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税务局变更登记中体现投资人优先清算权变更所需材料? ## 引言 在企业融资与股权变更的实务操作中,投资人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作为股东协议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在企业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当这一权利发生变更(如调整优先倍数、转换权条款或参与权分配方式)时,不仅需要同步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法律文件,更需在税务局变更登记中完成税务信息的同步更新,以确保税务合规与法律效力。然而,许多企业因对变更登记所需材料不熟悉,导致流程反复、延误,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公司从事注册办理14年的“老税务”,我见过太多企业因材料准备不足而“跑断腿”:有的因章程修正案与股东决议表述不一致被退回,有的因未及时申报印花税被加收滞纳金,还有的因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过期耽误了整个变更周期。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是对“优先清算权变更”在税务登记中的特殊性缺乏认知——它不仅是法律文件的变更,更是税务信息的重新确认,涉及产权转移、税种认定、申报流程等多个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章程修正、股东决议、税务申报、变更流程、材料清单、风险防范及案例解析8个方面,结合14年一线实操经验,详细拆解如何在税务局变更登记中体现投资人优先清算权变更所需材料,帮助企业高效、合规完成变更,避免踩坑。 ## 法律依据

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本质上是企业股权结构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其法律依据既包括公司法层面的公司治理规范,也涵盖税法层面的登记与申报要求。从公司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要件,第二十五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载明股东的权利义务,而优先清算权作为股东权利的具体体现,其变更必须通过合法的章程修正程序;若涉及投资人增减资,还需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股东出资与股权变更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是税务部门审核变更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后续税务处理的“定盘星”。

如何在税务局变更登记中体现投资人优先清算权变更所需材料?

从税法层面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改变有关登记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股权结构变更(包括优先清算权调整)属于“有关登记事项”的核心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税凭证,而优先清算权变更常伴随股权比例或权利义务的重新划分,可能触发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申报。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实施的《印花税法》将“股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至万分之二点五,但若优先清算权变更涉及“明股实债”(即投资人以股权名义获取固定回报),税务部门可能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将其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影响税种认定——这正是实务中容易忽略的“隐性风险点”。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虽未直接针对优先清算权变更,但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合规凭证,而优先清算权变更中涉及的协议、决议、完税证明等,均属于税务部门核查“交易真实性”的关键证据。例如,某投资人与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从“1倍优先”变更为“2倍优先”,若未在税务登记中同步更新,未来清算时企业可能因“未及时变更权利义务”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导致双重征税。因此,法律依据不仅是“材料清单”的来源,更是整个变更流程的“合规底线”,企业必须严格对照公司法与税法要求,确保每一份材料都经得起推敲。

## 章程修正

公司章程是企业治理的“根本大法”,而优先清算权作为股东权利的具体条款,其变更必须通过章程修正案的形式体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章程修正案不仅是内部决策的凭证,更是税务部门确认变更合法性的核心文件。实务中,许多企业误以为“股东协议变更即可”,却忽略了章程的对外公示效力——税务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首要审核的就是章程修正案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条款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章程修正案的“税务敏感点”在于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例如,若原章程仅规定“投资人在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修正案细化为“投资人在清算时有权按出资额的1.5倍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分配”,税务部门会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明股实债”——若优先倍数过高(如超过2倍),且固定回报特征明显,可能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企业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则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章程修正案必须避免模糊表述,优先清算权的具体计算方式、分配顺序、触发条件(如“清算”的定义是否包括解散、破产等)都应清晰列明,这既是公司治理的需要,也是税务合规的前提。

从形式要求看,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若涉及投资人变更,还需新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税务部门特别关注“签字盖章的完整性”——曾有企业因法定代表人未亲自签字,仅加盖公章,被税务局认定为“形式不合规”而退回材料。此外,章程修正案需附原章程全文,并在修改处标注(如“删除第X条第X款”“增加第X条”),便于税务部门比对变更内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些决议文件需一并提交,作为章程修正案效力的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若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同步更新税务登记中的章程信息,可能面临“信息不一致”的风险。例如,某企业在工商部门将章程中“优先清算权1倍”修正为“1.5倍”,但因税务系统未同步更新,导致后续清算申报时,税务部门仍按原章程条款核定应税所得,企业不得不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因此,章程修正案不仅是“材料清单”中的一环,更是连接工商变更与税务变更的“桥梁”,企业必须确保工商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避免“两张皮”现象。

## 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决策的法定形式,优先清算权变更作为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才能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职权,而优先清算权变更常伴随股权结构调整或投资人权利义务变化,属于“对公司章程作修改”的范畴,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的合法性是税务部门审核的重点,任何程序瑕疵(如未通知部分股东、表决权计算错误)都可能导致变更登记失败。

股东会决议的“税务价值”在于其能证明“变更的自愿性与真实性”。税务部门在核查优先清算权变更时,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避税动机”或“虚假交易”——例如,若投资人通过降低优先倍数的方式减少名义出资,但实际未增加投资,可能被认定为“避税行为”。而股东会决议中详细的表决记录(如各股东投票情况、反对意见及说明)能证明变更的“商业合理性”,比如“为吸引后续融资,调整优先清算权条款以符合行业惯例”。此外,决议中需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如“将投资人A的优先清算权从1倍调整为1.2倍”)、生效时间(如“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以及执行负责人(如“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变更登记”),这些细节能体现决策的严谨性,减少税务部门的质疑。

实务中,股东会决议的常见问题包括“参会人数不足”“表决权计算错误”“决议内容与章程修正案不一致”。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3名股东,A持股51%,B持股30%,C持股19%,变更优先清算权时仅A和B参会,C虽未反对但未签字,税务部门以“未通知全体股东”为由要求补正。又如,某企业决议中写明“投资人B的优先清算权调整为2倍”,但章程修正案误写为“1.5倍”,导致两份材料“自相矛盾”,被税务局退回。因此,企业必须确保股东会决议与章程修正案、股东协议等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决议的签署、记录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这不仅是法律合规的需要,更是税务顺利通过的关键。

对于涉及外资股东的优先清算权变更,还需额外关注“外资审批”与“外汇登记”问题。例如,若投资人为境外机构,股东会决议需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若涉及外汇出资,还需提供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税务部门会核查这些前置审批文件,确保外资股权变更符合“外资三法”及外汇管理要求。曾有企业因未及时办理外资备案,导致税务部门认定“股权变更不合法”,要求企业先补办备案再办理税务变更,白白延误了2个月时间。因此,外资股东的优先清算权变更,需将“外资审批”“外汇登记”与“税务变更”串联起来,确保环环相扣。

## 税务申报

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核心在于“税种认定”与“税款申报”。根据《印花税法》,股权变更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股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买卖双方各承担50%);若优先清算权变更伴随“增资扩股”,还需就新增注册资本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二点五)。此外,若变更涉及“明股实债”(即投资人以股权名义获取固定回报),税务部门可能将其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企业需就“利息所得”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及附加税费,投资人需就“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或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因此,税务申报不是简单的“填表缴费”,而是基于交易实质的“税种甄别”。

实务中,税务申报的“难点”在于“优先清算权变更是否构成应税行为”。例如,若投资人仅调整优先倍数(从1倍改为1.2倍),但未转让股权、未实际取得财产,是否属于“产权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过程中因溢折价取得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股权变更中“权利义务的转移”属于产权转移范畴,需缴纳印花税。但若变更仅是“协议条款调整”,未发生实际股权转移,部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不构成应税行为”。这种“政策模糊地带”需要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供股东协议、章程修正案等材料,证明变更的“非交易性”——例如,某企业因“优先清算权条款优化”与税务局争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最终通过提供“投资人与原股东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无对价、不涉及股权转移)免缴了税款。

税务申报的“流程”分为“即时申报”与“后续申报”两类。“即时申报”指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同步申报印花税、增值税等,需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并提交完税凭证(如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后续申报”指在优先清算权实际触发(如企业清算)时,就清算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申报。例如,某投资人优先清算权从“1倍优先”变更为“参与分配权”(即先拿1倍本金,再按股权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在变更登记时需申报印花税;若未来企业清算,投资人需就“参与分配部分”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企业需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变更-清算”全流程税务台账,确保各环节申报及时、准确。

税务申报的“风险点”在于“申报期限”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应在变更税务登记的30日内完成相关税种的申报;若逾期申报,税务机关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曾有企业因“优先清算权变更未及时申报印花税”,被税务局追缴税款5000元并加收滞纳金3000元,教训深刻。此外,申报金额的计算需严格依据“合同所载金额”——例如,若投资人以1000万元出资取得股权,优先清算权从1倍调整为1.5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仍为“1000万元”(股权原值),而非“1500万元”(优先倍数×出资额),因为优先清算权属于“或有权利”,未实际发生时不影响产权转移书据的金额。这种“计税依据”的细节,正是税务申报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精准把握。

## 变更流程

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本质上是“信息更新”与“合规确认”的过程,其流程可概括为“准备材料—提交申请—税务审核—领取证件”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细致操作,避免“卡壳”。第一步是“准备材料”,需提前梳理法律文件(章程修正案、股东决议)、税务文件(变更税务登记表、完税凭证)、身份证明(投资人及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确保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曾有企业因“股东决议未写明身份证号”被退回,补正后又耽误了3天时间。第二步是“提交申请”,可选择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厅)方式:线上申请需上传扫描件,线下需提交纸质材料,建议优先选择线上,既能减少接触,又能实时查看办理进度。

税务审核是流程中的“核心环节”,通常分为“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两个阶段。形式审核主要核查材料的“完整性”与“一致性”,比如章程修正案是否与工商变更通知书一致、股东决议签字是否齐全、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实质审核则关注变更的“商业合理性”与“税务合规性”,比如优先清算权调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避税嫌疑、税种认定是否准确。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若材料有问题,税务机关会出具《补正通知书》,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若材料齐全,税务机关会出具《税务变更登记表》,加盖“变更登记”章。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外资企业或跨境股权变更,审核时间可能延长至20个工作日,企业需提前规划,避免影响融资进度。

领取证件是流程的“最后一步”,也是变更完成的“标志”。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需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或电子税务登记证),并确认税务系统中的“投资人信息”“章程条款”“股权结构”等是否已更新。建议企业领取证件后,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登记信息变更记录”,确保所有信息同步到位——曾有企业因“税务系统未更新章程条款”,导致后续清算申报时仍按原条款处理,不得不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浪费了大量时间。此外,变更完成后,企业需将相关材料(章程修正案、股东决议、完税凭证等)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实务中,变更流程的“常见痛点”是“部门协同不畅”——工商变更与税务变更未同步进行,导致“信息差”。例如,某企业在工商部门完成章程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税务变更,而是等融资协议签署后才去税务局,结果因“工商变更通知书日期早于税务变更日期”,被税务机关要求“先补变更税务登记,再办理后续融资”。正确的做法是:在工商变更前,先咨询税务机关所需材料,同步准备工商与税务变更文件;工商变更完成后,立即办理税务变更,确保两个环节的“时间衔接”与“信息一致”。此外,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还需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变更”问题——若优先清算权变更导致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发生变化,需向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迁移”,流程更为复杂,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机构,避免“两头跑”。

## 材料清单

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材料清单的“核心逻辑”是“法律文件+税务文件+身份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法律文件是“变更依据”,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补充协议》等,需证明变更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税务文件是“合规凭证”,包括《变更税务登记表》《印花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需证明税务处理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身份证明是“主体确认”,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需证明变更主体的合法性。以下为详细清单及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

1.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表格中“变更项目”需勾选“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信息”“章程备案”等,“变更内容”需简述“优先清算权条款调整”,如“将投资人A的优先清算权从1倍调整为1.2倍”。税务部门会通过此表掌握变更的核心信息,填写时务必准确、简洁,避免模糊表述。

2. 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附原章程全文,修改处需标注(如“删除第X条”“增加第X条”)。若涉及投资人变更,还需附新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若涉及外资企业,需附商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修正案是税务部门审核“变更合法性”的核心文件,必须与工商变更信息一致,条款表述需清晰、无歧义——例如,避免使用“优先受偿权”“优先分配权”等模糊词汇,直接写明“优先清算权的计算方式、分配顺序、触发条件”。

3. 股东会决议:需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股东、表决情况、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并由全体参会股东签字(或盖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附“股东名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附“出席股东名册”。决议中需明确“优先清算权变更的具体条款”(如“投资人B的优先清算权调整为参与分配权”),并证明变更的“商业合理性”(如“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优化投资人权利结构”)。税务部门会通过决议核查变更的“自愿性”与“真实性”,避免虚假交易。

4. 工商变更通知书: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工商变更已完成。税务部门要求此文件是为了确保“工商与税务信息一致”——例如,若工商变更中未包含“章程备案”,税务部门可能要求企业先补办工商变更再办理税务变更。此外,若工商变更涉及“投资人增减资”,还需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出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 税务申报相关材料:包括《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产权转移书据)、《增值税申报表》(若涉及明股实债)、《完税凭证》(电子或纸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股权对应的出资额”,而非“优先清算权的倍数”;若变更涉及“增资”,还需就新增注册资本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完税凭证需注明“优先清算权变更印花税”等字样,确保税款缴纳与变更事项对应——曾有企业因“完税凭证未注明用途”被税务局要求重新申报,延误了变更进度。

6. 投资人身份证明:若投资人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若投资人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投资人投资资格证明》(如银行资信证明、出资能力证明)。若投资人为境外机构,还需提供《境外机构投资备案表》《外汇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是税务部门确认“投资人主体资格”的关键,避免“虚假出资”“代持股权”等风险——例如,某企业因“投资人身份证过期”被税务局要求补正新身份证,导致变更登记推迟1周。

## 风险防范

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看似是“流程性工作”,实则暗藏“税务风险”与“法律风险”,企业需提前识别、主动防范,避免“小问题引发大麻烦”。最常见的风险是“材料不合规”,比如章程修正案与股东决议内容不一致、完税凭证缺失、身份证明过期等——根据税务部门统计,约30%的变更登记退回原因是“材料问题”。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企业的章程修正案将“优先清算权1倍”改为“1.5倍”,但股东决议中误写为“1.2倍”,导致两份材料“自相矛盾”,税务局要求重新出具决议,白白耽误了5天时间。因此,企业必须在提交材料前进行“交叉核对”,确保所有文件内容一致、格式规范。

第二大风险是“税种认定错误”,比如将“明股实债”认定为“股权投资”,导致少缴税款。例如,某投资人与企业约定“每年按出资额的8%收取固定回报,清算时返还本金”,但章程中未明确优先清算权的“固定回报”特征,企业仅按“股权转让书据”缴纳了印花税,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债权投资”,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投资人需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税款达200万元。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是“穿透审查”,即优先清算权的条款是否符合“股权投资”的特征(如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参与公司治理),若有“固定回报”“保本保息”等条款,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税种认定,避免“事后补税”的损失。

第三大风险是“变更时限延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逾期,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曾有企业因“优先清算权变更未及时申报”,被税务局罚款5000元,还影响了后续的融资进度。延误的原因往往是“部门协同不畅”——比如工商变更与税务变更未同步进行,或者材料准备时间过长。因此,企业需制定“变更时间表”,明确工商变更、税务变更、材料准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在30日内完成所有流程。

第四大风险是“信息更新不完整”,比如税务系统中“投资人信息”“章程条款”“股权结构”等未同步更新,导致后续清算申报时仍按原条款处理。例如,某企业在税务变更时仅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未更新“投资人股权比例”,结果未来清算时,税务部门按“原股权比例”核定应税所得,企业不得不重新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是“核对确认”,即在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后,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登记信息变更记录”,确保所有信息已更新;若有遗漏,立即联系税务机关补正。此外,企业还需建立“税务变更台账”,记录每次变更的时间、内容、材料等信息,便于后续核查。

## 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优先清算权变更的“材料补正记”。这家公司成立于2018年,2021年完成A轮融资,投资方为某VC机构,约定“优先清算权1倍”。2023年,为准备B轮融资,投资方要求将优先清算权调整为“1.5倍”,同时增加“转换权条款”(即可转换为普通股)。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只需修改章程”,忽略了股东决议与税务申报,直接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结果因“缺少股东决议”“未申报印花税”被退回。更麻烦的是,B轮融资的尽调时间紧,公司不得不加急召开股东会,补签决议,并连夜计算印花税(按1000万元出资额×万分之二点五=2500元),最终在尽调截止前2天完成变更。这个案例的教训是:优先清算权变更不是“单一文件变更”,而是“法律文件+税务文件”的整体变更,必须提前准备,避免“临时抱佛脚”。

案例二:某制造企业优先清算权变更的“明股实债风险”。这家企业成立于2015年,2020年引入投资人,约定“优先清算权2倍,且每年按出资额的10%收取固定回报”。2022年,投资人要求将“固定回报”改为“浮动回报”(与企业净利润挂钩),同时降低优先倍数至1.5倍。公司财务人员认为“降低了固定回报,税负会减少”,但忽略了“明股实债”的税务认定。税务局在审核时发现,虽然固定回报改为浮动回报,但“优先清算权2倍”的条款仍具有“保本”特征,认定为“债权投资”,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6%)、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合计税款达150万元。这个案例的启示是: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处理,不能仅看“条款表面”,而要看“交易实质”,若有“保本”“固定回报”等特征,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税种认定,避免“隐性风险”。

## 总结 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是企业融资与股权变更中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材料合规”与“税务准确”。从法律依据到章程修正,从股东决议到税务申报,每个环节都需细致操作,避免“材料不齐”“税种认定错误”“变更时限延误”等风险。作为14年注册办理经验的“老税务”,我常说:“变更登记不是‘走流程’,而是‘防风险’——材料准备得越充分,后续麻烦越少;税务处理得越准确,企业损失越小。” 未来,随着数字化税务的推进(如电子税务局的“智能审核”“一键变更”),优先清算权变更的流程可能会简化,但“法律合规”与“税务合规”的核心要求不会变。企业需建立“全流程税务管理”思维,将变更登记纳入“融资规划”的早期阶段,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变更高效、合规。对于加喜财税而言,我们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通过“材料预审”“流程跟踪”“风险预警”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变更登记中的“痛点”“难点”,让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发展。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在14年注册办理经验中发现,优先清算权变更的税务登记,企业最易陷入“材料准备不系统”“税种认定不清晰”两大误区。我们建议企业采取“三步走”策略:一是“提前梳理”,明确变更的法律依据与税务影响,避免“盲目提交材料”;二是“交叉核对”,确保章程修正案、股东决议、税务申报表等文件内容一致,减少“退回补正”的时间成本;三是“专业咨询”,针对“明股实债”“跨境变更”等复杂问题,提前与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沟通,规避“隐性风险”。加喜财税凭借丰富的实操经验与税务资源,可为企业提供“材料清单定制”“流程跟踪代办”“风险预警”等一站式服务,确保变更登记高效、合规,助力企业融资与股权变更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