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公司时,如何设计章程以维护创始人股权?

创业路上,最让人心惊肉跳的往往不是市场风险,而是“自己人”的“背后一刀”。14年帮创始人办注册,见过太多血泪史:有人因为章程里“股权比例等于表决权”一句话,融资后直接被踢出局;有人没约定“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辛苦培养的合伙人转头把股份低价卖给竞争对手;还有人忘了设“退出机制”,股东离职了还挂着股权,每年分红分得肉疼……说到底,公司章程不是市场监管局走流程的“一张纸”,它是创始人的“护身符”、公司的“宪法”,更是你未来能走多远的“底层代码”。今天,就以加喜财税14年帮2000+企业注册的经验,聊聊怎么在设计章程时,把创始人股权牢牢攥在手里。

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公司时,如何设计章程以维护创始人股权?

股权表决巧安排

很多创始人有个致命误区:“我占股51%,就能说了算。”醒醒吧!《公司法》默认“同股同权”,但你完全可以在章程里玩点“花样”——让股权比例和表决权“脱钩”。比如AB股制度,创始人拿“B股”(1股=10票),投资人拿“A股”(1股=1票),哪怕你只占30%股权,也能掌握60%以上的表决权。这招在互联网、科技行业特别管用,毕竟投资人要的是回报,创始人要的是控制权,各取所需嘛。

有人会问:“AB股合法吗?”当然合法!《公司法》第42条写得明明白白:“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全体股东同意,章程里写“1股=100票”都没问题。我去年帮一个做AI算法的初创公司设计章程,创始人技术入股占25%,但通过AB股设计,掌握了70%的表决权。投资人一开始还犹豫,我直接甩出《公司法》条文,又给他看了几个AB股成功案例(比如京东、百度),最后爽快签字。现在公司已经B轮融资,创始人稳坐钓鱼台——这就是“规则比股权比例更重要”的最好证明。

除了AB股,还可以搞“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人”。比如几个创始人之间签“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会上统一投票方向;或者让小股东把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去年有个餐饮连锁客户,三个创始人各占30%,剩下10%给核心高管,一开始天天吵架,后来我让他们在章程里写“全体创始人表决权一致”,高管表决权委托给CEO,决策效率直接拉满,半年开了20家店。说白了,表决权就是“话语权”,章程里把它安排明白,才能避免“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尴尬。

转让限制防流失

创始人最怕什么?不是没钱,是“猪队友”乱卖股权。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电商公司创始人老张,占股40%,合伙人小李占20%。后来小李想创业,就偷偷把股权以50万价格卖给老张的竞争对手,老张知道时,对方已经派了3个人进核心团队,差点把公司数据卷走。为什么?因为公司章程里只写了“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却没写“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更没写“转让给外人需全体同意”。这就是“没设防”的代价——股权一旦流失,可能连扳回的机会都没有。

怎么防?章程里必须塞满“转让限制”的“安全阀”。第一,明确“优先购买权”:股东想卖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买权,而且要写清楚“行使期限”(比如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回复,视为放弃)。第二,设“转让同意权”:如果是转让给公司外的人,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甚至全体)同意,不同意的人得自己买。第三,搞“价格锁定”:比如约定股权估值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价,或者按最近一轮融资价格的8折计算,防止“低价贱卖”。我帮一个医疗设备公司设计章程时,还加了一条“锁定期”——创始团队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投资人2年内不得转让,这样能防止早期套现,让所有人“长期主义”。

有人可能会说:“限制太严,投资人会愿意吗?”其实恰恰相反,投资人比你更怕股权流失。我去年接触一个VC,他们投项目时必看章程里有没有“转让限制条款”,还主动建议我们加上——“我们不怕创始人多拿钱,就怕股权被对手买走,影响我们退出。”所以别怕跟投资人谈限制,只要把道理讲透(比如“保护公司稳定就是保护投资回报”),他们反而会觉得你“靠谱”。记住,章程里的转让限制,不是“不让你卖”,是“不让你乱卖”,是给所有人戴个“安全绳”。

退出机制保稳定

创业就像合伙开船,有人中途下船很正常,但“下船”不能“拆船”。我见过最惨的案例:某科技公司有个技术合伙人,占股15%,干了两年后觉得“没意思”离职了,但章程里没写“股权怎么处理”,他就一直挂着股权,每年参加股东会,还要求分红。公司想融资,投资人一看“股东太多、股权分散”,直接pass——这就是“没退出机制”的致命伤:走的人占着坑,留下的人背着锅,公司怎么发展?

章程里的“退出机制”,本质是给股权“上锁”,让“走的人”有序退出,“留的人”安心发展。最核心的是“股权回购条款”:比如股东离职、死亡、违反竞业禁止,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按“公允价格”回购他的股权。价格怎么定?章程里要写清楚,可以是“最近一轮融资价格”,或者“净资产评估值”,甚至“双方协商+第三方仲裁”。我帮一个教育机构设计章程时,特别加了“分期回购”条款:离职股东3年内分批被回购,每年回购1/3,既避免公司一次性拿大笔钱,又防止离职股东“一次性套现走人”。

除了回购,还要设“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章程里可以写“离职股东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违反,公司有权无偿收回其股权。去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有个运营总监离职后自己开了家同类公司,抢走了30%的客户。后来我们查章程,发现只写了“保密义务”,没写“违反竞业禁止的股权处理”,只能吃哑巴亏。所以别怕条款“狠”,创业初期,“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章程,等于给公司埋了个“定时炸弹”。

分红分配定利益

很多创始人觉得“分红是小事,等赚钱了再说”,大错特错!章程里不写分红规则,可能让你“出钱又出力,最后喝汤”。我见过一个典型例子:某咨询公司两个创始人,老王占股60%,老李占40%,章程里写“按出资比例分红”。结果第一年公司赚了500万,老王想拿300万扩大业务,老李非要分200万,两人吵了半年,客户都看笑话了——这就是“没约定分红规则”的代价:有钱不知道怎么分,分着分着就散了。

章程里的“分红条款”,本质是“分钱的游戏规则”,核心是“灵活”和“公平”。第一,别死磕“按出资比例分红”,完全可以约定“不按比例”。比如技术创始人占股30%,但约定“分红时拿40%”,因为他掌握核心技术;或者约定“达到一定利润率才分红”,防止股东“分光吃净”。我帮一个软件公司设计章程时,搞了“阶梯分红”:年利润500万以下,按出资比例分;500-1000万,创始人团队多分10%;1000万以上,创始人团队多分20%——这样既激励创始人多赚钱,又让投资人觉得“公平”。

第二,明确“分红决策程序”。章程里要写“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提交股东会表决”,避免“小股东一句话决定分不分”。第三,设“分红储备金”。比如约定“每年净利润的20%必须计入公司公积金,不得用于分红”,这样公司有“余粮”应对风险,不会因为“今年赚了明年亏”就“暴雷”。我有个客户做制造业,章程里写了“分红储备金”条款,去年遇到原材料涨价,正是靠这笔钱撑了过去——这就是“未雨绸缪”的力量:章程里的分红规则,不是“限制分钱”,是“让分钱更可持续”。

法定代表人控决策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是公司的“脸面”,是“能代表公司签字的人”,更是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关键抓手”。我见过最坑爹的案例:某食品公司创始人老刘,占股70%,但为了“方便”,把法定代表人让给占股20%的合伙人小张。结果小张拿着法定代表人的章,偷偷签了300万的担保合同,老刘知道时,法院已经把公司账户冻结了——这就是“法定代表人没抓在自己手里”的代价:签字权不在手里,公司就像“没锁门的房子”,随时可能被“偷走”。

章程里怎么设计法定代表人条款?核心就一条:“法定代表人由创始人(或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只要章程里写“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而执行董事由创始人提名,法定代表人就稳了。我帮一个连锁餐饮企业设计章程时,特别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而总经理必须由创始人提名并经股东会同意”——这样既符合“谁经营谁负责”的逻辑,又把签字权牢牢抓在创始人手里。

除了法定代表人,还要明确“重大事项签字权”。章程里可以写“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借款超过100万,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双签”,或者“重大合同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去年有个做新能源的客户,差点被业务员坑了:业务员跟客户签了500万的采购合同,但客户是“皮包公司”,货款一直收不回来。后来我们查章程,发现“重大合同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条款,业务员根本没走流程,合同直接无效——这就是“签字权限制”的力量:章程里把“谁有权签什么合同”写清楚,就能避免“下面的人乱签字”。

加喜财税专业见解

14年帮企业注册,见过太多创始人“重流程、轻章程”,结果栽了跟头。其实章程设计不是“一次性买卖”,而是“动态管理”——公司不同阶段(初创、融资、成熟),章程条款需要调整。比如初创期要“控制权”,融资期要“平衡投资人利益”,成熟期要“考虑上市合规”。加喜财税一直强调“章程要适配业务”,不能照搬模板。比如做跨境电商的,要重点写“VIE架构下的股权安排”;做医疗的,要写“知识产权入股的特殊处理”。我们团队会先帮创始人梳理“业务痛点”,再针对性设计条款,确保章程既能“防坑”,又能“灵活应变”。记住,好的章程是“量身定制的战袍”,不是“现成的T恤”——专业的事,还得交给专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