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监管的逻辑
聊经营范围限制,得先搞懂“股权穿透监管”到底在查什么。简单说,就是“向上查到底、向下查到根”——不仅要看基金直接的外资股东是谁,更要追溯到最终的实际控制人(Natural Person/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甚至穿透其关联方。以前外资股东用BVI、开曼群岛“空壳公司”持股,现在不行了,商委要求提供“最终受益人”的身份证、持股比例、资金来源证明,甚至要查这个受益人有没有在其他国家的金融违规记录。这么做的原因,说白了就两点:一是防止外资通过多层架构规避负面清单(比如想投禁止类行业,找几个境外“白手套”持股);二是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毕竟私募基金的钱一旦出境,监管怕“水花太大”。
举个例子,去年我们帮一家欧洲资管机构设QFLP基金,直接股东是它在香港的子公司,看起来没问题。但穿透后发现,这家香港子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是该机构的CEO,而这位CEO曾在2018年因“内幕交易”被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处罚过。商委直接亮红灯:实际控制人有金融不良记录,基金经营范围里的“证券投资管理”必须删除,只能保留“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客户当时急了:“我们基金根本不碰二级市场啊!”但监管的逻辑是——“股东资质决定业务边界”,你有问题,哪怕你不做,也不给你开这个口子。这就是穿透监管的“连带效应”,股东的历史污点,会直接传导到基金的经营范围上。
更麻烦的是“穿透层级”。以前一般查到第三层(比如基金→境外SPV→香港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在有些地方要求查到第五层。我们遇到过个案例:某外资股东通过“卢森堡公司→香港基金→BVI公司→境内持股平台→基金”的结构,结果商委要求把卢森堡公司的母公司(一家德国工业集团)也拉出来核查,理由是“该集团主营业务涉及精密制造,可能涉及技术出口管制”。最后客户不得不把经营范围里的“先进制造领域投资”改成“一般制造业投资”,生怕触发技术审查。所以企业得记住:穿透层级越深,经营范围的“敏感度”就得越低,不然很容易被“误伤”。
负面清单的边界
说到经营范围限制,绕不开的就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这个清单每年都在变,2023版比2020版多了20多条禁止类,比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电影制作发行”等。对QFLP基金来说,经营范围里但凡涉及负面清单里的领域,商委审批时基本就是“一票否决”——不管你股权结构多干净,股东背景多优质,只要碰了红线,直接打回。
最典型的是房地产领域。2021年后,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机构”,但有些QFLP基金想曲线救国,经营范围写“投资管理(不含房地产中介)”,结果穿透后发现外资股东是某境外地产基金,商委直接认定“实际控制人主营房地产,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嫌疑”,经营范围被强制删除“房地产相关表述”。我们有个客户去年栽在这个坑上:基金备案时经营范围写了“投资管理、咨询”,外资股东是新加坡一家投资公司,但穿透后查到这家投资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某地产集团,虽然基金没投过房地产,但商委要求补充“承诺不投资房地产”的专项说明,否则不予备案。最后客户只能乖乖签字,经营范围里加上“不含房地产投资”,才算过关。
除了禁止类,限制类的领域更“磨人”。比如“教育、医疗、金融”等行业,负面清单要求“外资股比不超过50%”“需中方控股”,但对QFLP基金来说,这直接关系到经营范围的“开放程度”。举个例子,某外资股东想通过QFLP投职业教育,经营范围里写了“职业教育投资”,但穿透后发现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达60%,商委直接指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需中方主导’的规定”,经营范围只能改成“教育辅助服务(不含办学)”——从“投资”到“辅助”,业务空间直接缩水。所以企业一定要记住:负面清单里的“禁止”碰不得,“限制”要慎写,最好提前和商委沟通,确认经营范围的表述是否属于“限制类”的擦边球。
基金类型的匹配
QFLP基金不是“千篇一律”的,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主要分为股权类、证券类、其他类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商委审批经营范围时,审核标准天差地别。股权类基金主要投未上市企业股权,证券类投股票、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其他类则可能投艺术品、红酒等“非标资产”。商委的逻辑很简单:“经营范围必须和基金类型匹配”,你想做股权投资,经营范围里写“证券投资”,那不是给自己找不痛快吗?
先说股权类基金,这是最常见的类型。经营范围一般会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但这里有个细节:如果基金拟投“外资限制类行业”(比如新能源汽车、高端制造),经营范围里必须明确“仅限非限制类行业投资”,否则穿透后外资股东属于限制类领域,直接被毙。我们去年帮一家硅谷VC设QFLP,想投中国AI芯片企业,经营范围里写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但商委要求补充“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类(芯片制造)”的说明,因为AI芯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虽然不在负面清单里,但监管担心外资通过基金“卡脖子”,所以经营范围的表述必须“精准打击”,不能含糊。
证券类基金就麻烦多了。首先你得有“证券投资管理”资质,这得证监会批,商委审批经营范围时,会要求先提供证监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其次,外资股东如果是境外金融机构(比如投行、基金公司),穿透后必须证明其“具备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否则经营范围里不能写“证券投资”。我们见过个案例:某外资股东是境外家族办公室,想通过QFLP做二级市场投资,经营范围写了“证券投资管理”,但穿透后发现该家族办公室从未管理过公募或私募基金,商委直接以“股东不具备证券投资资质”为由,要求删除该经营范围。最后客户只能改成“证券投资咨询”,连“管理”两个字都不能加,业务直接从“主动管理”变成“咨询服务”,亏大了。
其他类基金最“冷门”,也最容易踩坑。比如有些基金想投“红酒、艺术品收藏”,经营范围里写“文化艺术品投资、收藏”,但穿透后外资股东如果是境外拍卖行(比如苏富比、佳士得),商委会担心“通过基金洗钱”,经营范围必须加上“仅限境内交易”“不得涉及文物”等限制。还有的基金想搞“碳资产投资”,经营范围写“碳交易、碳资产管理”,但2023年后碳交易被列为“限制类外资准入行业”,除非外资股东是政府背景的碳基金,否则经营范围直接被驳回。所以企业想搞其他类基金,最好先查清楚投资标的的“外资准入属性”,不然经营范围写了也白写。
股东背景的影响
股权穿透监管下,外资股东“是谁”比“投什么”更重要。商委审批经营范围时,不仅要看股东的行业资质,还要看股东的性质(金融机构、实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等)、历史经营记录,甚至股东所在国的监管政策。这些因素像“筛子”,会把不合适的经营范围直接筛掉。
先说股东性质。如果是境外金融机构(比如黑石、KKR这类PE巨头),经营范围里写“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基本没问题,因为人家专业对口;但如果是实业企业(比如某境外汽车制造商),经营范围里写“金融衍生品投资”,商委就会问:“你一个造车的,为啥要搞金融衍生品?”去年我们遇到个客户:外资股东是德国某汽车零部件商,想通过QFLP做“供应链金融投资”,经营范围里写了“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管理”,结果商委要求补充“股东具备供应链金融经验”的证明,最后客户只能把经营范围改成“供应链管理咨询”,连“融资”两个字都不敢加。这就是“股东背景决定业务可信度”,非金融机构想搞金融类经营范围,难度堪比“登天”。
再说说股东的历史经营记录。如果外资股东曾因金融违规、税务处罚被处罚过,哪怕已经“上岸”,经营范围也会受影响。我们有个客户,外资股东是香港某投行,2019年因“操纵港股”被香港证监会罚款1.2亿港元,2022年想通过QFLP投内地生物医药,经营范围里写了“生物医药股权投资”,结果商委直接以“股东存在重大金融违法行为”为由,要求删除“生物医药”中的“创新药研发”相关表述——理由是“创新药研发涉及高风险投资,股东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最后客户只能改成“生物医药领域投资(仅限成熟期企业)”,从“投创新”到“投成熟”,直接错失了Pre-IPO的机会。所以企业一定要提前筛查股东的历史记录,别让“旧账”毁了新业务。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股东所在国的监管政策。如果外资股东来自“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比如被美国制裁的伊朗、朝鲜),商委会对经营范围“从严审核”,哪怕你想投“农业”这种最普通的行业,都可能被卡。去年有个极端案例:某外资股东是伊朗某食品公司,想通过QFLP投中国农业,经营范围里写了“农业投资、农产品加工”,结果商委以“伊朗属于制裁国家,外资来源存在风险”为由,直接不予备案。最后客户只能放弃,找了家沙特企业当股东,才搞定。所以企业选外资股东时,不仅要看“钱够不够”,还得看“国家靠不靠谱”。
跨境业务的边界
QFLP基金天然带有“跨境”属性——境外资金进来,境内项目投出去,可能还要把收益汇出去。但商委对经营范围里涉及“跨境业务”的表述,一直卡得很严,生怕资金“大进大出”引发金融风险。所以“跨境投资管理”“外汇资金运用”这类词,不是你想写就能写的。
最常见的雷区是“跨境资产配置”。很多基金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外资基金,经营范围里写“跨境资产配置”没问题,结果商委直接驳回: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QFLP基金“主要投向境内项目”,跨境资产配置属于“例外情形”,必须额外申请“QDLP资格”(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而且额度有限。我们去年帮某外资资管机构写经营范围,写了“跨境资产配置、全球资产配置”,结果被商委打回:“先去申请QDLP额度,批了再说。”最后客户只能改成“境内资产配置、全球市场研究”,从“配置”到“研究”,业务直接“缩水”。
还有“外汇资金运用”的表述。有些基金想投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比如中概股),经营范围里写“外汇资金用于境外证券投资”,商委会要求提供“外汇管理局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而且基金规模里必须有明确比例(比如不超过30%)用于境外投资。我们见过个案例:某基金规模5亿,想用2亿投中概股,经营范围里写了“外汇资金用于境外证券投资”,但商委发现基金合同里没有“境外投资比例上限”,直接要求补充“境外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的条款,否则经营范围不予备案。所以企业想写跨境相关业务,必须提前和外管局沟通,确认“外汇额度”和“投资比例”,不然经营范围写得再漂亮,也是“空中楼阁”。
更麻烦的是“跨境收益汇出”的经营范围表述。有些基金为了“吸引外资”,在经营范围里写“支持跨境收益分配、利润汇出”,结果商委会认为“这属于承诺性条款,超出经营范围审批范畴”,要求删除。正确的做法是:经营范围里只写“投资管理、收益分配”,具体的汇出政策,等基金备案后再和外管局谈。我们有个客户去年因为这个被退了三次材料,商委的工作人员直接说:“你们先把‘投资’做明白,再想‘汇出’的事。”所以企业记住:经营范围别写“承诺”,只写“能力”,别给自己挖坑。
特殊行业的禁区
除了常规的股权、证券投资,QFLP基金有时候想碰一些“特殊行业”,比如房地产、VIE架构企业、加密货币等。这些行业要么是监管重点“照顾”对象,要么是政策“灰色地带”,商委在审批经营范围时,基本是“零容忍”——只要沾边,直接枪毙。
先说房地产。虽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房地产”,但有些基金想“曲线救国”,经营范围里写“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结果穿透后外资股东如果是境外地产基金,商委会直接认定为“变相投资房地产”,经营范围被强制删除。我们去年帮某外资银行设QFLP,想投内地商业地产的REITs,经营范围里写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结果商委以“房地产属于禁止类外资准入行业”为由,要求删除“不动产”相关表述,最后只能改成“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管理”——虽然只差两个字,但“基础设施”是允许的,“不动产”直接出局。这就是“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企业写经营范围时,一定要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术语”,别自己造词。
再说VIE架构企业。VIE(可变利益实体)是中概股赴美上市的常见工具,但2021年后,监管对“VIE架构”的态度越来越严,明确要求“QFLP基金不得投资采用VIE架构的企业”。所以经营范围里如果写“VIE架构企业投资”,直接被驳回。我们见过个案例:某外资股东想通过QFLP投某教育类VIE企业,经营范围里写了“教育行业投资、VIE架构咨询”,结果商委直接叫停:“VIE架构属于‘规避监管’,基金经营范围不得涉及。”最后客户只能改成“教育行业投资(仅限非VIE架构企业)”,还必须承诺“不投资VIE企业”,才勉强过关。所以企业想投VIE架构,最好别写进经营范围,不然“找死”。
最“敏感”的是加密货币。2021年,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文“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QFLP基金想碰加密货币,基本等于“自杀”。我们去年有个客户,外资股东是某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想通过QFLP做“区块链技术投资”,经营范围里写了“区块链技术研发、数字资产投资”,结果商委直接“红牌罚下”:“数字资产属于虚拟货币,禁止外资准入。”最后客户只能改成“区块链技术研发(不含数字资产)”,连“加密货币”的“边”都不敢沾。所以企业记住:加密货币、虚拟资产这些词,经营范围里永远不要出现,不然别说商委,连市场监管局都可能直接拒签。
表述的合规陷阱
除了上述“硬限制”,经营范围的“表述合规性”也是商委审核的重点。很多企业觉得“差不多就行”,结果因为“用词模糊、超范围描述”被退回材料,甚至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我见过最夸张的案例:某基金经营范围写了“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结果商委要求解释“相关咨询”具体是什么——是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还是投资咨询?最后客户只能改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补充了“不含”的限定词,才通过备案。这就是“表述差之毫厘,审批谬以千里”,企业写经营范围时,一定要“精准、具体、无歧义”。
最常见的问题是“模糊表述”,比如“等”、“相关”、“及其他”等词。商委认为这些词属于“兜底条款”,容易导致“超范围经营”。比如“投资管理、咨询等”,商委会问:“‘等’包括什么?是法律咨询还是税务咨询?”所以必须把“等”去掉,明确列出具体咨询类型。还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其他投资”是什么?是艺术品?是红酒?商委会要求补充说明,否则不予备案。我们去年帮某基金写经营范围,客户想“留点余地”,写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合法投资”,结果商委直接驳回:“‘其他合法投资’属于模糊表述,必须明确投资领域。”最后只能改成“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含房地产、证券)”,虽然“缩水”了,但总算过了。
另一个坑是“超范围描述”。比如基金想投“未上市企业股权”,经营范围里写成“企业上市辅导、上市咨询”,这就属于“超范围”——因为“上市辅导”需要证监会颁发的“保荐机构资质”,QFLP基金根本没有。商委会认为“经营范围超出基金类型”,直接不予备案。我们见过个案例:某基金经营范围写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上市财务顾问”,结果商委指出“财务顾问业务需要证监会审批,基金不具备资质”,要求删除“上市财务顾问”。最后客户只能改成“私募股权投资、财务咨询(不含上市财务顾问)”,才勉强过关。所以企业记住:经营范围不能“画大饼”,必须和基金备案类型、股东资质匹配,不然“画得越大,摔得越狠”。
## 总结 聊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在股权穿透监管下,商委对QFLP基金经营范围的限制,本质是“防风险、促合规”——既要防止外资通过多层架构规避负面清单,又要确保基金“投什么、写什么”,不搞“挂羊头卖狗肉”。对企业来说,注册QFLP基金,别只盯着“钱从哪来”,更要关注“股东是谁、钱要投去哪里、经营范围怎么写”。提前做股权穿透核查,筛查股东背景,对照负面清单“划重点”,和商委、外管局多沟通,才能少走弯路。 未来随着监管趋严,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审批可能会更“精细化”——比如根据外资股东的行业背景,分类审核经营范围;或者引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随时更新禁止、限制类表述。对企业来说,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适应”:在设立基金前,找专业机构做“经营范围合规预审”,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QFLP基金注册中,股权穿透监管下商委对经营范围的审核已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加喜财税凭借14年实操经验发现,企业最易踩坑的三大环节:一是穿透后外资股东的历史污点(如金融违规)导致经营范围“连带受限”;二是模糊表述(如“等”“相关”)被认定为“超范围经营”;三是特殊行业(如房地产、VIE)的“擦边球”直接被红牌罚下。我们建议企业:先做股东背景“体检”,再对照负面清单“划重点”,最后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术语”精准表述——唯有“穿透到底、表述精准”,才能让经营范围成为基金的“通行证”,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