低于1/3”。我曾帮一位客户在章程中加入“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后来当大股东试图将公司低价转让给自己关联方时,这位小股东直接援引章程条款阻止了交易,避免了利益损失。

除了分红和表决权,“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也是小股东的保护伞。很多小股东担心,自己还没退出,大股东就偷偷把股权转给“自己人”,让自己失去话语权。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小股东(持股低于30%)同意转让,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小股东有权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转让的部分股权”。此外,还可以加入“僵局解决机制”,比如“若股东会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分歧,连续两次无法达成决议,任何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些条款看似繁琐,但能在关键时刻为小股东留足“退路”。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章程制定必须“合法合规且具体明确”。我曾见过一个客户在章程中约定“大股东不得损害小股东利益”,但“损害利益”的定义过于模糊,导致后来发生纠纷时无法依据条款维权。正确的做法是,将“损害利益”具体化为“未经小股东书面同意,大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核心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等可操作的行为。同时,章程条款不得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比如“小股东不承担公司亏损”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作为专业机构,我们通常会建议小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先与加喜财税的专业顾问沟通,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股东结构等因素,量身定制“个性化章程”,而不是简单复制模板。

查账有底气

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大股东行为的“眼睛”,也是其他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的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在实践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常常会遇到大股东的阻挠——有的以“公司经营秘密”为由拒绝,有的要求小股东“说明正当目的”,甚至有的直接“装糊涂”,说“账本找不到了”。我曾遇到一个客户王女士,她占股15%,发现公司连续两年盈利却不分红,怀疑大股东转移利润,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结果大股东以“小股东不懂财务,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王女士找到我们,我们帮她准备了书面查阅申请,明确说明目的“了解公司真实盈利情况及利润分配依据”,并附上了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依据《公司法》规定,责令公司限期提供账簿,最终王女士成功查账,发现了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证据,最终通过诉讼收回了分红。

小股东要想顺利行使知情权,必须掌握“正确姿势”。首先,**书面申请是“敲门砖”**。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口头申请往往不被认可,且容易引发争议。书面申请中,“目的”要写得具体、合理,比如“为核实公司盈利情况以便主张分红”“了解公司资产状况以评估股权价值”,避免写“监督大股东是否挪用资金”这样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的表述。其次,**明确查阅范围和方式**。除了财务会计报告,小股东一定要争取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很多小股东只看财务报告,但财务报告是“结果”,会计凭证才是“过程”,只有通过凭证才能发现关联交易、虚列成本等问题。查阅方式上,可以要求“在公司场所查阅”,也可以约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并摘抄”,这样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避免自己“看不懂账”的尴尬。

如果公司拒绝或阻挠查阅,小股东不必“忍气吞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诉讼是“最后手段”,但也是“有效手段”**。我曾见过一个小股东,因为公司拒绝查账,他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公司提供账簿后,他发现公司有200万元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而大股东的关联方正是欠款方。最终,这个小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欠款方归还欠款,并赔偿公司损失。除了诉讼,小股东还可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查实,可对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我们通常建议小股东“先礼后兵”:先书面申请,被拒后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若仍无法解决,再提起诉讼。这样既能维护权利,又能节省时间和成本。

最后,知情权行使要“适度”,避免“滥用”。有些小股东出于“报复”心理,频繁、无理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甚至要求查阅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原始凭证”,这不仅会增加公司成本,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目的”,从而丧失知情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时,查阅会计账簿具有“正当目的”。因此,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要明确自身诉求,合理控制查阅范围和频率,做到“有的放矢”。毕竟,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只有尊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小股东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话语有分量

表决权是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制衡大股东的核心权利。很多小股东认为“我持股少,说了也白说”,于是干脆放弃参与股东会,结果公司决策完全被大股东掌控,自己的利益被严重忽视。其实,表决权并非“按出资比例简单相加”,通过巧妙设计,小股东完全可以“以小博大”。我曾服务过一家餐饮连锁公司,小股东陈先生占股25%,大股东占股75%。公司计划开10家新店,需要大额融资,但陈先生发现商业计划书中的选址和预算都存在风险,而大股东却坚持“快速扩张”。在股东会上,陈先生援引章程中“重大投资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且小股东同意票占比不低于1/3”的条款,否决了融资方案。后来事实证明,陈先生的判断是对的——如果当时盲目扩张,公司资金链很可能断裂。这个案例说明:表决权不是“形式权利”,而是小股东参与决策、防范风险的“武器”。小股东必须重视表决权,主动参与股东会,用“话语权”争取自身利益。

要想让表决权“有分量”,首先要了解“哪些事项需要股东会表决”。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这些事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小股东必须重点关注。尤其是“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股东即使持股少,也要积极发表意见,争取“拉拢”其他中小股东,形成合力。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大股东占股51%,另外三个小股东分别占股20%、15%、14%。大股东想修改章程,将“分红权完全按出资比例”改为“大股东享有80%的优先分红权”,结果三个小股东联合起来,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最终因未达到2/3表决权而否决了修改方案。这就是“团结就是力量”的典型。

除了“积极投票”,小股东还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提升董事、监事选举中的话语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举个例子,公司要选3名董事,你持股10%,总股本1000万股,你有10万×3=30万票。你可以将30万票全部投给候选人A,或者分别投给A15万、B10万、C5万。这样,即使大股东持股60%,也只能投18万×3=54万票,如果小股东联合起来,集中投票给同一个候选人,完全有可能让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当选。我曾帮一个客户在章程中加入“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结果持股20%的小股东成功提名1名董事进入董事会,该董事在后续公司决策中多次提出对中小股东有利的建议,有效平衡了大股东的权利。

最后,表决权行使要“有理有据”,避免“情绪化”。有些小股东在股东会上,因为与大股东有分歧,就“一言不合就投反对票”,甚至“故意拖延表决时间”,结果不仅无法说服其他股东,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正确的做法是,**提前准备“议案材料”**。在股东会前,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提交会议通知和相关议案材料,仔细研究议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或会计师,形成书面意见。在股东会上,要清晰、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用数据说话,比如“这个投资项目预计回报率只有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8%”“这个选址周边租金每平米每月100元,而同类商圈只需70元”,用事实和逻辑争取其他股东的支持。此外,股东会决议要“书面化”,会前明确表决事项和表决方式,会后及时要求公司出具会议记录和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避免“会前一套、会后一套”的情况发生。

分红有保障

分红权是小股东最核心的经济权利,也是创业的“最终目的”——毕竟,股东投资公司,就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但在实践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往往最容易受到侵害:有的公司明明盈利,大股东却以“公司需要发展资金”“未来有更大的规划”为由,长期不分红;有的公司虽然分红,但“同股不同利”,小股东拿到的分红比例远低于出资比例;还有的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虚增成本、隐瞒利润,让小股东“无红可分”。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刘女士,她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她占股30%,大股东占股70%。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每年利润都在500万元以上,但大股东每年都说“市场不好,需要储备资金”,一分钱都不分。刘女士找到我们,我们帮她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发现公司账上趴着2000万元现金,根本没有“发展资金”的需求。后来我们协助刘女士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分红,大股东仍不同意,我们只好帮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将当年利润的60%用于分红,刘女士拿到了90万元分红。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分红权不是“大股东施舍”,而是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遇到侵害时,一定要果断维权。

要想保障分红权,首先要“明确分红条件”。很多公司章程对分红条件约定模糊,比如“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分红”,这给了大股东“不分红”的无限裁量权。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中约定具体的分红触发条件,比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的60%用于股东分红,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的50%,必须进行年度分红”。我曾帮一个客户在章程中加入“强制分红条款”,约定“公司年度利润达到1000万元,必须分红40%”,结果大股东再也不敢以“发展需要”为由拒绝分红。此外,还可以约定“分红时间”,比如“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避免“无限期拖延”。

其次,要“规范利润分配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小股东要积极参与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股东会不审议通过,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进行分红。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董事会从未提出过利润分配方案,小股东多次要求分红无果,最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小股东持股比例向其支付五年未分配利润的分红”。这个案例说明,**法律是分红权的“后盾”**,小股东不必“怕得罪大股东”而不敢主张权利。

最后,要“警惕‘假分红、真逃税’”。有些公司为了避税,采取“变相分红”的方式,比如“以工资、奖金、福利费名义向大股东转账”,或者“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大股东”,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公司法》,还涉嫌逃税。小股东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这种情况,可以向税务局举报,也可以要求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此外,分红时要“依法纳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小股东为了“避税”,要求公司将分红款“不走公账,直接现金支付”,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还可能让自己陷入“税务风险”。正确的做法是,要求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凭证,这样既合法合规,又能保障自身权益。

退出有通道

“合久必分”,股东合作也是如此。当小股东与大股东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者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小股东往往需要“退出公司”。但现实中,小股东的退出之路常常“步履维艰”:有的小股东想转让股权,大股东却“不同意也不购买”,导致股权无法变现;有的小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却“没钱也不回购”;还有的小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发现大股东早已“转移资产”,自己分不到任何剩余财产。我曾遇到一个客户赵先生,他占股10%,因与大股东经营理念不合,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公司章程未约定回购条款,大股东也不同意回购,赵先生只能“困在”公司里,既无法参与决策,也无法拿回投资。这个案例说明:退出机制是“安全阀”,小股东必须在注册时就设计好“退出通道”,避免“想走走不了”的困境。

小股东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公司解散。其中,**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小股东要想顺利转让股权,首先要“争取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其次,要“明确优先购买权”,章程可以约定“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避免“无限期拖延”。我曾帮一个客户在章程中加入“30天优先购买权期限”,结果大股东在收到通知后第31天才说要购买,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权利,最终小股东成功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收回了投资。此外,还可以约定“股权对外转让的价格确定方式”,比如“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避免大股东“恶意压价”。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小股东退出的“第二通道”。《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小股东要想行使回购请求权,必须“在股东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时投反对票”,并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如果协议不成,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曾服务过一个客户,公司计划将核心厂房转让给大股东的关联方,小股东对此投了反对票,后与公司无法达成回购协议,最终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判决公司以评估价格回购小股东的股权,小股东顺利退出。

**公司解散**是小股东退出的“最后通道”。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解散公司是“双刃剑”,不仅会损害公司利益,还会影响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小股东要谨慎使用。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三个股东各占1/3,因经营理念不合,公司连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陷入瘫痪,小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公司,并组织清算。虽然小股东最终拿回了部分剩余财产,但公司也因此倒闭。因此,小股东在选择解散公司前,要“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比如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转让等,避免“两败俱伤”。

维权有途径

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事前预防”,更需要“事后救济”。当小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这是每个小股东必须掌握的“必修课”。在实践中,小股东的维权途径主要有:协商、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诉讼。其中,**协商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也是首选。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孙女士,她发现大股东将公司设备低价出租给自己的亲戚,每年租金损失20万元,她找到大股东,拿出《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章程中“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同意”的条款,大股东自知理亏,最终停止了违规交易,并赔偿了公司损失。这个案例说明,**小股东维权要“有理有据”**,用法律和章程“说话”,往往能事半功倍。

如果协商不成,**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是“有效途径”**。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司登记和监管机关,有权对公司“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虚假注册”“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公司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市场监管局备案,小股东发现后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撤销了错误的章程备案。此外,如果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小股东也可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局可对公司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时,要“提供充分证据”,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转账记录等,证据越充分,投诉成功率越高。

**诉讼是“最后手段”,但也是“最强手段”**。当小股东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且协商、投诉无法解决时,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终极武器”。小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主要有: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账簿)、利润分配诉讼(要求公司分红)、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以公司名义起诉)、股权回购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解散诉讼等。我曾处理过一个复杂的股东纠纷案件:小股东占股20%,大股东占股80%,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利润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返还转移的利润。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大股东返还利润500万元,并赔偿公司利息损失。这个案例说明,**诉讼虽然耗时耗力,但只要证据充分,就能“讨回公道”**。小股东在提起诉讼时,要“选对案由”,比如“知情权纠纷”和“利润分配纠纷”是常见的案由,要根据自己的诉求选择合适的案由。此外,要“注意诉讼时效”,比如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时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超过时效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最后,小股东维权要“团结协作”。单个小股东的力量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多个小股东联合起来,就能形成“合力”。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有5个小股东,分别占股5%、5%、4%、3%、3%,大股东占股80%。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们各自为战,多次要求分红都无果。后来,在加喜财税的建议下,5个小股东联合起来,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分红,并威胁“若不同意分红,将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股东担心诉讼影响公司声誉,最终同意将当年利润的40%用于分红。这个案例说明,**“团结就是力量”**,小股东要“抱团取暖”,通过联合行动,提高维权成功率。此外,小股东还可以“寻求专业帮助”,比如聘请律师、会计师、财税顾问等专业机构,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维权的“胜算”。

总结与前瞻

注册公司时,小股东保障自身在市场监管局的权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需要“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流程管理。核心在于:**个性化章程设计是“基础”**,通过章程明确分红、表决、退出等关键条款;**主动行使知情权是“前提”**,通过查账了解公司真实状况;**巧妙设计表决权是“关键”**,通过累积投票制等制衡大股东;**明确分红条件是“核心”**,通过强制分红条款保障经济利益;**设计退出机制是“保障”**,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实现“全身而退”;**选择合适维权途径是“后盾”**,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工作了14年的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小股东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实战经验”。我曾见过太多小股东因为“不懂规则”“怕麻烦”而放弃权利设计,最终导致利益受损;也见过不少小股东因为“提前布局”“主动维权”而成功避免损失。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小股东在注册公司时,一定要“多一分谨慎,多一分规划”,不要因为“兄弟情深”“朋友义气”而忽视权利保障,毕竟,“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只有将权利义务“白纸黑字”写清楚,才能为未来的合作“保驾护航”。

展望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将更加健全。比如,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责任”“强化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等内容,为小股东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法律只是“底线”,小股东自身的“权利意识”和“专业能力”才是“关键”。建议小股东在注册公司时,一定要寻求专业财税机构的帮助,从章程设计、股权架构到权利保障,进行“全流程规划”,避免“踩坑”。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14年注册办理经验认为,小股东保障市场监管局权利的核心在于“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事前需通过个性化章程设计,将分红规则、表决机制、退出路径等“固化”为公司治理准则,避免“口头约定”的随意性;事中要主动行使知情权、表决权,及时介入公司决策,防止大股东“一言堂”。我们见过太多小股东因忽视章程条款、被动等待而权益受损,因此建议小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就寻求专业财税机构协助,从源头搭建权利保护屏障,让创业之路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