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审查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中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案例愈发频繁。从科技、医药到消费、制造,跨国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深度参与中国市场,这本是经济全球化的正常现象。但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当外资并购可能削弱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判断其是否合规?事实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早已不是简单的“yes or no”问题,而是一套涵盖市场界定、竞争影响、市场份额等多维度的复杂标准体系。作为在加喜财税深耕14年的注册从业者,我见过不少企业因对审查标准理解偏差,要么在申报阶段“踩坑”,要么在审查过程中“栽跟头”。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市场监管局到底依据什么来判断一宗外资并购是否“过关”?
## 市场界定是基础
市场界定,说白了就是先把“战场”画清楚——这场并购到底发生在哪个“战场”?是某个特定的产品市场,还是某个地域范围的市场?没有清晰的市场界定,后续的竞争影响分析就成了“空中楼阁”。市场监管局在审查外资并购时,第一步往往就是帮企业“划线”,明确相关市场的边界。这里的相关市场,既包括相关商品市场,也包括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不是企业自己觉得“我卖的是饮料”就行,而是要看消费者觉得哪些产品能互相替代。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一家矿泉水企业,市场监管局不会只看“矿泉水”这一品类,还会考虑“纯净水”“苏打水”甚至“茶饮料”是否属于同一市场——因为消费者口渴时,这些产品可能互相替代。判断的核心标准是“SSNIP测试”(假定垄断者测试),简单说就是“如果某产品价格上涨5%,消费者会不会转向其他替代品?”如果会,说明这些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记得几年前我们帮一家外资食品企业做并购合规时,对方坚持认为他们的高端咖啡粉与速溶咖啡不在同一市场,但审查机构通过消费者调研发现,30%的消费者在购买速溶咖啡时会考虑高端咖啡粉(尽管价格高,但作为“升级替代”),最终将相关商品市场扩大到了“即饮咖啡粉市场”,这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市场份额计算。
相关地域市场则要回答“这个市场有多大?是全国范围,还是某个区域?”比如,某外资并购一家区域性水泥企业,市场监管局会考虑水泥的运输成本——水泥运输半径通常不超过200公里,所以地域市场可能就是“华东地区”而非全国。再比如,互联网平台并购,地域市场往往是全国甚至全球,因为线上服务几乎没有地域限制。我曾处理过某外资并购本地社区团购平台的案例,对方一开始想把地域市场限定在“一线城市”,但审查机构指出,社区团购的下沉市场渗透率很高,且三四线城市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与一线城市存在替代可能,最终将地域市场扩大到了“全国一二三线城市”。
市场界定不是“拍脑袋”决定的,需要基于数据支撑。市场监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数据、消费者调研报告、替代品分析等材料,有时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模型测算。对企业而言,主动、准确地进行市场界定,能避免后续审查中的“反复修改”——我见过有企业因为初期市场界定过窄,被审查机构退回3次材料,直接耽误了3个月的并购窗口期,这对急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来说,代价可不小。
## 竞争影响为核心
如果说市场界定是“画地图”,那竞争影响就是看“地图上的两股势力会不会打架”——外资并购会不会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是反垄断审查的“灵魂”,也是判断并购是否“有害”的核心标准。市场监管局会从“横向竞争”“纵向竞争”“混合竞争”三个维度,分析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实际或潜在影响。
横向竞争,就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比如两家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并购,这是最容易产生垄断风险的类型。市场监管局会重点看:并购后,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拥有“支配地位”?是否会导致“价格上升、产量下降、创新减少”?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两家新能源汽车电池企业,两者合计市场份额超过40%,且技术路线高度重合,审查机构就会担心并购后企业可能抬高电池价格,挤压下游车企的利润空间,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我曾参与过某外资并购国内调味品企业的项目,对方是区域龙头,并购另一家企业后,在当地市场份额从35%提升至55%,我们通过模拟并购后的价格变化模型发现,酱油价格可能上涨8%-12%,最终审查机构要求企业剥离部分产能,才放行并购。
纵向竞争,则是“产业链上下游的合并”,比如汽车制造商并购轮胎厂。这类并购的竞争影响更隐蔽,但同样危险。市场监管局会关注是否会产生“封锁效应”——比如上游企业并购下游企业后,是否拒绝向竞争对手供应关键原料,或者“搭售”自家产品。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后,要求下游车企必须同时购买他们的“发动机+变速箱”组合,否则拒绝单独供应发动机,这就可能排除其他零部件供应商的竞争。我们曾帮一家外资企业做过纵向并购的合规自查,发现他们拟并购的下游企业是某电商平台的核心服务商,如果并购后电商平台优先推荐该外资的产品,可能会挤压其他中小商家的生存空间,于是我们建议企业承诺“不搞歧视性推荐”,最终通过了审查。
混合竞争,是“既不横向也不纵向的合并”,比如一家食品企业并购一家化妆品企业。这类并购通常不会直接产生竞争问题,但如果企业通过“跨界并购”逐步积累市场力量,也可能间接影响竞争。比如某外资通过并购多家不同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形成“数据垄断”——虽然业务不重叠,但用户数据可以互相导流,最终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市场监管局对这类并购的审查,更侧重“潜在竞争影响”,比如是否会通过数据壁垒排除新进入者的竞争。
判断竞争影响时,市场监管局还会考虑“效率抗辩”——企业如果能证明并购能带来“效率提升”(比如技术进步、成本降低、消费者福利增加),且这种收益能“抵消”竞争损害,那么并购也可能被批准。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某医药企业,承诺并购后将投入10亿元研发新药,且新药价格比现有产品低20%,这种情况下,即使市场份额较高,也可能被允许。但“效率抗辩”不是“万能药”,企业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不能只喊口号。
## 市场份额看门槛
市场份额是反垄断审查的“硬指标”,也是判断并购是否“达到申报门槛”的核心依据。简单说,如果并购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太高”,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而触发更严格的审查。
首先,要明确“申报门槛”。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计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合计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他每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三个标准,俗称“全球营业额+中国营业额”门槛,是外资并购“要不要申报”的“红线”。
但要注意,未达申报标准不等于“高枕无忧”。《反垄断法》还规定,即使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如果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可以要求申报。比如某外资并购两家小企业,全球营业额没达标,但两家企业在某个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50%,且该细分市场是下游行业的关键投入品,那么市场监管局可能主动介入审查。我见过某外资并购国内某“隐形冠军”企业的案例,对方全球营业额只有10亿元,远未达申报标准,但该企业在“工业机器人减速器”市场的份额高达60%,属于“卡脖子”技术,最终被审查机构叫停,理由是“可能损害国家产业安全”。
其次,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也有讲究。市场监管局通常以“销售额”为主要指标,但也会考虑“销售量”“客户数量”“产量”等。对于“新兴市场”(比如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市场份额的计算更复杂——不仅要看“交易额”,还要看“用户数”“活跃度”“数据量”等。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某社交平台,审查机构不会只看平台的广告收入,还会看日活跃用户数(DAU)、用户停留时间等,因为这些数据能反映平台的“市场影响力”。
最后,市场份额不是“绝对标准”,而是“参考指标”。如果市场份额超过50%,通常会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超过30%但低于50%,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企业行为等)综合判断。比如某外资并购后市场份额45%,但如果市场上有大量中小企业竞争,且新进入者很容易,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排除竞争”。对企业而言,提前计算市场份额,判断是否触及申报门槛,是“并购合规的第一步”——我见过有企业因为“忘记申报”,被罚款上亿元,教训惨痛。
## 经营者集中认定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前提”——只有构成“经营者集中”,才需要审查;如果不构成集中,就不用管。那么,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明确列举了三种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简单说,就是“企业通过并购或协议,控制了另一家企业”或“能影响另一家企业的决策”。
“控制权”的认定是关键,也是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判断是否取得控制权,不会只看“持股比例”,还会看“实际决策权”。比如某外资持有国内企业30%股权,但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法定代表人任命权,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如产品定价、研发方向)需经外资同意,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取得控制权”。我曾处理过某外资并购案,对方通过“VIE架构”(协议控制)持有国内企业40%股权,但未直接持股,审查机构认为,虽然股权比例不高,但外资通过协议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人事和经营,属于“取得控制权”,必须申报。
“合同控制”也是常见的集中形式。比如某企业与外资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企业只能销售外资的产品,且产品价格、销售区域由外资决定,这种情况下,外资可能被认定为“能够对国内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经营者集中。再比如,某外资与国内企业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约定企业只能使用外资的技术,且技术升级必须依赖外资,这种“技术依赖”也可能构成控制权。
对于“取得股权”的情形,市场监管局会关注“交易结构”。比如某外资通过多层持股(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持有国内企业10%股权,看似比例不高,但如果孙公司对国内企业有实际控制权,那么整个交易链条都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此外,“间接控制”也可能被认定——比如A外资持有B企业60%股权,B企业持有C企业40%股权,且B对C有控制权,那么A外资通过B企业间接控制了C企业,如果A和C发生并购,也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对企业而言,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不能只看“表面股权”,还要分析“实际控制权”。我建议企业在并购前做“控制权评估”,梳理交易结构、协议条款、决策机制等,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毕竟,如果漏报“经营者集中”,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面临“责令恢复原状”的风险,这对并购交易来说,可能是“致命打击”。
## 救济措施兜底
如果外资并购被认定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是不是就“一票否决”了?也不是。市场监管局会根据情况,采取救济措施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结构性救济,简单说就是“拆分”——要求企业剥离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减少市场集中度。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两家家电企业,合并后市场份额超过50%,审查机构可能要求外资剥离其中一家企业的“空调业务”,保留“冰箱业务”,这样并购后的市场份额就会下降到30%以下,消除竞争风险。结构性救济的“效果最直接”,因为从根本上减少了企业的市场力量,所以是审查机构“优先考虑”的措施。我们曾帮某外资企业做过“剥离方案设计”,不仅要确定剥离的业务范围,还要找“合格的买家”(比如有竞争力的行业新进入者),确保剥离后市场仍能保持竞争。
行为性救济,则是通过“限制企业行为”来防止竞争损害,比如禁止“搭售”、要求“开放技术”、承诺“不涨价”等。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某操作系统企业,审查机构可能要求外资承诺“向所有手机厂商开放系统接口,不搞歧视性许可”;或者某外资并购某搜索引擎企业,要求其承诺“不利用搜索流量优先推广自家产品”。行为性救济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企业长期遵守,审查机构会通过“定期报告”“第三方监督”等方式确保落实。我曾处理过某外资并购案,审查机构要求企业“未来3年不涨价”,我们建议企业把“不涨价”写入并购协议,并约定“如果违反,需支付违约金”,这样既满足审查要求,也降低企业风险。
救济措施的“选择”不是随意的,而是要“对症下药”。对于“横向并购”导致的竞争问题,结构性救济更有效;对于“纵向并购”或“混合并购”,行为性救济可能更合适。此外,审查机构还会考虑“救济措施的可行性”——比如企业找不到合适的买家,剥离就无法实施;或者“行为性救济”难以监督,就可能不被接受。对企业而言,主动提出“救济方案”,能体现“合规诚意”,提高审查通过率。比如某外资在申报时就承诺“剥离某业务”,审查机构可能会简化审查流程,快速批准并购。
## 国家安全红线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从来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国家安全审查紧密相连。如果并购涉及“国家安全”,即使市场份额不高,也可能被叫停;反之,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反垄断审查可能会“暂停”,优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是“红线”,也是外资并购的“终极门槛”。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一)投资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二)投资农产品、能源、资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三)投资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等领域,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四)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能源资源、重要生产资料等领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简单说,就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外资想取得控制权,必须过‘安全审查’这一关”。
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并行+优先”。比如某外资并购国内某芯片设计企业,既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因为市场份额较高),也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因为芯片是“卡脖子”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审查机构会“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再进行反垄断审查”;如果国家安全审查认为“危害国家安全”,反垄断审查就不会进行了。我曾参与过某外资并购某“北斗导航”企业的项目,对方一开始只做了反垄断申报,没意识到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结果材料被退回,要求补充“安全审查材料”,最终因为企业涉及“军事领域应用”,并购被叫停。
对企业而言,“提前识别国家安全风险”至关重要。在并购前,应该对目标企业的“行业属性”“业务范围”“客户构成”等进行“安全筛查”——如果目标企业属于“重要领域”,且外资可能取得控制权,那么就要主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我见过有企业因为“忽视国家安全风险”,并购完成后被“责令恢复原状”,损失惨重。国家安全审查不是“走过场”,而是“真刀真枪”的考验,企业必须严肃对待。
## 程序合规保障
前面说了这么多实体标准,最后不得不提程序合规——没有“程序正义”,再好的实体标准也难以落实。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有一套严格的“申报-审查-决定”程序,企业如果“程序不到位”,即使实体没问题,也可能“前功尽弃”。
程序合规的第一步,是及时申报材料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结构说明、最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市场监管局对材料的要求很严格,比如“对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需要详细分析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竞争影响等,不能泛泛而谈;财务报表需要“经审计”,不能自己随便编。我们曾帮某外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因为“市场份额计算方法”没写清楚,被退回2次,后来补充了“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分析报告”,才通过审查。
第三步,是配合审查。市场监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接受问询、召开听证会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比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如实回答审查人员的问题,不能“隐瞒信息”。我曾处理过某外资并购案,审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目标企业的客户名单”,企业担心“商业秘密泄露”,拒绝提供,结果审查机构“暂停审查”,直到企业提交“脱敏后的名单”,才恢复审查——这一“暂停”,就是1个月,直接影响了并购进度。
程序合规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必要环节”。企业应该建立“并购合规流程”,比如在并购前做“合规自查”,在申报时找专业机构“协助准备”,在审查中“主动沟通”,这样才能避免“程序风险”。作为从业者,我常说:“实体合规是‘基础’,程序合规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
## 总结与前瞻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是一套“多维度、系统性”的标准体系:从市场界定的“画地图”,到竞争影响的“看打架”,再到市场份额的“看门槛”,经营者集中的“定前提”,救济措施的“兜底”,国家安全的“红线”,最后是程序合规的“保障”。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企业需要“全程关注”,不能“顾此失彼”。
从实践来看,外资并购的“反垄断风险”正在“上升”。一方面,中国市场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外资并购的规模和频率都在增加;另一方面,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也在加强,比如2021年《反垄断法》修订后,罚款金额从“上年度销售额1%-10%”提高到了“上年度销售额5%-10%”,且引入了“个人责任”(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罚)。对企业来说,“侥幸心理”要不得,“主动合规”才是“王道”。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也会“动态调整”。比如“数据垄断”“算法共谋”“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竞争问题,可能会成为审查的重点。作为从业者,我认为企业需要“提前布局”,比如在并购前做“竞争影响评估”,在并购中“遵守程序”,在并购后“持续合规”,这样才能在“开放”与“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4年的从业经历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而是“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深度融合”。很多企业因“不了解中国市场的特殊性”或“忽视程序细节”而“踩坑”,其实,提前进行“合规自查”、专业设计“交易结构”、主动与审查机构“沟通”,就能规避大部分风险。加喜财税始终秉持“专业、务实、前瞻”的服务理念,通过“一站式并购合规服务”(包括市场界定分析、竞争影响评估、申报材料准备、救济方案设计等),帮助企业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实现“安全并购、高效落地”。
本文详细解析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审查的核心标准,涵盖市场界定、竞争影响、市场份额、经营者集中认定、救济措施、国家安全红线及程序合规七大维度,结合真实案例与从业经验,为企业提供实用合规建议,助力外资企业顺利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