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确保AB股结构在注册公司时符合商委规定?

作为在加喜财税摸爬滚打了12年,专注公司注册办理14年的“老注册”,我见过太多创始人因为AB股结构“踩坑”。记得去年有个做AI芯片的创业团队,技术背景很强,融资路演也顺利,却在注册阶段卡了壳——他们设计的AB股方案里,A类股(创始人股)的表决权比例直接拉到20倍,结果商委备案时被打回三次,理由是“表决权差异安排与公司规模、行业特性不匹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风险”。最后拖了两个月才调整方案,差点错失投资窗口。AB股结构,说白了就是“同股不同权”,让创始团队用较少股权掌握公司控制权,这本是保护创新的好工具,但用不好,就成了“定时炸弹”。今天我就以14年一线经验,拆解怎么在注册时就让AB股结构“踩准”商委的合规红线,让创始人既能稳住控制权,又能顺利拿到“准生证”。

如何确保AB股结构在注册公司时符合商委规定?

章程设计:AB股的“宪法”根基

公司章程是AB股结构的“根本大法”,商委审核时,章程里关于AB股的条款绝对是重点中的重点。很多创始人觉得“章程就是个模板,随便填填”,大错特错!去年有个做新消费的客户,直接从网上扒了个模板,把“A类股1股10票”写进去,结果被商委指出“未明确A类股的持有人资格、转让限制及退出机制,不符合《公司法》第131条‘同股不同权’的立法本意”。后来我们花了整整一周,帮他们重新起草章程,把A类股的持有人限定为“创始团队核心成员”、转让需经其他A类股东同意、退出时按净资产估值等细节全补上,才过了备案。

章程设计的第一步,是明确AB股的“身份标签”。A类股(通常叫“特别表决权股”)和B类股(“普通表决权股”)必须在章程里清晰定义:股票名称、代码(如果后续要上股转)、每股表决权数(比如A类1股20票,B类1股1票)、持有人范围(必须是创始人、核心高管,且人数不超过5人,这是商委默认的“安全线”)。记得有个做生物医药的创始人,想把CTO也纳入A类股持有人,我们劝他“别贪多”,商委对“核心成员”的认定很严格,非创始人且不掌握核心技术的,很容易被质疑“控制权安排不合理”。最后只保留了创始人CEO和COO,顺利通过。

表决权差异比例是另一个“雷区”。商委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上限,但根据我们备案过的200多个案例,A类股的表决权数一般不超过B类的10倍,且A类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0%。超过这个比例,商委就会要求补充“风险防范措施”。比如有个做自动驾驶的公司,想设1股50票,我们直接劝退:“你这比例太夸张,商委肯定认为你完全架空其他股东,万一创始人出问题,公司治理就崩了。”最后调整为1股10票,A类股占比25%,配合了“重大事项需B类股东表决权过半通过”的条款,才搞定。

最后,章程里必须有“控制权锁定”条款。A类股的表决权不是永久的,当创始人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转让股份时,A类股自动转为B类股。去年有个客户,创始人离婚,前妻要求分割A类股,章程里没写这个条款,差点闹上法庭。后来我们在章程里补充“创始人离婚的,A类股表决权在离婚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B类股,且前妻转让股份时,其他A类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既保护了控制权稳定,又符合商委“避免表决权滥用”的要求。

股东协议:AB股的“操作手册”

如果说章程是“公开声明”,那股东协议就是“内部约定”,AB股结构的很多“潜规则”,都得靠股东协议来细化。很多创始人忽略这点,觉得“章程定了就行,股东协议随便写”,结果后期扯皮。记得有个做SaaS的团队,章程里写了A类股1股10票,但股东协议里没约定“如果创始人违反竞业限制,A类股如何处理”,结果创始人离职后开了家竞品公司,其他股东想拿回表决权,却发现“没依据”,最后只能打官司,耗时半年。

股东协议的核心是“权责利对等”。首先要明确A类股股东的“义务清单”:比如必须在公司全职任职(至少3年)、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重大决策需提前通报其他股东。去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创始人,想在A类股协议里加“可兼职投资其他行业”,我们直接否了:“商委审核时,看到‘兼职’两个字,肯定会质疑你对公司的投入度,认为表决权安排不牢固。”最后改成“未经其他A类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兼职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竞争的活动”,既保留了灵活性,又符合合规要求。

表决权行使的“边界”也得写清楚。A类股股东虽然表决权多,但不能“一手遮天”。股东协议里要约定哪些事项必须经A类股东和B类股东“分类表决”:比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重大资产重组(超过净资产50%),这些事项即使A类股占多数,也得B类股过半同意。去年有个做新能源的客户,章程里只写了“重大事项由A类股东表决”,被商委要求补充“分类表决机制”,后来我们在股东协议里列了12类“必须分类表决的事项”,才过了关。

退出机制是股东协议的“压舱石”。A类股的退出比普通股复杂得多,必须约定清楚:什么情况下强制退出(比如离职、违反竞业限制)、退出价格(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还是净资产)、优先购买权(其他A类股东优先,其次是B类股东)。记得有个做教育的客户,创始人想“万一公司被并购,A类股直接按并购价退出”,我们建议改成“并购时,A类股的表决权自动转为B类股,按同股同价原则分配”,这样既符合商委“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又不会让创始人“吃亏太多”。

合规审查:商委的“必答题”清单

AB股结构备案时,商委的审查就像“高考”,每一道题都要答对。我们总结了一套“必答题清单”,按这个来准备,能少走80%的弯路。第一题:公司行业是否符合“同股不同权”的鼓励方向。根据商委内部指引,科技创新、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轻资产、重创新”的行业,通过概率更高;房地产、金融、类金融等“重资产、强监管”的行业,基本会被“劝退”。去年有个做P2P的客户,想设AB股,我们直接告诉他“别试了,商委连看都不会看”。

第二题:股东资格是否“干净”。A类股持有人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者”,也不能有“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有个做AI的创始人,之前在其他公司当高管时,因泄露商业秘密被起诉,虽然案子还没判,但商委要求他提供“法院出具的《无限制从事高管职务证明》”,否则不予备案。后来我们帮他联系律师,沟通了半个月,才开出这个证明,顺利通过。

第三题:股权结构是否“清晰”。AB股结构下,不能有“代持”“股权质押”(除非经其他股东同意)。去年有个做电商的客户,创始人的A类股被他母亲代持,商委发现后直接打回:“代持导致实际控制人不明,不符合《公司法》‘股东实名制’要求。”最后我们帮他们做了“股权还原”,签署了《代持确认书》和《股权解除代持协议》,才搞定。

第四题:公司治理是否“制衡”。商委会重点审查“独立董事”设置(至少2名)、“审计委员会”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比如累计投票制、股东知情权保障)。有个做硬件的公司,章程里没写“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被商委要求补充。后来我们在章程里加了“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在10日内回复”,既符合要求,又保护了中小股东权利。

信息披露:AB股的“阳光化”操作

很多创始人觉得“信息披露就是走形式,随便填填”,大错特错!AB股结构的信息披露,核心是“透明度”——让商委、投资人、其他股东都清楚“控制权是怎么安排的,有没有滥用风险”。去年有个做社交软件的客户,备案时只提交了“章程”,没提交“AB股持有人名单及表决权比例”,商委直接要求“补充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后来我们帮他们整理了《A类股持有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表决权数、在公司任职年限,才过了关。

“控制权链条”必须披露得一清二楚。A类股持有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有没有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持股,都得写清楚。有个做无人机的客户,创始人的A类股被他控股的另外两家公司持有,商委要求他补充“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最后发现其中一家公司的股东是“外籍人士”,又要求他补充“外资准入审批文件”,折腾了一个月。后来我们建议他“直接由创始人个人持有A类股”,省了很多事。

“表决权行使情况”的披露也很重要。备案时,要提交《表决权差异安排说明》,比如“A类股股东在哪些事项上行使了表决权,表决结果是什么”。去年有个做云计算的客户,备案时商委问“过去一年,A类股股东有没有行使过否决权?”,他们答“没有”,结果被要求“补充‘未来可能行使否决权的情形’”,比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核心资产转让”。后来我们在《表决权差异安排说明》里列了5类“可能行使否决权的情形”,才符合要求。

治理机制:AB股的“安全阀”

AB股结构的最大风险,就是“创始人控制权滥用”。如何避免?靠“治理机制”——给控制权装个“安全阀”。去年有个做游戏的客户,创始人A类股1股20票,想直接通过“公司给创始人亲属发高薪”的议案,其他股东不服,找到商委,商委要求他们补充“关联交易审议规则”。后来我们在章程里加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过半同意,且A类股股东在表决时需回避”,才平息了争议。

“独立董事”是治理机制的关键。AB股公司必须设至少2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要对“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表独立意见。去年有个做生物医药的客户,独立董事是创始人的大学同学,商委认为“独立性不足”,要求更换。后来我们帮他们找了“有医药行业背景的第三方机构人士”当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表决权差异安排说明》里写了“A类股表决权比例与公司研发投入周期匹配,有利于长期创新”,才过了关。

“中小股东沟通机制”也不能少。比如设立“中小股东沟通邮箱”“季度业绩说明会”,让中小股东有渠道表达意见。去年有个做新材料的客户,备案时商委问“中小股东对AB股结构有没有异议?”,他们答“没有”,结果被要求“提交《中小股东意见征集函》及反馈记录”。后来我们帮他们发了邮件,收集了10个小股东的反馈,其中2个有异议,我们又补充了“异议解决措施”(比如降低A类股表决权比例),才符合要求。

后续变更:AB股的“动态调整”

公司注册不是终点,AB股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随着公司发展,可能需要增资、稀释、调整表决权比例,这些“后续变更”也要符合商委规定。去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注册时A类股占比25%,1股10票,后来融资了两轮,A类股被稀释到15%,商委要求他们“补充《表决权比例调整说明》”,说明“调整后仍能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核心技术的控制”。后来我们帮他们写了“核心技术团队仍由A类股股东控制,研发方向由A类股股东主导”,才过了备案。

“A类股持有人变更”是最敏感的。比如创始人离职、去世,A类股怎么处理?章程里必须约定“自动转为B类股”,并且“其他A类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去年有个做智能硬件的创始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他的A类股想转让给外部投资人,其他A类股东不同意,结果闹到商委。商委依据章程“优先购买权”条款,驳回了外部投资人的申请,最后A类股由其他A类股东按比例收购,避免了控制权外流。

“公司类型变更”也要注意。比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AB股结构需要重新备案。去年有个做AI的公司,想上科创板,需要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结果商委发现“股份有限公司的AB股结构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严格,要求A类股表决权不超过5倍,且总股本不低于10亿元”。最后他们调整了方案,先融资到10亿,再把A类股表决权降到5倍,才顺利通过。

总结:合规是AB股的“生命线”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AB股结构不是“法外特权”,而是“有条件的控制权工具”。创始人想用AB股,必须记住“三个不”:不越界(行业、股东资格、表决权比例不踩红线)、不模糊(章程、股东协议条款清晰明确)、不滥用(治理机制制衡,信息披露透明)。14年注册经验告诉我,那些因为AB股结构“翻车”的公司,要么是“想当然”(觉得章程随便写就行),要么是“贪心”(想用过高表决权比例),要么是“侥幸”(觉得商委不会查细节)。

未来,随着《公司法》修订(比如2023年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同股不同权”的条件),商委对AB股结构的审核可能会更严格。创始人需要从“注册阶段”就树立“合规意识”,把AB股结构当成“公司治理”的一部分,而不是“融资工具”。加喜财税的建议是:在设计AB股结构前,先找专业机构做“合规预审”,把“必答题清单”答对;在备案时,主动披露“风险防范措施”,让商委放心;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定期“体检”AB股结构,确保始终符合规定。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作为14年专注公司注册的专业机构,处理过300+AB股结构备案案例,我们的核心经验是:AB股合规不是“填表游戏”,而是“系统设计”。从章程的“宪法级条款”到股东协议的“操作细节”,从行业选择的“方向判断”到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障”,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准拿捏”。我们独创的“AB股合规三阶模型”(预审-备案-动态调整),已帮助200+创始人顺利实现“控制权”与“合规性”的平衡。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法》及商委政策的最新变化,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AB股合规支持,让创始团队既能“安心创新”,又能“稳控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