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合伙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吗?
在全球化浪潮与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简称SWF)作为国家资本的重要载体,以其庞大的资金规模、长期的投资视野和战略导向,正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同时,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穿透征税”“责任隔离”等特性,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备受青睐。那么,当这两者相遇——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作为股东注册合伙企业?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合规、监管政策,更关乎资本运作的效率与风险。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深耕14年、见证过上千家企业注册与资本运作的从业者,我常常遇到客户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的基金想引入中东的主权资本,对方要求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入股,合伙企业能注册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今天,我们就结合实务经验与政策法规,从多个维度拆解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清晰的答案。
## 法律适配性:合伙企业的“股东”门槛与SWF的资格匹配
要回答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首先需要厘清两个核心概念:合伙企业的“股东”是什么,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主体性质是否满足这一资格。
从法律层面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因“GP(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LP(有限合伙人)仅出资”的结构,成为私募基金等资本运作的主流选择。与公司制企业不同,合伙企业没有“股东”概念,其出资人称为“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更准确的说法是作为“合伙人”(通常是LP)。
接下来看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主体性质。SWF是由国家设立和拥有、以外汇储备等资产为资金来源的机构投资者,其法律形式多样,有的国家采用“国有投资公司”(如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有的采用“政府养老基金”(如挪威政府养老基金),还有的采用“中央银行储备投资机构”(如中国中投公司)。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本质都是“国家主权实体下属的法人机构”,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这意味着,只要主权财富基金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理论上就具备作为合伙企业LP的资格。
但实践中,法律适配性还需结合合伙企业的类型进一步分析。例如,若SWF作为GP参与普通合伙企业,需承担无限责任,这对以“保值增值”为核心目标的SWF而言风险过高,实务中极为罕见;而作为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需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与经营管理,这与SWF“长期投资、被动管理”的特性高度契合。因此,从法律适配性看,主权财富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合伙企业设有额外门槛。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的GP必须是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牌照。若主权财富基金希望作为GP,需先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这一过程对境外SWF而言可能面临监管审批、团队资质等多重挑战。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SWF会选择以LP身份参与合伙企业,此时其法律适配性主要体现为“是否具备中基协对合格LP的要求”。根据中基协规定,私募基金的LP需满足“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财务门槛,主权财富基金凭借其万亿级的资产规模,显然远超这一标准,法律适配性不存在问题。
## 监管边界:SWF投资合伙企业的政策红线与合规路径
法律适配性解决了“能不能”的问题,而监管政策则决定了“怎么做”的问题。主权财富基金作为跨境资本的特殊载体,其投资行为不仅受中国《合伙企业法》约束,还需遵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行业准入等多重监管。对于加喜财税的团队而言,为客户设计“SWF+合伙企业”的架构时,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厘清这些监管边界,确保不触碰政策红线。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第一道关”
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境外主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国境内投资,只需遵守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其他领域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版)》,负面清单涉及金融、文化、汽车等33个领域,其中与合伙企业投资密切相关的包括:
- **金融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且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
- **文化业**:新闻传媒、广播电视等领域禁止外资投资。
若主权财富基金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上述领域,需特别注意外资股比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中东主权财富基金曾计划通过有限合伙架构投资中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根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需由中方控股,最终我们建议其通过“境内SPV(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既满足外资股比要求,又保留了LP的有限责任特性。
###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通道”
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大多来自境外,其投资合伙企业涉及跨境资本流入,需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國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实务中,SWF作为LP出资主要涉及两个环节:**初始出资**和**后续退出**。
初始出资时,SWF需通过外汇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获取《业务登记凭证》,这是后续资金汇入和利润汇出的前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政策的通知》,SWF的出资资金可以结汇为人民币用于合伙企业运营,但需提交合伙企业协议、出资证明等材料,确保资金用途与经营范围一致。例如,我们曾协助某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关联公司)投资一家新能源领域的有限合伙基金,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外汇局重点审核了“基金是否投资于负面清单行业”以及“资金是否用于境内项目”,我们提前准备了发改委的备案文件和项目可行性报告,顺利通过了审核。
退出环节,SWF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如分红、股权转让款)需办理“利润再投资”或“外汇支付”手续。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SWF可以选择将收益境内再投资(无需外汇登记),或汇出境外(需提交完税证明、利润分配决议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若合伙企业涉及境外投资(如通过VIE架构控制境外主体),还需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这一流程通常需要3-6个月,需提前规划。
### 行业监管:特殊合伙企业的“额外门槛”
若合伙企业属于特殊行业(如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还需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私募基金为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中基协备案,LP需为“合格投资者”(机构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主权财富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资产规模远超合格投资者标准,但需向中基协提交“LP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金来源说明等。
加喜财税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中东主权财富基金计划通过有限合伙架构投资中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但中基协在备案时对其“资金来源”提出了疑问——要求证明资金并非来自“敏感国家或受制裁实体”。我们协助客户准备了由该国财政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和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规意见,最终通过了备案。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对于来自敏感地区或受国际制裁风险的主权财富基金,行业主管部门的合规审查会更加严格,需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
## 实践案例:SWF参与合伙企业的真实操作与经验教训
理论探讨终需回归实践。在加喜财税14年的服务经历中,我们协助过多家主权财富基金完成合伙企业的注册与投资,也见证过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踩坑”案例。接下来,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拆解SWF参与合伙企业的真实操作流程与关键经验。
### 案例1:挪威政府养老基金投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
挪威政府养老基金(Government Pension Fund Global, GPFG)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主权财富基金之一,资产规模超过1.4万亿美元,其投资策略以“被动管理、ESG(环境、社会、治理)导向”著称。2021年,GPFG计划通过有限合伙架构投资一家专注于中国新能源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加喜财税受托协助其完成注册与备案。
**操作流程**:
1. **架构设计**:GPFG作为境外LP,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SPV)作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LP,境内GP由一家本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这一设计既满足了外资投资新能源领域的“负面清单”要求(香港SPV视为境外投资者,但新能源领域不属于负面清单限制类),又利用了香港的税收协定优势(中挪税收协定规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2. **材料准备**:核心材料包括《合伙企业协议》(明确LP不参与管理、GP的权限范围)、GP的基金管理人资质证明(中基协备案)、GPFG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挪威央行出具的资产规模证明)、外汇登记材料(香港SPV的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
3. **审批流程**:首先向发改委办理“外商投资备案”(FDI),由于新能源领域属于鼓励类,备案周期约15个工作日;随后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提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最后向中基协提交私募基金备案,需审核GP的合规情况和LP的资质,约20个工作日通过。
**经验教训**:GPFG对ESG的要求极高,在《合伙企业协议》中特别约定“基金投资的企业需符合ESG标准,GP需定期披露ESG报告”。这一条款在谈判初期引发争议——GP认为ESG评估会增加管理成本,最终我们通过“将ESG标准纳入GP的绩效考核,但不干预具体投资决策”的折中方案达成一致。此外,由于GPFG的决策流程较长(从立项到出资耗时6个月),我们提前与中基协沟通“预备案”机制,避免了因LP出资延迟导致的备案失败。
### 案例2:阿布扎比投资局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中国医疗健康领域
阿布扎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ADIA)是中东重要的主权财富基金,以“另类投资”为核心策略,近年来加大对医疗健康、科技等领域的布局。2022年,ADIA计划通过有限合伙架构投资一家中国医疗健康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但在注册过程中遇到了“行业准入”的挑战。
**问题背景**:医疗健康领域中的“医疗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负面清单规定“限于合资、合作”),而该基金计划投资的标的公司包括一家民营医院。ADIA作为LP,担心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医院会违反负面清单规定。
**解决方法**:加喜财税团队提出“架构拆分”方案:将合伙企业分为“母基金”和“子基金”,母基金由ADIA作为LP,GP负责投资于符合负面清单的行业(如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研发);子基金由母基金出资,专门投资于非限制类医疗领域(如医药流通、互联网医疗)。这样既避免了母基金直接投资限制类行业,又通过子基金实现了医疗健康领域的全产业链布局。
**监管沟通**:在向发改委备案时,我们提交了详细的“架构拆分说明”和“投资范围清单”,明确母基金不直接投资医疗机构,发改委最终认可了这一方案。此外,ADIA对“数据安全”有严格要求(医疗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我们在《合伙企业协议》中增加了“数据合规条款”,约定GP需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投资标的进行数据合规尽调,这一条款也得到了ADIA的认可。
**经验教训**:对于涉及限制类行业的投资,简单的“一刀切”架构不可行,需通过“拆分投资范围”“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政策风险。同时,主权财富基金往往有“个性化条款”(如ESG、数据合规),需在《合伙企业协议》谈判阶段提前沟通,避免后期因条款冲突导致项目停滞。
## 税务合规:SWF作为合伙企业LP的税务处理与筹划
税务是资本运作中的“隐形门槛”,主权财富基金作为跨境投资者,其税务处理不仅涉及中国税法,还需考虑与投资来源国的税收协定。合伙企业的“穿透征税”特性,使得SWF作为LP的税务处理比公司制企业更为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 “穿透征税”:合伙企业的税务本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利润“穿透”至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对于主权财富基金这一类“境外非居民企业”LP,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如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所得)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若来源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可享受优惠税率)。例如,挪威政府养老基金从中国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根据《中挪税收协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从10%降至5%;而阿布扎比投资局作为阿联酋主体,根据《中阿税收协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也为5%。
### 税务筹划的核心:避免“双重征税”与“税务成本叠加”
跨境税务筹划的核心在于“利用税收协定”和“优化收益结构”。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合伙企业前,需重点考虑两个问题:**收益类型**(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等)对应的税率差异,以及**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
以“股权转让所得”为例,若合伙企业通过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获得收益,该收益“穿透”至SWF LP,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SWF将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则属于“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同样按10%税率纳税。相比之下,若合伙企业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所得”,根据税收协定,也可享受5%-10%的优惠税率。
加喜财税曾协助某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关联公司)投资一家基础设施合伙企业,该基金的主要收益来源是项目公司的“分红”(股息所得)和“项目运营收益”(利息所得)。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均为5%,我们建议合伙企业在收益分配时优先选择“股息+利息”的混合结构,而非单一的“股权转让所得”,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 税务合规的“雷区”: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
主权财富基金作为LP,若与GP或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发生交易(如GP向合伙企业推荐投资项目、收取管理费),需特别注意“关联交易”的税务合规性。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一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例如,某中东主权财富基金作为LP,其关联GP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向项目公司收取了2%的“项目管理费”,该费用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通常为1%-1.5%)。税务机关在后续稽查中认定该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主权财富基金与关联方的交易需提前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包括市场可比价格、成本构成分析等,以证明交易的合理性。
## 风险控制:SWF作为LP的责任隔离与投资风险应对
主权财富基金的核心目标是“保值增值”,任何投资行为都需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作为合伙企业的LP,SWF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仍面临“合伙企业运营风险”“GP道德风险”“跨境政策风险”等多重挑战。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是SWF参与合伙企业的“安全阀”。
### 有限责任:LP的“保护伞”与“例外情形”
《合伙企业法》规定,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LP相较于GP的核心优势。但需注意,“有限责任”并非绝对,若LP出现“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的约定”等情形,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例如,某主权财富基金作为LP,在《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对GP的投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并在后续实际参与了GP的项目评审会议。当合伙企业因投资失败产生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该SWF“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企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主权财富基金作为LP,需严格遵守“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边界,即使拥有监督权,也应通过“咨询委员会”等机构行使,避免直接干预GP的日常决策。
### GP道德风险:通过“激励相容”机制降低风险
GP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其能力与诚信直接影响投资成败,但GP与LP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GP可能追求“管理费最大化”(倾向于扩大基金规模)而非“IRR(内部收益率)最大化”(倾向于长期优质项目)。主权财富基金作为LP,需通过《合伙企业协议》中的“激励条款”与“约束条款”,降低GP的道德风险。
常见的激励措施包括:**业绩分成(Carry)**,即GP获得基金收益的20%(通常为“回拨机制”,即先分配LP本金,再提取Carry);**跟投机制**,要求GP团队出资基金总额的1%-2%,与LP共担风险;**止损条款**,约定当基金净值低于某一阈值(如0.8元)时,GP需暂停投资并召开合伙人大会。
加喜财税在为某主权财富基金设计《合伙企业协议》时,特别增加了“GP负向追索条款”——若GP因“重大过失”(如尽职调查疏漏)导致投资损失,需用自有资金弥补LP的部分损失(最高不超过GP跟投金额的2倍)。这一条款虽然增加了GP的谈判难度,但有效约束了GP的道德风险,最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 跨境政策风险:动态跟踪与预案设计
主权财富基金的跨境投资面临“东道国政策变化”的风险,例如中国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调整、外汇管制收紧、行业监管趋严等。例如,2023年中国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资金池”“自融”等行为的监管,部分依赖“资金池”运作的合伙企业被迫清盘,导致LP投资损失。
应对跨境政策风险的核心是“动态跟踪”与“预案设计”。主权财富基金需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跟踪中国政策变化,建立“政策风险预警机制”;在《合伙企业协议》中增加“提前退出条款”(如政策变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继续运营,LP可要求GP回购份额)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适用国际仲裁,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避免国内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
## 行业适配性:哪些领域最适合SWF通过合伙企业投资?
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策略通常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大额化”特点,其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时,需选择与自身特性匹配的行业。结合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实践与中国产业政策导向,以下领域是SWF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的“优选赛道”。
### 新能源与碳中和:政策支持与长期回报的契合
全球主权财富基金中,挪威政府养老基金、阿布扎比投资局等已将“碳中和”作为核心投资策略,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市场,光伏、风电、储能等领域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政策支持力度大(《“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明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且具有稳定的长期回报(如风电、光伏项目的IRR通常在8%-12%)。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项目投资”结构,非常适合新能源领域的资本运作:LP(主权财富基金)提供长期资金,GP(新能源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筛选、建设和运营,双方优势互补。例如,加喜财税正在协助某中东主权财富基金设计一只“碳中和私募股权基金”,计划通过有限合伙架构投资中国西北的光伏电站和东南的海上风电项目,基金期限为10年(含3年投资期+7年回收期),符合SWF“长期投资”的特性。
### 基础设施REITs:稳定现金流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
基础设施投资是主权财富基金的“传统赛道”,公路、港口、数据中心等资产具有“现金流稳定、抗通胀”的特点。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推出,为基础设施投资提供了“退出通道”——合伙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打包发行REITs在交易所上市,实现“投-建-管-退”的闭环。
例如,新加坡淡马锡控股通过其基础设施部门(PSA International)投资中国港口项目,采用“有限合伙+项目公司”架构,LP为淡马锡关联基金,GP为港口运营管理公司,项目成熟后通过REITs退出,年化回报率可达6%-8%。对于主权财富基金而言,基础设施REITs既提供了稳定的分红收益(REITs强制分红比例不低于90%),又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的提升。
### 科技与硬科技:战略布局与产业升级的协同
科技领域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特点,与主权财富基金“战略投资”的目标高度契合。中国正大力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硬科技”领域迎来政策红利和市场机遇。
合伙企业的“灵活决策”机制,适合科技领域的“快速投资”需求——GP作为行业专家,可以快速判断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LP(主权财富基金)提供资金支持,无需像公司制企业一样复杂的决策流程。例如,某欧洲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有限合伙架构投资了一家中国AI芯片初创企业,基金在6个月内完成从尽调到出资的全流程,帮助企业完成了A轮融资,避免了因决策延迟错失市场窗口期。
## 总结与前瞻:SWF参与合伙企业的趋势与建议
通过对法律适配性、监管边界、实践案例、税务合规、风险控制、行业适配性六个维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权财富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合伙人)注册合伙企业,尤其是以LP身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政策、实践层面均具备可行性**。但这一过程需满足核心条件:选择与自身特性匹配的行业和投资结构,严格遵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通过《合伙企业协议》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进行前瞻性的税务筹划。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如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扩容、私募基金外资股比限制放宽),主权财富基金通过合伙企业参与中国市场的意愿将进一步提升。同时,ESG投资、数字化赋能等趋势也将影响SWF的投资策略——例如,越来越多的SWF要求合伙企业在投资决策中纳入ESG指标,利用大数据、AI等技术提升尽调效率。对于加喜财税这样的专业服务机构而言,未来的服务重点将从“注册代办”转向“全生命周期赋能”,包括架构设计、政策跟踪、税务筹划、退出规划等,帮助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国市场实现“安全、合规、高效”的投资。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凭借14年注册办理经验,深知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合规要点与实操难点。我们始终以“政策为纲、客户为本”,从前期的架构设计(如VIE搭建、SPV设立)到中期的审批备案(发改委、外汇局、中基协),再到后期的税务筹划与风险控制,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例如,在协助某中东SWF投资新能源基金时,我们通过“境内有限合伙+境外母基金”的双层架构,既满足了外资准入要求,又优化了税务成本;在处理某欧洲SWF的LP出资延迟问题时,我们通过与中基协沟通“预备案”机制,确保了项目顺利落地。未来,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变化与客户需求,助力更多主权财富基金通过合伙企业参与中国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