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前的准备
境外公司要想在中国顺利设立合伙企业,审批前的准备可是“磨刀不误砍柴工”。说实话,这事儿真不是小事儿,咱们得先把“家底”摸清,把“路”规划好。首先得明确的是,中国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可不是摆设,它们像游戏规则一样,规定了谁能进来、怎么进来、进来后得遵守啥。比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境外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但得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尤其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也就是咱们常说的“负面清单”。如果境外公司的业务属于禁止类,那直接就“game over”了;属于限制类的,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我记得2019年帮一家德国环保企业做咨询,他们想做污水处理合伙企业,一开始没注意看负面清单,结果发现污水处理属于限制类,需要先拿到生态环境部的批复,白忙活了一个月,这就是没提前做功课的教训。
接下来,得确定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三种,境外公司选哪种类型,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税务安排和运营管理。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合关系紧密、信任度高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里,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结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里特别常见,很多境外母公司喜欢通过LP身份进入,既能参与分红又不用无限背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类企业中一个合伙人因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其他合伙人不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有一次,一家新加坡咨询公司想和国内一家设计院搞合伙,一开始想选普通合伙,我赶紧给他们算了笔账:如果设计院出了个重大项目失误,新加坡公司可能要赔光家底,后来改成有限合伙,新加坡公司做LP,只承担出资责任,这才稳妥下来。所以,选对合伙类型,相当于给企业上了“保险”。
然后,得做合规性自查。境外公司作为合伙人,首先得证明自己“合法存在”——也就是提供有效的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这些文件都得经过公证和认证,一般是先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再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有些国家还得办理“海牙认证”,这个流程比较耗时,建议至少提前2个月准备。其次,出资方式也得合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劳务出资不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外)。如果用非货币出资,得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价值”或“虚假出资”。我见过一个案例,香港一家科技公司想用专利技术作价,结果评估报告显示专利价值被夸大了3倍,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了申请,后来重新找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才把问题解决。最后,还得查清楚“实际控制人”是谁。现在中国对“穿透式审查”抓得很严,如果境外公司背后有境内主体,或者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人,可能就构成“假外资”,这种情况下审批会更严格,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内资企业,影响税收和外汇管理。所以,提前把这些合规问题捋清楚,才能避免后续“踩坑”。
名称核准流程
合伙企业名称就像人的“身份证”,得先核准才能用,这个环节看似简单,其实“门道”不少。名称的构成有固定格式: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划一般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比如“上海”“深圳前海”;字号就是企业自己起的名字,得两个以上汉字,不能和已注册的企业重名或近似,也不能有不良影响(比如“暴力”“色情”之类的词);行业要体现企业的主营业务,比如“科技咨询”“贸易”;组织形式就是“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我记得2020年帮一家美国生物制药企业做名称核准,他们想叫“中美生物医药合伙企业”,结果字号“中美”被驳回了,理由是“有误导公众认为是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合资的嫌疑”,后来改成“赛诺生物医药合伙企业”,“赛诺”是音译,既保留了品牌元素,又避免了歧义,这才通过。所以,起名不能“想当然”,得先查重,还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别在这上面栽跟头。
名称核准现在大部分地区都走线上了,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部分地区还支持“一网通办”,和营业执照申请一起提交。线上提交的好处是方便快捷,但填的时候得仔细,比如字号、行业、行政区划这些信息,一个字都不能错。提交后,市场监管局会在1-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是6个月,过期就得重新申请。如果被驳回,系统会给出驳回理由,比如“与已有企业名称近似”“行业表述不规范”等,这时候得根据理由修改,再重新提交。我遇到过最麻烦的一个客户,是日本一家贸易公司,他们想叫“东亚贸易合伙企业”,结果连续三次被驳回,第一次因为“东亚”和“东南亚”近似,第二次因为“贸易”行业表述太宽泛,第三次因为“东亚”可能引起政治误解,最后改成“东和国际贸易合伙企业”,才勉强通过。说实话,起名这事儿,有时候得“退一步海阔天空”,别太执着于最初的想法。
名称核准还有一些“雷区”得避开。比如,不能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除非有特殊规定(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可以加“(中国)”字样,但需要国务院批准);不能使用党政机关、军队机关名称或者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的字样;不能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另外,字号如果和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也可能被驳回,比如不能叫“华为合伙企业”“腾讯合伙企业”,除非有授权。我见过一个案例,一家德国机械企业想用“西门子”作为字号,结果被商标局异议,后来才发现“西门子”是驰名商标,普通企业根本不能用,最后只能改用“西姆机械合伙企业”,虽然可惜,但也是没办法的事。所以,名称核准前,最好先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一下有没有重名,再咨询一下专业机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材料提交要点
材料提交是审批流程中的“重头戏”,材料不齐、不对,审核肯定过不了,所以得“精打细细”。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境外公司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如果是租赁合同,还得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意见书(有些地区要求,尤其是涉及特殊行业的)、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清单和出资验资报告(如果是货币出资)或评估报告(如果是非货币出资)。这些材料听起来不少,但每一样都有“讲究”,不能马虎。
境外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是“硬通货”,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公证是指由境外公司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认证是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公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比如,一家英国公司要提供注册证明,得先由英国当地的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到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整个流程大概需要2-4周,如果加急的话,能缩短到1-2周,但费用会高一些。我遇到过最紧急的一次,是法国一家企业在自贸区设立合伙企业,因为项目要赶进度,客户要求1周内完成认证,我们联系了巴黎的一家公证处,他们加急办理,又协调了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加急认证,最后赶在截止日期前把材料交上去了,客户当时就松了口气,说“你们真是救星”。所以,境外公司的材料一定要提前准备,别等快到截止日期了才着急。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必须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目的、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很多境外公司喜欢直接用母公司的合同模板,这可不行,因为中国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有特殊要求。比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将全部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方式,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我见过一个案例,香港一家投资公司作为GP,国内一家企业作为LP,合伙协议里写了“LP不承担亏损,全部亏损由GP承担”,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这违反了《合伙企业法》,要求修改,后来改成“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伙协议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确保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也得“达标”。如果是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如果是租赁房产,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一般要在1年以上。有些地区还要求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比如物业出具的证明,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使用证明。我遇到过一个问题,客户在自贸区租了一间办公室,租赁合同是英文的,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而且翻译件需要翻译机构盖章,客户一开始觉得“多此一举”,后来才知道,这是为了确保租赁内容真实有效,避免出现“假租赁”的情况。所以,场地证明的材料一定要齐全,语言问题也要注意,如果是外文材料,必须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审核核心要点
市场监管局在审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申请时,会重点关注几个“核心要点”,这些要点直接关系到申请能不能通过,所以咱们得提前了解,避免“踩雷”。第一个要点是“主体资格审核”,也就是看境外公司是不是“合法合规”的。市场监管局会核查境外公司提供的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公证认证手续是否齐全,境外公司是否处于存续状态(没有被解散、破产)。如果境外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那肯定不行。另外,还会核查境外公司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要求,比如是否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行业,是否属于限制类且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我记得2021年帮一家澳大利亚矿业企业做咨询,他们想设立合伙企业从事稀土开采,结果市场监管局告知他们,稀土开采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需要先拿到自然资源部的批复,后来客户因为等不及批复,只能放弃了。所以,主体资格审核是“第一关”,必须确保境外公司“干净合规”。
第二个要点是“合伙协议审查”,也就是看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市场监管局会重点审查合伙协议中关于“责任承担”“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入伙退伙”等条款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约定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否承担无限责任,LP是否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利润分配是否公平,有没有将全部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情况;入伙退伙的程序是否明确,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我见过一个案例,一家美国科技企业作为GP,国内一家企业作为LP,合伙协议里写了“LP可以参与企业管理”,这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要求修改,后来改成“LP有权监督GP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参与具体决策”,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伙协议不能“随便写”,得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来。
第三个要点是“出资合规性审核”,也就是看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真实、合法、足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劳务出资不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外)。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确保资金已经到位;如果是非货币出资,需要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要合理,不能“高估价值”或“虚假出资”。市场监管局会对出资情况进行“穿透式审查”,也就是核查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有没有涉及洗钱、逃汇等违法行为。我见过一个案例,一家香港公司作为合伙人,用一台进口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结果评估报告显示机器设备的原值和市场价值差距太大,市场监管局怀疑“虚假出资”,后来客户重新找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详细的评估报告,才证明出资真实有效。所以,出资合规性是“硬指标”,必须确保真实、足额。
第四个要点是“经营范围审核”,也就是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规定。经营范围要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确定。如果经营范围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比如金融、医疗、教育等),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向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比如,设立从事医疗服务的合伙企业,需要先拿到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从事金融服务的合伙企业,需要先拿到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总局的批复。我见过一个案例,一家新加坡医疗企业想设立合伙企业从事医疗服务,经营范围里写了“内科诊疗”,但没有提供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了申请,后来客户补齐了材料,才顺利通过。所以,经营范围审核要“分清主次”,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先办手续。
登记发照流程
如果前面的审核都通过了,就到了“登记发照”环节,这相当于给企业“上户口”,是整个审批流程的“最后一公里”。市场监管局在审核通过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然后企业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了。营业执照是企业的“身份证”,上面记载着企业名称、类型、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等重要信息,企业开展一切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它。领取营业执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场领取,需要携带《登记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另一种是邮寄送达,现在很多地区都支持“执照邮寄”,企业可以在申请时选择邮寄,执照会直接寄到指定的地址。我记得2022年帮一家台湾地区企业做登记,客户因为疫情无法来大陆,我们选择了邮寄送达,执照寄到他们在上海的办公室,客户收到后特别高兴,说“没想到这么方便,不用跑一趟就能拿到执照”。
拿到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刻章备案”。企业需要刻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刻章完成后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机构备案,备案完成后才能使用。刻章的费用大概在几百到一千元不等,根据印章材质和数量而定。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拿到营业执照后急着签合同,没来得及刻章,结果合同上只能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对方企业不接受,后来我们协调刻章机构加急刻制,才解决了问题。所以,刻章备案要“及时办”,别影响后续经营。另外,还需要到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日常转账、工资发放、税务缴纳等。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银行会对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出具《开户许可证》。开户一般需要1-2周时间,建议提前联系银行预约。
最后,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外汇登记”。税务登记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税务机关会核定企业的税种、税率、纳税期限等。外汇登记则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如果需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外汇管理局会登记企业的外汇账户信息、外汇收支范围等。虽然税务登记和外汇登记不是市场监管局负责的,但它们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的“必备手续”,如果不办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拿到营业执照后没办税务登记,结果无法开具发票,客户无法收钱,后来我们赶紧协助办理了税务登记,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所以,登记发照后,还要及时办理后续手续,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后续监管要求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完成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还需要遵守市场监管局的“后续监管要求”,否则可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影响企业的信用和经营。后续监管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合规检查”三个方面。首先是年度报告,企业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从业人数等。年度报告是企业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交账”,必须真实、准确,如果虚假填报,会被处以罚款,甚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为了“好看”,在年度报告中虚报了营业收入和利润,结果被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不仅被罚款5万元,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了银行贷款和招投标,后来我们协助客户修改了年度报告,才移出了异常名录。
其次是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重大变化包括:企业名称、类型、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变更,以及合伙人入伙、退伙,企业解散、破产等。信息公示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的变化情况,保障交易安全。比如,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企业的对外签约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不及时公示,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我记得2020年帮一家日本贸易企业办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变更完成后我们第一时间帮他们公示了信息,后来有客户通过系统查询到变更情况,放心地和他们签订了合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信息公示要及时、准确,别“藏着掖着”。
最后是合规检查,市场监管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进行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等违法行为。如果检查发现问题,市场监管局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逾期不改,会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在设立合伙企业时,用一台旧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但评估报告显示机器设备的“成新率”过高,市场监管局检查后认为“虚假出资”,责令客户在3个月内补足出资,客户后来重新评估了机器设备,补足了出资,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处罚。所以,合规检查是企业经营的“紧箍咒”,必须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别抱有侥幸心理。
常见问题与应对
在境外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的审批流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提前了解,可能会“卡脖子”,影响审批进度。第一个常见问题是“语言障碍”。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大多是外文的,而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交中文材料,这就需要翻译。但翻译不是“随便找个人就行”,必须找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件需要翻译机构盖章,否则不被认可。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自己找了“懂英语的朋友”翻译了合伙协议,结果翻译件里的条款和原文意思不一致,市场监管局要求重新翻译,耽误了半个月时间。所以,语言问题一定要找专业机构解决,别“因小失大”。另外,合伙协议中的专业术语(比如“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也要准确翻译,不能“望文生义”,否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
第二个常见问题是“政策理解偏差”。不同地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比如自贸区和非自贸区的政策就不同,自贸区一般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审批流程更简化,而非自贸区可能需要更多的前置审批。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在自贸区设立合伙企业,以为不需要前置审批,结果经营范围里有“医疗器械销售”,需要先拿到药监局的批准,后来才知道自贸区对“医疗器械”这类限制类行业也需要前置审批,只是审批流程更短。所以,政策理解要“因地制宜”,最好咨询当地市场监管局或专业机构,别“想当然”。另外,政策变化也比较快,比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每年都会更新,要及时关注最新政策,避免“过时”。
第三个常见问题是“材料补正”。很多时候,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会因为不符合要求被驳回,需要“补正”。材料补正的原因很多,比如名称不合规、合伙协议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资证明不齐全、场地证明不合规等。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第一次提交的材料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市场监管局要求补正,客户后来补充了“仲裁条款”,才通过了审核。材料补正虽然常见,但也要“及时”,如果超过补正期限,申请会被驳回,需要重新提交。所以,收到补正通知后,要尽快按要求修改材料,别“拖延时间”。另外,补正材料时最好一次性补全,别“补一点交一点”,这样会影响审批效率。
第四个常见问题是“变更与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如果发生合伙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类型变更等情况,需要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企业解散、破产,需要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流程和设立登记类似,但材料要求不同。比如,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协议、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供新的行业证明(如果是前置审批项目)。注销登记则需要提供清算报告、税务注销证明、债务清偿证明等。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因为经营不善,要注销合伙企业,但没注意到需要“税务注销”,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先办理税务注销,才能办理注销登记,客户后来补办了税务注销,才完成了注销手续。所以,变更与注销也要“按规矩来”,别“省步骤”。
总结与前瞻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市场监管局审批流程,看似复杂,但只要“摸清规律”,提前准备,就能“化繁为简”。从审批前的准备(法律依据、合伙类型选择、合规性自查),到名称核准(格式要求、避坑指南),再到材料提交(清单要求、公证认证、合伙协议审查),然后是审核要点(主体资格、合伙协议、出资合规、经营范围),接着是登记发照(执照领取、刻章备案、银行开户、税务外汇登记),最后是后续监管(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合规检查),每个环节都有“讲究”,需要仔细对待。通过前面的分析和案例可以看出,审批流程的核心是“合规”,只有确保企业合法设立、合法经营,才能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
从个人12年的从业经验来看,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最关键的“三个词”是“提前”“专业”“耐心”。“提前”是指提前了解政策、准备材料,避免“临时抱佛脚”;“专业”是指找专业机构(律师、翻译、评估)协助,避免“自己瞎折腾”;“耐心”是指审批流程需要时间,别着急,一步一步来。我见过太多客户因为“着急”而走弯路的例子,要么材料没准备齐全,要么政策没搞清楚,结果耽误了时间,还浪费了钱。所以,建议境外公司在设立合伙企业前,一定要找专业的财税或法律机构咨询,制定详细的计划,确保审批流程顺利。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流程可能会更加“简化”“高效”。比如,自贸区的“一网通办”可能会推广到全国,实现“全程电子化”;负面清单可能会进一步“缩水”,更多行业会向外资开放;数字化监管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可能会提高审核效率,减少人为干预。但同时,监管也会更加“严格”,比如对虚假出资、虚假年报的处罚力度会加大,对“穿透式审查”的要求会更高。所以,境外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时,不仅要关注“审批流程”,还要关注“监管趋势”,做到“合规先行,长远发展”。
加喜财税作为一家有12年从业经验的财税服务机构,在协助境外公司设立合伙企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深知,审批流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企业的成败,因此,我们会从“前期咨询”到“材料准备”,从“名称核准”到“登记发照”,再到“后续监管”,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专业服务。我们会帮助客户规避“语言障碍”“政策偏差”“材料补正”等常见问题,确保审批流程顺利高效。同时,我们会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建议,帮助企业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选择加喜财税,让境外公司的中国之路“更顺畅、更放心”。
加喜财税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成为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佳伙伴”。我们相信,只有“深入了解客户需求,精准把握政策脉搏”,才能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服务。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财税服务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更多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