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时,如何保障创始人在市场监管局中的决策主导权? 作为在加喜财税做了12年注册、14年财税服务的“老法师”,我见过太多创始人在融资后的“甜蜜烦恼”——钱拿到了,公司却“不是自己的了”。最近有个做智能硬件的创始人朋友,融资时为了快速拿到资金,稀里糊涂签了“投资人一票否决权”条款,结果公司要换个logo、改个产品名,都得先问投资人“同不同意”,连去市场监管局变更登记时,投资人都要盯着章程改了又改。他说:“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宁可慢点拿钱。” 其实,融资时创始人最该担心的不是“钱少”,而是“权失”。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司登记和监管的核心部门,股权结构、章程条款、董事人选等信息一旦备案,就成了法律认可的“公司治理说明书”。这些信息直接决定谁能在股东会“说了算”、谁能在董事会“拍板”,甚至谁能在公司“生死存亡”时握有决定权。今天就结合我经手的案例和踩过的“坑”,从6个关键方面聊聊:融资时,怎么通过市场监管局登记环节,牢牢抓住决策主导权。 ## 股权结构设计:用“架构”守住“话语权”

很多创始人以为“股权比例=决策权”,融资时拼命保住51%的股权,结果投资人用“AB股”“一致行动人”等手段,照样把决策权攥在手里。市场监管局登记时,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谁占多少股”,而是一套“权力分配系统”。去年我帮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做融资方案时,投资人要求持股40%,创始人团队持股60%,但创始人担心投资人后续联合其他小股东“架空”自己。我们设计了“有限合伙+AB股”的双层架构:创始人团队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GP由创始人担任,LP包括创始团队和投资人),这家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公司60%股权;同时,创始人持有的普通股享有的“每股10票表决权”,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享有的“每股1票表决权”。市场监管局备案时,我们重点明确了“持股平台的GP拥有全部投票权”和“AB股的表决权差异”,这样即使投资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40%,也只能通过LP身份享受收益,实际投票权牢牢掌握在创始人手里。后来公司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时,投资人想改“AB股条款”,直接被市场监管局备案的章程“挡了回去”——因为架构设计时就把“表决权差异”写进了章程备案,改不了。

融资时,如何保障创始人在市场监管局中的决策主导权?

股权结构设计的核心是“分离收益权与表决权”。市场监管局登记时,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表决权差异”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否则默认“一股一票”。我见过一个做SaaS的创始人,融资时投资人要求“优先股”,但没约定表决权,结果登记时按“一股一票”算,投资人持股35%就能在股东会撼动创始人的51%。后来打官司才发现,当初签协议时“优先股”只写了“优先分红”,没写“表决权差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章程里也没约定,只能吃哑巴亏。所以融资时,一定要让律师在协议里明确“优先股/普通股的表决权安排”,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章程时把这些条款“白纸黑字”写进去——毕竟,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公示效力”比私下协议更有保障。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股权陷阱”是“代持”。有些创始人为了满足投资人“持股比例”的要求,找亲戚朋友代持股份,结果市场监管局登记时显示“代持人持股”,一旦代持人反悔(比如想自己当股东、或者把股权卖给第三方),创始人连变更登记的资格都没有。之前有个做教育的客户,融资时让姐夫代持10%股权,后来姐夫离婚,前妻要分这10%股权,创始人只能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归属,耗时整整8个月,期间公司融资计划全搁浅。所以代持不是“捷径”,融资时要么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要么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时签“股权代持协议”并备案(虽然各地监局对代持备案要求不一,但至少要保留好协议原件,以备登记核查时使用)。

## 章程特殊条款:用“文字”锁死“控制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市场监管局备案的章程条款,直接决定谁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很多创始人融资时把章程当成“格式文件”,随便抄模板,结果投资人用“看似合理”的条款,慢慢蚕食决策权。我见过一个做餐饮的连锁品牌,融资时投资人要求在章程里加“新增门店需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结果创始人想开新店,投资人以“不符合品牌定位”为由连续否决3次,眼睁睁看着竞争对手抢占了市场。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把“新增门店”的决策权划归股东会(2/3以上通过即可),董事会只负责“门店选址的可行性审核”,这才把主动权抢回来——市场监管局备案新章程时,投资人虽然不乐意,但条款合法合规,只能接受。

章程里的“一票否决权”条款,是投资人最爱用的“控制武器”,但创始人完全可以“反向设置”。比如针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投资人通常会要求“一票否决”,但创始人可以争取“对涉及主营业务的核心事项(如核心技术许可、核心品牌授权)保留一票否决权”。去年帮一家新能源公司做融资时,投资人在协议里要求“所有对外投资需投资人同意”,我们就在章程里加了一款“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对外投资,由股东会决议,创始人享有一票否决权;非主营业务的投资,需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市场监管局备案时,投资人起初反对,但律师拿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理力争,最终投资人妥协——因为“主营业务投资”确实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法律不禁止创始人保留否决权。

章程中的“董事提名权”条款,直接影响董事会控制权。融资时,投资人通常会要求“按持股比例提名董事”,比如投资人持股30%,就能提名1名董事(假设董事会3人)。但如果创始人能让章程约定“创始人拥有1名董事的固定提名权,无论股权比例如何变化”,就能确保在董事会里至少有一席“自己人”。之前帮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做融资时,投资人持股45%,要求提名2名董事(董事会共3人),我们争取到“创始人永久提名1名董事”的条款,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后来公司要调整物流合作方,投资人推荐的董事想换合作方,创始人提名董事以“合作方性价比低”为由反对,最终方案被否,避免了因投资人“短期利益”损害公司长期合作稳定性。

## 控制权协议:用“约定”弥补“登记空白”

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信息是“静态”的,但公司治理是“动态”的。很多控制权安排(如一致行动人、投票权委托)不需要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但对保障创始人决策权至关重要。去年我帮一家AI公司做Pre-A轮融资时,创始人团队3人持股60%,但内部意见不统一,投资人担心“创始人内斗”影响公司发展。我们设计了“一致行动人协议”:3位创始人在股东会上投票时,必须保持一致意见,且协议约定“若创始人之一违反协议,需向其他创始人支付违约金(按其持股价值的20%计算)”。虽然这份协议不需要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但我们把它和融资协议一起提交给了投资人,投资人看到创始人团队“拧成一股绳”,很快放了款。后来公司要引进新的联合创始人,3位创始人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快速达成一致,避免了传统“股东会决议”的繁琐流程。

投票权委托是创始人“借力打力”的好工具。有些投资人(如财务投资人)不关心公司日常经营,只想“赚快钱”,创始人可以争取“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之前有个做硬件的创始人,融资时投资人持股25%,但明确表示“不参与公司经营,只关心分红”。我们在协议里加了“投票权委托条款”:投资人将其持有的25%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委托期限为“公司上市前”。市场监管局登记时,虽然不显示“投票权委托”,但这份协议在工商变更时作为“附属文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后来公司要研发新产品,投资人虽然持股25,但投票权在创始人手里,股东会顺利通过决议,没耽误研发进度。

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也是控制权协议的重要部分。有些创始人为了满足投资人“员工持股”的需求,让员工代持股份,但市场监管局登记时显示“代持人持股”,一旦员工离职或闹矛盾,很容易出问题。之前有个做互联网的公司,CTO离职时要求把代持的5%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创始人不给,CTO直接去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理由是“登记我是股东”。后来我们找到当初签的《股权代持协议》,里面明确“代持股权的表决权、处分权均归创始人所有,代持人不得擅自处置”,市场监管局最终驳回了CTO的申请。所以代持时,一定要签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表决权归属”“股权处置限制”等条款,即使不需要备案,也要保留好原件,以备登记核查时使用。

## 董事会席位:用“位置”守住“决策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枢”,市场监管局备案的“董事人选”,直接决定谁能“拍板”公司重大事项。融资时,投资人通常会要求“按持股比例进入董事会”,比如投资人持股30%,就能提名1名董事(假设董事会5人)。但如果创始人能让章程约定“创始人拥有董事长职位”,就能通过“主持会议”“议程设置”等权力,影响董事会决策方向。去年帮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做B轮融资时,投资人持股35%,要求提名2名董事(董事会共5人),我们争取到“创始人担任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程”的条款。后来公司要研发一款新型呼吸机,投资人推荐的董事认为“风险太高,应该先做现有产品的迭代”,创始人通过董事长身份把“新型呼吸机研发”列入会议议程,并提前准备了详细的市场调研报告,最终董事会3票赞成(创始人+2名独立董事),2票反对(投资人董事),项目顺利推进。

独立董事的“人选把控”,是创始人平衡投资人权力的关键。很多投资人会要求“提名独立董事”,但创始人可以争取“独立董事需经创始人同意”。之前有个做消费品牌的客户,投资人持股40%,要求提名1名独立董事,我们争取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创始人书面同意”的条款。后来投资人想推荐一个“只懂财务不懂消费”的独立董事,创始人以“不符合公司行业特性”为由拒绝,最终选了一位有快消品行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在品牌年轻化决策上给了创始人很大支持。市场监管局备案时,独立董事信息虽然需要提交,但“创始人同意权”的条款写进了章程,投资人无法强行塞人。

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必须在章程中明确,避免投资人“越权干预”。有些投资人会在协议里写“董事会需对日常经营事项进行审批”,比如“单笔超过10万元的支出需董事会同意”,这会让创始人丧失经营自主权。我们帮一家做软件的公司做融资时,投资人要求“所有超过50万元的支出需董事会批准”,我们就在章程里加了一款“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董事会只负责审批年度预算、重大投资等事项”。市场监管局备案时,投资人起初反对,但律师指出《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行使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决议权)的规定,日常经营属于总经理职权,董事会无权干预,最终投资人妥协。后来公司要采购一批服务器,总经理直接审批,没耽误项目上线,避免了因“董事会审批慢”错失市场机会。

## 股东协议:用“细节”堵住“权力漏洞”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虽然不需要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但与章程冲突时,以“约定在先”为准。融资时,很多创始人只关注“股权比例”,忽略了股东协议里的“隐性条款”,结果投资人通过协议里的“领售权”“拖售权”,把公司“卖掉”自己却不知情。去年我帮一家做教育的客户做A轮融资时,投资人协议里写了“若其他买家愿意以5倍PE收购公司,创始人必须同意出售”,这就是典型的“领售权”。我们帮创始人争取到“领售权触发条件需满足:①公司连续两年盈利;②收购方必须是战略投资者(非竞争对手);③收购价格需经独立第三方评估不低于6倍PE”。后来公司发展不错,有竞争对手想以5倍PE收购,投资人想触发领售权,但创始人拿出股东协议里的“6倍PE”条款,成功阻止了低价出售。市场监管局登记时,虽然不显示股东协议,但这份协议在工商变更时作为“重要文件”提交,投资人无法反悔。

“反稀释条款”是融资时创始人的“保护伞”,能避免后续融资时股权被过度稀释。常见的“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规定:若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本轮,投资人有权无偿获得股权,使本轮投资价格降至后续融资价格。但创始人可以争取“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即按“本轮融资金额/(本轮融资金额+后续融资金额)”的比例计算补偿,对创始人更友好。之前有个做智能硬件的创始人,融资时签了“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后续融资时股价跌了50%,投资人无偿拿走了他20%的股权,创始人从持股51%变成31%。后来我们帮他做下一轮融资时,坚持用“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虽然后续股价又跌了30%,但创始人只稀释了10%的股权,仍保持相对控制权。市场监管局登记时,虽然反稀释条款不直接体现在章程里,但会在股东协议里明确,后续融资时必须遵守,避免投资人“事后反悔”。

“清算优先权”条款,决定公司“关门时”谁先拿钱。投资人通常会要求“优先分配权”(即清算时先拿回投资本金+约定回报),剩下的钱才分给创始人。但创始人可以争取“参与式优先权vs非参与式优先权”——“参与式”是拿完优先回报后,还按股权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非参与式”是只拿优先回报,不参与剩余分配。显然,“非参与式”对创始人更有利。去年帮一家做电商的公司做融资时,投资人要求“参与式优先权(回报率2倍)”,我们争取到“非参与式优先权(回报率1.5倍)”。后来公司清算时,投资人拿回了本金+1.5倍回报,剩余财产按创始人持股70%分配,创始人比“参与式”多拿了近30%的钱。市场监管局登记时,清算优先权虽然不直接体现在章程里,但股东协议里明确约定,清算时必须按协议执行,避免投资人“多分钱”。

## 工商登记策略:用“规范”避免“纠纷”

市场监管局登记是公司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很多创始人在融资时只顾“签协议”,忽略了登记时的“细节把控”,结果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去年我帮一家做食品的公司做融资时,投资人要求把“董事长”从创始人变为自己,理由是“投资人持股多,应该当董事长”。创始人当时觉得“无所谓”,就同意了。结果后来公司要开新工厂,投资人以“董事长不同意”为由卡着不签字,创始人想变更登记,发现章程里“董事长人选”已经备案,改不了,只能眼睁睁看着项目延期。后来我们帮他做下一轮融资时,坚持“创始人永久担任董事长”,并在章程备案时明确“董事长由创始人担任,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不得变更”,这才彻底解决了问题。所以融资时,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一定要在章程里写清楚,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时“一步到位”,避免后续变更麻烦。

登记信息的“一致性”,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很多创始人融资时,协议里写了“股权代持”“投票权委托”,但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信息还是“代持人持股”“投资人直接持股”,结果出现“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况。之前有个做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让朋友代持10%股权,协议里明确“表决权归创始人”,但市场监管局登记时显示“朋友持股”,后来朋友想自己当股东,创始人只能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归属,耗时1年多。所以融资时,要么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登记时只显示合伙企业,不显示代持人),要么在登记时提交《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明文件,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利”一致,避免后续纠纷。

变更登记的“及时性”,是保障决策权的重要环节。融资完成后,很多创始人忙着“庆功”,忘了去市场监管局变更股权、章程等信息,结果投资人拿着“旧的登记信息”主张权利,比如“登记时我是股东,我有权参加股东会”。去年有个做旅游的创始人,融资完成后3个月才去变更股权登记,期间投资人拿着“旧章程”要求“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创始人说“你已经不是股东了”,投资人却说“登记信息没变,你还是股东”。后来我们帮他赶紧做了变更登记,才平息了纠纷。所以融资完成后,一定要在30天内去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股权、章程、董事等),确保“登记信息”与“融资协议”一致,避免投资人“钻空子”。

## 总结:融资是“合作”,更是“权力博弈” 融资不是“卖身契”,而是“找合伙人”。创始人在融资时,既要“拿钱”,更要“掌权”。市场监管局登记环节,看似是“程序性工作”,实则是“权力博弈的战场”——股权结构、章程条款、董事人选,这些“登记信息”一旦确定,就成了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石”。从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经验来看,很多创始人“失权”,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是因为“没把登记当回事”。所以融资前,一定要找专业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做“控制权方案设计”,把股权结构、章程条款、股东协议等“细节”敲定,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时“一步到位”。记住:**融资时多花1分钟设计控制权,融资后少花1小时解决纠纷**。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注册与财税领域14年的从业者,我们见过太多因“控制权设计不当”导致的融资纠纷。融资时保障创始人决策权,核心是“法律+登记”的双重保障:既要通过股东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明确权利边界,又要通过市场监管局登记将权利“公示化”,避免“私下约定”的随意性。加喜财税始终认为,好的融资方案不是“投资人说了算”,而是“创始人能主导”,我们会结合创始人行业特点、融资阶段,从股权结构、章程条款、工商登记等全流程提供定制化方案,确保“钱到位,权不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