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核心条款
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宪法”,是规范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明确基金运作规则的根本性文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合伙协议不仅要满足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定,还需体现私募基金的“专业性”与“合规性”。**实践中,超过80%的基金备案驳回源于合伙协议条款不完整或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这份文件必须“字斟句酌”。
首先,**出资条款**是合伙协议的基石。需明确GP与LP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GP通常以“货币+专业劳务”出资,但需注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劳务出资的评估方式需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且需在协议中明确“劳务出资的价值评估方法及占比上限”,避免后续争议;LP则必须以货币出资,且需明确“各LP的认缴金额、实缴时间”,尤其要区分“认缴”与“实缴”的节奏——很多新手容易混淆,导致备案时因“实缴比例不足”被退回。比如我们曾服务过一只消费基金,LP在协议中约定“首期实缴30%,剩余6个月内缴足”,但实际首期仅实缴20%,协会直接反馈“实缴进度与协议不符”,最终不得不暂停备案重新修改协议。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与决策机制**是GP与LP博弈的核心。需明确GP的权限范围(如投资决策、资金调拨、管理人关联交易等)、决策流程(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表决机制),以及LP的监督权(如查阅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知情权)。特别要注意“关联交易”条款——GP若与被投企业或第三方存在关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如需全体LP同意或独立第三方评估),否则可能被视为“利益输送”,违反《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记得2019年一只医疗基金因GP未在协议中明确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被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备案周期延长了3个月。
第三,**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条款**直接关系到LP的投资回报,必须“清晰可执行”。私募基金的分配方式通常有“先回本后分利”(瀑布式分配)和“按项目分配”两种,需在协议中明确“分配顺序”“分配比例”“分配时间节点”。例如,约定“LP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GP才开始提取业绩报酬(Carry)”,或“单个项目退出后,80%收益分配给LP,20%作为GP报酬”。同时,亏损承担需遵循“风险共担”原则,GP需承担无限责任,LP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这一条虽是法定条款,但仍需在协议中“重申”,避免LP误以为“有限责任”意味着“不承担任何风险”。
最后,**入伙、退伙与争议解决条款**是基金“生命周期”的“安全阀”。入伙需明确“新LP的资格审核流程”(如需全体LP同意)及“出资继承”规则;退伙则需区分“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尤其要明确“LP退伙时未退出项目的估值处理方式”(如按基金净资产份额或项目公允价值计算),这是避免后期纠纷的关键。争议解决条款建议约定“仲裁”(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而非诉讼,因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优势,更符合私募基金的私密性需求。我们曾遇到一只基金因协议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基金注册地”,后因LP与GP跨省纠纷,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最终不得不和解收场——这样的教训,值得每个从业者警惕。
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合伙协议拟定后,即可进入工商登记阶段。工商登记是私募基金“合法身份”的“出生证明”,材料准备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登记效率。**实践中,各地工商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登记要求略有差异,但核心材料高度一致**,需提前了解注册地的“政策红线”(如部分园区对“私募”字样的使用有限制)。
首当其冲的是**《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私募基金名称需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等字样,且不得使用“金融”“证券”“保险”等可能误导公众的字样。比如“XX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是规范的,但“XX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就可能因“财富”字样被要求变更名称。此外,名称中的“有限合伙”字样必须体现,且不得使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制企业名称。我们曾帮客户注册一只AI基金,因名称中用了“科技”二字,被工商认为“表述模糊”,最终不得不调整为“XX市XX人工智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可见,名称拟定不仅要“响亮”,更要“合规”。
其次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这份材料需全体合伙人签字(自然人需亲笔签名,企业需加盖公章),内容需与合伙协议完全一致。特别注意“合伙人类型”栏:需明确区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并注明GP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GP为企业,需附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若GP为自然人,需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无不良从业记录承诺书”(部分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去年我们服务一只文创基金,因GP是自然人,且未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工商退回两次——后来联系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才通过,可见细节决定成败。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是容易被忽视的“隐形门槛”。私募基金的经营场所需满足“实际办公”要求,不能是“虚拟地址”或“挂靠地址”。需提供租赁合同(租期至少1年)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若使用自有房产,需提供“自有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曾有客户为了节省成本,使用“共享办公空间”的地址,但因租赁合同中“用途”栏写的是“办公”,而实际未在该地址办公,被工商部门“实地核查”时发现,最终登记被驳回——所以,千万别在“经营场所”上动歪脑筋,监管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委托代理人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流程性”但不可或缺的材料。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特别注意《委托书》的“授权范围”需明确(如“代为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避免因授权模糊导致工商部门不予受理。此外,部分地区工商部门还要求提供《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表》,需详细列出每个合伙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等信息——这份表格看似简单,但一旦填写错误(如LP出资比例计算错误),可能导致整个登记流程卡壳。
基金备案合规文件
工商登记完成后,私募基金需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这是基金“合法募资”与“运作”的“通行证”。**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的要求极为严格,2022年数据显示,私募基金备案平均补正次数达2.3次,其中“法律意见书”和“基金合同”是“重灾区”**。因此,备案材料的准备必须“对标监管”,容不得半点马虎。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是备案工作的“行动指南”。在准备备案材料前,必须逐条研读这份文件,尤其要关注“募集完成”“实缴出资”“投资者适当性”等核心要求。例如,《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需满足‘所有投资者均已完成投资’‘基金实缴比例不低于100%’(认缴制下需明确实缴期限)”,这意味着若LP未实缴到位,基金根本无法备案。我们曾遇到一只基金,因LP约定“6个月内实缴”,但在备案时已超过3个月仍未实缴,协会直接反馈“募集完成证明不足”,最终只能先暂停备案,待LP实缴后再提交——所以,“时间节点”一定要卡准。
**《私募基金合同》**(部分机构仍称“合伙协议”,但协会要求统一为“基金合同”)是备案的核心文件,需严格按照协会《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撰写。合同需包含“总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的披露”“风险揭示”“争议解决”“当事人”等章节,且每章内容需“完整、准确、无歧义”。特别要注意“风险揭示”条款,不能简单写“投资有风险”,而需具体列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并说明“基金可能亏损50%以上”等极端情况——曾有客户因风险揭示过于笼统,被协会要求“重新撰写风险揭示书,并全体LP签字确认”,备案周期延长了1个月。
**《法律意见书》**是备案的“关键门槛”,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书需对“基金设立”“GP资质”“募集合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等事项发表明确结论,且需加盖律所公章及两名执业律师签字。实践中,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包括:“GP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GP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募集过程未履行‘双录’要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录音录像)、“LP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有限合伙型基金LP不得超过50人)。记得2020年一只量化基金,因法律意见书中未说明“LP穿透核查后的最终投资者数量”,被协会要求“补充穿透核查材料并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白白浪费了2周时间——所以,法律意见书一定要“事无巨细”,不能留任何“模糊地带”。
**《募集说明书》**与**《投资者承诺函》**是证明“募集合规”的直接证据。募集说明书需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等级、费用结构、募集流程”等信息,且内容需与基金合同一致;投资者承诺函则需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知悉投资风险”“不存在代持”等。特别要注意“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如银行资产证明、纳税申报表);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财务报表。这些材料需“原件扫描件”,且清晰可辨——曾有客户因资产证明中“金额”字迹模糊,被协会要求重新提供,导致备案延迟。
合伙人资质证明
私募基金的合伙人资质是监管的“红线”,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通过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需满足特定资质要求,任何“资质瑕疵”都可能导致备案失败甚至行政处罚**。因此,在注册前,必须对GP与LP的资质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人人合规、项项达标”。
**普通合伙人(GP)的资质**是基金备案的“第一道门槛”。若GP为机构,需满足“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如净资产不低于实缴资本的50%)”“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GP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需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可查,且“管理人类型”需与基金类型一致(如股权基金需对应“股权类管理人”,证券基金需对应“证券类管理人”)。若GP为自然人,需满足“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等条件,但实践中,自然人作为GP的情况较少(因需承担无限责任,且缺乏专业管理能力),更多是由专业管理公司担任GP。我们曾服务一只地产基金,因GP未在中基协登记(而是委托第三方“代持”管理人资格),被协会直接认定为“无资质管理人”,基金备案被拒,最终只能更换GP,导致前期投入全部打水漂——所以,GP资质“必须真实、必须自有”,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有限合伙人(LP)的资质**是“合格投资者”的核心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LP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此外,LP人数需符合法定上限:有限合伙型基金LP不得超过50人(穿透计算后),且不得为“资管产品”(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除非符合“资管新规”的“一层嵌套”要求)。实践中,“穿透核查”是LP资质的“重头戏”——协会要求核查LP的“最终投资者”,若LP为合伙企业,需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法人,确保最终投资者不超过50人且均为合格投资者。记得2021年一只FOF基金,因LP中的一只有限合伙企业未穿透核查,导致最终投资者数量达到60人,协会要求“清理超限LP”,最终不得不退还部分LP资金,基金规模缩水30%——所以,LP资质“穿透式核查”一步都不能少。
**关联方资质证明**是容易被忽视的“隐藏风险点”。私募基金的关联方(如GP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的投资顾问等)需满足“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等条件。若关联方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基金备案可能被拒绝。例如,我们曾遇到一只基金,其GP的控股股东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处罚,虽然GP本身无问题,但协会仍要求“说明关联方对基金管理的影响”,最终补充了“风险隔离措施”及“关联方承诺函”才通过备案——所以,关联方资质“背景调查”必须做,不能只看GP本身,要看“整个生态圈”是否干净。
募集说明书规范
募集说明书是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展示“投资价值”与“风险边界”的“窗口”,也是监管机构核查“募集合规”的重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募集说明书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实践中,募集说明书的不规范不仅会导致备案被拒,还可能引发投资者投诉,甚至面临监管处罚。
**基金基本情况**是募集说明书的“门面”,需清晰、简洁地介绍基金的“身份信息”。包括基金名称(需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基金类型(如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基金管理人(GP名称及备案编码)、基金托管人(若有,需提供托管机构名称及编码)、基金规模(总认缴额及实缴额)、存续期限(如3+2年,即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募集目标(如“投资于人工智能领域早期企业”)等。这些信息需“一字不差”与工商登记及基金合同一致,否则会被认定为“信息不一致”。比如我们曾帮客户撰写募集说明书,因“基金规模”写成了“5亿元”,而工商登记为“3亿元”,被协会要求“统一信息并说明原因”,白白增加了补正成本。
**投资策略与范围**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核心内容”,需具体、可执行。投资策略需说明“基金的投资方向”(如“专注于Pre-A轮到A轮的AI硬科技企业”)、“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可转债优先股”)、“投资限制”(如“单一企业投资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范围需明确“可投资资产类别”(如“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禁止投资领域”(如“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特别要注意“投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比如“投资于所有未上市企业”会被认为“缺乏针对性”,需细化到“特定行业、特定阶段”。记得2018年一只消费基金,因投资范围写了“可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被协会要求“删除房地产相关表述”,否则不予备案——所以,投资策略与范围“宁窄勿宽”,既要体现专业性,也要符合监管导向。
**风险揭示**是募集说明书的“安全阀”,需“全面、具体、有针对性”。不能简单罗列“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而需结合基金的投资策略,说明“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例如,一只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科技企业”的基金,需揭示“汇率风险”(如美元升值可能导致人民币计价收益缩水)、“政治风险”(如政策变动导致项目退出受阻)、“流动性风险”(如未上市企业退出周期长,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笼)。此外,还需说明“基金可能亏损50%以上”等极端情况,并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我们曾见过一份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仅写了“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被协会认定为“风险揭示不充分”,要求重新撰写并全体LP签字确认——所以,风险揭示“不能走过场”,要让投资者真正“看懂风险、承担风险”。
**募集流程与费用**是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需透明、无隐藏。募集流程需说明“募集对象”(如“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如“私募推介,不得公开宣传”)、“认购流程”(如“投资者提交申请→风险测评→签署合同→打款”);费用结构需明确“管理费”(如“按年收取,为基金实缴规模的2%”)、“业绩报酬”(如“按项目收益的20%提取Carry”)、“其他费用”(如“托管费、审计费”)。特别要注意“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和“计提方式”,避免“双重收费”或“隐性收费”。比如一只基金约定“LP收回全部本金后,GP提取20%收益”,但未说明“收益是否包含LP本金”,这会被认为是“模糊表述”,需明确为“LP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GP提取超出实缴出资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内控制度框架
内控制度是私募基金“稳健运作”的“防火墙”,也是监管机构核查“合规管理”的核心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涵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人员管理等各个环节**。实践中,内控制度缺失或流于形式,不仅会导致备案被拒,还可能因“管理失当”引发投资者纠纷,甚至被监管机构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备案”等措施。
**投资决策制度**是内控制度的“核心引擎”,需明确“谁决策、如何决策”。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由GP代表、外部专家(如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组成,明确投决会的“召集方式”(如“由GP总经理召集”)、“表决机制”(如“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策权限”(如“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投决会审议”)。此外,还需建立“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制度”,规定“项目筛选标准”(如“PE ratio<20倍、ROE>15%”)、“尽职调查流程”(如“实地调研、财务核查、法律尽调”)、“风险评估报告”要求。我们曾服务一只新能源基金,因投决会成员中“外部专家占比不足30%”,被协会要求“调整投决会结构”,否则不予备案——所以,投资决策制度既要“专业”,也要“独立”,避免“一言堂”。
**风险控制制度**是内控制度的“安全网”,需覆盖“全流程、全风险”。需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的闭环机制,明确“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如“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制定止损策略”)、“风险指标”(如“单一行业投资占比不超过40%”“基金净值回撤不超过15%”)、“风险预警机制”(如“当净值回撤达到10%时,向GP提交预警报告”)。特别要注意“流动性风险控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需明确“退出策略”(如“IPO、并购、股权转让”)及“退出时间表”(如“投资后3-5年内退出”),避免“资金沉淀”。记得2022年一只医疗基金,因未建立“止损机制”,导致投资的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基金亏损40%,LP集体要求罢免GP——所以,风险控制制度“不能纸上谈兵”,要真正落地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是内控制度的“透明窗”,需保障LP的“知情权”。需明确“信息披露频率”(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如“基金净值、投资组合、项目进展、风险事件”)、“信息披露方式”(如“书面邮寄、邮件发送”)。特别要注意“重大事项”的范围,如“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合同修改、项目重大亏损”等,需“及时”(如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LP披露。我们曾遇到一只基金,因投资的某企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及时向LP披露,导致LP通过媒体得知后集体投诉,最终被协会出具“警示函”——所以,信息披露“要及时、要主动”,不要等监管“找上门”。
**人员管理制度**是内控制度的“支撑点”,需确保“专业、稳定”。需建立“基金经理任职资格”制度,明确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如“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从业记录”(如“无被行业协会处罚记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纳入考核指标;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制度”,要求员工“不得从事与基金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泄露基金信息”。特别要注意“投资经理的兼职限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投资经理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除非“兼职不影响本职工作且经基金管理人同意”。我们曾帮客户备案一只量化基金,因投资经理在某券商“兼职”,被协会要求“提供兼职证明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承诺”,最终才通过备案——所以,人员管理“要严格”,不能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