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额:硬性门槛的“算术题”
判断境内企业并购外资是否触发反垄断,第一步永远是“算账”——看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申报标准。这可不是企业自己拍脑袋算的,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来。根据现行规则,境内企业与外资企业并购,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必须向市场监管总局(SAMR)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总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这组数字看着简单,实操中却容易“踩坑”,关键在于“如何算”和“算什么”。
首先是“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的范围。这里的“营业额”不是企业的净利润,也不是某个产品的销售额,而是《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暂行办法》中明确的“相关营业额”——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收入。比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其营业额要合并计入母公司的境内营业额;如果并购涉及多家企业,比如境内企业A收购外资B和外资C,那么B和C的全球营业额、境内营业额都要算进来。去年我们服务过一个案例,某境内上市公司收购一家外资医疗器械公司,外资公司在中国有3家子公司,分别从事研发、销售、生产,一开始企业只算了销售公司的收入,漏了研发公司的技术服务收入,结果申报时被市场监管局退回,要求重新核算,白白耽误了2周时间。
其次是“上一年度”的界定。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申报前12个月自然年度,不是财年。比如2024年6月申报,就要算2023年6月1日到2024年5月31日的数据。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有些企业为了“达标”,可能会刻意调整会计期间,或者选择在营业额较低的月份申报,但市场监管局对数据的真实性审核非常严格,一旦发现虚构、遗漏,轻则责令补正,重则面临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会被认定为“未申报实施集中”而处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去年就有某互联网企业因未申报并购被罚5000万元。
最后是“豁免情形”的例外。虽然大部分并购需要按营业额标准申报,但《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可以不申报”的情况:比如一个经营者集中,所有参与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不足4亿元,且全球合计不足120亿元;或者虽然达到标准,但能够证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符合“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或“混合并购”中不影响市场竞争的情形。不过,“可以不申报”不代表“不需要考虑反垄断”,如果企业主动放弃申报,后续如果被举报或市场监管总局依职权调查,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并处罚。所以我的建议是:哪怕不确定是否达标,最好提前找专业机构做个“预评估”,别心存侥幸。
市场:画定竞争的“边界线”
算完营业额这道“门槛题”,接下来就是更复杂的“市场界定”——市场监管局要判断这个并购到底发生在哪个市场,这个市场的竞争状况如何。简单说,就是“企业和客户是谁?产品和服务能不能替代?地域范围有多大?”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市场份额计算和竞争影响分析,也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相关指南,市场界定通常采用“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维度,核心方法是“SSNIP测试”(假定垄断者测试)。
先说“相关商品市场”。这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比如,某境内家电企业收购一家外资空调压缩机企业,相关商品市场到底是“空调压缩机市场”,还是“家电核心零部件市场”,甚至是“制冷设备市场”?这就需要看“替代性”——如果压缩机价格上涨5%-10%(SSNIP测试的幅度),下游空调企业会不会转向购买其他零部件(比如用热泵技术替代压缩机制冷)?或者消费者会不会选择其他品牌的空调?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境内汽车零部件企业收购外资刹车片公司,一开始企业认为相关市场是“乘用车刹车片”,但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刹车片和刹车盘、制动系统存在“功能替代”,且商用车和乘用车零部件有交叉,最终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机动车制动系统零部件市场”,导致市场份额计算结果从15%上升到了28%,直接触发了进一步审查。
再是“相关地域市场”。这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区域。对于境内企业并购外资,地域市场通常分为“境内市场”和“全球市场”,但重点要看“中国境内”是否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比如,高端化妆品市场,虽然国际品牌竞争激烈,但中国消费者对“进口高端化妆品”的偏好较强,且国内品牌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所以地域市场可能界定为“中国境内高端化妆品市场”;而普通钢材市场,由于运输成本低、国内外价格联动性强,地域市场可能界定为“全球市场”。去年有个典型的案例,某境内啤酒企业收购外资在华啤酒厂,外资方认为相关地域市场是“全球啤酒市场”,但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中国啤酒市场具有区域性特征(比如华东、华南市场品牌集中度高),且进口啤酒占比不足10%,最终将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啤酒市场”,使得并购后的市场份额从22%上升到了35%,引发了竞争担忧。
除了传统的商品和地域市场,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市场”“平台生态系统”也成了新的界定难点。比如某境内电商平台收购外资支付公司,相关市场到底是“支付服务市场”,还是“电商平台+支付服务的生态系统”?这需要考虑“数据协同效应”——电商平台用户数据能否提升支付公司的风控能力?支付公司的商户资源能否反哺电商平台的流量?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某互联网巨头的并购案中,就首次明确将“用户数据”“生态系统”纳入市场界定因素,认为并购后可能通过数据闭环形成“数据壁垒”,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所以,对于涉及数据、平台的企业,并购前一定要做“数据影响评估”,别光盯着营业额,忽略了“数据市场”这个隐形战场。
竞争:影响评估的“显微镜”
市场界定清楚后,市场监管局就会拿起“竞争显微镜”,重点分析这个并购“会不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是反垄断审查的核心,也是企业最容易“翻车”的地方。根据《反垄断法》,审查机构主要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5个维度评估,其中前三个是“硬指标”,后两个是“软考量”。
“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是最直观的指标。一般来说,如果并购后参与方在相关市场的合计份额超过25%,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超过50%则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份额不是唯一标准,还要看“市场控制力”——比如企业是否控制关键原材料、技术、数据,下游客户对它的依赖程度,以及竞争对手的替代能力。去年我们服务的一个案例,某境内动力电池企业收购外资正极材料企业,并购后两家企业在高镍三元正极材料市场的份额从18%上升到了35%,虽然没达到50%,但下游宁德时代、比亚迪等电池巨头对它的依赖度超过60%,且该企业控制了全球70%的镍资源,最终被认定为“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了“不得限制原材料供应”“定期公开价格”等限制性条件。
“市场集中度”是另一个关键指标,常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衡量。计算方法是:相关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然后乘以10000。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HHI低于1500为“低集中度市场”,1500-2500为“中等集中度市场”,高于2500为“高集中度市场”;如果并购导致HHI指数增加超过150点,且并购后HHI高于2500,就会被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比如某市场有5家企业,份额分别是40%、30%、15%、10%、5%,HHI=40²+30²+15²+10²+5²=1600+900+225+100+25=2850(高集中度);如果40%的企业收购30%的企业,并购后份额为70%、15%、10%、5%,HHI=70²+15²+10²+5²=4900+225+100+25=5250,增加了240点,远超150点,就会被认定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一步审查。
“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则是“动态竞争”的考量。即使市场份额不高,但如果并购可能导致“市场进入壁垒”提高,或者抑制技术创新,也可能被禁止。比如某境内芯片设计企业收购外资EDA软件公司(芯片设计工具),虽然两家企业在全球EDA市场的份额合计只有10%,但EDA软件是芯片设计的“工业母机”,具有高度技术壁垒,且市场被国外巨头垄断,并购后如果外资方停止技术支持,国内芯片企业将面临“断供”风险,同时可能抑制国内EDA技术的自主研发。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就对某起芯片并购案附加了“技术开放”条件,要求并购方承诺向国内企业授权核心技术,确保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
最后是“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前者主要看并购会不会导致价格上涨、质量下降、选择减少,或者损害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后者则从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宏观角度考量。比如某境内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外资粮库,虽然市场份额不高,但如果导致当地粮食收购价格被操控,可能影响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就会被认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去年某起外资并购境内种业企业的案例,就因“可能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被禁止,这也是首次将“国家安全”明确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一票否决”因素。
行业:特殊领域的“放大镜”
不同行业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放大镜”焦点也不同。对于金融、汽车、医药、互联网等特殊行业,市场监管局会结合行业特点,设置额外的审查标准和关注点。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具有“强监管、高集中、高影响”的特征,一旦发生并购,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行业垄断。
先说“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并购,除了反垄断审查,还要接受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行业准入审查”。反垄断方面,市场监管局重点关注“市场集中度”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比如某境内银行收购外资银行在华分行,除了计算存贷款市场份额,还要看并购后会不会导致“信贷集中”(比如过度依赖某个行业或地区),或者提高贷款利率、降低服务质量。去年某起城商行收购外资村镇银行的案例,就因“可能导致县域金融市场垄断”被附加了“普惠贷款占比不低于30%”的限制性条件。另外,金融行业的“数据垄断”也是审查重点,比如银行并购后,如果合并的用户数据被用于“大数据杀熟”,或者拒绝向其他金融机构开放数据接口,就可能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
再是“汽车行业”。汽车产业链长,涉及整车制造、零部件、销售、售后等多个环节,并购审查通常是“全链条”的。对于整车并购,市场监管局重点关注“品牌集中度”和“价格控制力”,比如某境内车企收购外资豪华品牌,如果并购后导致豪华车市场价格联盟,或者挤压国产品牌的生存空间,就可能被禁止。对于零部件并购,则关注“技术依赖”和“供应安全”,比如某境内零部件企业收购外资发动机企业,如果导致其他车企无法获得核心技术供应,或者零部件价格大幅上涨,就会被认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去年某起境内变速箱企业收购外资双离合变速箱技术公司的案例,就因“可能打破国内自动变速箱市场的竞争格局”被要求“保留原有供应渠道3年”。
“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审查则更复杂,因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健康”。一方面,市场监管局会关注“原料药垄断”,比如某境内原料药企业收购外资原料药企业,如果导致某种救命药原料的供应被控制,或者价格暴涨,就会被严格审查。去年某起境内维生素原料药企业收购外资企业的案例,就因“可能导致维生素原料药价格大幅上涨”被禁止。另一方面,对于创新药并购,市场监管局会平衡“创新激励”和“市场竞争”,比如某境内药企收购外资创新药公司,如果并购后导致创新药被“躺平”(不上市或大幅提价),就可能被要求“限期上市”或“实行价格管制”。另外,医药行业的“专利壁垒”也是审查重点,如果并购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而非促进创新,即使市场份额不高,也可能被禁止。
最后是“互联网行业”。数字经济时代的互联网并购,市场监管局的核心关注点是“数据垄断”和“生态系统封锁”。比如某境内电商平台收购外资支付公司,除了传统的市场份额计算,还要看并购后会不会“封禁”其他支付平台的接口,或者利用用户数据“杀熟”;某境内社交软件收购外资短视频公司,则要关注“数据协同效应”会不会形成“流量闭环”,排除其他社交平台的竞争。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某互联网巨头的“二选一”处罚,以及某起社交软件收购直播平台的案例,都体现了对“生态系统垄断”的严格规制。我的建议是:互联网企业并购前,一定要做“数据合规评估”,别光想着“做大做强”,忽略了“数据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红线。
流程:申报审查的“时间表”
如果经过前面的分析,并购确实需要申报,接下来就要面对“申报流程”这道“程序关”。虽然《反垄断法》对流程有明确规定,但实操中“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审查延迟甚至失败。根据现行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主要分为“申报、审查、决定”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节点和材料要求。
首先是“申报阶段”,核心是“材料齐全”和“时间准确”。企业需要在达到申报标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含参与方基本信息、股权结构、经营额等);证明文件(参与方营业执照、股权控制关系图、最近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人保证其申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书;以及其他有助于审查的材料(比如并购方案、市场分析报告等)。这里最容易出错的“坑”是“股权关系证明”——如果外资企业涉及多层持股,比如境内企业A→香港公司B→德国公司C→目标公司D,需要提供每一层的股权协议、董事会决议,证明最终控制关系。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因为漏了香港公司B的股权代持协议,被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材料,导致申报时间晚了5天,差点错过“停钟制度”的窗口(停钟是指申报材料不齐时,审查期间暂停计算,材料补齐后继续计算)。
其次是“审查阶段”,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初步审查的期限是30日内,审查机构主要看“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如果认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会进入进一步审查,期限是90日(必要时可延长60日)。在审查期间,企业需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问询调查”,比如提供补充材料、接受谈话、接受现场核查。去年我们服务的一个案例,某境内化工企业收购外资催化剂公司,审查期间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全球催化剂市场的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企业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一开始不愿意提供,后来我们协助企业做了“脱敏处理”(隐去敏感信息),才顺利通过审查。另外,审查期间企业“不得实施集中”,比如不得完成股权交割、不得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否则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最后是“决定阶段”,市场监管总局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集中”的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适用于不会排除、限制竞争的并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适用于可能具有竞争效果,但通过条件可以消除的,比如“剥离资产”“开放数据”“保持价格稳定”等;“禁止集中”则适用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无法消除的。去年某起境内水泥企业收购外资水泥厂的案例,就被附加了“剥离3条生产线”的条件,并购方需要将相关生产线出售给第三方企业,确保市场竞争不受影响。而“禁止集中”的案例虽然不多,但影响重大,比如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某境内动力电池企业收购外资电池隔膜公司,理由是“可能导致动力电池隔膜市场垄断,损害下游企业利益”。
除了上述流程,企业还需要关注“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竞争影响不大”的并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期限缩短为30日,且材料要求简化。比如某境内小家电企业收购外资小家电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且两家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均低于15%,就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因为提前做了“简易程序预评估”,从申报到获批只用了20天,大大提高了并购效率。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并购规模小、市场份额低,大胆申请简易程序,别走“普通程序”的“弯路”。
豁免:例外情形的“安全阀”
虽然大部分境内企业并购外资都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但《反垄断法》也设置了“豁免情形”,作为企业规避“一刀切”审查的“安全阀”。这些豁免情形主要分为“可量化豁免”和“政策性豁免”,前者基于市场竞争效果,后者基于公共利益或产业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证明并购符合豁免条件,就可以大大降低审查风险和成本。
“可量化豁免”的核心是“证明不会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且市场集中度较低,可以不申报或被豁免。比如,相关市场的HHI指数低于1500,且并购后HHI指数增加低于100点;或者参与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均低于15%,且并购后合计份额低于25%。去年我们服务的一个案例,某境内食品包装企业收购外资包装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两家企业在华东市场的份额均为8%,并购后合计16%,HHI指数从1200增加到1400,我们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竞争影响评估报告”,证明并购不会导致价格垄断,最终被认定为“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免除了进一步审查。
“政策性豁免”则更侧重于“公共利益”或“产业政策”。比如,并购涉及“破产企业抗辩”——如果目标企业即将破产,且没有其他合适的购买方,并购可以避免资产浪费和员工失业,即使市场份额较高,也可能被豁免。去年某境内钢铁企业收购外资钢铁厂的案例,外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即将破产,并购后保留了2000名员工的岗位,且承诺3年内不提价,最终被附加“轻度条件”批准。再比如,并购涉及“绿色技术”或“国家安全”,比如某境内新能源汽车企业收购外资电池回收企业,符合国家“双碳”政策,或者某境内半导体企业收购外资光刻机企业,涉及国家芯片安全,都可能被政策性豁免或快速批准。去年某起境内光伏企业收购外资多晶硅企业的案例,就因“符合国家能源转型战略”被优先审查,2个月内就拿到了批准。
除了上述豁免情形,企业还可以通过“效率抗辩”来争取批准。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并购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经营效率、技术创新效率”,且这些效率能够“传递给消费者”(比如降低价格、提高质量、增加选择),即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可能被附加条件批准。比如某境内家电企业收购外资空调企业,并购后可以整合供应链,降低生产成本10%,并将这部分成本让利给消费者,空调价格下降5%,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可能会批准并购,但附加“不得提高价格”的限制性条件。去年我们服务的一个案例,某境内快递企业收购外资快递公司,通过“路由优化”将派送效率提升20%,快递时效缩短1天,最终被附加“保持派费稳定”的条件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免审”,企业需要主动向市场监管局提交“豁免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比如“破产企业抗辩”需要提供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破产清算证明、其他潜在购买方的谈判记录;“效率抗辩”需要提供技术可行性报告、成本测算、消费者受益分析等。去年我们有个客户,想用“效率抗辩”豁免审查,但因为提供的“成本降低数据”没有第三方审计报告,被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耽误了1个月时间。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打算申请豁免,一定要提前找专业机构做“证据链梳理”,确保材料“真实、充分、可验证”。
## 总结:反垄断合规,并购前的“必修课”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判断,是一个“营业额算账→市场界定→竞争评估→行业特殊→流程合规→豁免申请”的完整逻辑链条。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更是对企业战略、财务、市场、数据的综合考验。作为在加喜财税做了12年并购合规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重并购、轻合规”,最终导致“花了钱、费了力,却没办成事”的案例。 其实,反垄断审查的核心目的不是“禁止并购”,而是“规范并购”——让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对于企业来说,与其在审查中“被动应对”,不如在并购前“主动布局”:比如提前做“反垄断风险评估”,聘请专业机构出具《申报可行性分析报告》;比如在并购协议中加入“反垄断批准条款”,明确“因未通过反垄断审查导致交易终止的责任分担”;比如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避免“无心之失”导致违规。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精细化、国际化”,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合规只会越来越严格。比如,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审查标准会进一步明确;跨境并购的“域外适用”会加强(比如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并购,如果影响中国市场,也可能被审查);企业“主动申报”的意识会提高,违法成本也会进一步加大。对于企业来说,只有把反垄断合规作为“必修课”,才能在跨境并购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企业注册与并购领域14年的专业机构,加喜财税认为,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合规,核心是“提前预判、专业应对、动态调整”。我们团队曾服务过数十起跨境并购案,从营业额计算、市场界定到竞争影响评估,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并购前务必进行“反垄断风险扫描”,利用大数据工具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申报中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沟通,及时补充材料,避免“程序瑕疵”;并购后严格落实附加条件,定期提交合规报告。加喜财税将持续关注反垄断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一站式”的并购合规服务,助力企业安全、高效地实现跨境整合。