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公司同股同权下,如何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影响力?

说实话,这事儿我见得太多了。十几年在加喜财税做注册办理,接触过上百个创业团队,从三五人的小作坊到准备上市的股份公司,创始人最常问的问题之一就是:“我手里的股份越稀释,是不是迟早有一天会被踢出局?”尤其是2018年港股同股不同权制度落地前,多少拿着“同股同权”剧本的创始人,因为没提前布局,眼睁睁看着公司被投资人“接管”,自己成了“吉祥物。比如当年某知名教育集团,创始人股权从最初的70%稀释到30%以下,结果因为章程里没设“防火墙”,投资人联合其他股东直接罢免了他的CEO职务,你说这叫什么事儿?

股份公司同股同权下,如何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影响力?

同股同权,顾名思义,就是“同种股份同权利”——谁持股多,谁说了算。这本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能保护小股东利益,避免“一股独大”。但对创始人来说,这把“双刃剑”可能随时掉转刀刃:公司要发展,就得融资;融资了,股权就稀释;稀释多了,控制权就没了。那问题来了:在“一股一票”的铁律下,创始人到底能不能守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答案是肯定的——能,但得靠“组合拳”。今天我就结合这十几年的实操经验,从股权结构到公司章程,从董事会到文化软实力,掰开揉碎了讲讲,怎么在同股同权的框架下,让创始人既拿到钱,又不丢权。

股权结构:顶层设计的“定海神针”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地基”,地基没打好,上面盖啥都摇摇欲坠。很多创始人以为“持股51%就安全了”,其实大错特错——随着多轮融资,股权稀释是必然趋势,等到你发现持股不足30%时,再想补救就晚了。所以,真正的高手在创业初期就会设计“股权控制矩阵”,哪怕最终持股降到20%,也能通过间接持股、特殊股权安排牢牢掌握控制权。

最常见的方式是“控股平台持股”。比如创始人直接持股40%,另外通过一家自己100%控股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0%股权,这样直接加间接持股70%,虽然法律上两个主体,但投票权能集中到创始人手里。我有个做医疗器械的客户,张总,就是这么干的:他直接持股35%,通过控股平台持股25%,剩下40%分给投资人和员工。后来公司要引进战略投资,对方要求持股20%,张总直接同意——因为他控股平台持股25%,加上直接持股,依然能保持60%的控制权。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灵活”,控股平台可以质押融资,也可以作为后续股权激励的“蓄水池”,比创始人直接持股更安全。

还有“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这几乎是互联网公司的“标配”。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权,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享受分红,不参与决策。比如某共享单车项目,创始人是GP,持有有限合伙企业1%的股权,但有权决定投票投向;投资人作为LP,持有99%的股权,但只能“躺平”。这样一来,哪怕投资人合计持股80%,创始人的投票权依然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集中。不过这里有个坑:GP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创始人得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别为了控制权把自己搭进去。

最后是“股权代持”,但这招得慎用。有些创始人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或者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会让别人代持股份,但《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很严格,一旦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投票权就可能“飞了”。我见过一个案例,李总让大学同学代持10%股份,后来同学离婚,前妻主张分割这10%股权,闹了三年才解决。所以股权代持只能是“短期过渡”,最好在条件成熟时尽快还原,别让它成为定时炸弹。

公司章程:藏在“宪法”里的秘密武器

如果说股权结构是“硬件”,那公司章程就是“软件”——再好的硬件,没装对系统也白搭。很多创始人以为章程就是“工商局的模板文件”,随便填填就行,结果在关键条款上留了“后门”,被投资人钻了空子。其实,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创始人完全可以把“保护条款”写进去,哪怕持股10%,也能“一票否决”重大事项。

最核心的是“董事提名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章程可以约定“提名资格”——比如“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或者“创始人有权提名3名独立董事”。我帮某AI公司做章程时,特意加了这么一条:“创始人(持股15%)有权提名董事长,且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上有一票否决权。”后来公司融资后,创始人持股降到12%,但因为董事长是自己人,投资人想换CEO根本通不过。这里的关键是“提名权”而非“选举权”,即使投资人在董事会占多数,只要提名权在创始人手里,就能“安插自己人”。

其次是“重大事项否决权”。章程里可以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创始人同意”才能生效,比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30%”“主营业务变更”等。有个做新能源的客户,王总,在章程里把“年度预算超过5000万”设为否决事项,结果后来投资人想投一个1亿的新项目,王总直接以“未经创始人同意”为由否决了,避免了盲目扩张的风险。但要注意,否决事项不能写得太宽泛,否则会影响公司决策效率,一般控制在5-8项“生死攸关”的事情上。

还有“股权变更优先购买权”。很多创始人忽略了这一点:当投资人想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创始人可以约定“创始人享有“超级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创始人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购买。比如某电商公司,投资人A想转让10%股权给投资人B,章程约定创始人有优先购买权,结果创始人用同样的价格买下了这10%股权,持股比例从20%回升到30%,重新掌握了控制权。这招相当于给股权设置“安全阀”,防止外部股东通过“股权代持”或“一致行动”突然集中投票权。

最后是“累积投票制”的规避。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个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小股东可以通过集中投票给一个候选人,让董事代表自己的利益。如果创始人想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在章程里约定“直接投票制”——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只能投一票。不过这招要慎用,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除非公司章程明确排除。所以最好在创业初期就约定好,别等投资人进来再改,否则容易引发争议。

董事会:控制决策的“核心战场”

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但董事会才是“决策机构”——公司的战略、融资、高管任免,基本都是董事会说了算。所以,控制董事会,才是创始人守住影响力的“关键战役”。很多创始人以为“股权多=董事多”,其实不然:董事会的席位分配,完全可以由章程约定,哪怕持股30%,也能占据多数席位。

最直接的是“董事会席位约定”。在投资协议里,创始人可以要求“保留X个董事会席位”,即使后续融资稀释股权,也要确保席位不变。比如某教育科技公司在A轮融资时,投资人要求占2个董事席位,创始人同意,但章程约定“创始人永久保留3个董事席位”(包括董事长)。后来公司融资到C轮,投资人持股45%,但董事会里创始人依然占3席,投资人2席,重大决策还是创始人说了算。这里有个技巧:可以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给创始人,独立董事虽然不代表股东利益,但能在关键时刻“站队”创始人,形成3:2的格局。

其次是“董事长的一票否决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一般事项有“决定权”,对重大事项可以“一票否决”。我有个客户,刘总,在章程里约定“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后来他的亲戚想通过公司给关联企业担保,刘总直接以董事长身份否决,避免了利益输送。这里要注意,董事长一票否决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是模糊的“重大事项”,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还有“董事任期保护”。章程可以约定“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即使股东会想罢免董事,也得有“正当理由”(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有些投资人会在投资协议里要求“随时罢免创始人提名的董事”,这绝对不能答应。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投资人在B轮融资时要求“有权罢免创始人提名的一名董事”,结果创始人不同意,最后谈判破裂,投资人只好妥协——毕竟公司创始人团队的价值,很多时候比投资人的“控制欲”更重要。

最后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权”。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如果董事长不召集怎么办?章程可以约定“1/3以上董事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者“创始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我帮某生物制药公司做章程时,特意加了这么一条:“当董事长30天内未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创始人(持股25%)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会议。”后来董事长和创始人闹矛盾,创始人直接用这一条召集了董事会,通过了更换CEO的决议,保住了公司的控制权。

一致行动人:把“散装票”变成“集中票”

创始人的影响力,不仅取决于自己有多少票,还取决于能“团结”多少票。很多创始人持股40%,但其他股东都是“散装票”,投资人、员工、小股东各怀心思,关键时刻可能“倒戈”。这时候,“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派上用场了——通过协议把其他股东的投票权“绑定”到自己身上,哪怕持股20%,也能形成“多数决”。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核心是“投票权一致”,即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同票同权”,不能单独行动。最常见的绑定对象是“早期员工”——尤其是核心高管,他们对创始人的忠诚度高,且依赖公司的发展。比如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持股35%,联合CEO、CTO、COO等5名核心高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6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保持一致,由创始人统一行使投票权”。后来公司融资,投资人持股30%,但因为创始人和高管团队合计持股40%,依然能控制股东大会。这里要注意,协议里要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如果一方违反协议,需支付违约金XX万元”,避免有人“临阵倒戈”。

其次是“战略投资人”。有些创始人担心投资人在董事会“捣乱”,可以在投资协议里要求“投资人在重大事项上与创始人保持一致”。比如某智能制造公司,创始人引入了一家产业投资机构,协议约定“投资人在‘公司主营业务变更’‘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20%’等事项上,必须跟随创始人投票”。后来投资人想投资一个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创始人直接拿出协议,投资人只能作罢。这招相当于给投资人的“投票权”上了“锁”,既拿到了投资,又没失去控制权。

还有“家人或朋友”。有些创始人会把股权稀释给家人或朋友,比如配偶、父母、大学同学,这些人通常“听创始人的话”,可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但这里有个风险:如果家人或朋友离婚、去世,股权可能会分割或继承,导致投票权分散。所以最好在协议里约定“如果一方发生离婚、继承等情形,其投票权由创始人优先购买”,或者“由其指定的、与创始人一致行动的人继承”。我见过一个案例,张总的父亲持有公司5%股权,后来父亲去世,张总提前在协议里约定“父亲的股权由母亲继承,且母亲与张总一致行动”,避免了股权被其他兄弟姐妹分割的风险。

最后是“员工持股平台”。很多公司会用有限合伙企业做员工持股平台,创始人作为GP,掌握平台的投票权。但如果员工持股平台的LP(员工)想“造反”怎么办?可以在协议里约定“LP不得单独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得对GP的决策提出异议”,或者“GP有权随时更换LP的代表”。比如某电商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有50名员工作为LP,创始人作为GP,协议约定“GP有权决定LP的代表进入合伙人会议,且代表必须跟随GP投票”。后来有员工想联合其他人罢免GP,创始人直接用这一条更换了代表,稳住了控制权。

创始人否决权:最后的“安全底线”

前面说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一致行动人,都是“常规操作”,但万一公司遇到“生死存亡”的时刻,比如被恶意收购、创始人被罢免,这些可能都不管用。这时候,“创始人否决权”就成了最后的“安全底线”——哪怕持股1%,也能在关键时刻“一票否决”公司的重大决策。

创始人否决权的核心是“事项特定”,即只针对“极端重要”的事项,比如“公司出售”“控制权变更”“主营业务彻底转型”等。我有个做游戏的公司,创始人陈总,在C轮融资时,投资人要求持股40%,但陈总在协议里加了“否决权条款”:如果公司被收购,或者游戏业务转向区块链,必须经陈总书面同意。后来投资人想卖公司给一家互联网巨头,陈总直接以“不符合公司战略”为由否决,虽然投资人很不满,但也没办法——毕竟协议是签好的。这里要注意,否决权的事项不能“泛化”,否则会严重影响公司决策效率,一般控制在3-5项“极端事项”上。

其次是“否决权的触发条件”。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创始人可以行使否决权,比如“股东大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2/3,但创始人反对”,或者“董事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半数,但创始人反对”。我见过一个案例,某硬件公司创始人约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1亿元,必须经创始人同意”,后来投资人想投2亿做房地产,创始人直接行使否决权,投资人只能放弃。这里的关键是“量化标准”,比如“超过净资产30%”“超过年度预算50%”,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的争议。

还有“否决权的保护期限”。有些投资人会要求“否决权只在创业初期有效”,比如“公司上市后,创始人否决权自动失效”。这绝对不能答应!我帮某生物科技公司做协议时,特意加了“创始人否决权永久有效,除非公司股东大会以3/4以上表决权通过修改协议”。后来公司上市后,投资人想用“换股收购”的方式控制公司,创始人直接拿出协议,投资人只能作罢。因为生物科技公司的核心是创始人的技术和行业资源,一旦失去控制,公司价值就会大幅下降,投资人也不愿冒这个险。

最后是“否决权的补偿机制”。万一创始人行使否决权,导致公司错失机会,或者投资人利益受损怎么办?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如果创始人行使否决权,导致公司损失,创始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如果公司因创始人否决权无法融资,创始人需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股权”。但要注意,赔偿金额要“合理”,不能是“天价”,否则创始人可能不敢行使否决权。比如某教育公司约定“创始人行使否决权导致公司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创始人当年分红”,既保护了投资人利益,又不会让创始人“束手束脚”。

文化软实力:看不见的“控制力”

前面说的都是“硬控制”,比如股权、章程、董事会,但真正能让创始人“长治久安”的,其实是“软控制”——即企业文化、品牌影响力、行业资源等“看不见的力量”。有些创始人持股10%,但团队愿意跟着他干,客户愿意买他的账,投资人愿意听他的意见,这就是文化软实力的作用。

最核心的是“创始人IP化”。创始人作为公司的“精神领袖”,可以通过行业演讲、媒体采访、社交媒体等方式,把自己打造成“行业专家”,让公司的品牌与创始人的个人品牌绑定。比如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的创始人,经常在行业峰会上讲“技术路线”,接受采访时强调“用户思维”,久而久之,大家都认为“这家公司的灵魂就是创始人”,即使投资人想换CEO,也会担心“用户流失”“团队动荡”。我见过一个案例,某AI公司的创始人被罢免后,公司核心员工集体离职,客户纷纷取消订单,最后投资人只能把创始人请回来——这就是文化软实力的“威力”。

其次是“价值观引领”。创始人的价值观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方向,比如“用户第一”“长期主义”“创新冒险”。如果创始人能把价值观植入到公司的“血液”里,团队就会自发地按照创始人的思路行事,即使没有股权控制,也能“形散神不散”。比如某电商公司的创始人,一直强调“不做假货”,即使有些产品能赚更多钱,团队也会主动拒绝。后来公司遇到危机,创始人提出“降价保用户”,团队虽然担心业绩,但还是执行了,最终渡过了难关。这里的关键是“创始人要言行一致”,如果自己都不遵守价值观,那团队也不会信。

还有“行业资源控制”。创始人通常在行业内积累了大量资源,比如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政府关系等,这些资源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即使股权稀释,投资人也不敢轻易得罪创始人。比如某医疗设备公司的创始人,与三甲医院的院长都是老同学,公司的设备能进入医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始人的“关系网”。后来投资人想换CEO,创始人说“换我可以,但医院的资源我得带走”,投资人只能妥协。这里要注意,资源要“公司化”,不能是创始人“个人化”,比如把客户合同签在公司名下,而不是创始人个人,否则资源可能被创始人“带走”。

最后是“员工忠诚度”。员工是公司的“执行者”,如果员工都跟着创始人,那投资人的“控制权”就是“空壳”。怎么提高员工忠诚度?除了股权激励,还有“情感连接”——比如创始人记得每个员工的生日,定期和员工一起吃饭,帮助员工解决家庭困难。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餐饮公司的创始人,每个月都会和员工一起“站店”,服务员累了就顶上,厨师忙不过来就帮忙切菜,员工都亲切地叫他“老大哥”。后来公司融资,投资人想换掉部分老员工,创始人说“这些员工都是公司的‘根’,换了我也不干了”,投资人只能让步。因为创始人知道,餐饮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服务”,而服务靠的是“人”,换掉人,就换掉了竞争力。

总结:平衡控制权与融资的“艺术”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同股同权下,创始人保障影响力的关键,是“平衡”——既要拿到发展需要的钱,又不能丢掉公司的控制权;既要遵守公司治理的“规则”,又要设计“保护机制”;既要“硬控制”,又要“软实力”。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章程是武器,董事会是战场,一致行动人是盟友,否决权是底线,文化软实力是灵魂,这六者缺一不可。

从实践来看,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是“重股权轻章程”,以为持股多就安全,结果在章程里留下了“漏洞”;或者“重短期轻长期”,为了融资放弃了否决权,导致后续被动。其实,融资和控制权不是“对立面”,而是“共生体”——投资人投的不仅是钱,更是创始人的“控制能力”,只有创始人能守住控制权,投资人的钱才能“保值增值”。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能会从“股权”转向“数据”“技术”“用户”,创始人影响力的保障方式也会发生变化,比如通过“数据所有权”“技术专利权”等“新型控制权”来保障自己的地位。但无论怎么变,“创始人价值”的核心不会变——公司是创始人的“孩子”,只有创始人能“带好”这个孩子,投资人才会愿意“投资”。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12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创始人控制权的保障,不是“事后补救”,而是“顶层设计”。从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架构规划,到章程条款的“量身定制”,再到融资协议的“风险规避”,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创始人未来的“话语权”。我们见过太多创始人因“不懂规则”而失去控制权的案例,也帮不少客户通过“组合拳”稳住了局面。我们认为,同股同权下,创始人影响力的核心是“制度+文化”——既要通过法律工具构建“硬壁垒”,又要通过软实力凝聚“向心力”。未来,随着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创始人需要更专业的财税和法律支持,而加喜财税始终致力于成为创始人的“控制权守护者”,用我们的专业经验,让创业者在融资路上“既拿到钱,又不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