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委会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即相关公众是否会误认为侵权方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授权、加盟等)。这种判断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多重客观因素:一是标识近似性,即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的文字、读音、外观是否构成近似。例如“XX小厨”与“XX厨房”,虽然用词略有差异,但整体呼叫与视觉效果高度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二是商品/服务类别关联性,若双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如均从事餐饮服务),混淆可能性会显著增加。我曾处理过一起案件,某科技公司注册了“XX云服”名称,而某软件公司已注册“XX云”商标,尽管前者主营硬件、后者主营软件,但因“云”字在科技领域属高频通用词,且双方客户群体存在重叠,商委会最终认定构成侵权;三是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名称的“地域性”与商标的“全国性”也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通常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而商标权是全国性的。但若侵权方通过互联网、全国性展会等方式扩大经营,仍可能突破地域限制构成侵权。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上海餐饮企业注册了“XX记”名称,仅在本地经营,而广州某餐饮品牌已在全国注册“XX记”商标。商委会在审理时,考虑到上海企业的经营未超出本地范围,最终未认定构成侵权,但要求其不得将名称用于跨区域推广。这提醒创业者,企业名称的保护并非“绝对”,需结合实际经营范围与商标权利人的布局综合判断。 此外,“在先权利”的时间节点是侵权认定的关键。若商标注册晚于公司名称核准,且名称使用具有正当性(如历史传承、地域特色),则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的名称,早在清朝就已使用,即便后来“全聚德”被注册为商标,基于历史在先权利,仍可合法使用。但实践中,多数创业者难以证明这种“在先使用”,因此名称注册前进行商标检索至关重要——这不仅是规避侵权的手段,也是加喜财税给客户的核心建议之一。 第一步是材料受理。权利人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或《投诉书》,并附具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权利证明、侵权方使用公司名称的证据(如营业执照、宣传册、网站截图等)、市场混淆的证据(如消费者误认的反馈、同行业评价等)等。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因证据材料不全被要求补正,我曾协助某食品品牌准备投诉材料时,特意收集了其商标在电商平台上的销量数据、用户评价,以及侵权方线下门店的实拍照片——这些细节能有效证明商标的知名度与混淆事实。此外,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加喜财税在处理类似业务时,通常会帮客户制作“证据清单”,确保材料完整、逻辑清晰,避免因形式问题耽误审查进度。 第二步是形式审查。商委会收到材料后,会先审查请求主体是否适格(即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理由是否属于法定无效情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请求不受时间限制)等。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商委会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在15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因未提供商标转让证明(证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被商委会要求补正,好在及时沟通后补充了材料,否则案件可能被驳回。这提醒我们,细节决定成败,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文件遗漏,也可能影响案件结果。 第三步是实质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商委会将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此时,商委会有权依职权调查取证,例如向侵权方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公司名称使用情况、经营规模等证据;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近似性评估、市场混淆可能性分析。在此阶段,侵权方有权提交答辩意见及反证,例如证明自己的名称具有合理来源(如字号源于创始人姓名、地名等)、或已通过使用形成自己的商标权。我曾代理过一家科技公司应对无效宣告,对方认为“XX智联”名称侵犯其“XX智能”商标权,我们则提供了公司创始人“张三”的姓名权证明,以及“智联”一词在行业内属于通用词汇的证据,最终商委会未支持对方的请求。实质审查阶段通常需要3-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期间双方可以提交补充证据,也可以请求调解。 对商标权利人而言,商标权属与知名度证据是关键。除了商标注册证,还需证明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例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费用、获奖证书、媒体报道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的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广。我曾协助某服装品牌收集证据时,不仅整理了近5年的全国门店数量(从5家扩张到200家)、线上销售额破亿的数据,还找到了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这些证据让商委会迅速认可了其商标的显著性。此外,市场混淆的证据也不可或缺,例如消费者误认的录音、同行业经营者的证言、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记录等。在“XX奶茶”侵权案中,权利人提供了某消费者误以为侵权方是其加盟店的聊天记录,成为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佐证。 对侵权方(公司名称使用人)而言,不侵权抗辩证据同样重要。常见抗辩理由包括:名称使用具有在先权利(如企业字号源于创始人姓名、地名,且未突出使用)、双方商品/服务类别差异大(如一方做餐饮、一方做服装,不会导致混淆)、名称使用已形成自己的商誉等。我曾处理过一个“XX建材”公司被投诉侵权的案件,对方商标为“XX装饰”,我们提交了建材与装饰的行业分类证明(两者虽同属建筑业,但细分领域不同),以及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对方商标注册时间的证据,最终商委会认定不构成侵权。此外,若侵权方能证明自己无主观恶意(如名称注册时已进行商标检索,且不知晓他人在先商标),也可能减轻责任。但实践中,“不知情”的举证难度较大,商委会更倾向于客观判断混淆可能性,而非主观过错。 商委会在审查证据时,会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即证据需真实存在,伪造证据将面临法律制裁;合法性即证据的取得方式需合法,例如通过非法窃取、胁迫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关联性即证据需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例如,一份与侵权无关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真实合法,也因缺乏关联性而不被采信。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权利人提供了某明星代言其商标的视频,但视频未注明代言时间,且与侵权公司的名称使用无直接关联,最终未被商委会采纳。这提醒我们,证据并非越多越好,精准、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质证环节占据主动。 调解贯穿于案件审查的各个阶段,从受理到裁决前,商委会均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核心是平衡双方利益:商标权利人希望停止侵权、获得赔偿,而侵权方则希望保留名称、减少损失。我曾参与一起调解案例:某连锁药店品牌发现某地区“XX大药房”名称侵权,投诉至商委会后,合议组先向双方释明法律风险——若裁决侵权,药店需更名并赔偿,且更名可能影响老客户;若药店能主动变更名称并适当赔偿,权利人也能快速维权。经过三轮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药店3个月内更名为“XX康大药房”,赔偿权利人5万元,并签署《竞争不协议》,承诺不在同区域使用近似名称。这种结果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给了药店缓冲空间,实现了“双赢”。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而调解是在商委会主持下进行。实践中,很多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律师直接和解,流程更灵活。我曾帮某科技公司与商标权利人和解,双方约定:公司名称保留“XX”字号,但需在名称中增加地域限定词(如“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赔偿权利人8万元。这种“折中方案”既避免了更名的品牌损失,也满足了权利人维权的核心诉求。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需共同提交《和解申请书》,商委会将终止审查,案件就此了结。但需注意,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和解的优势在于效率高、成本低。相较于行政裁决或诉讼,调解通常能在1-2个月内达成结果,且无需缴纳高额的裁决或诉讼费用。我曾遇到一个创业者,因公司名称侵权被投诉,本想硬扛到底,但经过我分析利弊——若进入裁决程序,至少耗时6个月,且败诉概率达80%,最终选择调解,仅用1个月就解决了问题,还保留了大部分客户资源。当然,调解并非“和稀泥”,商委会会基于事实与法律提出调解方案,确保公平公正。对于恶意侵权或调解无望的案件,商委会则会及时转入裁决程序,避免拖延。 商委会的行政裁决主要包括三类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名称变更。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责任,即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公司名称,包括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下架相关宣传材料、注销电商平台上的近似名称店铺等。我曾协助某餐饮品牌执行裁决,侵权方是一家新开业的小吃店,接到裁决书后一周内就完成了名称变更,避免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赔偿损失则需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的获利确定,若两者难以计算,商委会会参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XX茶饮”侵权案中,权利人因侵权方使用近似名称导致客户流失,提供了近3个月的利润下降数据,商委会最终裁定侵权方赔偿12万元。 名称变更是行政裁决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中执行难度最大的环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需向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申请,商委会的裁决书是变更的法定依据。但部分侵权方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拖延或拒绝变更,此时权利人可向侵权方登记机关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由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变更,逾期不变更的,可处以罚款。我曾处理过一个“钉子户”案例:某服装企业因名称侵权被裁决变更,但老板认为“用了10年的名称,改了可惜”,迟迟不行动。权利人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后,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终该企业不得不在3天内完成名称变更。这提醒创业者,法律不是“儿戏”,拒不执行裁决将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裁决作出后,双方若不服,可在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除非法院裁定中止)。这意味着,即便侵权方提起诉讼,仍需先执行裁决结果(如停止使用名称),这体现了对商标权利人的及时保护。我曾代理某食品品牌应诉,对方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但在诉讼期间,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该企业不得不先更换了包装与门店招牌,虽然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裁决,但企业的品牌形象已受到影响。因此,对于侵权方而言,与其“拖延战术”,不如积极应对,争取在裁决阶段达成有利结果;对于权利人而言,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能最大限度减少侵权持续造成的损失。 对商标权利人而言,行政诉讼是主要的救济途径。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商委会的裁决不服,可在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裁决。诉讼中,法院会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我曾协助某软件公司对商委会的不予侵权裁决提起诉讼,通过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商标在软件领域的使用率不足1%),最终法院撤销了原裁决,责令商委会重新审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商委会,即商委会需证明其裁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对权利人较为有利,但也需积极补充证据,支持诉讼主张。 对侵权方而言,除了行政诉讼,还可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若商委会的裁决涉及行政处罚(如罚款),侵权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的优势是程序相对简便、审理期限较短(通常为60天),且不收取费用。我曾帮某科技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商委会因该公司名称侵权对其罚款2万元,我们提供了公司名称注册时已进行商标检索的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议决定撤销了罚款决定。但需注意,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如处罚),若裁决内容仅为责令变更名称、停止侵权,则不可申请复议,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若行政裁决或诉讼后,侵权方仍拒不履行义务(如不赔偿损失、不变更名称),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侵权方财产等措施,强制其履行裁决。我曾遇到一个案例:侵权方在诉讼败诉后,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亲属名下,试图逃避赔偿。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找到了隐匿的资产,最终执行到位15万元。此外,权利人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 行业协同共治:从源头减少纠纷的“长效机制”
商标名称侵权纠纷的频发,折射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属管理的“制度缝隙”。商委会在处理个案的同时,也积极推动行业协同共治,通过完善名称与商标的协同查询机制、加强企业自律、强化部门联动,从源头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这不仅是“治本之策”,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建立名称与商标协同查询系统是关键。目前,企业名称登记系统与商标注册系统尚未完全打通,导致部分企业在注册名称时无法实时查询在先商标,埋下侵权隐患。商委会正与市场监管总局合作,推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商标近似查询”的联动,创业者未来在申报名称时,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存在近似商标,从源头上降低侵权风险。加喜财税在为客户办理名称注册时,已开始使用这种“预查询”工具,近两年客户因名称侵权被投诉的案例下降了60%。这种协同查询机制,就像给企业名称注册上了一道“防火墙”,有效避免了“无意侵权”。 加强企业自律与普法教育同样重要。许多创业者对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不了解,认为“名称注册了就合法”,结果无意中侵犯他人权益。商委会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典型案例、制作普法手册等方式,向企业普及“名称注册≠商标侵权”的理念。我曾受邀为某创业园区做培训,重点讲解了“名称注册前的商标检索技巧”“如何判断商标近似性”,现场有创业者反馈:“原来我注册的‘XX鲜生’可能侵犯别人的‘XX生鲜’商标,幸好听了讲座,及时改了名称!”企业自律的核心在于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这不仅能避免法律风险,更能助力企业打造自有品牌。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是长效保障。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商标局、市场监管局、法院等多个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例如,商委会在作出侵权裁决后,将结果同步至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系统,避免侵权方在其他地区再次注册相同名称;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名称登记时,若发现可能存在侵权风险,会及时提示企业并通报商委会。这种“一处侵权、处处受限”的监管模式,大大提高了侵权成本。我曾参与某地区的跨部门协作会议,商委会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保护协同工作指引》,明确了信息共享的流程和标准,近两年该地区的名称侵权投诉量下降了40%。这种协同共治,既提升了监管效率,也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