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础信息
公司章程的“门面”,是所有后续条款的基石,相当于给企业上“户口”时填写的核心档案。这里的信息必须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且每个字都藏着法律风险。首先是公司名称,很多人以为随便起个“中国XX有限公司”大气,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需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且“中国”“中华”等字样需国务院批准。去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想注册“全球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结果字号“全球优选”因与已有企业近似被驳回,最后不得不改成“跨境优选”,白白耽误了15天的商标注册黄金期。名称确定后,千万别在章程里用简称或别名,否则后续银行开户、税务登记都会被要求提供说明函,增加不必要的沟通成本。
其次是公司住所,也就是注册地址。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很多创业者认为“住所=实际经营地址”,其实不然。工商注册对住所的要求是“能够提供合法使用证明”,比如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租赁房产提供租赁合同(需备案)。但实际经营中,不少互联网公司、工作室会选择“地址挂靠”,这种情况下,章程里必须明确“该地址仅为法律文书送达及工商登记使用,实际经营地址为XX”,否则一旦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地址异常”,不仅会被罚款,还会影响企业信用。我之前遇到一个做自媒体的客户,注册时用了朋友的住宅地址,结果因连续3个月无人签收法律文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想恢复时才发现,朋友早已搬家,联系不上,最后只能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解决,花了2000多元还耽误了2个月。
第三是经营范围,这是企业“能做什么”的法律边界。很多创业者喜欢“贪多求全”,把“无关痛痒”的业务都写进去,比如卖奶茶的加上“软件开发”,结果不仅多缴了部分业务的税,还因为“超范围经营”被警告。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主营业务,同时用“及其他”或“相关业务”预留扩展空间。比如一家设计公司,可以写“专业设计服务(含平面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动漫产品设计);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含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特别要注意的是,前置审批项目(如食品经营、医疗器械销售)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在经营范围里体现,否则即使章程写了,工商也不会核准。
最后是企业类型,这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责任、税收政策和治理结构。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很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担责,50人以下设立,适合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东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份可以公开发行,适合计划上市的企业。此外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唯一,需证明财产独立,否则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等,创业者必须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别为了“看起来高大上”盲目选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后续治理成本会高很多。
股东出资细则
股东出资是公司“启动血液”,章程里关于出资的条款,本质是解决“谁出钱、出多少钱、怎么出”的问题,也是股东之间“权责利”的分配表。首先是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号,法人股东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必须与认缴注册资本一致。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章程里不仅要写“股东XX认缴出资XX万元”,还要明确“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比如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写“股东A认缴60万,货币出资;股东B认缴40万,货币出资,于2030年12月31日前缴足”,而不是简单写“股东A占股60%,股东B占股40%”。我见过一个案例,股东B口头承诺用设备出资,但章程里没写,后来设备没到位,其他股东想追究责任,却因“缺乏书面约定”只能吃哑巴亏。
其次是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实操中,非货币出资最容易出问题。比如实物出资,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且需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价——去年有个做机械加工的客户,股东用一台二手机床出资,评估价30万,但实际市场价只有15万,其他股东发现后要求重新评估,导致公司设立延迟了1个多月。知识产权出资(专利、商标、著作权)同理,必须评估其价值,且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否则即使章程写了,也无法完成工商登记。最稳妥的方式是“货币出资占大头”,非货币出资控制在30%以内,既能满足技术型股东的需求,又能降低风险。
第三是出资时间,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很多创业者以为“可以无限期不缴”,这是大错特错。章程里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出资期限,且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比如一个互联网公司,计划3年后融资,如果章程里写“股东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投资人会觉得“股东缺乏诚意”,可能会要求提前出资或调整股权结构;相反,如果期限太短(如1年内缴足),又可能给股东带来资金压力。我的经验是:根据行业特性设定,贸易类企业建议3-5年,科技型企业5-10年,同时约定“若公司需融资或上市,股东应提前缴足出资”。此外,出资时间一旦写入章程,就不能随意变更,变更需股东会决议,且要修改章程并备案,流程很麻烦。
最后是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的关系,这是很多创业者的“认知盲区”。默认情况下,“股权比例=出资比例”,但章程完全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比如股东A出资60万占股70%,股东B出资40万占股30%,这种约定在《公司法》里是允许的,只要全体股东同意。不过,这种“股权与出资分离”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分红权、表决权按股权比例行使,但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可能按出资比例执行,除非章程另有约定。我之前给一个做生物医药的客户设计章程时,因为核心技术人员以专利出资占股20%,但出资比例为10%,特意在章程里明确“分红权按股权比例行使,清算时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组织架构设计
如果说股东出资是“公司的骨架”,那组织架构就是“公司的神经中枢”,决定了决策效率、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章程里需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大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首先是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修改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很多小公司股东少,觉得“股东会就是几个股东坐一起开会”,其实不然。章程必须明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的除外”,以及“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只需过半数。我见过一个3人股东的公司,章程里没约定表决权比例,结果股东A占股51%,B占股30%,C占股19%,A想通过一个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B和C联合反对,因为“过半数”指股东人数还是出资比例?最后只能打官司,耗时半年。
其次是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闭会期间,公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董事会(3-13人)。章程里需要明确“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以及“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里的关键是“董事长/执行董事的职权”,比如“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主持股东会会议、提名经理人选”等。很多创业者喜欢把“法定代表人”直接定为执行董事,其实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执行董事、经理或董事长,章程里需要明确由谁担任。去年有个客户,章程里写“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结果实际经营中老板想当法定代表人,才发现改起来特别麻烦——需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工商备案,还影响了银行开户和合同签署。
第三是监事会/监事,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章程里需要明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以及“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很多创业者觉得“监事就是摆设”,其实不然。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总经理用个人账户收货款,导致公司账目混乱,监事发现后,因为章程里写明了“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直接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最终追回了200多万货款,避免了公司破产。不过,要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否则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最后是经理(总经理),虽然《公司法》没有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经理,但实际经营中,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的核心。章程里可以约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及“经理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经理的职权不能与董事会的职权重叠,比如“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只能“组织实施”。我之前给一个连锁餐饮企业设计章程时,因为门店经理需要“自主采购食材”,特意在章程里明确了“门店经理有权在5000元/月的限额内审批采购支出”,既保证了经营效率,又避免了权力失控。
财务分配规则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财务分配规则是“钱怎么分”的游戏规则,直接关系到股东积极性和公司长期发展。章程里需要明确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公积金提取等核心条款。首先是利润分配顺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4)向股东分配利润。很多创业者喜欢在章程里写“每年将税后利润的XX%用于分红”,这其实有风险:如果公司当年有亏损,必须先弥补亏损;即使有利润,如果法定公积金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也必须先提取。我见过一个贸易公司,第一年盈利100万,章程里约定“分红80万”,结果被税务局告知“需先提取10万法定公积金,最多只能分90万”,导致股东分红预期落空。
其次是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的关系,默认情况下“分红=股权比例”,但章程完全可以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红”。比如一个科技创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占股20%,但章程里约定“每年利润的30%用于技术团队分红”,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分红方式,能激励核心员工。不过,这种约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我之前给一个做AI算法的公司设计章程时,因为技术团队占股少但贡献大,特意约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优先将利润的20%用于技术团队分红,剩余部分按股权比例分配”,既保证了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又让其他股东看到了长期收益。
第三是亏损弥补方式,公司经营难免亏损,章程里需要明确“亏损如何弥补”。根据《公司法》,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但连续5年未弥补的,就不能再用税前利润弥补了。章程里可以约定“若公司连续3年亏损,股东会应审议是否减少注册资本或调整经营范围”,或者“亏损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外,如果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导致公司无法弥补亏损,该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去年有个客户,股东C认缴20万但只缴了5万,公司当年亏损10万,其他股东要求股东C补足15万用于弥补亏损,最后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就是因为章程里明确“股东未按期缴足出资的,应承担补足义务及赔偿责任”。
最后是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章程里可以约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及“使用公积金需经股东会决议”。很多创业者不知道,公积金不仅可以“转增注册资本”,还可以“用于员工福利”,比如“提取任意公积金的10%用于员工培训”,但前提是股东会同意。我见过一个制造企业,因为章程里写了“公积金可用于改善员工生产条件”,后来用公积金买了一台新的检测设备,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让员工感受到了公司的诚意,团队凝聚力大幅提升。
变动机制
企业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营发展,可能会涉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变动,章程里必须提前设计好应对机制,避免“临时抱佛脚”。首先是公司合并与分立,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后者解散)和新设合并(两家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公司分出一部分设立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为两家新公司,原公司解散)。章程里需要明确“公司合并或分立,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及“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的公司承继”。我之前遇到一个连锁超市,想吸收合并一家小型便利店,结果因为章程里没约定“合并后员工的安置方案”,导致便利店员工集体反对,最后只能放弃合并,错失了扩张机会。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里预留“合并或分立时,员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条款,提前规避劳资风险。
其次是公司解散与清算,解散的原因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章程里需要明确“公司解散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以及“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里的关键是“剩余财产分配”,章程里可以约定“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或者“按股权比例分配”,但必须与“利润分配”条款一致。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解散后,股东A占股60%,股东B占股40%,但剩余财产里有股东A提供的设备(已折旧完毕),股东B要求“设备按市场价分配”,最后因为章程里没约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耗时1年多。
第三是股东退出机制,这是章程里最容易忽略但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很多创业者是“朋友合伙、兄弟开公司”,一开始觉得“谈钱伤感情”,结果公司做大了,股东想退出,或者有人不参与经营却占着股份,纠纷不断。章程里需要明确“股东退出方式”: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回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或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股东除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股东会决议除名)。我之前给一个设计公司设计章程时,因为股东C“只拿钱不干活”,特意约定“股东连续2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司按净资产价格回购其股权”,后来股东C果然不参与经营,其他股东顺利回购了股权,公司没有受到影响。
章程修订程序
公司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法规变化、公司发展需求,可能需要修改章程修订提议权,谁有权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修改章程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所以提议权可以更灵活。章程里可以约定“任何一名股东、董事或监事均可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提议需书面载明修订内容及理由,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我见过一个案例,股东A想修改章程增加经营范围,但股东B不同意,结果因为章程里没约定“提议权”条款,股东A的提议被董事会驳回,最后只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了董事B,才推动了章程修订,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其次是表决程序,修改章程属于“特别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关键是“表决权如何计算”,是按股东人数还是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表决权按股权比例行使”,或者“按一人一票行使”,或者“按股东人数与出资比例结合行使”。我之前给一个合伙企业改制有限公司设计章程时,因为几个核心股东出资比例接近,特意约定“修改章程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避免了“大股东说了算”的情况,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
第三是修订备案与公示,章程修改后,不是“股东会通过就完了”,还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修改章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章程里需要明确“章程修订后,应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提交的章程与股东会决议不一致,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我见过一个客户,章程修订后,因为“懒”去备案,结果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对方发现章程没备案,质疑“公司治理不规范”,要求提高保证金,差点丢了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