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赠与? 大家好,我是加喜财税的老张,在注册和股权领域摸爬滚打了14年,经手过上千家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见过太多创始人因为“股权赠与”这四个字栽跟头——有的想给核心员工送股权激励,结果没签协议反成赠与;有的想把股权传给子女,却没交税被税务局追缴滞纳金;还有的股东之间“口头承诺”赠与,最后闹上法庭对簿公堂。说实话,股权赠与这事儿,真不能想当然。它不是简单的“送东西”,而是一套涉及法律、税务、公司治理的系统工程。今天,我就以12年的实战经验,跟大家掰扯清楚:注册公司后,到底该如何规范操作股权赠与? ## 法律基础定框架 股权赠与,听着简单,本质上是无偿转移公司股权的行为。但“无偿”不代表“无规矩”,它首先得立在法律的地基上。咱们国家的《公司法》和《民法典》就像“游戏规则”,不按出牌,轻则赠与无效,重则惹上官司。 先说《民法典》里的“赠与合同”。股权赠与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根据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这里就是股权)免费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但这里有个关键点:**股权不是普通财产,它依附于股东身份,带有“人合性”**——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可能不欢迎你“送”的人进来。所以光有赠与合同还不够,还得符合《公司法》对股权变动的特殊要求。 再来看《公司法》第71条,这可是股权转让(包括赠与)的“核心条款”。它明确说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问题来了:赠给股东自己人,比如其他股东或创始人亲属,是不是就不用同意了?不一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赠与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或者赠与后会导致控制权变更影响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依然可以提出异议。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子,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想把股权赠给妹妹,结果另一个股东以“妹妹不懂经营,可能影响公司决策”为由反对,最后法院判决:虽然赠与的是内部人员,但违反了章程“股权变动需全体股东同意”的条款,赠与无效。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雷区”:**股权的“权利负担”**。如果股权已经被质押(比如创始人之前拿股权做了贷款担保),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质押期间质押人转让股权的,应当质权人同意。之前有客户想赠与质押股权给员工,没问银行(质权人)意见,结果银行直接主张优先受偿,赠与根本没实现。所以,操作前必须查清楚股权有没有被冻结、质押,不然送出去的“礼物”可能随时被“追回”。 ## 内部决策走程序 法律框架搭好了,接下来就是“内部决策”——公司内部的“民主程序”不能少。很多创始人觉得“股权是我的,我想给谁给谁”,这想法大错特错。公司不是“一个人的”,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基于信任合作的,股权变动必须尊重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是“必经之路”**。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的职权,虽然赠与给股东内部人理论上不涉及“外部转让”,但实践中,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无论赠给谁,都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要明确:赠与方是谁、受赠方是谁、赠与股权比例、价格(即使是无偿,也要写明“零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我见过一个反面案例,某公司创始人A赠与股权给员工B,没开股东会,其他股东C以“不知情,侵犯优先购买权”起诉,法院最终认定赠与程序瑕疵,判决A赔偿C损失。 第二步,**章程的“特殊约定”优先**。每个公司章程都可能藏着“个性化条款”。有的章程规定“股权赠与需全体股东同意”,有的规定“赠与后需办理工商变更前通知全体股东”,甚至有的规定“受赠人需具备特定资格(如行业经验)”。这些约定只要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帮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做股权设计,他们章程里写了“股权赠与给非医疗行业背景的人,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后来创始人想把股权给女儿(女儿是金融行业),就因为这条卡住了,最后只能重新修订章程(需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操作。所以,做股权赠与前,务必把公司章程翻出来“咬文嚼字”,别踩了“自家人定的规矩”。 第三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处理?** 有人会问:“赠与是无偿的,其他股东还能优先买吗?”根据《公司法》第71条,优先购买权是针对“对外转让”的,但实践中,如果赠与导致股权结构重大变化(比如赠与给外部人且占比超过10%),其他股东可能会主张“赠与变相转让”,要求优先购买。稳妥起见,如果赠与对象不是现有股东,最好提前发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拟无偿赠与,其他股东是否主张优先购买”,并保留好证据。如果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明确规定的,别嫌麻烦,程序做到位,才能避免后患。 ## 税务处理要合规 聊完法律和程序,最“扎心”的部分来了——税务。很多创业者觉得“赠与是免费的,不用交税吧?”这想法太天真。股权赠与涉及多个税种,处理不好,税局找上门,补税+滞纳金+罚款,够你喝一壶的。 先说**个人所得税**,这是大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精神,虽然文件主要讲的是房屋赠与,但股权赠与的税务逻辑类似:**受赠方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举个例子,你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你持有60%股权(价值60万),无偿赠与给弟弟,弟弟就需要按60万×20%=12万缴个税。不过,这里有个“例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和承担直接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的人、以及相关社会福利单位、捐赠,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直系亲属”,朋友、情人都不行! 然后是**印花税**。股权赠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法》,立据双方(赠与方和受赠方)都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2.5。比如上面那个例子,60万股权赠与,赠与方和受赠方各交60万×0.025‰=150元,总共300元。别觉得钱少,不按时申报,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算,时间长了比税还多。 再说说**企业所得税**。如果赠与方是“法人股东”(比如公司赠与股权给另一个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也就是说,公司A持有公司B的股权(账面价值50万,市场价值100万),无偿赠与给公司C,公司A就需要按100万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即25万)。当然,如果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股权赠与很难满足“公益性”要求,实践中基本不能享受这个优惠。 最后提醒一句:**税务申报别“想当然”**。之前有个客户,把股权赠给配偶,觉得“夫妻之间不用交税”,结果当地税局以“未申报个税”为由要求补税。后来我们帮客户查政策,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股权赠与是否适用,各地执行尺度不一。稳妥起见,赠与前最好去当地税局做个“事前咨询”,保留书面记录,避免“事后诸葛亮”。 ## 工商变更拿凭证 股权赠与的“法律动作”完成了,税务也处理了,最后一步就是“工商变更”——把股权变动登记到“营业执照”上,才算彻底落地。很多人以为“签了合同、交了税就完事了”,其实工商变更才是“官宣”,没登记,股权变动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先说**需要准备的材料**,每个地方工商局要求可能略有差异,但核心材料少不了: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②股东会决议(前面提到的关于股权赠与的决议);③赠与合同(原件,需赠与方和受赠方签字盖章);④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如果股权变动涉及章程条款修改);⑤受赠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⑥税务清税证明(有些地方要求先完税才能办理变更);⑦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比如股权变更说明)。特别提醒:赠与合同最好用工商局的“制式模板”,或者至少明确“赠与股权比例、金额、无对价”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被驳回。 再讲讲**办理流程**。现在大部分地区都推行“全程电子化”,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网或工商局官网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流程一般是:线上提交材料→工商局审核(1-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领取新营业执照。如果是线下办理,需要所有相关人(法定代表人、受赠人等)到场,或者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因为受赠人在国外,没做委托公证,导致线下办理被退回,来回折腾了一周才搞定——所以提前确认材料要求,能少走很多弯路。 最后是**变更后的“权利确认”**。拿到新营业执照后,别忘了做两件事:一是去银行更新“开户许可证”,因为股权结构变了,银行账户信息可能需要变更;二是去税务部门更新“股东信息”,确保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一致。之前有家公司股权赠与后没更新税务信息,后来被稽查时发现“股东名册与税务登记不符”,被认定为“账目混乱”,罚款不说,还影响了纳税信用评级。所以,工商变更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后续的配套更新一定要跟上。 ## 风险防范有妙招 股权赠与看似“温情脉脉”,实则暗藏“杀机”。处理不好,不仅达不到“激励员工”“传承财富”的目的,还可能让公司陷入“内讧”。结合14年的经验,我总结了几个“避坑指南”,大家记好了。 第一个风险:**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股权的权利转移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只要没办工商变更,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赠与。但有两个例外: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二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所以,如果你是受赠人,一定要让赠与人去公证合同,或者尽快完成工商变更,不然“煮熟的鸭子可能飞了”。 第二个风险:**受赠人的“资格瑕疵”**。股权受赠人如果“不靠谱”,比如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行业从业资格不符(比如金融行业要求无犯罪记录),或者与其他股东有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之前帮一家投资公司做股权设计,创始人想把股权赠与给一个“江湖气”的朋友,其他股东集体反对,理由是“朋友有过商业欺诈历史,可能影响公司声誉”,最后不得不终止赠与。所以,赠与前一定要对受赠人做“背景调查”,最好在公司章程里写明“受赠人需具备XX资格”,避免“引狼入室”。 第三个风险:**“隐性债务”的连带责任**。股权对应的不仅是权利,还有义务——比如公司有没有未缴的税款、有没有对外担保、有没有未结的诉讼。如果赠与的股权存在这些“隐性债务”,受赠人可能需要“背锅”。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股东A将股权赠与给员工B,但公司当时有100万未缴税款,税务局后来找到B,要求B在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补税责任——B以为自己只是“白拿股权”,没想到还成了“替罪羊”。所以,赠与前一定要做“股权尽职调查”,查清楚公司的债务、诉讼、税务等情况,最好在赠与合同里写明“赠与方保证股权无瑕疵,如有瑕疵由赠与方承担责任”,把风险“锁死”在赠与方身上。 ## 特殊情形巧应对 股权赠与不是“一刀切”,不同场景下操作方式完全不同。比如“员工股权激励”“家族股权传承”“离婚股权分割”,这些“特殊情形”更需要“量身定制”方案。 先说**员工股权激励中的股权赠与**。很多企业想用“股权赠与”激励核心员工,觉得“不用员工花钱,激励效果最好”。但这里有个问题:**赠与的股权是“无偿”的,员工可能不珍惜,而且离职时怎么收回?** 我建议,如果要做“激励性赠与”,最好加上“服务期”和“退出机制”。比如在赠与合同里写明“受赠人需在公司服务满5年,服务满3年可获得50%股权,满5年获得全部股权;若提前离职,未获得的股权取消,已获得的股权按原始价格(或零元)回购给公司”。之前给一家互联网公司设计激励方案,他们采用“分阶段赠与+回购条款”,员工离职率从20%降到5%,效果特别好。 再讲**家族股权传承中的股权赠与**。很多创始人想把股权传给子女,但担心子女“败家”,或者兄弟姐妹之间“因股权反目”。这时候,股权赠与就不能只签一份合同,最好结合“家族信托”或“持股平台”。比如,创始人可以把股权先赠与给“家族信托”,由信托作为股东,子女作为受益人,信托合同里约定“子女每年可从信托获得股权分红,但处置股权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年龄、学历、经营能力)”。这样既实现了传承,又避免了子女直接持股的风险。之前服务过一位企业家,他把90%股权放入家族信托,自己保留10%,约定“女儿35岁且硕士毕业后,可逐步获得信托受益权”,既激励了子女成长,又保障了公司稳定。 最后是**离婚股权分割中的股权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但股权分割不是“一人一半”那么简单,因为《公司法》有“人合性”要求——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配偶成为新股东。这时候,最好的方式是“一方赠与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补偿折价款”。比如,丈夫持有公司60%股权,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可以约定丈夫将30%股权赠与给妻子,妻子支付丈夫30%股权对应的折价款(按公司净资产计算)。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妻子成为股东,丈夫可以购买妻子的股权,再对外转让。这样既符合《公司法》规定,又保护了妻子的财产权益。 ##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股权赠与的核心就八个字:“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它不是“送人情”,而是“基于信任的制度设计”。从法律基础的“红线”,到内部决策的“程序”,再到税务处理的“底线”,最后到工商变更的“闭环”,每一步都不能少。未来,随着数字经济和灵活用工的发展,股权赠与可能会出现更多新形式——比如“虚拟股权赠与”“远程办公团队的股权激励”,这对法律和税务的适应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创业者,我们需要动态关注政策变化,用“专业思维”做股权设计,避免“拍脑袋”决策。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股权赠与看似“赠与”二字简单,实则涉及法律、税务、公司治理多维度考量。加喜财税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务必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经营需求设计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税务风险埋下隐患。我们曾服务过某拟上市企业,因历史股权赠与未履行完整内部程序,导致上市审核受阻,最终通过律师和财税团队协同整改才顺利解决。因此,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让股权赠与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润滑剂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