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工商注册阶段避免对赌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

说实话,这行干了12年,见过太多创业者拿着“完美”的对赌协议来注册,结果因为工商登记的一个细节,最后闹得鸡飞狗跳。记得2021年有个做AI的初创团队,融资时签了对赌协议,约定三年内若未完成IPO,创始人需按12%年息回购投资人股权。当时他们光顾着高兴拿到钱,根本没在意工商登记时股东名册里没写“对赌条件”,结果三年没IPO,投资人直接起诉创始人个人,法院判决时因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没有限制条款,创始人得自掏腰包还几千万。你说冤不冤?

如何在工商注册阶段避免对赌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本是投融资中的“常见操作”,本质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估值的“双向约定”——没达到目标就补偿,超额完成就奖励。但很多创业者以为签完协议就万事大吉,却忘了工商注册阶段是公司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登记内容与对赌协议冲突,轻则股权纠纷,重则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今天我就结合12年经验,从6个关键方面聊聊,怎么在工商注册时就把这些“雷”提前拆了。

认清协议本质

先搞清楚:对赌协议不是“融资保险单”,而是“带条件的投资合同”。最高法在“海富诉世恒案”中明确,对赌协议有效的前提是“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但现实中,很多创业者连签的对赌协议是“股权对赌”还是“现金对赌”都没搞明白,更别说注册时怎么规避风险。比如某餐饮品牌融资时签了“业绩对赌”,约定两年内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否则创始人无偿转让10%股权。结果他们工商登记时,直接把投资人登记为股东,还写了“股权已实缴”,但协议里明明约定“未达标才过户”——这就埋了大雷:万一没达标,投资人凭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直接主张权利,公司其他股东根本没法反对。

更隐蔽的是“隐性对赌”。有些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个人担保”,比如“若公司未达标,创始人需连带回购”。这种条款在工商登记里不会直接体现,但会直接影响创始人的个人信用和财产。我曾遇到一个做教育的客户,投资人要求创始人配偶一起签“连带责任担保”,但工商注册时没体现,后来公司破产,投资人直接起诉创始人夫妻,法院判决时因为担保合同有效,夫妻俩的房子都被查封了。所以说,注册前必须把对赌协议拆开揉碎了看:哪些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哪些是公司层面的义务,哪些是个人担保,不然很容易“小协议大风险”。

还有个误区是“对赌条款越严越好”。其实不然,最高法在“华工诉扬锻案”中强调,对赌条件要“合理且可履行”。有些投资人会要求“年利润增长50%”,这种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即便签了,工商登记时若涉及股权变更,也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登记”。我之前帮一个新能源公司做注册时,投资人要求“三年内科创板上市”,否则创始人无偿转让20%股权。我们当时就建议客户:先把“上市条件”写具体(比如营收、研发投入指标),而不是空泛的“上市”,不然工商登记时若涉及股权变更,很容易被认定为“以不存在的条件登记股权”,导致登记无效。

工商信息规范

工商登记是公司的“身份证”,里面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对赌纠纷中的“证据”。比如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这些信息一旦登记,就对外公示,不能随便改。但很多创业者注册时图省事,直接抄模板,或者投资人让怎么写就怎么写,结果踩了坑。记得2020年有个做电商的客户,投资人说“先按1亿估值注册,你占60%,我占40%”,但协议里约定“若年营收低于1亿,股权比例按估值8000万调整”。他们工商登记时直接按1亿估值的比例登记,结果第二年营收只有8000万,投资人要求按协议调整股权比例,但工商登记信息没变,其他股东不认,最后只能打官司,耗时两年才解决。

关键信息要“登记一致”。对赌协议中常见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条款,如果涉及工商变更(比如股权过户、减资),必须及时登记。我见过一个更极端的案例:某公司对赌失败,投资人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但创始人迟迟不去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结果投资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创始人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还没过户的股权。其实《公司法》第32条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说,对赌协议中任何涉及股权变动的内容,都必须同步到工商登记里,不然就是“纸面权利”

还有“出资额”和“实缴状态”的坑。有些投资人对赌时会要求“创始人未实缴的部分,若未达标需加速到期”,但工商登记时如果写“认缴1000万,实缴0”,就等于告诉所有人“创始人还没掏钱”。我之前帮一个科技客户做注册时,投资人要求“创始人必须在注册后6个月内实缴30%”,否则按日支付利息。我们当时就建议客户:工商登记时直接把“实缴30%”登记上去,并提供验资报告,这样既符合协议要求,也能避免后续被投资人以“未实缴”为由主张权利。结果后来公司业绩没达标,投资人想主张“加速到期”,但工商登记显示“已实缴30%,剩余70万按期缴”,根本没把柄。

“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信息也不能马虎。有些对赌协议会约定“若创始人离职,股权无偿转让”,但工商登记时创始人还是法定代表人,结果投资人直接拿着工商登记信息去催创始人离职,甚至恶意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创始人在对赌期间被投资人“逼宫”,投资人以“公司治理混乱”为由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理由就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对赌义务”。其实这有点歪打正着,但反过来也说明: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信息,要和公司治理结构、对赌义务挂钩,不然容易被投资人利用。

股权结构优化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骨架”,也是对赌风险的“防火墙”。很多创业者注册时喜欢“简单粗暴”,直接自己100%控股,或者和投资人各占50%,结果对赌失败时根本没缓冲空间。其实通过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能把对赌风险“隔离”在公司或创始人个人层面。比如用“有限合伙企业”做持股平台:创始人作为GP(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企业,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管理,这样即使对赌失败,投资人只能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经营。

我2019年帮一个做生物医药的客户做过这样的设计:创始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GP自己,LP是核心团队),再由A控股公司B。投资时,投资人不是直接入股B,而是成为A企业的LP,协议约定“若B未完成研发里程碑,LP需转让部分份额给创始人”。这样工商登记时,B公司的股东是A企业,投资人不出现在B的股东名册里,既保持了创始人对B的控制权,又把对赌风险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后来B研发失败,投资人只能从A企业拿份额,根本动不了B公司的股权,创始人保住了公司控制权。

“股权代持”也是常用的隔离手段,但风险很大。有些创始人为了不让投资人直接出现在工商登记里,会找亲戚朋友代持股权,协议约定“股权实际归创始人所有,对赌责任由创始人承担”。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明确,股权代持需要“书面协议+其他证据”,否则代持人可能把股权卖给第三方。我见过一个更惨的案例:创始人找表哥代持10%股权,对赌协议里写“若未达标,表哥需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结果后来创始人没达标,表哥直接把股权卖给了别人,投资人起诉到法院,因为代持协议没备案,法院判决“股权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创始人血本无归。所以说,股权代持只能作为“临时手段”,必须签完善的代持协议,并保留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证据

“AB股架构”(同股不同权)也能对冲对赌风险。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创始人可以通过“AB股”让每股投票权不同(比如A股10票,B股1票),这样即使投资人通过对赌拿到股权,也不会影响创始人控制权。但AB股架构在国内A股、科创板、创业板都不允许,只能在港股、美股或有限责任公司层面设计。我之前帮一个准备港股上市的AI客户做过设计:注册时发行A类股(创始人持有,每股10票)和B类股(投资人持有,每股1票),对赌协议约定“若未上市,投资人可按年息8%回购B类股,但不影响A类股的投票权”。这样工商登记时虽然投资人也是股东,但创始人牢牢控制着公司决策权,对赌失败也只是拿钱走人,不会丢掉公司。

条款章程衔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效力高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很多创业者注册时直接用市场监管局的模板,或者投资人提供的章程,结果对赌协议里的关键条款和章程冲突,导致无效。比如对赌协议约定“创始人未达标需无偿转让股权”,但章程里写“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想拿股权就必须走章程程序,创始人可能以“不同意转让”为由拖延。

最典型的案例是“海富诉世恒案”的延伸: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全体股东同意”,但对赌协议约定“创始人未达标需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后来创始人没达标,投资人要求过户,其他股东以“章程规定全体同意”为由拒绝,最后法院判决“对赌协议中的转让条款因违反章程而无效”。所以说,注册前必须把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翻译”成章程内容,比如“股权回购条件”“表决权限制”“分红权调整”等,让章程成为对赌协议的“落地版本”。

具体怎么衔接?我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把对赌协议中的“触发条件”(如业绩指标、上市时间)明确写入章程的“经营范围”或“经营目标”条款,让外人一看就知道公司有对赌义务;第二步,把“股权变动条款”写入章程的“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章节,比如“若未达到业绩目标,创始人应按约定价格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步,把“责任承担条款”写入“股东义务”章节,比如“创始人未履行对赌义务的,应向公司或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我2022年帮一个做新能源的客户做注册时,就是这么操作的:章程里专门写了“业绩目标条款”和“股权回购程序条款”,后来公司没达标,投资人直接按章程程序要求过户,根本没打官司。

还有个细节是“章程备案”的时间。有些创业者签完对赌协议、注册完公司,才想起来修改章程,这时候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全体股东签字+投资人同意”,很容易扯皮。正确的做法是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就把对赌协议和章程的衔接版本让投资人确认,一起提交备案。我见过一个客户,注册时投资人临时要求改章程,结果耽误了半个月,错过了政策窗口,公司差点没注册下来。所以说,章程衔接一定要“前置”,不能等注册完了再补。

变更防控机制

工商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后续变更(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经营范围调整)都可能触发对赌风险。很多创业者以为注册时没事就万事大吉,结果后续变更时没注意,反而踩了更大的坑。比如某公司对赌协议约定“若新增主营业务,需投资人同意”,但后来公司想拓展新业务,直接去工商变更了经营范围,结果投资人以“违反对赌协议”为由要求提前回购,公司只能赔钱和解。

“股权变更”是对赌风险的高发区。对赌失败后,投资人往往要求过户股权,这时候工商变更的“材料准备”就特别关键。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创始人对赌失败,投资人要求过户10%股权,但工商变更时需要“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结果创始人故意没开股东会,直接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变更,市场监管局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投资人只能起诉法院强制执行,耗时半年才完成变更。其实这中间有个技巧:对赌协议中可以约定“若触发股权变更条件,创始人应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这样就能避免“故意拖延”的问题。

“章程修改”也要同步对赌条款。有些公司注册后融资,签了新的对赌协议,但没及时修改章程,导致新协议和旧章程冲突。比如某公司注册时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2/3以上通过”,后来对赌协议约定“若未上市,投资人有权单方面修改章程”,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想修改章程就必须走2/3表决程序,根本无法“单方面修改”。所以说,每次签对赌协议,都要同步检查章程是否需要修改,避免“新旧条款打架”。我2023年帮一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做B轮融资时,就专门做了“章程同步更新”条款,约定“本次对赌协议生效后10日内,双方应完成章程备案,否则视为违约”,结果投资人很配合,很快就变更完成了。

“法定代表人变更”也要小心。有些对赌协议会约定“若创始人离职,股权无偿转让”,但工商登记时创始人还是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可能会“逼”创始人离职,甚至恶意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我见过一个案例:创始人在对赌期间被投资人以“公司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理由是“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勤勉义务”。其实这有点“偷换概念”,但反过来也说明: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要和公司治理结构挂钩,比如可以在章程里写“法定代表人需由创始人担任,除非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这样投资人就不能随便“逼宫”了。

专业机构护航

对赌协议和工商注册都是“专业活”,创业者自己搞很容易踩坑。我常说的一句话是:“别为了省几万律师费,赔上几千万身家。” 专业机构(律师、会计师、财税顾问)的作用,就是帮创业者“过滤风险”“设计路径”。比如律师能帮你看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会计师能帮你核算业绩指标,财税顾问能帮你规划股权结构和税务成本。

律师的“全流程审查”特别重要。很多创业者签对赌协议时,只看了“融资条款”,没看“工商登记条款”,结果埋了雷。我2021年帮一个做AI的客户做尽调时,发现投资人的对赌协议里有“若未IPO,创始人需将名下股权质押给投资人”,但协议里没写“质押登记时间”。我们当时就建议客户:必须在协议里明确“质押登记应在触发条件后10日内完成”,并同步到工商登记,不然投资人可能拿着协议去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强制创始人办理质押。后来果然发生了这种情况,但因为协议里写了明确时间,我们及时帮客户完成了登记,避免了股权被冻结。

会计师的“业绩指标核算”也很关键。对赌协议里的“净利润”“营收”等指标,必须用“会计准则”来定义,不然很容易扯皮。比如某公司对赌协议约定“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但没说是“净利润”还是“扣非净利润”,结果第二年公司卖了一笔资产,净利润6000万,但扣非净利润只有3000万,投资人认为“未达标”,创始人认为“已达标”,最后只能打官司。其实这种情况下,注册前就应该让会计师帮忙把“业绩指标”写具体,比如“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条计算”,这样就能避免争议。我之前帮一个做教育的客户做注册时,就是这么和投资人协商的,后来公司业绩达标,根本没纠纷。

财税顾问的“股权结构设计”能帮你省很多税。有些创业者对赌失败后,投资人要求过户股权,结果创始人要交一大笔“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的20%)。其实可以通过“股权置换”“增资扩股”等方式,降低税负。比如某公司对赌协议约定“若未上市,创始人需按1亿估值回购投资人股权”,但公司当时估值2亿,创始人直接回购就要交2000万个税。我们当时建议客户:改成“投资人增资,公司减资”,这样创始人不用直接支付现金,而是通过公司减资退出,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操作需要符合《公司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必须找专业财税顾问做方案。

加喜财税这12年,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不懂专业”而踩坑,所以我们的服务从来不是“只帮注册完事”,而是“全流程风险防控”。比如我们会帮客户做“对赌协议-工商登记-章程设计”的三维审查,确保每个环节都衔接顺畅;我们会和律师、会计师联动,为客户定制“股权结构+税务筹划”的综合方案;我们还会定期回访,帮客户检查后续变更是否触发对赌风险。说实话,这行没有“万能模板”,只有“量身定制”,毕竟每个公司的行业、规模、融资阶段都不一样,风险点也不同。

总结与前瞻

写到这里,估计有人会说:“对赌协议这么麻烦,干脆不签不就行了?” 但现实是,对赌协议是融资中的“潜规则”,尤其是对初创企业,投资人往往要求签对赌才愿意投。所以关键不是“要不要签”,而是“怎么签、怎么登记、怎么防控风险”。从12年的经验看,工商注册阶段是防控对赌风险的“黄金窗口”,一旦错过,后续补救的成本会高很多。

未来的趋势是,随着注册制改革和《公司法》的修订,对赌协议的合规要求会更高。比如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87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这对对赌协议中的“创始人个人担保”条款提出了更高要求。再比如,随着市场监管部门“智慧监管”的推进,工商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会成为可能,到时候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变更、业绩承诺等信息,可能会自动触发监管预警。所以创业者必须提前布局,把风险防控“前置化”“常态化”。

最后给创业者提个醒:对赌协议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工具”,用好了能帮企业快速成长,用不好就是“催命符”。在工商注册阶段,一定要记住“三个同步”:对赌协议与章程同步设计、股权变动与工商变更同步办理、风险防控与公司成长同步规划。毕竟,创业就像“过河”,对赌协议是“船”,工商注册是“桨”,只有把“桨”握在手里,才能稳稳当当地到达对岸。

加喜财税作为深耕企业注册与财税服务12年的专业机构,我们始终认为:工商注册不仅是“登记备案”,更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对赌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提出“全流程穿透式服务”:从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到工商登记信息的精准匹配,再到股权结构与章程的深度衔接,最后到后续变更的风险预警,我们用12年的行业经验为客户构建“防火墙”。我们曾帮助30+家初创企业成功规避对赌协议中的股权纠纷、个人连带责任等风险,核心就在于“提前介入、细节把控”。未来,我们将结合《公司法》最新修订和智慧监管趋势,进一步优化“对赌协议-工商登记-财税合规”的一体化服务,让创业者在融资路上“走得稳、走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