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公司设立,市场监管局的反垄断审查是必经程序吗?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目光投向这片充满活力的市场。从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落地,到星巴克在华加速扩张,再到各类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合资等方式深耕本土,外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引进来”的热潮背后,一个让不少企业主挠头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外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反垄断审查究竟是不是“必经程序”?

外资公司设立,市场监管局的反垄断审查是必经程序吗?

说实话,这事儿还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企业可能“稀里糊里”就通过了,有些却因为没走审查流程吃了“罚单”。记得2019年,我们加喜财税团队帮一家德国机械制造企业处理并购案时,对方负责人就拍着桌子问:“我们只是买个国内小公司的股权,怎么还要报反垄断?这不是耽误事吗?”后来我们花了整整两个月,从营业额计算到市场份额分析,才帮他们把材料补齐,最终顺利通过审查。类似的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很多企业对反垄断审查的认知还停留在“大公司才需要”的阶段,结果踩了坑才追悔莫及。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得先明白一个核心概念:反垄断审查针对的不是“外资设立”这个行为本身,而是“经营者集中”。简单说,就是你的外资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涉及“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比如,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资且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协议等方式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这些情况都可能触发审查。但如果你的外资公司是“绿地投资”——也就是从零开始建厂、招人、独立运营,不涉及对现有企业的控制,那通常就不需要反垄断审查。当然,这只是“通常情况”,具体还得看法律怎么规定、实践怎么操作。

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2年注册、14年财税实务的“老人”,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对政策理解偏差导致项目延期的案例。有的企业觉得“我们规模小,肯定不用审”,结果被监管部门指出“虽然你公司规模小,但被并购方在细分市场占比过高”;有的企业认为“我们只是签个合作协议,没股权关系”,却没意识到协议中包含了“决定性经营决策权”的条款。这些“想当然”的背后,是企业对反垄断法律体系的陌生,也是对自身经营行为的误判。所以,今天我们就从法律依据、申报标准、豁免情形、审查流程、企业应对和行业差异这六个方面,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帮大家避开那些“看不见的坑”。

法律明文规定

要判断反垄断审查是不是“必经程序”,首先得看法律有没有“硬性规定”。中国的《反垄断法》明确将“经营者集中”列为需要审查的情形,而外资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并购、合资等行为,很可能落入这个范畴。具体来说,《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三种情况,只要达到法定申报标准,就必须向市场监管总局(也就是原来的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否则就可能面临“未申报实施集中”的处罚——比如责令停止实施集中、处以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甚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这里的关键是“控制权”的判断,而不是“外资身份”。很多企业误以为“只有外资并购内资才需要审”,其实内资之间并购、内资并购外资,只要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同样需要申报。比如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股权案”的反垄断处罚,就是内资企业之间的集中未依法申报的典型案例。当然,外资企业因为涉及“跨境投资”,往往还会触发其他监管要求(比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但反垄断审查的核心逻辑依然是“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和“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而不是“外资”这个身份本身。

实务中,还有一个常见误区:认为“只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了公司,就等于通过了反垄断审查”。其实,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登记”和“反垄断审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前者是确认公司主体资格的“出生证明”,后者是审查市场竞争影响的“健康检查”。打个比方:你开一家餐厅,先要去市场监管局办营业执照(设立登记),但如果你的餐厅是通过收购另一家餐厅获得的,且两家餐厅合并后在本区域市场份额超过25%,那就还得额外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反垄断审查,不能以为“营业执照到手就万事大吉”。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明确“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当禁止”。这意味着,即便达到了申报标准,如果监管部门审查后认为“不会排除限制竞争”,也可能“无条件批准”;但如果认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则可能“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比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开放技术接口等)或“禁止集中”。这种“实质性审查”的强化,对企业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走流程”,还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影响市场竞争”。

申报门槛高低

既然法律规定了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那是不是所有集中行为都要报呢?当然不是。法律设置了“申报门槛”,只有达到这个门槛,才必须申报。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申报标准主要有三条:(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但未达到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且该经营者在中国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5%。这三条是“或”的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就必须申报。

这个“营业额”怎么算?很多企业容易在这里栽跟头。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营业额包括“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扣除“销售折扣、折让”和“退货”之后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营业额”不仅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自身营业额,还包括其“控制的企业”的营业额;不仅包括境内营业额,还包括全球营业额。比如,2022年我们帮一家美国医疗器械公司并购国内某专科医院供应商时,对方一开始只提供了自己的营业额,结果一算没达到标准,后来我们提醒他们:被并购方虽然是“小公司”,但它的母公司属于同一集团,需要把母公司的营业额也加上,结果一加就超过了20亿,必须申报。这种“漏算关联方营业额”的情况,在实务中太常见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简易程序”。对于营业额达标但“事实清楚、没有或者具有较少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缩短审查期限(从30天缩短到15天)。比如2023年一家外资零售企业并购国内某区域小型超市连锁案,因为双方市场份额都不高(合计不到15%),且没有证据表明会排除限制竞争,我们就协助他们走简易程序,20天就拿到了批准。不过,简易程序的适用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并且提供充分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证明,这对企业的材料准备能力要求很高。

那么,没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也不一定。虽然法律没强制要求申报,但如果监管部门在主动监测中发现“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依然有权进行调查。比如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某互联网平台收购某数据服务公司”的调查,虽然双方营业额没达到20亿门槛,但因为该公司在特定数据服务领域市场份额超过30%,且平台具有“数据优势”,监管部门认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最终叫停了交易。这说明,申报门槛是“最低要求”,不是“安全线”——企业不能只盯着数字,还要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不影响竞争”。

豁免情形有哪些

达到申报标准就一定得申报吗?也不尽然。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是“原则性”的,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也就是“豁免”。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豁免申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取得控制权,仅持有少量股份且不参与经营决策;(二)集中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比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三)集中后新设的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且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比较分散;(四)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常见的是“关联企业集中豁免”。比如2020年我们帮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其内地全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股权,因为收购完成后,内地子公司依然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没有“取得新的控制权”,我们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豁免申请,最终免于申报。这里的关键是“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如果收购前是母公司控股80%,收购后控股100%,虽然控股比例上升了,但“控制权”始终在母公司手里,就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自然不需要申报。但如果是收购第三方企业的股权,哪怕比例只有10%,但如果能“决定经营方针”,也可能构成控制,需要申报。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是“新设合并”的豁免。比如两家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如果新公司成立后,两家母公司依然独立运营,只是通过合资公司开展部分业务,这种“横向新设”通常需要申报;但如果新设的合资公司是“纵向合并”(比如上游企业合并下游企业),且市场份额较低,可能符合“市场份额低于15%”的豁免条件。不过,这种“市场份额豁免”需要企业提供详细的市场界定报告(相关市场是什么?全国市场还是区域市场?),证明新公司不会在相关市场形成支配地位,实践中通过率不高,企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规模小就能豁免”。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金融、文化、公共卫生等行业的集中”。这些行业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等,除了反垄断审查外,还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金融行业需要银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如果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集中不符合公共利益”,即使反垄断审查认为“不排除限制竞争”,也可能被叫停。比如2022年某外资银行收购国内城商行的案例,虽然反垄断审查通过了,但因为监管部门认为“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最终没有获批。这说明,外资公司设立涉及多个监管领域,反垄断审查只是“一环”,企业还需要同步关注行业准入、外汇管理、安全审查等其他要求。

审查流程几步走

如果企业确定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那接下来的“审查流程”就至关重要了。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整个流程可以分为“申报前准备—材料提交—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决定”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材料规范,企业任何一个环节没做好,都可能导致审查延期甚至被驳回。

“申报前准备”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隐形门槛”。根据规定,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可以先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商谈”,咨询申报标准、材料要求、市场界定等问题。虽然商谈不是必经程序,但强烈建议企业去做——就像我们常跟客户说的:“花几千块买个‘预审意见’,比最后被驳回损失几百万划算多了。”比如2021年一家外资汽车零部件企业并购国内某刹车系统公司,我们在商谈阶段就发现,对方把“刹车系统市场”界定为“全国市场”,而我们认为应该是“乘用车刹车系统细分市场”,界定范围不同,市场份额计算结果完全不同。后来在总局指导下,我们重新界定了市场,最终证明市场份额低于15%,顺利通过了申报。

“材料提交”阶段的核心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其中,“集中对相关市场影响的说明”是重点,需要分析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参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这部分材料专业性极强,很多企业自己写不清楚,必须聘请律师、经济学家等专业机构协助。记得2023年我们帮某外资化工企业申报时,因为“市场集中度分析”用了错误的数据模型,总局第一次就驳回了材料,后来我们找了第三方咨询机构重新做测算,才补交通过——光是这一项,就多花了两个月时间和50万咨询费。

“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是审查的核心环节。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材料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在30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15日内)作出决定:要么“无条件批准”,要么“进一步审查”。如果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就会进入“进一步审查”,期限最长可达180天(加上初步审查的30天,最长210天)。这个阶段,总局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召开听证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企业需要指定专人对接,及时回应问询。比如2022年某外资电商平台并购国内某物流公司案,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总局连续三次要求补充“数据安全”“中小商家影响”等方面的材料,企业法务团队几乎天天加班到凌晨,才最终在180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拿到“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要求开放物流接口、不得强制商家独家合作)。

“决定阶段”的结果有三种:“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集中”。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最常见的结果,占比超过60%(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数据)。常见的限制性条件包括: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开放技术或基础设施、保持现有经营策略不变等。比如2021年微软收购动视暴雪案,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就附加了“不将游戏独家授权给特定平台”的条件。对企业来说,接受限制性条件虽然能通过审查,但可能会影响经营策略,所以在申报前就要评估“是否愿意接受这些条件”,避免“通过了审查,却丢了生意”。

企业如何应对

看到这里,可能有企业主会问:“反垄断审查这么复杂,有没有什么‘应对之道’?”其实,与其说是“应对”,不如说是“提前规划”。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4年的“老兵”,我总结了一句话:**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提前做好合规规划,比事后补救省钱省力得多。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评估—准备—执行—监控”四个环节入手,把反垄断审查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步:“事前评估”——在启动并购、合资等项目前,先做个“反垄断风险筛查”。很多企业习惯“先谈条件,再查合规”,结果谈得差不多了,才发现需要申报,要么被迫放弃交易,要么面临巨额罚款。正确的做法是:在签署《意向书》或《保密协议》时,就加入“反垄断合规条款”,明确“如果因反垄断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双方如何处理”;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包括:计算参与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界定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如何)、分析集中对竞争的影响(是否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比如2023年一家外资医药企业并购国内某原料药公司,我们在评估阶段就发现,该原料药在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40%,集中后可能形成“支配地位”,建议客户调整交易方案——最终客户改为“参股而非控股”,既保留了合作机会,又避免了申报风险。

第二步:“材料准备”——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准备“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这里的关键是“细节魔鬼”:比如营业额计算要包含关联企业,市场界定要有数据支撑,市场份额分析要区分不同区域和产品层级。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小细节”翻车:比如把“集团全球营业额”写成“中国区营业额”,或者漏算了“被并购方的关联公司”,导致材料被驳回。所以,强烈建议企业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和咨询机构协助——虽然会增加成本,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能大大提高申报通过率。记住:**反垄断审查不是“走过场”,监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要求极高,一旦发现虚假材料,不仅会被驳回,还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步:“沟通协作”——建立“法务+财务+业务”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反垄断申报不是法务部门“一个人的战斗”,需要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营业额数据,业务部门说明市场竞争情况,法务部门协调外部机构。比如在计算“中国境内营业额”时,财务部门需要明确“境内收入”的界定(是否包含出口收入?),业务部门需要提供“产品销售区域”的详细数据,这些都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记得2022年我们帮某外资零售企业申报时,业务部门一开始坚持“我们的市场主要在一二线城市”,后来法务团队发现,三四线城市的销售额占比超过30%,重新界定市场后,市场份额从18%降到12%,刚好低于申报标准,最终免于申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跨部门沟通的深度,直接决定申报结果**。

第四步:“持续监控”——交易完成后,也要遵守“附加限制性条件”(如果有),并持续关注市场竞争变化。比如如果监管部门要求“剥离某业务”,企业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剥离,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比如新技术出现导致相关市场扩大),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是否需要补充申报。此外,企业还应该建立“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让高管和员工了解“哪些行为可能涉及垄断”(比如与竞争对手约定价格、划分市场),避免在日常经营中“踩红线”。毕竟,反垄断审查只是“起点”,合规经营才是“终点”。

行业差异明显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不同行业的反垄断审查重点,差异极大**。制造业、互联网、金融、医药这些行业,因为市场结构、竞争特点不同,审查的关注点也完全不同。企业不能“照搬其他行业的经验”,而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合规策略。作为深耕财税和注册领域14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用制造业的逻辑做互联网审查”而栽跟头的案例——今天我们就结合几个重点行业,聊聊这些差异到底在哪里。

先说“制造业”。制造业的反垄断审查,核心关注点是“产能集中”和“价格影响”。比如汽车、化工、机械等行业,如果并购导致相关市场的产能集中度超过30%,或者可能引发“价格上涨”(比如某零部件供应商被并购后,整车厂不得不接受更高的价格),就容易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叫停某外资汽车轴承企业并购国内某轴承公司,就是因为双方在“高端汽车轴承市场”的份额合计超过35%,且可能提高轴承价格。对制造业企业来说,申报时重点要证明“集中不会导致产能过剩或价格上涨”,可以通过“产能利用率”“历史价格波动”“下游企业依赖度”等数据来论证。

再来看“互联网行业”。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审查,早已不是“市场份额”那么简单,核心关注点是“数据集中”和“生态封锁”。比如平台经济领域,用户数据、流量入口、算法推荐这些“新型要素”的集中,可能比传统市场份额更影响竞争。2022年某外资社交平台并购国内某短视频公司,虽然双方在短视频市场的份额都不高,但因为社交平台拥有海量用户数据,短视频公司依赖其流量,总局认为“集中可能形成‘数据+流量’的生态封锁,排除新竞争者进入”,最终叫停交易。对互联网企业来说,申报时不仅要提供“市场份额数据”,还要分析“数据集中度”“流量依赖关系”“平台开放性”等新型竞争要素,这对企业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

“金融行业”的反垄断审查,则与“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紧密相关。比如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并购,不仅要考虑市场竞争,还要评估“是否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是否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2023年某外资银行收购国内某城商行案,虽然反垄断审查认为“不会排除限制竞争”,但银保监会认为“该城商行不良率较高,并购可能引发区域金融风险”,最终否决了交易。对金融企业来说,申报时需要同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材料中重点说明“集中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比如“资本充足率变化”“风险处置能力”“消费者保护措施”等。

最后是“医药行业”。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审查,核心关注点是“药品可及性”和“创新激励”。比如原料药、仿制药领域的并购,如果导致“原料药垄断”或“仿制药价格上涨”,直接影响患者用药,就容易被禁止。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某外资原料药企业的处罚,就是因为其通过并购控制了某种抗癌药原料的全球供应,大幅提高原料药价格,导致下游药企无法生产仿制药。对医药企业来说,申报时重点要证明“集中不会影响药品供应和价格”,可以通过“原料药替代来源”“仿制药研发进度”“患者用药保障措施”等数据来论证,同时要关注“专利保护”和“创新投入”,因为医药行业是“创新驱动”的,过度垄断反而会抑制创新。

总结与前瞻

讲了这么多,回到最初的问题:“外资公司设立,市场监管局的反垄断审查是必经程序吗?”答案已经很清晰了:**不是“必经”,但“很可能需要”**——具体取决于你的外资设立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符合“豁免情形”。法律的规定是框架,实践中的判断是细节,企业不能只看“条文”,更要看“案例”和“监管趋势”。作为在加喜财税工作了12年注册、14年财税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懂规则”而错失良机,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提前规划”而顺利落地——反垄断审查不是“门槛”,而是“规则”;遵守规则,才能在中国市场走得更远。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精细化、国际化”,外资企业的合规压力只会越来越大。一方面,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新领域的反垄断规则将不断完善,比如“数据垄断”“算法共谋”等新型行为会纳入监管视野;另一方面,中国与其他经济体的反垄断合作将更加紧密,比如“跨境并购的双边审查协调”会成为常态。对企业来说,与其被动“应对审查”,不如主动“拥抱合规”——将反垄断合规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建立“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监控”的全流程管理机制,这才是应对未来挑战的最佳策略。

最后想对所有外资企业说一句:中国市场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反垄断审查是“挑战”,更是“机遇”——它倒逼企业提升合规能力、优化市场行为、真正融入本土经济。加喜财税作为深耕企业服务14年的“老伙伴”,愿以专业的经验和贴心的服务,帮助企业理清规则、规避风险、抓住机遇,在中国市场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加喜财税对外资公司设立反垄断审查的见解:外资公司设立是否需反垄断审查,核心在于“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及是否达申报标准”。实践中,企业常因对“控制权界定”“营业额计算”“市场界定”等理解偏差导致风险。建议企业提前开展合规评估,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准备材料,并关注行业特性与监管动态。加喜财税凭借14年外资服务经验,可提供从申报前筛查到材料提交的全流程支持,助力企业高效合规落地,避免“踩坑”延误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